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有什么区别
1、信托计划一般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即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2、资管计划一般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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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信托业已经先后经过几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
信托是建立在财产转移和财产处分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因此,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导入是与改革开放密切相关的,这也决定了信托业的演进具有我国转轨经济的特点。我国信托业从1979年开始至今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与市场混合经济和市场经济三个发展阶段。因此,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为三大阶段,即: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整顿阶段(1993—2001)和规范阶段(2002至今)。
目录
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
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
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三、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 至今)
3. 证监会为什么要清理场外配资
因为场外配资杠杆比率都比较高,入市风险极大,很容易造成爆仓,给市场造成的波动极大,投资人往往血本无归,为了避免上述风险,给市场创造一个稳定的投资环境,证监会及时清理场外配资。
4. 信托公司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监管
银监会。具体有银监会非银司负责,当地银监局落实。
监管: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
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5. 信托产品的监管问题
(一)监管理念与监管能力不对称
从各类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监管办法来看,监管层几乎都是想把资本监管、监管者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有机统一起来,但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术。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没有把监管收费与上述资本监管、监管者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例如,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收取监管费都是以资本金规模和资产规模的标准分级进行的。这就与风险经济资本、股东价值最大化、风险调整后利润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统一为基础的业绩考核相距甚远,不能把外部监管和约束与内部自觉有机结合起来,背离了平衡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与效率的初衷。
二是各类监管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手段和方法,但对风险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不仅限于自身的监管领域,而且没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缺少一个完整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体系。这就使得许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没有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团暴露的风险案例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业银行有一笔20年的国债投资,根据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风险权重为0。这笔看似安全的投资却被其控制的托管证券公司当作自营资产多次挪用回购,用于信托资金兑付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等。但在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中,其未逾期时,折扣比例也为0。其风险多次被放大,而监管部门直到德隆系统风险爆发后才知道。
三是对创新与违规难以识别。监管人员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环节和规则缺乏了解,加上有关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对其风险因素难以评估,确实也难以准确识别和评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问责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说,如对信托财产权200份的限制,对信托产品的报批制。
(二)分业监管与协调监管的矛盾
这首先表现在各自监管的依据不一样,导致监管套利和飞地。如在MBO收购中,一些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直接出面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而这些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或者国债回购资金。依据《贷款通则》是不能投资股权的。而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难以审查资金的合法来源,只能以委托人的声明表示资金来源合法。再有,按照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该披露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要为委托人保密,拒绝披露。
其次,对同样是理财产品,监管标准不一样,造成不公平竞争。如对信托投资公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的理财产品要求规范为信托产品,而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券商的理财产品却默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或者都以信托方式进行,但限制性条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规缺失,监管失察。我国本来就没有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部门对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对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当交易风险难以察觉。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多种手段,吸收了200亿元资金投资于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没有找到符合信托产品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方法
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对应不同的监管部门,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专业的核心业务有不同的监管要求、风险甄别方式和风险管理手段。例如对银行是以资本充足率、对保险是以偿付能力、对证券是以净资本、对基金公司是以净值为最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风险甄别方式,并且以此进行分类监管。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不能经营负债业务,信托产品不同于债权和股权类金融产品,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决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监管方式作为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
银监会在2005年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资本充足率、信托报酬收益率、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作为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产品的基本监管方法。
但对上述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些监管指标还不足以揭示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风险。例如资本充足率,因为信托产品不是负债产品,也不是标准化产品,信托投资公司又不能经营负债业务,况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托产品出现的风险应该由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或者收入赔偿,也就没有把信托资产按风险权重计人总风险加权资产,因此无法判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以多少为宜。信托报酬收益率顶多说明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是以信托业务还是以自营业务为主业。
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与加权实际收益率的比较也不能说明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因为预计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许多信托产品不是以某一金融产品作为标的,例如受益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之类的权利信托、保管箱业务。
(四)不能有效权衡监管目标函数:金融稳定与金融风险
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监管目标一致在于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不过央行主要是从更宏观的角度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主要是从操作上防范和化解所监管行业的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但是,央行与银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于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许多交叉的地方,由于掌握的信息不一样、判断的标准不一样、部门利益不一致等原因,这很容易导致有效监管的冲突和形成空白地带,出现监管套利现象。例如,要判断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机构稳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断该金融工具风险的根源和传导机制以及风隆 程度,就需要协调各类监管部门。而协调的基础是认识一致和利益冲突的权衡一致以及权威。
6. 私募走信托通道发产品是管理人还是投顾
基金公司肯定是管理人,如果投到一级、一级半、二级市场,投顾可以任意选择。
信托公司发行得单一信托计划,只作为放款得通道,因为私募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必须借助金融机构(如:信托、银行、券商)放款并投向管理人所指定的标的。
7. 类信托产品不兑付可向证监会投诉吗
信托产品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类信托产品?具体啥产品?
8. 去信托和券商哪个好
时下,金融圈最热的就属券商和信托打架了,你猜,最后谁死了?
强力围剿配资账户,一刀切!
强力清理场外配资已经造成了投资者、券商、信托之间的纠纷不断升级。
此前报道称,近日监管发文要求券商彻底清除违法违规的配资账户,重点是违规接入的以恒生HOMS系统、上海铭创、同花顺为代表的具有分仓交易功能的信息技术系统。清理整顿工作原则上要求在9月30日前完成,个别存量较大的公司不得晚于10月底前完成。
此后,各家券商积极行动。截至目前,已有包括齐鲁证券、中航证券、银河证券、华泰证券、国信证券等多家券商陆续向信托公司发函,要求限期妥善处置相关账户和资产,对于逾期不处理的账户则采取“限制资金转入”及“限制买入”等措施。
监管层对于配资账户的清理态度十分强硬,特别是上周末证监会对华泰、海通、广发三家券商的执行不力行为给予了重罚。证监会表示“这三家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应从重处罚。”
面对监管的施压,多家券商已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包括伞形信托和单一信托产品,一概清除。
券商匆忙的的“一刀切”举动,给信托二级市场业务带来了重创。针对券商单方面关闭交易端口一事,信托公司近期纷纷向券商发出公开函,上周中融信托强硬致函华泰证券,本周又有北方信托、外贸信托跟进,牵动无数业内人士目光。
受清剿配资影响,本周两个交易日,A股接连大跌。证监会在9月14日火速发言:已清理的账户结构:76.28%采取取消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权限并改用合法交易的方式清理,仅6.33%采取销户方式清理,部分账户采取产品终止等方式清理。
私募被搞垮:零发行、零仓位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的配资“大清洗”从最初信托公司被券商单方面要求限期妥善处置相关账户和资产,到部分券商停止第三方软件下单服务,再到最近通过信托公司接入券商的私募也将面临被清理。范围正在不断蔓延,余震不断。
有市场人士表示:“伞形信托下面会设置许多子单元,主要是给散户使用,可以加杠杆,阳光私募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的伞形信托产品,目前看也在被清理范围内。”
但当下具体的私募通过信托接入券商的产品究竟有多少?资金量又有多大?并没确定的数字。
有人私募士指出,具体数据比较难估算,每家私募的情况和风格都不一样,所以选择也不一样。需要信托公司或者券商相关业务部门统计才可得出精确数据。
不过部分私募人士也表示:“如果在信托接口的正规私募也因为不能外接接口的问题要关闭,那就转做券商的交易户口,由信托继续发布信息披露就是了,配资清理潮对私募的冲击有限。”
不少券商已经停止为私募提供交易接口叠加惨淡的A股行情,阳光私募的产品发行骤降,发行期也是被延长,私募正处在最煎熬的时刻。
目前私募圈出现了两个“零”现象,即零仓位和零成立。大部分私募都表示已经将仓位下调至30%以下,个别私募称接近零仓位。沪上一位结构化私募产品的基金经理表示,现阶段低仓位有利于保证投资人的权益,是最好的投资策略。
另一方面,私募新成立产品数量也进入零阶段。私募排排网数据中心统计,今年以来共成立2403只阳光私募新品,此前几乎每周都有新产品成立,但是抗战纪念日节前一周新产品成立数却为零。
9. 拟上市企业存在信托计划之类的产品股东,申报的时候会被要求清理还原么
如果这些股东同时又是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就存在问题。
其他的情况没有特别限制。上述规定见《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会议纪要》及最近几次的保代培训笔记里。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
10. 信托产品投资顾问被证监会处罚 信托会受到影响吗
有可能。如果你所投的信托产品的管理人出了问题。产品肯定会收到影响。毕竟投顾负责产品的运作策略。如果投顾被罚了。但是管理团队还能正常运作的话。那影响也不大。你要相信。能做投顾的管理能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