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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遗嘱信托公证处

发布时间: 2021-05-29 01:36:59

『壹』 深圳市公证处+深圳市互联网公证处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原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是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证明机构,成立于1980年,现有公证工作人员167人,其中公证员42人,取得中、高级公证员职称的34人,法学硕士12人,英语翻译7人,法语翻译1人,西班牙语翻译1人。办理公证项目达130多项,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世界上
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广泛承认和接受。
深圳公证处办公地址:
兴业办证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7楼(地铁2、3号线福田站1出口)
国信办证点: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4、5楼(地铁1、2号线大剧院站B出口,3、9号线红岭站G出口)
天平办证点: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4楼(地铁景田站B出口)
南山办证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西座7楼(地铁2号线,11号线后海站C或D1或D2)
光明服务窗口:深圳市光明区光明新村华裕路4栋10号商铺
新浩E都服务窗口: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E都裙楼B座一楼101G、101H

『贰』 听说民法典出台了,关于遗嘱继承方面有哪些变化谁能给具体说说万分感谢!

新增“居住权”、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
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围绕老年人群的一系列制度创设在社交媒体上的讨论度居
高不下。这些新提法、新制度既迎合了老年人群的多元需求,也刻上了鲜明的
时代特色。
亮点1:新增“居住权”,破解“老年不婚族”现象
在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许多老年人在另一半去世后,并没有选择再婚,而是采取同居的做法,也就是俗称的“老年不婚族”。其实,这些老人并不是自己没有意愿再婚,而是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由于再婚会带来一系列财产分配上的矛盾,特别是子女的反对,所以只好“不婚”。子女反对的原因,也主要是因为担心父母的后老伴及其子女可能因为遗产继承而分走本属于原生家庭的财产,做法虽然不妥,但原因可以理解。
“老年不婚族”在现实中面临的问题非常多。比如,在入住养老院或者医院
时,由于并非合法配偶,因此无法签名,为此带来了不少麻烦。此次民法典草
案引入了“居住权”这一概念后,老人们既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确定房产的
分配给子女,防止因为配偶在自己去世后再婚导致财产外流,同时也能通过遗
嘱设立“居住权”,保障配偶在自己去世以后依然能享有居住权,防止子女提前
卖房,可谓一举两得。
亮点2:自闭症儿童终于有了“遗产管理人”
这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合理分配财产的需求越来越多元。许多人在自己去世以后,并不希望将自己的财产一次性分配。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种因素造成这一现象。其中一类重要原因就是遗产继承人并没有遗产管理能力,包括自闭症儿童等。在许多国家,遗嘱信托这一做法十分普遍,受托人既可以是信托公司,也可以是委托人信任的亲朋好友,他们根据合同内容对遗产进行管理。虽然起源于英国的遗嘱信托已经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但由于“信托”二字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意味着一定的资产门槛,因此在国内普及率并不高。
此次民法典草案特地引入了“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并针对不同情况下遗
产管理人的明确都进行了规范,还提到了他们应当承担的义务、履行的责任。
对中国普通老百姓而言,这也代表着他们未来多元化的遗产分配需求都可以满
足。
亮点3:遗嘱效力从“公证优先”转向“时间优先”
此次民法典草案中的一大亮点就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这是为了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我们怎么理解遗嘱效力规则呢?比如说,遗嘱人在生前订立了多份遗嘱,包括
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等。这些遗嘱的分配方式可能并不一致,相关
利益人会因此产生矛盾。过去,我们都是以公证遗嘱为优先的,只要其中一份
是公证遗嘱,就采纳公证遗嘱上的分配方式。
民法典草案中将这一规定删去,意味着遗嘱效力从“公证优先”迈向“时间优
先”。也就是说,一旦发生遗产纠纷,以遗嘱人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为准,打印
遗嘱、录像遗嘱、危急时刻的口头遗嘱都可以。这样规定的好处是充分尊重了
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亮点4:适应时代需求,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
实际上,在目前许多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已经碰到了许多采用打印遗嘱的案例。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被认可,将能更大程度上保障遗嘱人的权益。
同时,民法典草案对打印遗嘱也有十分详细的规定。比如,必须有两个以上的
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等。
不过,相比于手写遗嘱,打印遗嘱由于可以鉴定的对象只涉及到签名日期,
因此在鉴定时难度更高,而且存在见证人串通,非现场见证,或者无法提供证
明的风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遗嘱人通过公证处或者中华遗嘱库这些专业
机构登记遗嘱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小。不过,打印遗嘱、录像遗嘱被认可仍然是
民法典草案顺应时代需求的创新性突破,在实际操作中能为那些来不及订立公
证遗嘱的遗嘱人提供一份保障。
摘抄自中华遗嘱库民法典解读

『叁』 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咨询电话是多少

兴业银行大厦办证室地址: 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7 楼
天平大厦办证室地址: 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4楼
国际信托大厦办证室地址: 罗湖区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4、5楼
南山办证室地址: 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西座7楼(文心五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
银湖服务窗口地址: 罗湖区北环大道1022号金湖文化中心(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3楼
光明服务窗口地址: 光明新区光明大道1号光明行政服务大厅

常用电话

投诉电话:0755-83024232 本处咨询电话:0755-83053935(人工接听)
0755-25666669(语音电话)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 5:30

『肆』 我是南京的,在网上看到中华遗嘱库可以为老人订立遗嘱,靠谱吗

本人认为不太靠谱,立遗嘱可以找公证处找律师立,没必须找机构立遗嘱。
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老百姓可以通过以下六种方式来立遗嘱:(1)自己写,格式上需要本人签名和日期。(2)请人代写,需要两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其中一位代写,写完由代写的人、立遗嘱的人、另一位见证人签名,还要注明日期。(3)电脑打印,也需要两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并且需要立遗嘱的人、两位见证人在每一页内容上签名,注明日期。(4)录音录像,同样也需要两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立遗嘱的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注明日期。(5)口头遗嘱,也需要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只适用于危急情况,一旦危急情况消除,口头遗嘱就无效。(6)在第三方机构设立遗嘱信托。

『伍』 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热线是多少

公.证.机.构;〇 ⒈ 〇一5226一7083...确认下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公证是防止纠纷、减少诉讼的第一道有效防线,这道防线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公证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公证业务人员。
《二》、公证效力有哪些? 1、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的事实,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 2、对于同一事项,其它证明与公证不一致的,以公证证明为准。 3、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必须公证的事项 根据有关的规定,下列事项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须办理公证: 1、使用权的转让、出让、抵押; 2、公开招标; 3、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抵押、赠与、继承; 4、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以不动产、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合同; 6、个人存款的继承; 7、股票的继承、赠与以及与股票权益有关的委托,票据拒绝证书; 8、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9、企业的承包、租赁、拍卖、兼并; 10、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的转让及使用许可; 11、涉外收养和认领亲子; 12、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发行及开奖; 13、重大工程项目承包、基建、设计合同;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公证的事项。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撤消、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办理公证;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和文书须办理公证。 《四》、公证的业务范围 (一)公证的业务范围,按照公证对象的性质可分为: 【1】、证明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订立合同、招标、拍卖、收养、赠与等。法律行为的公证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和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而这些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都能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据。如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等。只要文书的内容不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公证机关都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公证,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法律上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或民事权利的实现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各种客观事实。如证明出生、死亡等事实;证明意外事故,如空难事故,海损事故,风雹、洪涝灾害等意外事故。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行为两类,但并非所有的事件和行为都是法律实事。只有当法律规定把某种事实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时候,即产生、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法律事实,才具有法律意义。 【4】、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证明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债权人和被追偿的债务人; (2)有明确的追偿标的,而且标的只限于一定的金钱和物品,而非其它; (3)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及其内容(债权、债务)没有任何争议; (4)债权人的债权文书,内容不得违反政策和法律; (5)债务人已届履行期或条件已成熟,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5】、办理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申请公证机关收存和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据力的措施。 【6】、办理提存。即对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提存义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2)由于债权人不清或其它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交付或履行义务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的。 【7】、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如清点保管遗产;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监督公证事项的履行和调解处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担任公证顾问等。 【8】、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以及按照有关的国际惯例,办理相关的其他公证事务。 (二)公证业务范围,按照公证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将公证分为国内与涉外公证两种。国内公证就是公证机关为本国公民或法人出具在本国领域内的公证文书活动;涉外公证就是公证机关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公证活动。根据这种活动出具的公证书,称为涉外公证文书。这种文书一般是发往域外使用,但也有一些是外籍人申办在我国国内使用。公证书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证书经外交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管认证后,在国外具有法律效力。 五、如何申办公证? 当事人申办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供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受理公证事务。 公证处必须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为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相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并向当事人用口头或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 六、办证期限和收费 对于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在受理后10日作出公证文书,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办理期限,但不能超过6个月。公证处按国家统一规定收取办证费用并开具收费收据。

『陆』 非直系亲属遗嘱继承

一、当然可以,虽然侄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其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此财产。

二、本案二姨去世了,二姨夫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二姨夫有权处分她们的共同财产,而二姨夫无法定继承人,不存在为某些人群保留应留份额,遗赠是可以的,为了避免日后麻烦最好将遗赠书进行公证。

三、不存在这个问题。也可以采取直接赠与的方式。

(6)遗嘱信托公证处扩展阅读:

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

《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此外,遗赠的设立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对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亦应当保留继承份额。

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将赠与给婚外情人的遗赠予以撤销,主要基于该遗赠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

在遗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受遗赠应在知道该遗赠的两个月内积极向遗赠执行人主张接受遗赠。没有执行人或被遗赠人的继承人阻挠的,可通过诉至法院的形式,确认该遗赠的效力并取得遗产。

『柒』 夫妻二人的房产是丈夫的名字,留给妻子一人怎么写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设立遗嘱的方式有好多种,只要是法律许可的,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都是可以的。

下面是法律 的条文,请参考。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