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托目的的信托目的的意义
信托目的的具体内容,应当说是非常丰富。它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团体,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愿望,不同的背景,不同的需求等会千差万别,因此无论在任何国家的信托法中都没有对信托目的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不可能作出这种规定的。
所谓信托目的,系指构成信托行为的内容,是委托人通过信托想要实现的目的。也就是说,信托目的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意欲达成的目的。它是信托存续过程中受托人赖以实施行为的座右铭,是衡量受托人是否忠实、谨慎、圆满地尽到了受托人义务的量具。没有信托目的的存在,或信托目的不明,就会令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过程中不知所措,就会失去判断受托人是否违反信托的标准,因此各国信托法均视信托目的为信托设立的必备要件之一。因此说,没有明确的信托目的,信托就不会成立。总之,信托目的在信托设立中的意义及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关于信托目的,信托法尽管无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却制定了强制性规定,即信托的目的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或社会的公序良俗。如果委托人设立的信托目的是无法实现的,或者信托目的违背禁止规定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则应视该信托无效或者予以取消。
B. 信托目的的信托目的特点
(一)合法性
通过信托行为想要达到的目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能有悖于现行的法律与法规,不能损害他人正当的合法利益,也不能有损于国家与集体的利益,不能妨害社会秩序与正常的风俗习惯。如果目的违法,不能确认其信托行为的成立。
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托无效情形中与信托目的不合法相关的有两款:一是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之所以规定“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是考虑到在我国,委托人可以通过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手段进行诉讼或讨债。为了避免兴讼或滥讼,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英国)都在这方面加以限制。当然,如果信托的目的是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置,而在管理过程中附带诉讼或者讨债,一般认为还是有效的。
我国《信托法》也明确信托目的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在第十二条中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二)可能达到或实现
开展信托业务最后就是要实现特定的目的,为了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最初设立的目的具有可行性,也就是说经过受托人的努力后有可能达到的。如果通过信托行为要达到的目的根本无法达到,这种信托便没有成立的条件。
(三)为受益人所接受
受益人是信托活动中的利益真正享有者,信托业务最终是要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受益人有权决定是不是同意信托目的。如果受益人不愿意接受委托人事先设定的目的,那么信托的执行便失去了意义。
C. 非法信托业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依据刑法,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D. 信托的意义
信托的定义依照我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信托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由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移转或设定于管理人,使管理人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为管理或处分财产。因此,信托定义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义:
1.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2.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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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目的信托是什么意思:目的信托的承认
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又称道义信托或者名誉信托(honorary trust),主要是以非公益的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例如以宠物的饲养、同乡会的维系、墓碑的保管等为目的的信托。因其早期在法律上不被承认,仅靠受托人基于道义或者荣誉感加以执行,所以有此称谓。上面的目的信托,指的是狭义的目的信托。公益信托也是目的信托,和狭义的目的信托共同构成广义的目的信托概念。
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此处将“特定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私益目的)并列,似乎为承认非公益的目的信托留下了空间。
承认目的信托,承认公益和私益之间的信托目的的存在,为意思自治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其实,我国法人法更应在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之间承认“中间法人”,为多元化的社会需求提供出口。
承认目的信托,还能为资产证券化等商业行为提供SPV,增加商业设计的手段。
F. 信托的本质是什么
信托的本质就是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的目的是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如委托人为了财产安全或为避免投资风险同时取得高额收益等。信托责任是在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
(6)非法信托的目的扩展阅读:
信托的作用
1、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增值提供重要保证。
2、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地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
3、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4、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5、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仅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G. 信托都有哪些目的与功能
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是将权利名义人与享受利益人分为不同的权利主体,换言之,信托财产虽以受托人之名义登记,实质上,并非受托人之
自由
财产,是为信托财产具独立性。
财产的安全性。
保障财产不受政治、经济、外汇管制、债权诉讼、子女或收益人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免于财产被没收。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再者,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破产财团的范围。另外,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主张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销。
弹性灵活运用。
信托设计可依据委托人的不同要求和目的来设计。信托如同一个法人,可延续至身故为止,也可随时要求终止;可将信托的财产重新分配,也可更换受益人,可作任何投资其中包括不动产买卖,可将原资本财产重新分配,也可更换受益人,可作任何投资其中包括不动产买卖,可将原资本部份提出,且可因政治变化的需求转移至另一国家。
公益目的。
节税。
遗产的移转在很多国家均须课征遗产税,如美国、加拿大、香港、英国等,税率一般都在50%左右,而且此税必须在财产移转前付清。因此,财产所有人避免被课税最理想的方式便是一成立信托,透过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不受信托人的死亡影响,并可在合法管道下,省下可观的费用。
H. 信托的目的
何谓信托?简言之信托就是信用委托,是一种法律行为。时至今日关于信托的准确定义依然莫衷一是,但人们关于信托的理解就是由委托人遵循合同或遗嘱的约定,为自己或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笔者将通过系列文章与读者分享信托基本知识及信托法律知识。
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简言之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所以,信托的本质是信用委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
信托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受益于人的受益人。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约定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一般而言,我们熟知的证券市场基金可看成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
信托业务因具有很大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可以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提供全式的金融服务,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等诸多金融业务。
信托行为的形成条件
第一、信托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必须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有三种具体方式:信托合同;个人遗嘱;法院依法裁定或判决信托行为成立的法律文书。
第二、特定的合法目的。
信托目的是信托行为成立的依据。如,以委托运用资产,谋取资产增值为目的等。这些行为的目的必须合法,并可能实现,否则不能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
第三、以财产为中心。
确认信托行为的权利,要以财产为中心。没有以财产为中心,没有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信托行为是不能成立的。
第四、以信任为基础。
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其确立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即使发生信托行为,若存在不信任,甚至带有欺骗性,在法律上仍不能确认其为有效。
信托的分类
一、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任意信托是根据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关系,而且这种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机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当事人无论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定。设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例如遗产,赡养费用等。
二、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
金钱信托是在受托金钱期间,受托人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可以变换信托财产的形式,比如用货币现金购买有价证券获利,或进行其它投资,但是受托人在给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时要把其它形态的信托财产还原为货币资金。目前,金钱信托是各国信托业务中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价证券的股息、行使有关的权利,如股票的投票权,或将有价证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价证券作抵押从银行获取贷款,然后再转贷出去,以获取收益。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动产包括的范围很广,但在动产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动产主要是各种机器设备,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处理机器设备,并在这个过程中为委托人融通资金, 所以动产信托具有较强的融资功能。
三、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民事法律范围主要包括: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民事信托。例如涉及到个人财产的管理、抵押、变卖,遗产的继承和管理等事项的信托即为民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商事信托,例如涉及到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兼并、解散、清算,有价证券的发行、还本付息等事项的信托为商事信托。
I. 信托的目的是什么
信托的目的从投资人角度来看就是资产的保值增值。
代客理财。专业管理。
J. 信托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哪些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