Ⅰ 信托业的起源
13世纪前后,在英国出现了“尤斯(USE)”制,这种制度就是现代信托的雏形。
当时的英国,土地如果转让给教会,必须要经君主及诸侯批准,否则予以没收。教徒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规避这种风险,想尽各种办法,“尤斯”制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尤斯”制的早期模式为:
1、但凡土地捐赠给教会,不直接捐赠,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
2、必须要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
3、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
后来,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尤斯”制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这个时候的信托,标的物还大多是实物,随着货币金融的发展,现代信托业开始升级换代,现代金融信托随之产生。只不过,这次信托的进一步发展却不是在英国。墙内开花墙外香,现代金融信托在美国和日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Ⅱ 信托究竟是怎么回事
1、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4、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定义: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5、信托业务的范畴: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6、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财产的人。条件:财产合法拥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经营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
7、信托财产的定义: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产权。
8、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9、信托财产的管理:
(1)、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10、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11、资金信托的定义:
资金信托是一种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取收益为信托目的。一般分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两种资金信托。信托结束时,信托财产通常以维持原样或折算为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委托人。
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和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汇集起来,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方式)二种形式。
12、信托相关法规对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的要求:
信托公司接受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2)、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13、信托资金发生损失的处理:
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4、信托收益和信托报酬的定义:
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而产生的收益称为信托收益。
受托人因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而获取的报酬称为信托报酬。
15、资金信托产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
信托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由此获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现在信托市场已经出现了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免收手续费的产品,表明信托公司对达到预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16、信托产品的媒介宣传: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17、信托的预计收益的由来:
信托公司经事先周密测算后,得出信托项目预计收益,扣除相应各种费用,即为受益人获得的预计收益。
依据《信托法》,除非信托公司与委托人签有协议,否则超过预计的信托收益应为受益人所有。
18、如何看待信托投资的风险:
任何投资均有风险。风险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信托产品属于中等收益,中等风险。信托项目不同,风险的来源、大小不同。
投资风险包括:政策、项目经营、不可抗力等风险。
信托公司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对每一个信托计划均设计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案,使信托投资的风险降为最低。
19、信托公司经营亏损、倒闭对信托财产的影响:
信托公司经营亏损、倒闭,信托财产(委托人的资金)不受影响。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需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不参与清算。信托公司如经营不善、倒闭、破产,信托财产应移交给其它公司,使得信托财产的管理连续有效。
20、信托资金的转让、变现:
一般情况下,信托资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但根据合同约定:信托生效三个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形式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到信托公司办理转让手续,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人与受让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转让手续费。
21、信托资金及收益的领取:
信托合同终止后,信托公司将本金及收益一同划至受益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受益账户,受益人到银行领取。
22、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1)、收益人、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2)、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应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办理。
23、受托人(信托公司)在信托期间应尽的责任: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4、受托人在信托业务中的义务和责任:
(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25、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26、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财产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27、信托业务文件主要包括:
(1)、信托合同;
(2)、信托计划书;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28、信托合同的概念:
信托合同是由信托法律关系中作为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和规定信托关系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9、信托合同需载明的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Ⅲ 为什么选择信托投资
信托项目基本上都是可靠的,毕竟经过信托公司和银监会的双重把关,况且信托项目的抵押或者质押率相当低,有的还要连带很多责任方担保,只要不出现大的系统性的风险,是属于按全额可靠的投资品种。投资者选择信托,最重要的是看还款来源,还款来源的优劣决定了信托的性质,除此之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选择:
1、看抵押物:抵押物价值(抵(质)押率)、抵押物变现是否容易
抵(质)押率指的是需要融资的资金比上抵(质)押物的价值。抵(质)押率越低说明项目风险越小、项目越安全。
2、看融资方实力:资方的财务状况、还款来源、行业前景、公司背景等;
3、如果有担保人,要看担保人背景、担保人净资产及构成、担保人与融资方关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等。
4、看信托平台实力,每家信托公司的管理水平、风控能力、管理资金规模等都是不相同的,尽量选择风控较好的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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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我想了解信托,如何去办理
是想了解固定收益类信托吧,各大信托销售机构都有的,办理时候只要知道产品,预约一下,签合同,直接向信托专用账户打款,记得留打款凭证,然后信托成立时候,会给你寄送发票的。信托合同上真实的信息是你的名字和银行卡号,别的不重要。不过信托发行比较快,所以一般客户都是先打款后签合同的,否则很可能没有产品。不懂的可以追问或者QQ我
Ⅳ 信托10大好处,为什么要选择信托理财呢
1、信托是银行理财产品最主要的源头;
2、目前信托资产12.3万亿,是我国第一大理财资产;
3、银行理财募集资金中,有2/3投向了信托;
4、信托的收益期间是9-11%/年;75%的认购者获得了9%以上的年化收益;低于9%的主要原因:通过银行认购信托、期限少于一年的、认购资金在300万以下的。
5、信托是唯一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投资领域的金融机构;
6、只要不在银行买的,所有的融资类集合信托都是100%兑付;
7、一张信托牌照价值至少35亿,多家银行试图收购信托牌照无功而返;
8、全国仅68家信托公司,基本是央企、国企、地方政府背景,银监会不会再新发牌照;
9、刚性兑付潜规则是指信托公司、股东或者政府、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掏钱兜底;没有法律基础,但没有信托公司愿意第一个打破;
10、信托项目经理采取终身责任制度。
11、信托资产具备破产、债务、税收隔离功能,是全世界成功人士最喜欢的财产保护、财富传承工具。
12、信托在我国金融机构中,地位、规模仅次于银行,甩开券商、保险、基金一大截;在西方发达国家,信托业远比银行业发达。
Ⅵ 设立家族信托的原因有哪些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家族信托产生于欧美国家,是指家族或家族企业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将家族资产(包括房地产、有价证券、艺术品、企业、专栏和版权等动产和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秉承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以信托的形式进行投资、继承和公益事业等方式管理资产,合同的受益人享有信托的利益。
家族信托通过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等相分离,将风险隔离,同时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收益的分配。良好的家族信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去世、婚变等引发财产争端,帮助客户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代际传承和企业的基业长青。
Ⅶ 商务管理信托发生与建立的原因
商务管理信托又称表决权信托,指公司的全体或部分股东推举一家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过户转移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集中行使约定的权利,以控制公司业务活动的一种制度设计。
表决权信托既可在不公开招股公司中运用,也可以在公开招股公司中运用。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是利用信托的方式对表决权进行重新安排,是一种控制公司的手段。作为实现对公司进行控制的工具,其功能的发挥直接与信托的特点、当事人的需求有关。在不同的控制权市场中,当事人的需求是不同的。不同的需求与信托制度相结合时,可以产生不同的表决权信托方式。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存在着表决权信托的需求。一般地,单个股东股份拥有数额甚微,个人行使股权力量分散,无法对股东大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于亲自行使表决权兴趣不大,也有一部分股东宁愿放弃行使表决权而去搭便车。如果能把股东的股份聚集起来,那么小股东就可以成为大股东,既有权利也有意愿参与经营的决策。所以,现实中存在着一些股东要把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来行使的需求。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表决权信托可以与公司资本筹集或公司重组联系起来运用,以确保管理层的暂时稳定性。当由于公司重组而导致将表决权授予一个大的未经组织的、以前又没有公司控制权的债券持有人团体时,可以安排临时的表决权信托。这种情形也适用于发起人。发起人在筹集资金,但又不想把表决权授予他人时,可以采取表决权信托的方式。也就是说,发起人并不发行含有表决权的股份,而只是发行表决权信托证书来筹集资金。同样,在家族企业中,掌权者通过表决权信托的方式,只给年轻一代经济上的受益权,而不移转表决权,以保住对公司的控制权。对于公开招股公司的债权人来说,还可利用表决权信托使公司不受那些他们不信任的大宗股份的持有人的控制,以保证借款的偿还。这样,在借款获得清偿之前,他们能够控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