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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信托公约缔约方

发布时间: 2021-05-27 03:46:57

Ⅰ 海牙公约的纯粹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引入的公约

纯粹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的引入——《海牙公约》
列支敦士登和日本均为纯粹的大陆法系国家,但它们均在较早期引入了信托制度,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吸引国外的资金。日本在1922年同时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在法律起草过程中,不仅参考了英美的判例法,还参考了1882年印度《信托法》和1872年加利福尼亚《民法典》,避免直接继受英国的法律体系,力图保证与民法典的原则的统一性。
日本亚细亚大学教授中野正俊在论坛上发言
但正因为如此,日本法对信托关系的实质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一种债权说的观点将受益人权利视为债权,但如果对受益人仅仅给予债的救济,将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信托法因此通过特别的条款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但这些特别规定显然与民法原则不相容,如果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仅仅是债的关系,那么受托人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问题是信托法不仅规定了损失填补的责任,而且还规定了一种干预体制,如受托人的分别的管理义务以及受益人对违反信托受让财产的相对人撤销权,单纯将信托视为一种债的关系,很难解释信托体制。日本的信托业务主要应用于商业信托,在家庭领域中的应用极其罕见。《海牙公约》。非信托国家对于信托首先面临两方面的难题:一是信托的基本概念和与之相关的比较法上的难题,包括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信托财产上不同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关系等;二是由于不存在信托的分类而导致的适用冲突法规则的困难,包括非信托国家如何将信托分类、土地信托的特殊难题以及承认信托的冲突的解决方法。这一系列难题是非信托国家在解决信托问题时普遍采用在功能和效果上进行比较的方法,但这种方法将信托肢解为不同的类似制度,不仅会产生冲突法规则的适用问题,而且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真实意图,因此有必要建议一种单一的法律选择的方法,从而诞生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海牙公约》),但其目的是将信托的概念引入没有信托的国家的国内法,而并不是规定法律冲突时的规则适用。
《海牙公约》关于信托的定义仅仅是描述性的,未能给出信托的准确定义。根据公约第三条的规定,信托关系仅限于自愿设立的书面的信托。因此,公约适用于基于书面明示信托无效时的结果信托,但对于由法院推定的结果信托则必须受到“书面”条件的限制。
公约第六条规定,信托应依财产委托人所选择的法律为准据法,该法律是指实体法的规则,该准据法将一直有效,除非委托人在信托协议中明示授权予以变更或默示被另一法律所替换。
海内外专家出席信托国际论坛
根据公约第十三条规定,在没有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有裁量权决定是否承认信托。意大利是第一个批准公约的民法传统国家,在将信托引入国内法的过程中产生了剧烈的冲突。但同时,民法传统国家的法律学者们也在试图寻找民法体系中类似于信托的制度。荷兰也是民法体系国家,荷兰法不承认直接等同于普通法信托的法律制度,荷兰通行的观点是:普通法的信托导致了所有权的分割,或者以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创设了物权,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荷兰法承认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不可分割,因此,即使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管理协议也不能减损受托人的所有权,受益人仅仅是取得对受托人的债权,不存在衡平法上的受益人的所有权。而在荷兰法中存在的信托(Bewind)中,受益人是财产的所有人,但是限制受益人的处分财产的权利,管理人作为受益人的代理人管理财产,由于该财产在法律上没有被管理人所拥有,财产不受管理人破产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民法传统国家都继受了信托制度,在德国、法国、瑞士等国,都没有接受信托。

Ⅱ 简述信托的主要职能

全国200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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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上,我国主要采取的作法是( )

A.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

B.制订单行冲突法典

C.在民法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冲突法规范

D.主要以判例和学说为依据

2.现在,印度、土耳其、叙利亚等国,当事人往往因宗教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婚姻法从而可能产生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被称为( )

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D.国际法律冲突

3.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适用范围很广。在下列各项中,唯一不适用的是( )

A.隐名代理B.商业代理

C.非商业代理D.信托代理

4.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B.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C.国际惯例规定D.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

5.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诞生后,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属人法的是( )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B.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D.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6.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 )

A.库克B.里斯C.艾伦。茨威格D.凯弗斯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 )

A.《布斯塔曼特法典》

B.《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C.《支票统一法公约》

D.《婚姻法律冲突公约》

8.被认为采用了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的一个最有名的案例为( )

A.鲍富莱蒙案B.福哥案

C.特鲁弗特案D.巴蓓科诉杰克逊案

9.假设A国和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C国未加入,如果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对下述纠纷中国法院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的是( )

A.中国公司与A国公司缔结的合同B.中国公司与B国公司缔结的合同

C.中国公司与C国公司缔结的合同D.A国公司与B国公司缔结的合同

10.假设中国甲公司在日本承包一发包人为韩国乙公司的桥梁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后甲与乙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应适用( )

A.中国法B.日本法

C.韩国法D.国际条约

11.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最早采用的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是( )

A.缔约地B.履行地

C.意思自治原则D.最密切联系原则

12.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常在( )

A.保险人B.被保险人

C.受理案件的法院D.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13.在我国,判断某项遗产是否为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应该适用( )

A.财产所地在法B.当事人属人法

C.继承关系的准据法D.法院地法

14.假设某人具有A国国籍,在C国有若干动产,在B国居住了三年后未立遗嘱死亡,在A国和在D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A国法院受理此案。如果上述四个国家都参加了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A国法院原则上应适用来判决这起涉外继承争议的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15.规定了一种并不为大陆法系所熟悉的"国际证书"制的国际公约是( )

A.《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B.《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C.《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D.《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海牙公约》

16.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是一条( )

A.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B.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D.单边冲突规范

17.美国1971年的第二部《冲突法重述》的报告员是( )

A.比尔B.柯里C.斯托雷D.里斯

18.《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该优先权期限为( )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B.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C.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D.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19.关于《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所实行的原则和内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前者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后者不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B.前者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后者不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C.前者实行版权独立原则,后者不实行版权独立原则

D.前者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后者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20.关于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当事人属人法D.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在发生国籍的消极冲突时,用来确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连结点是( )

A.一般是其居住地,如未定居,则适用其住所地

B.一般是其住所地,也可适用其居住地

C.最后拥有的国籍

D.住所

22.假设甲是A国人,在B国有惯常居所,乙公司是C国法人,其主营业地在A国,并在D国设分销商场。甲在D国商场买了乙公司的彩电带回A国使用,后彩电发生爆炸。如果上述四国均是《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成员国,依该公约,该案的准据法应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23.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一般应适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当事人约定的法D.当事人的属人法

24.在国际私法史上,最早提出把特征履行作为判定合同与何地有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是( )

A.英国学者B.美国学者

C.瑞士学者D.法国学者

25.就最惠国待遇制度而言,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 )

A.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B.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C.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D.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26.《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规定,涉外信托的准据法,首先适用( )

A.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B.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C.信托管理地国家的法律D.信托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7.法国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则规定依死者的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法。现如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讼,其结果为( )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在两国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D.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28.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地法"是( )

A.范围B.指定原因C.准据法D.连接对象

29.仲裁法主要是指( )

A.调整仲裁程序的法律

B.调整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

C.调整仲裁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法律

D.调整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

30.假设甲因出生而同时取得A国和B国国籍,而又取得C国和D国国籍,并且在D国设有住所。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规定甲的本国法应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31.依我国《仲裁法》,下列不能提交仲裁的事项是( )

A.婚姻B.收养

C.知识产权的转让D.监护

E.继承

32.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内容包括( )

A.司法管辖豁免B.诉讼程序豁免

C.职能豁免D.强制执行豁免

E.绝对豁免

33.属《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的是( )

A.实用新型B.服务标记

C.原产地名称D.制止不正当竞争

E.商标

3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有( )

A.平安险B.水渍险

C.偷窃险D.一切险

E.钩损险

35.在我国,合同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 )

A.在订立合同时选择B.明示选择

C.选择实体法D.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作出选择

E.选择与合同有实质联系的法律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所作的两项重要保留。

37.简述夫妻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的几种不同制度。

38.简述认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时的四种程序。

39.简述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主要特点。

四、论述题(12分)

40.试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特别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案情:

1994年,中国丁公司与美国D公司签订一项从后者购货的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征得丁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方的权利、义务转移由瑞士G公司承担。G公司于1995年先后数次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95年3月31日"等,要求以该公司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最终提取了货款。丁公司不久见货到,乃于1996年向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及赔偿银行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基本上满足了原告丁公司的请求。瑞士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S市高级人民法院。其理由主要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已加入1958年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问:(1)若你作为中国丁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

(2)若你作为瑞士G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

42.甲男与乙女均系A国人,并在A国内结婚后,又在B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甲去世,住所移至B国的乙根据A国法律在B国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甲在B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四分之一的用益权。B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依B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如认为本案乃夫妻继承权问题,则对于不动产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A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B国法虽承认该乙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B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A国法,她可以享有。最后B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的A国法,满足了乙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

试问:(1)B国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识别时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

(2)B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为什么?

试卷及答案见http://www.pp369.cn/zk/上面可以查
我查了一个多小时才找到的

Ⅲ 世界遗产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法定属性

就整体精神而言,世界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具有《世界遗产公约》所强调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尽管所有的遗产项目本身都有自己独一无二的特性,而当它们成为世界遗产后,就有了共同的大属性。它们都是世界遗产,都在为阐发全球性主题,为实现和平目标,为保障人权、文化尊重和持续发展,进行着充分的”论证”。

植入新的法律命题

最新的世界遗产总数达至851项,《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增加到184个,拥有世界遗产的国家为140个,世界遗产从理念到实体均已成为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深地影响着人们判断文化与自然价值的标准。而这些变化,均在法律的框架中得以实现。

世界遗产的法律体系由上而下形成了稳定的框架,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出台的《世界遗产公约》不仅是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保护世界遗产的全球化行动的开始,而且也成为联合国体制下实施最成功的公约之一。《世界遗产公约》之于世界遗产,当然是根本大法。这个公约创造了一种事物,也构造出一个主题,使世界遗产成为了一个专有术语,世界遗产的概念也得到国际法的确定。由此,全世界才有了一个共同的认识文化价值和自然价值的准则。2003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则极好地补充了前一个公约30年间一直未能涵盖的部分,即保护无形的文化遗产。这两个公约为世界遗产事务在全球的开展设定了国际法框架,在法律框架当中,各缔约国政府、相关组织、专业人员大规模、持续性地投入到世界遗产事务中,为世界遗产事务的成功运作而努力。

法定规则中的世界遗产不仅仅停留在国际法的范畴上,缔约国国内的相关立法对于世界遗产保护而言,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它要针对当地世界遗产项的具体情况,直接有效地予以法律上的保障。目前,一些国家有自己的《世界遗产保护法》,一些国家有长期、稳定的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法律群。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工作正在加紧步伐,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出台。遗产所在地的地方性立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各层级的立法保护为传统法律体系增加了新的内容与活力。

自身不断生长和完善

随着人类生存理念的变化,世界遗产内容和种类也是在不断调整中的。《世界遗产公约》实施的初期确定了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共三种遗产类型。自然遗产具有科学研究和自然审美的价值,包括自然地貌、动植物生境区和天然名胜区。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则是同时含有文化与自然两方面因素的遗产项。

在公约通过20年之后,文化景观作为一个单独的遗产类别被添加进来。文化景观以独特的视角和选取的范围,既不同于文化遗产对文化的倾情关注,也与自然遗产对自然的关爱有所区别。它主要体现的是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与大自然所达成的一种和谐与平衡,与以往的单纯层面的遗产相比,它更强调人与环境共荣共存、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2003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确定后,世界遗产事务又增添了追求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相吻合的新层次。像菲律宾伊富高人的稻米梯田和他们吟诵丰收的哈德哈德圣歌,摩洛哥马拉喀什古城和它的广场文化空间,就是目前物质特色与非物质特色有机契合的“遗产对”典范。

在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保持住每种文化的特性以及文化特性所依赖的环境,才能在多元的社会中有效地保障人权,实现和平、发展的目标。这样的逻辑思路在世界遗产事务中是可以比较具象的,比如关押过曼德拉的罗宾岛,见证着南非种族隔离制度最黑暗的岁月,它作为世界遗产,就是争取人权的一个符号;日本的广岛和平公园蕴意更为突出,彰显的就是和平;美国科罗拉多大峡谷、澳大利亚大堡礁等典范的自然遗产,不仅起着描述地球历史、归纳自然法则的作用,还提示着环境持续保持的原则。

赋予全人类的共同责任

世界遗产在“人类共同遗产”当中最具有可触可感的特点,可被视为“人类共同遗产”具体的代表,能够为人们在日常生活当中所认知。在全球开展世界遗产事务,是将世界各地的文化存在和自然状貌的精华提取出来,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普及文明、善意的理念,从而带动各项有益于人类发展事业的展开。并且,世界遗产保护是从政府、群体到个人都可以尽力的事,由国家大行为到个人小细节都能够反映出来。

在保护世界遗产的过程中,需要将一种氛围渐渐营造出来,使关乎人类集体命运的意识树立起来。这样,世界遗产使不同地域的人产生凝聚力、认同感和自豪感,更能强调出保护世界遗产是集体的责任。当然,需要承认天灾、人祸一直以来就是侵害世界遗产的反面力量。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7年的最新报告中我们也忧虑地看到,气候变化已经大范围地影响了全球的世界遗产,而气候变化又与人类的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战争和贫穷也对世界遗产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因此,我们更需要以集体的责任感,以一种全球视野来关爱世界遗产,通过世界遗产事务的持续开展,珍视过去,保护我们的今天和未来。

带动研究和教育事业发展

运作成功的公约,数量丰盛的遗产项目,必然要求世界遗产的研究也能够与世界遗产的发展趋势跟进,为世界遗产事务的有效运作提供全面的学术支撑。早在1988年第12届世界遗产大会上,即提出了开展世界遗产全球性研究的规划。其后,这一议题历年都是大会讨论的重要内容。1991年第15届世界遗产大会深化了全球性研究的意旨:世界遗产研究不可做网络全书式的简化介绍,而应当建立自己的学术框架。由于世界遗产丰富的内容及各国所拥有遗产项在各方面的差别,在这个基础上1993年的大会上又确立了多样原则,即在不违背世界遗产宗旨的前提下,全球性研究可以建立多种模式的研究体系。这个学科框架的搭建方法,当然可以多种模式,体现学术自由。但有一个总原则不能避开,更不能违背,即“全球性视角”。在准确研究的基础上,将世界遗产纳入中高等教育,在中学开设基础课程,在大学本科、研究生阶段设置高级课程及研究方向,不仅能为未来的公民普及应具备的知识,更能为将来需求量愈来愈大的世界遗产地、政府机关、研究开发机构输送专业人才。

世界遗产在法制、行政、教育、宣传等多层面上要求渗透到位,同时也为这些领域增添了前所未有的任务。为使世界遗产保护的目标得以实现,世界亦多了新的欢愉、新的忧虑以及新的责任。而正是这些复杂内容,构成了人类生活的新活力。

Ⅳ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会议是如何进行的

一,导 言
A. 任 务
1. 缔约方会议第16/CP.9号决定 1 核可了2004-2005两年期方案预算,并请
执行秘书向缔约方会议报告收入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提出《公约》预算可能需要
的任何调整.
2. 目前暂时适用的议事规则草案第10条(e)项(FCCC/CP/1996/2)规定,缔约方
会议每届常会的临时议程应酌情包括有关账目和财务安排的问题.
3. 通常由附属履行机构(履行机构)审议这些问题,并酌情筹划供缔约方会议
采取行动的建议.
B. 本说明的范围
4. 本文件就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收入,支出和预算提出报告.阅读时应
参考有关截至2005年10月31日缴款状况的FCCC/SBI/2005/INF.10号文件.
C. 附属履行机构可采取的行动
5. 附属履行机构不妨注意提供的资料,并就有待列入建议缔约方会议第十一
届会议和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的
关于行政,财务和体制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行动作出决定.
1 FCCC/CP/2003/6/Add.1.
FCCC/SBI/2005/13
page 4
二,收入和支出报告
A. 《公约》核心预算信托基金
1. 预 算
6. 缔约方会议第16/CP.9号决定核可了2004-2005两年期的《公约》预算总额
为3,480万美元和《京都议定书》临时拨款(临时拨款)546万美元.《京都议定书》
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后,按比例分配了2005年10.5个月临时拨款经费,金额
为477万美元(表1).
表 1. 2004-2005两年期方案预算
(美 元)
2004年 2005年 2004-2005年
方案活动直接费用 15,417,307 19,221,184 34,638,491
方案支助费用 2,004,250 2,498,754 4,503,004
周转准备金调整 73,789 365,861 439,650
核定预算合计 17,495,346 22,085,799 39,581,145
2. 收 入
7. 核定预算的资金预期来自所有缔约方的指示性缴款和东道国政府的年度捐
款.表2列出预计收入的细目.
表 2. 2004-2005两年期预计收入
(美 元)
2004年 2005年 2004-2005年
《公约》缔约方的指示性缴款 16,663,526 16,480,160 33,143,686
东道国政府的捐款 831,820 831,820 1,663,640
缔约方对《京都议定书》临时
拨款的缴款
0 4,773,819 4,773,819
预计收入合计 17,495,346 22,085,799 39,581,145
FCCC/SBI/2005/13
page 5
8. 截至2005年6月30日,已经收到了《公约》预算两年期预计指示性缴款
总额中的2,240万美元(67.7%)和临时拨款中的190万美元(39.6%).此外,还收到东
道国政府自愿捐款,对以往年份的缴款和对未来财务期的预付款,以及利息和杂项
收入,所以,合计收入为2,800万美元(表3).
表 3. 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实际收入
(美 元)
2004-2005年
对《公约》的缴款 22,422,648
东道国政府的自愿捐款 1,951,083
往年缴(捐)款 1,107,467
预收对《公约》未来年份的缴款 303,604
对《京都议定书》2005年临时拨款的缴款 1,892,754
预收对《京都议定书》未来年份的缴款 85,174
利息和杂项收入 285,996
实际收入合计 28,059,726
9. 表4列出缴款未付状况.尚未收到缴款额最多的前10名中的4个或前20
名中的8个缔约方 2 2005年的缴款.在《公约》的189个缔约方当中,114个没有
支付2005年的缴款.有20个缔约方《公约》自1996年启动以来从来没有对核心
预算缴纳过任何款项.截至2005年6月30日,《京都议定书》已对147个缔约方
生效,而截至该日只有其中41个缔约方支付了对临时拨款的缴款.
2 缴款最多的前10个缔约方的缴款占指示性缴款总额的75%,缴款最多的前
20个缔约方的缴款占总额的89%.
FCCC/SBI/2005/13
page 6
表 4. 按年度分列截至2004年6月30日的未付缴款
(美 元)
自……年1月1日起未缴付 缔约方数目 未付款额
1996年 20 16,134
1997年 25 30,828
1998年 28 17,506
1999年 28 13,874
2000年 32 18,522
2001年 36 27,521
2002年 43 213,721
2003年 56 402,709
2004年 75 817,950
2005年 114 9 586,014
合 计 11 144 779
3. 支 出
10. 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支出为约2,340万美元(包括方案支助费用则为约
2,640万美元),即核定的两年期方案活动预算的67.5%.由于缴款迟滞,特别是对
临时拨款的缴款迟滞,支出额相对较低,少于正常情况下预期两年期头18个月会
达到的75%的比例.
按方案分列的支出
11. 表5(a)是按方案分列的包括临时拨款在内的两年期预算拨款与头18个月
支出额的对照表.合作机制方案下的支出(占预算的百分比)相对较低,原因是该方
案的核心预算因临时拨款而在报告期截止前不到5个月之时大幅度增加.到目前为
止,该方案的主要经费来源是补充活动信托基金.随着收到更多缴款和临时拨款下
的活动加紧开展,包括工作人员的招聘,情况到年底当有变化.
FCCC/SBI/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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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a). 按方案分列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支出情况
(美 元)
方 案 2004-2005年核定预算 截 至
2005年6月30日
的支出
支出占预算的百分比
行政领导和管理 2,879,390 1,873,422 65.1
行政服务a - -
信息服务 4,911,382 3,390,873 69.0
政府间和会议事务 4,002,169 2,921,119 73.0
合作机制 4,430,966 1,184,144 26.7
执 行 5,143,510 4,111,565 79.9
方法,清单和科学 6,399,993 4,641,561 72.5
可持续发展 3,250,801 2,283,047 70.2
秘书处的总体运转费用 3, 620,280 2,976,778 82.2
合 计 34,638,491 23,382 509 67.5
a 行政服务方案的全部费用计入方案支助费用.
按用途分列的支出
12. 表5(b)为按用途分列的支出,归入6项.工作人员费包括核准职位聘用的
工作人员的薪金和共同工作人员费,短期工作人员,临时助理人员的薪金和加班费.
包括个人和机构在内的其他外部专家均列在"顾问"项下.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与专
家参加研讨会和非正式磋商的差旅费分开列出.一般业务开支包括对各种货物和服
务供应商的付款.赠款和捐款项是付给向秘书处提供后勤和行政服务的波恩联合国
共同服务股的款项,以及对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气专委)的年度捐款.
13. 除有关赠款和捐款的支出外,所有开支均低于占核定预算支出75%的理想
上限.一些非工作人员项下的支出相对较低,是由于两年期第一年努力设法限制顾
问,专家方面的费用和工作人员差旅费,以确保在汇率继续不利波动的情况下有足
够的资金用于发工资(见FCCC/SBI/2004/13).此外,由于临时拨款从2005年2月
16日起计入,因此这些项下的预算额有所增加.另一方面,由于缴款迟滞,秘书处
无法在《议定书》生效后立即使用这一增加的预算额.赠款和捐款项下的超支主要
FCCC/SBI/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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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为汇率波动.另外,涵盖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时期的房舍管
理费于2005年6月期间支付.
表5(b). 按用途分列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支出
(美 元)
方 案 2004-2005年核定预算 截 至
2005年6月30日
的支出
支出占预算的
百分比
支出用途所占
百分比
工作人员费 23,717,898 17,006,853 71.7 72.7
顾问 1,608,125 679,876 42.3 2.9
专家 1,631,250 516,770 31.7 2.2
工作人员旅费 1,568,763 869,915 55.5 3.7
一般业务开支 3,912,455 1,984,361 50.7 8.5
赠款和捐款 2,200,000 2,324,734 105.7 10.0
合 计 34,638,491 23,382,509 67.5 100.0
4. 汇率波动的影响
14. 由于美元对欧元比值的下跌和这一情况对《公约》资金构成的压力,缔约
方会议第10/CP.10号决定 3 授权执行秘书,作为例外情况,从过去财务期的未用
余额中提取150万美元,填补美元贬值造成的收入值下降而致使工资超支的部分.
该决定缓解了压力,使得秘书处能够在不影响所聘工作人员合同的情况下执行任
务.
B. 参与《公约》进程信托基金
15. 表6是参与《公约》进程信托基金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期间收入和支出情况.
16. 秘书处继续贯彻了向符合条件的缔约方提供资助的当前政策.凡根据联合
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数据管理处的资料,2003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超过6,500美元
3 FCCC/ CP/2004/10/Add.1.
FCCC/SBI/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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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缔约方,均有资格获得资助.对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或在主席团中有任职成员的
缔约方,该最高限额提高为10,000美元.4
17. 2004年,为120人提供了到波恩出席两个附属机构第二十届会议的资助
金504,546美元,并为115人提供了到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出席第十届缔约方会
议,科技咨询机构第二十一届会议和履行机构第二十一届会议的资助金777,836美
元.2005年,为120人提供了到波恩出席两个附属机构第二十二届会议的资助金
623,341美元.
1. 收 入
18. 截至2005年6月30日,收到16个缔约方的自愿捐款约240万美元;这
只相当于2004-2005两年期供资估计数的40%.加上上一个财务期的结转额,上期
承付款项的节省额以及利息和杂项收入,合计收入达到290万美元.
2. 支 出
19. 为上述与会者提供资助的合计支出再加上主席团成员差旅费支出,以往年
份调整额和杂项开支,以及方案支出费用的13%,合计支出为约230万美元,收支
相抵结余616,712美元.
20. 在划出规定金额(平均年度支出的10%)作为业务准备金后,这个余额再加
上任何新收到的缴(捐)款将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缔约方出席缔约方会议第十一届会
议和《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
4 2007年12月31日前暂停实行不资助未向核心预算缴款的缔约方的做法
(FCCC/SBI/2005/10,第90-9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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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参与《公约》进程信托基金状况
(美 元)
收 入
2002-2003年的结转额 345,990
上期承付款项的节省额 159,295
2004-2005年收到的缴款 2,366.063
利息和杂项收入 30,760
收入合计(截至2005年6月30日) 2,902,108
支 出
主席团成员旅费 66,996
120名与会者前往出席2004年6月在波恩举行的科技咨询机构第二十
届会议和履行机构第二十届会议的旅费
504,546
115名与会者前往出席2004年12月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
第十届缔约方会议,科技咨询机构第二十一届会议和履行机构第二十
一届会议的旅费
777,836
120名与会者前往出席2005年5月在波恩举行的两个附属机构届会的
旅费
623,341
往年的调整和业务开支 54,164
直接支出合计 2,026,884
方案支助费用 258,513
支出合计 2,285,396
余 额 616,712
C. 补充活动信托基金
21. 表7是补充活动信托基金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收入
和资金承付情况.
1. 收 入
22. 本两年期头18个月期间收到了约850万美元的自愿捐款,加上2002–2003
年的结转额,上期承付款项的节省额以及利息和杂项收入,使这一信托基金的全部
可用数额达到约1,63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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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支出和承付额
23. 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实际支出为约850万美元,而已经为31个项目
承付的金额为1,150万美元(包括方案支助费用则将近1,300万美元),其中部分从
2002-2003两年期以来继续保持.未承付的330万美元不久将分配给活动将持续到
2005年底的项目或以后核准的新活动.
表 7. 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补充活动信托基金状况
(美 元)
收 入
2002-2003年的结转额 7,116,245
上期承付款项的节省额 105,415
2004-2005年收到的缴款 8,808,451
利息和杂项收入 248,030
收入合计(截至2005年6月30日) 16,278,141
核准的项目 11,486,628
方案支助费用 1,493,262
承付额合计 12,979,890
余 额 3,298,251
24. 本文件附件的清单列出2004-2005两年期补充活动信托基金供资的项目和
活动.这些项目涉及本两年期方案预算(FCCC/SBI/2003/15和第16/CP.9号决定)中
提到了相关资源需要的补充活动.
D. 德国政府特别年度捐款信托基金(波恩基金)
25. 作为有关秘书处设在波恩的提议的一部分,德国政府认捐一笔1,789,522
欧元的特别年度捐款(波恩基金),用于支付与在波恩安排会议和一些研讨会有关的
支出.表8是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波恩基金2004-2005年收支状况.约100万
美元的余额将用于2005年余下时期的活动.
FCCC/SBI/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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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 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波恩基金状况
(美 元)
金 额
收 入
捐款a 4,438,395
利息和杂项收入 30,299
收入合计 4,468,694
支 出
会议支助
会议设施 1,762,163
工作人员 755,204
小计:会议支助 2,517,367
信息支助
计算机和联网 512,234
工作人员 96,490
小计:信息支助 608,724
参加在波恩举办的研讨会的旅费 191, 991
方案支助费用 430,072
支出合计 3,748,154
以往时期的节省额 5,398
周转准备金 300,000
余 额 1,025,938
a 相当于每年1,789,522欧元.
E. 方案支助费用
26. 按照联合国财务程序,要求《气候基金》的所有信托基金缴付13%的间接
费用,以支付行政服务费.这些服务大多是由行政服务方案在秘书处内部提供的.
审计,工薪,投资和财会服务等核心服务由联合国提供,采取先收费后付还的办法.
27. 表9是截至2004-2005两年期头18个月的方案支助费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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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内容

第一条:公约宗旨
本公约的宗旨如下:
(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 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 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四) 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第二条:定义
在本公约中: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 按上述第(一)项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⒈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⒉表演艺术;
⒊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⒋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⒌传统手工艺。
(三) “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 (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 和振兴。
(四) “缔约国”指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在它们之间也通用的国家。
(五) 本公约经必要修改对根据第三十三条所述之条件成为其缔约方之领土也适用。在此意义上,“缔约国”亦指这些领土。
第三条:与其他国际文书
本公约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
(一) 改变与任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相关的世界遗产根据 1972 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所享有的地位,或降低其受保护的程度;
(二) 影响缔约国从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有关知识产权或使用生物和生态资源的国际文书所获得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 第四条:缔约国大会
一、 兹建立缔约国大会,下称“大会”。大会为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 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如若它作出此类决定或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或至少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提出要求,可举行特别会议。
三、 大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五条: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
一、 兹在教科文组织内设立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在本公约依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效之后,委员会由参加大会之缔约国选出的18 个缔约国的代表组成。
二、 在本公约缔约国的数目达到 50 个之后,委员会委员国的数目将增至24 个。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和任期
一、 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应符合公平的地理分配和轮换原则。
二、 委员会委员国由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任期四年。
三、 但第一次选举当选的半数委员会委员国的任期为两年。这些国家在第一次选举后抽签指定。
四、 大会每两年对半数委员会委员国进行换届。
五、 大会还应选出填补空缺席位所需的委员会委员国。
六、 委员会委员国不得连选连任两届。
七、 委员会委员国应选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有造诣的人士为其代表。
第七条:委员会的职能
在不妨碍本公约赋予委员会的其它职权的情况下,其职能如下:
(一) 宣传公约的目标,鼓励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二) 就好的做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提出建议;
(三) 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订利用基金资金的计划并提交大会批准;
(四) 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努力寻求增加其资金的方式方法,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 拟订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并提交大会批准;
(六) 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议缔约国的报告并将报告综述提交大会;
(七) 根据委员会制定的、大会批准的客观遴选标准,审议缔约国提出的申请并就以下事项作出决定:
⒈列入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述及的名录和提名;
⒉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国际援助。
第八条: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一、 委员会对大会负责。它向大会报告自己的所有活动和决定。
二、 委员会以其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三、 委员会可设立其认为执行任务所需的临时特设咨询机构。
四、 委员会可邀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确有专长的任何公营或私营机构以及任何自然人参加会议, 就任何具体的问题向其请教。
第九条:咨询组织的认证
一、 委员会应建议大会认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确有专长的非政府组织具有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的能力。
二、 委员会还应向大会就此认证的标准和方式提出建议。
第十条:秘书处
一、 委员会由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协助。
二、 秘书处起草大会和委员会文件及其会议的议程草案和确保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缔约国的作用
各缔约国应该:
(一)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
(二) 在第二条第(三)项提及的保护措施内,由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清单
一、 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订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
二、 各缔约国在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期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时,应提供有关这些清单的情况。
第十三条:其他保护措施
为了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各缔约国应努力做到:
(一) 制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
(二) 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
(三) 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
(四) 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以便:
⒈促进建立或加强培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以及通过为这种遗产提供活动和表现的场所和空间,促进这种遗产的传承;
⒉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
⒊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
第十四条: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
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
(一) 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
⒈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
⒉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
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
⒋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
(二) 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
(三) 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第十五条: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
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 第十六条: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一、 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委员会应该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二、 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一、 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此类遗产列入该名录。
二、 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三、 委员会在极其紧急的情况(其具体标准由大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加以批准)下,可与有关缔约国协商将有关的遗产列入第一款所提之名录。
第十八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一、 在缔约国提名的基础上,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大会批准的标准,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并宣传其认为最能体现本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二、 为此,委员会接受、审议和批准缔约国提交的关于要求国际援助拟订此类提名的申请。
三、 委员会按照它确定的方式,配合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的实施,随时推广有关经验。 第十九条:合作
一、 在本公约中,国际合作主要是交流信息和经验,采取共同的行动,以及建立援助缔约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机制。
二、 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及其习惯法和习俗的情况下,缔约国承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保证为此目的在双边、分地区、地区和国际各级开展合作。
第二十条:国际援助的目的
可为如下目的提供国际援助:
(一) 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
(二) 按照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精神编制清单;
(三) 支持在国家、分地区和地区开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四)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一切目的。
第二十一条:国际援助的形式
第七条的业务指南和第二十四条所指的协定对委员会向缔约国提供援助作了规定,可采取的形式如下:
(一) 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
(二) 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
(三) 培训各类所需人员;
(四) 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它措施;
(五) 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
(六) 提供设备和技能;
(七) 其它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
第二十二条:国际援助的条件
一、 委员会确定审议国际援助申请的程序和具体规定申请的内容,包括打算采取的措施、必需开展的工作及预计的费用。
二、 如遇紧急情况,委员会应对有关援助申请优先审议。
三、 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进行其认为必要的研究和咨询。
第二十三条:国际援助的申请
一、 各缔约国可向委员会递交国际援助的申请,保护在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 此类申请亦可由两个或数个缔约国共同提出。
三、 申请应包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资料和所有必要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受援缔约国的任务
一、 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国际援助应依据受援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签署的协定来提供。
二、 受援缔约国通常应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分担国际所援助的保护措施的费用。
三、 受援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报告关于使用所提供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援助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基金的性质和资金来源
一、 兹建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
二、 根据教科文组织《财务条例》的规定,此项基金为信托基金。
三、 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 缔约国的纳款;
(二) 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
(三) 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
⒈其他国家;
2 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各署(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其他国际组织;
⒊公营或私营机构和个人。
(四) 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
(五) 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
(六) 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它资金。
四、 委员会对资金的使用视大会的方针来决定。
五、 委员会可接受用于某些项目的一般或特定目的的捐款及其它形式的援助,只要这些项目己获委员会的批准。
六、 对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它条件。
第二十六条:缔约国对基金的纳款
一、 在不妨碍任何自愿补充捐款的情况下,本公约缔约国至少每两年向基金纳一次款,其金额由大会根据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统一的纳款额百分比加以确定。缔约国大会关于此问题的决定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但未作本条第二款中所述声明的缔约国的多数通过。在任何情况下,此纳款都不得超过缔约国对教科文组织正常预算纳款的百分之一。
二、 但是,本公约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中所指的任何国家均可在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声明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三、 已作本条第二款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应努力通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收回所作声明。但是,收回声明之举不得影响该国在紧接着的下一届大会开幕之日前应缴的纳款。
四、为使委员会能够有效地规划其工作,已作本条第二款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至少应每两年定期纳一次款,纳款额应尽可能接近它们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应交的数额。
五、 凡拖欠当年和前一日历年的义务纳款或自愿捐款的本公约缔约国不能当选为委员会委员,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第一次选举。已当选为委员会委员的缔约国的任期应在本公约第六条规定的选举之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基金的自愿补充捐款
除了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纳款,希望提供自愿捐款的缔约国应及时通知委员会以使其能对相应的活动作出规划。
第二十八条:国际筹资运动
缔约国应尽力支持在教科文组织领导下为该基金发起的国际筹资运动。 第二十九条:缔约国的报告
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它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委员会的报告
一、 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第二十九条提及的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
二、 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 第三十一条
与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关系
一、 委员会应把在本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二、 把这些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绝不是预设按第十六条第二款将确定的今后列入遗产的标准。
三、 在本公约生效后,将不再宣布其它任何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第三十二条:批准、接受或核准
一、 本公约须由教科文组织会员国根据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
二、 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第三十三条:加入
一、 所有非教科文组织会员国的国家,经本组织大会邀请,均可加入本公约。
二、 没有完全独立,但根据联合国大会第1514(XV)号决议被联合国承认为充分享有内部自治,并且有权处理本公约范围内的事宜,包括有权就这些事宜签署协议的地区也可加入本公约。
三、 加入书应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第三十四条:生效
本公约在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生效,但只涉及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对其它缔约国来说,本公约则在这些国家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
对实行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的缔约国实行下述规定:
(一) 在联邦或中央立法机构的法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国家的联邦或中央政府的义务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的义务相同;
(二) 在构成联邦,但按照联邦立宪制无须采取立法手段的各个州、成员国、省或行政区的法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的各项条款时,联邦政府应将这些条款连同其建议一并通知各个州、成员国、省或行政区的主管当局。
第三十六条:退出
一、 各缔约国均可宣布退出本公约。
二、 退约应以书面退约书的形式通知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三、 退约在接到退约书十二个月之后生效。在退约生效日之前不得影响退约国承担的财政义务。
第三十七条:保管人的职责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作为本公约的保管人, 应将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交存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退约书的情况通告本组织各会员国、第三十三条提到的非本组织会员国的国家和联合国。
第三十八条:修订
一、 任何缔约国均可书面通知总干事,对本公约提出修订建议。总干事应将此通知转发给所有缔约国。如在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至少有一半的缔约国回复赞成此要求,总干事应将此建议提交下一届大会讨论,决定是否通过。
二、 对本公约的修订须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三、 对本公约的修订一旦通过,应提交缔约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四、 对于那些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修订的缔约国来说,本公约的修订在三分之二的缔约国交存本条第三款所提及的文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生效。此后,对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修订的缔约国来说,在其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本公约的修订即生效。
五、 第三款和第四款所确定的程序对有关委员会委员国数目的第五条的修订不适用。
此类修订一经通过即生效。
六、 在修订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生效之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如无表示异议,应:
(一) 被视为修订的本公约的缔约方;
(二) 但在与不受这些修订约束的任何缔约国的关系中,仍被视为未经修订之公约的缔约方。
第三十九条:有效文本
本公约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拟定,六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登记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公约应按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大会6月16日至19日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总部召开第二届会议。会议依次对近两年(阿尔及利亚2006、中国2007、日本2007和保加利亚2008)召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会议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履行《公约》的指导草案,也就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遴选原则与操作程序,以及为实现《公约》原则和目标而进行的计划、工程和活动的指南。按照议事规则及公约第1、7、13和14条的要求,并根据委员会决定制作公约徽标的倡议和相关规定,会议从来自101个成员国的艺术家所提交的1297个方案中遴选出了象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约》标识。由克罗地亚艺术家Dragutin Dado Kovačević设计的徽标,被公认为《公约》宗旨和精神的最佳体现,在进入最终角逐的7项提案中夺冠,进而被认定为《公约》徽标。

Ⅵ 2004年联合国都在哪个国家召开过会议

2004年1月联合国会议日历

机构 日期 地点 成员 服务a
周期
1. 拟订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综合国际公约特设委员会,工作组[大会第58/246号决议] 1月5日至16日 纽约 10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2.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工作组[大会第55/70号决议] b
1月7日至9日 纽约 5专 口
(英法西) 笔 - 一年两届
3.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大会第34/180和第51/68号决议]b
1月12日至30日 纽约 23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 一年两届
4.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大会第44/25号、第47/112号和第49/211号决议]b
1月12日至30日 日内瓦 18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 一年三届
5.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第二十次会议[大会第2106(XX)号决议] b
1月14日 纽约 155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 两年一届
6. 军事参谋团[《宪章》] 1月16日,其后每两
星期一次 纽约 5政 口
(中英法俄) 笔 逐 每隔一星期的
星期五
7. 儿童基金会,执行局,第一届常会[大会第57(I)和第48/162号决议] 1月19日至22日 纽约 3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两或三届
8. 裁军谈判会议,第一期会议[大会第1722(XVI)号、S-10/2号和第34/83 L号决议] 1月26日至3月26日 日内瓦 6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逐 一年三期
每期一届
9.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举主席团成员[《宪章》] 1月21日 纽约 5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 一年一届
10. 开发计划署/人口基金执行局、儿童基金会执行局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联席会议[大会第52/12 B号决议] 1月23日和26日 纽约 36政/36政/3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11. 联合国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自愿信托基金董事会[大会第46/122号决议] 1月26日至30日 日内瓦 5专 口
(英法西) 笔 - 一年一届
12. 贸发会议,投资、技术和有关资金问题委员会[贸易和发展理事会第十三届执行会议(1996年7月8日)决定和大会第51/167号决议] 1月26日至30日 日内瓦 c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13. 人权委员会,有效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政府间工作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3/246号决定] 1月26日至2月6日 日内瓦 53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14. 制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会议议事规则)[大会第55/25号决议]b
1月26日至2月6日 维也纳 • 19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15. 开发计划署和人口基金,执行局,第一届常会[大会第2029(XX)号和第48/162号决议] 1月27日至30日 纽约 3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两或三届
16. 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大会第248(III)号决议] 1月/2月(1次会议) 纽约 12专 - - - 一年三届每届一次
2004年2月联合国会议日历

机构 日期 地点 成员 服务a
周期
17.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组织会议[《宪章》] 2月3日至4日 纽约 5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 一年一届
18. 就拟订一份使各国能及时可靠地查明和追踪非法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国际文书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组织会议[大会第58/241号决议] 2月3日至4日 纽约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19.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会前工作组[大会第45/124、第47/94和第51/68号决议]b
2月3日至6日 纽约 4专 口
(英法西) 笔 - 一年两届
20. 儿童权利委员会,会前工作组[大会第44/25号、第47/112号和第49/211号决议]b
2月3日至6日 日内瓦 18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三届
21. 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大会第173(II)号决议] 2月3日至3月26日 纽约 16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三届
22. 裁军事项咨询委员会[大会第37/99 K号决议] 2月4日至6日 纽约 23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两届
23. 社会发展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0(II)号、第1139(XLI)号和第1996/7号决议 2月4日至13日 纽约 4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24. 投资委员会[大会第248(III)号决议] 2月9日至10日 纽约 11-12专 - - - 一年四次或五次
25. 贸发会议,货物和服务贸易及商品委员会[1996年7月8日贸易和发展理事会第十三届执行会议通过的决定和大会第51/167号决议] 2月9日至13日 日内瓦 c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26. 人权委员会,情况问题工作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0/41号决议] 2月9日至13日 日内瓦 5专 口
(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27. 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第七十九届会议[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第十一条]b
2月9日至13日 维也纳 13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两届或三届
28. 人权委员会,发展权问题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3/261号决定] 2月9日至20日 日内瓦 53政 口
(阿英法) 笔 -
29. 联合国系统各秘书处的代表与阿拉伯国家联盟总秘书处及其各专门组织的代表间关于合作问题的大会[大会第45/82号和第50/16号决议] 2月10日至12日 开罗 口
(阿英法) 笔 - 两年一届
30.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 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缔约国第一次审议会议筹备会议[公约第11条第2款]bd 2月13日和6月28
日至29日 日内瓦 13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31.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大会第1472 A(XIV)号决议] 2月16日至27日 维也纳 6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32. 导弹问题政府专家组第一届会议[大会第58/37号决议] 2月23日至27日 纽约 23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33.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工作组,第四十届会议[大会第33/92号决议] 2月23日至27日 纽约 6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两届
34. 粮食计划署执行局,第一届常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5/227号决定和大会第50/8号决议]d
2月23日至27日 罗马 3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三届
35. 偿还特遣队所属装备费用问题工作组[大会第55/274号决议] 2月23日至3月5日 纽约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36. 人权委员会,拟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3/242号决定] 2月23日至3月5日 日内瓦 53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37.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大会第2106 A(XX)号决议]b
2月23日至3月12日 日内瓦 18专 口
(中英法俄西) 笔 简 一年两届
38. 欧洲经委会,第五十九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36(IV)号决议] 2月24日至26日 日内瓦 55政 口
(英法俄) 笔 - 一年一届
39. 环境规划署,常驻代表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理事会第13/2号决定] 2月 内罗毕 58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四届
40.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大会第1654(XVI)号决议] 2月/3月 纽约 25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e

2004年3月联合国会议日历

机构 日期 地点 成员 服务a
周期
41.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第十一届会议非洲区域筹备会议[大会第51/171号决议] 3月1日至3日 亚的斯亚贝巴 53政 口
(阿英法) 笔 -
42. 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特设委员会[大会第58/74号决议] 3月1日至5日 纽约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43.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委员会[大会第4/5号158决议]b
3月1日至5日 日内瓦 10专 口
(阿英法俄西) 笔 简 一年一届
44. 人权委员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少数群体问题工作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8/246号决定] 3月1日至5日 日内瓦 5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45. 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9/257号决定] 3月1日至12日 纽约 45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46. 统计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9/8号决议] 3月2日至5日 纽约 2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47. 人权事务委员会,来文工作组[大会第2200A(XXI)号决议]b
3月8日至12日 纽约 9专 口
(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三届
48. 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政府专家组,第二届会议[大会第57/75号决议] 3月8日至12日 纽约 24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49.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杀伤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政府专家小组第七届会议[缔约国决定,2001年12月]b d 3月8日至12日 日内瓦 9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50. 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第692 (1991)号决议所设联合国赔偿委员会理事会,第四十七届会议d 3月9日至11日 日内瓦 15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 一年四届
51. 联合国援助土著居民自愿基金董事会[大会第40/131号决议] 3月11日至19日 日内瓦 5专 口
(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52.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第十一届会议西亚区域筹备会议[大会第51/171号决议] 3月14日至16日 贝鲁特 13政 口
(阿英法) 笔 -
53.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协商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大会第31/133号和第39/125号决议] 3月15日至16日 纽约 5政 - - - 一年一届
54.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 [大会第33/92号决议] 3月15日至19日 纽约 6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两届
55. 麻醉药品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9(I)号和第1991/39号决议] 3月15日至22日 维也纳 53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56. 麻醉药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1/39号决议] 3月15日至22日(4天) 维也纳 53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57.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八十届会议[大会第2200 A(XXI)号决议]b
3月15日至4月2日 纽约 18专 口
(英法西) 笔 简 一年三届
58. 人权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9(II)号决议和第2003/270号决定]f
3月15日至4月23日g
日内瓦 53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 一年一届
59. 人口与发展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50 (VII)号、第87(LVII)号和第1995/55号决议] 3月22日至26日 纽约 47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60. 贸易法委员会,物权担保问题工作组[大会第33/92号决议] 3月22日至26日 纽约 6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两届
61. 联合国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信托基金咨询小组[大会第48/163号决议] 3月22日至26日 日内瓦 10专 口
(英法西) 笔 -
62.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第十一届会议亚洲和太平洋区域筹备会议[大会第51/171号决议] 3月29日至31日 曼谷 52政 口
(中英法俄) 笔 -
63. 环境规划署理事会/全球部长级环境论坛第八届特别会议[大会第2997(XXVII)号和第42/185号决议] 3月29日至31日 大韩民国
Jeju岛 58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两年一届
64. 发展政策委员会,第六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8/46号决议] 3月29日至4月2日 纽约 24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65. 公共行政专家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3/60号决议] 3月29日至4月2日 纽约 24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66. 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工作组 [大会第33/92号决议] 3月29日至4月2日 纽约 6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两届
67. 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大会第3349(XXIX)号决议] 3月29日至4月8日 纽约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68.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大会第1472(XIV)号决议] 3月29日至4月8日 维也纳 6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h 一年一届
69. 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大会第3357(XXIX)号决议] 3月29日至4月16日g
巴黎 15专 口
(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两届
70. 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及其工作组,实质性会议[大会第48/42号决议] 3月29日至4月23日 纽约 11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71. 大会,第五委员会,第一期续会[《宪章》] 3月 纽约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
72. 联合国人口奖委员会[大会第36/201号决议] 3月/4月g(2天)
纽约 10政 口
(英法西) 笔 - 一年一届
73. 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大会第248(III)号决议] 3月/4月g(1次会议) 纽约 12专 - - - 一年三届每届一次
2004年4月联合国会议日历

机构 日期 地点 成员 服务a
周期
74. 联合国系统行政首长协调委员会第一届常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1/321号决定] 4月2日至3日g
维也纳 26秘 口
(英法) 笔 - 一年两届
75. 裁军审议委员会[大会S-10/2号决议] 4月5日至23日g
纽约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逐 一年一届
76.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保护范围问题特设委员会[大会第58/82号决议] 4月12日至16日 纽约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77.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为审查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行动纲领执行情况国际会议的筹备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3/55号决议] 4月14日至16日 纽约 53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78.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第十一届会议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筹备会议[大会第51/171号决议] 4月19日至21日g
哥斯达黎加圣何塞 41政 口
(英法西) 笔 -
79.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3/289号决定] 4月19日至30日 纽约 53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80. 联合国地名专家组,第二十二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715A(XXVII)和1314(XLIV)号决议] 4月20日至29日 纽约 80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两年一届
81. 亚太经社会,第六十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37(IV)号、第69(V)号和第723 B(XXVIII)号决议及第2003/228号决定] 4月22日至28日 上海 52政 口
(中英法俄) 笔 - 一年一届
82. 人权委员会,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第七十二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1/221号决定] 4月26日g 纽约 5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 一年一届
83.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二第2条第5款]b
4月26日至30日 纽约 21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两届
84. 禁止酷刑委员会,会前工作组[大会第56/44号决议]b
4月26日至30日 日内瓦 4专 口
(英法俄西) 笔 -
85. 联合国原子能辐射影响问题科学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大会第913(X)号决议] 4月26日至30日 维也纳 21政 口
(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86. 新闻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大会第33/115 C号决议] 4月26日至5月7日 纽约 102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87.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05年审议大会筹备委员会,第三届会议[第55/33 D号决议]b d 4月26日至5月7日 纽约 188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
88.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2/33号、第1985/17号和第1995/39号决议] b
4月26日至5月14日 日内瓦 18专 口
(阿英法俄西) 笔 简 一年两届
89. 联合国训练研究所董事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大会第1934(XVIII)和第47/227号决议] 4月27日至29日 日内瓦 28专 口
(阿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90. 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组织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6/31号决议] 4月 g (1天) 纽约 19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91. 参加联合国人居中心的常驻代表委员会[大会第56/206号决议] 4月g
内罗毕 58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四次
2004年5月联合国会议日历

机构 日期 地点 成员 服务a
周期
92. 贸易法委员会,运输法工作组 [大会第33/92号决议] 5月3日至14日 纽约 6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两届
93. 联合国森林问题论坛第四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0/35号决议和第2001/218号和第2003/297号决定] 5月3日至14日 日内瓦 19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94. 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大会第39/46 A号决议]b
5月3日至21日 日内瓦 10专 口
(英法俄西) 笔 简 一年两届
95. 大会,第五委员会,第二期续会[《宪章》] 5月3日至28日 纽约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
96. 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大会第174(II)号决议] 5月3日至6月4日和7月5日至8月6日 日内瓦 34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 一年一届
97.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组织会议续会[《宪章》] 5月4日至5日 纽约 5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 一年一届
98. 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大会第173(II)号决议] 5月4日至6月25日 纽约和联合国其他工作地点 16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三届
99. 投资委员会[大会第248(III)号决议] 5月10日 纽约 11-12专 - - - 一年四次或五次
100. 土著人民问题常设论坛[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3/304号决定] 5月10日至21日 纽约 16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101. 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第二十三届会议[大会第36/151号决议] 5月10日至27日 日内瓦 5专 口
(英法西) 笔 - 一年一届
102. 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3(II)和1296(XLIV)号决议以及第1995/304号和第1997/297号决定] 5月10日至28日 纽约 19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103. 裁军谈判会议,第二期会议[大会第1722(XVI)号、S-10/2号和第34/83 L号决议] 5月10日至6月25日 日内瓦 6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逐 一年三期
每期一届
104.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2/1号决议] 5月11日至20日 维也纳 4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105.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非正式协商和工作组并行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7/232号决定] 5月11日至20日
(12次会议) 维也纳 4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106. 导弹问题政府专家组第二届会议[大会第58/37号决议] 5月17日至21日 纽约 23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107.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会前工作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2/33、第1985/17和第1995/39号决议]c
5月17日至21日 日内瓦 5专 口
(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两届
108. 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第八十届会议[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第十一条] c
5月17日至28日 维也纳 13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两届或三届
109.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大会第44/25号、第47/112号和第49/211号决议] b
5月17日至6月4日 日内瓦 18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 一年三届
110. 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政府专家组第三届会议[大会第57/75号决议] 5月24日至28日 纽约 24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111. 人权委员会,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第七十二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1/221号决定] 5月24日至28日 日内瓦 5专 口
(英法西)
112. 人权委员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3/247号决定] 5月24日至28日 日内瓦 5专 口
(英法西) 笔 -
113. 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大会第46/235号决议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2/37号决议和第2003/291号决定] 5月24日至28日 日内瓦 33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114. 粮食计划署,执行局,年度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5/227号决定和大会第50/8号决议] d
5月24日至28日 罗马 3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115. 拟订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综合国际公约特设委员会[大会第58/246号决议] 5月24日至6月4日 纽约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116. 粮食计划署,执行局,第二届常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5/227号决定和大会第50/8号决议] d
5月31日至6月4日 罗马 3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三届
117. 根据第二个铲除殖民主义十年审查非自治领土情况的区域讨论会[大会第55/147号决议] 5月(3天) 待定 待定 口
(英法西) 笔 - 一年一届
118. 减少自然灾害世界会议[大会第58/214号决议] 5月(2天) 日内瓦 待定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119. 非洲经委会,非洲财政、规划与经济发展部长会议专家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671(XXV)号决议] 5月 亚的斯亚贝巴 53政 口
(阿英法) 笔 - 一年一届
120. 非洲经委会,非洲财政、规划与经济发展部长会议,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671(XXV)号决议] 5月/6月 亚的斯亚贝巴 53政 口
(阿英法) 笔 - 一年一届
2004年6月联合国会议日历

机构 日期 地点 成员 服务a
周期
121. 方案和协调委员会,组织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8 (LX)号决议和大会第31/93号决议] 6月1日 纽约 3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122.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大会第1472 A(XIV)号决议] 6月2日至11日 维也纳 6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逐h
一年一届
123. 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精算师委员会[大会第1561 (XV)号决议第二十九条] 6月7日至10日 纽约 5专 - 笔 - 一年一届
124. 儿童基金会,执行局,年度会议[大会第57(I)号和第48/162号决议] 6月7日至11日 纽约 3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125. 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进程[大会第58/240号决议] 6月7日至11日 纽约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126. 儿童权利委员会,会前工作组[大会第44/25、第47/112和第49/211号决议]b
6月7日至11日 日内瓦 18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三届
127. 会费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大会第14 (I) A号决议] 6月7日至25日 纽约 18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128. 方案和协调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8[LX]号决议及大会第31/93号决议] 6月7日至7月2日 纽约 3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129. 人权领域技术合作自愿基金董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3/283号决定] 6月8日至11日 日内瓦 5专 口
(英法) 笔 - 一年两届
130.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十一届会议[大会第57/235号决议] 6月13日至18日 圣保罗 192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四年一届
13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大会第37/66号和第49/28号决议]b
6月14日至18日 纽约 138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或两届
132. 就拟订一份使各国能及时可靠地查明和追踪非法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国际文书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一届会议[大会第58/241号决议] 6月14日至25日 纽约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133. 开发计划署和人口基金,执行局,年度会议[大会第2029(XX)号和第48/162号决议] 6月14日至25日 日内瓦 3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134. 气候公约,公约缔约方会议附属机构会议[大会第56/199号决议]b
6月14日至25日 波恩 18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13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大会第2205(XXI)号决议] 6月14日至7月2日 纽约 6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 一年一届
136.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大会第46/111号和第49/178号决议] b
6月21日至25日 日内瓦 8专 口
(英法西) 笔 - 一年一届
137. 联合国行政法庭[大会第351 A(IV)号决议] 6月21日至7月23日 日内瓦 7专 口
(英法) 笔 逐h
一年两届
138.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 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缔约国第一次审议会议筹备会议[公约第11条第2款和大会第58/537号决议]b d 6月28日至29日(和2月13日) 日内瓦 13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139. 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大会第74 (I)号决议] 6月28日至30日 纽约 3专 - - - 一年一届
140.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工作组[大会第55/70号决议] b
6月28日至7月2日 纽约 5专 - 笔 - 一年两届
141. 大会1996年12月17日第51/210号决议特设委员会[大会第58/81号决议] 6月28日至7月2日 纽约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142. 人权委员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工作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6(LVI)号决定] 6月28日至7月2日 日内瓦 5专 口
(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一届
143.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06(VI)号决议和第1985/188号决定] 6月28日至7月2日 波多黎各 41政 口
(英法西) 笔 - 两年一届
144.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缔约国会议第一届会议[大会第55/25号决议] 6月28日至7月9日 维也纳 待定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14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实质性会议[《宪章》] 6月28日至7月23日 纽约 5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 一年一届
146. 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第692 (1991)号决议所设联合国赔偿委员会理事会,第四十八届会议 d
6月29日至7月1日 日内瓦 15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 一年四届
147. 裁军事项咨询委员会[大会第37/99 K号决议] 6月30日至7月2日 日内瓦 20专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两届
148. 参加联合国人居中心的常驻代表委员会[大会第56/206号决议] 6月 内罗毕 58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四次
149.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大会第1654 (XVI)号决议] 6月/7月(每周6至
8次会议,至多30次
会议) 纽约 25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简e
150. 环境规划署,常驻代表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理事会第13/2号决定] 6月/7月(1天) 内罗毕 58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笔 - 一年四届
2004年7月联合国会议日历

机构 日期 地点 成员 服务a
周期
151. 贸发会议,中期计划和方案预算工作队,第

Ⅶ 关于自然保护的国际公约都有哪些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等级:默认等级
发布于2006-05-25 09:04 被读537次 【字体:大 中 小】

1972年11月23日订于巴黎,1975年12月17日生效。
1986年3月12日对中国生效。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

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和破坏现象;

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

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手段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 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

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

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

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采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 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

在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曾决定应就此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本公约。

Ⅰ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

第一条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成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二条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第三条 本公约缔约国均可自行确定和划分上面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财产。

Ⅱ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第四条 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保证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第五条 为保证、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以下几点

1、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 2、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儿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

3、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 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

4、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5、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 1、本公约缔约国,在充分尊重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2、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帮助该国确定、保护、保存和展出第11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3、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的、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第七条 在本公约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保护应被理解为建立一个旨在支持本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际合作和援助系统。

Ⅲ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第八条 1、在联合因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要建立一个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称为“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召集的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的15个缔约国组成。委员会成员国的数目将在至少40个缔约国实施本公约之后的大会常会之日起增至21个。

2、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保证均衡地代表世界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

3、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的一名代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一名代表以及国际自然及资源保护联盟的一名代表可以咨询者身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此外,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举行大会的本公约缔约国提出的要求,其他具有类似目标的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亦可以咨询者身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

第九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国的任期自当选之应届大会常会结束时起至应届大会后第三次常会闭幕时止。

2、但是,第一次选举时指定的委员中,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放于当选应届大会后第一次常会闭幕时截止:同时指定的委员中,另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应于当选之应届大会后第二次常会闭幕时截止。这些委员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主席在第一次选举后抽签决定。

3、委员会成员因应选派在文化或自然遗产方面有资历的人员担任代表。

第十条 1、本公约各缔约国应尽力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关于本国领土内适于列入本条第2段所述《世界遗产目录》的、组成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财产的清单。这份清单不应看作是齐全的,它应包括有关财产的所在地及其意义的文献资料。

2、根据缔约国按照第1段规定递交的清单,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世界遗产目录》,其中所列的均为本公约第1条和第2条确定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也是委员会按照自己制订的标准认为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财产。份最新目录应至少每两年分发一次。

3、把一项财产列入《世界遗产目录》需征得有关国家同意。当几个国家对某一领土的主权或管辖权均提出要求时,将该领土内的一项财产列入《目录》不得损害争端各方的权利。

4、委员会应在必在时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其中所列财产均为载于《世界遗产目录》之中、需要采取重大活动加以保护并为根据本公约要求给予援助的财产。《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应载有这类活动的费用概算,并只可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中受到下述严重的特殊危险威胁的财产,这些危险是:蜕变加剧、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威胁;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随意摈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灾害和灾变;严重火灾、地震、山崩;火山爆发;水位变动;洪水和海啸等。委员会在紧急需要时可随时在《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中增列新的条目并立即予以发表。

5、委员会应确定属于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可被列入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所依据的标准。

6、委员会在拒绝一项要求列入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之一的申请之前,应与有关文化或自然财产所在缔约国磋商。

7、委员会经与有关国家商定,应协调和鼓励为拟订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所需进行的研究。

第十一条 1、本公约备缔约国应尽力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关于本国领土内适于列入本条第2段所述《世界遗产目录》的、组成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财产的清单。这份清单不应当看作是齐全的,它应包括有关财产的所在地及其意义的文献资料。

2、根据缔约国按照第1段规定递交的清单,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世界遗产目录》,其中所列的均为本公约第1条和第2条确定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也是委员会按照自己制订的标准认为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肪产。-份最新目录应至少每两年分发一次。

3、.把一项财产列入《世界遗产目录》需征得有关国家同意。当几个国家对某一领土的主权或管辖权均提出要求时,将该领土内的一项财产列入.《目录》不得损害争端备方的权利。

4、委员会应在必要时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其中所列财产均为载于《世界遗产目录》之中、需要采取重大活动加以保护并为根据本公约要求给予援助的财产。《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应载有这类活动的费用概算,并只可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中受到下述严重的特殊危险威胁的财产,这些危险是,蜕变加剧、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械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威胁;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随意摈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灾害和灾变;严重火灾、地震、山崩;火山爆发;水位变动、洪水和海啸等。委员会在紧急需要时随时在《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中增列新条目并立即予以发表。

5、委员会应确定属于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可被列入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所依据的标准。

6、委员会在拒绝一项要求列入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之一的申请之前,应与有关文化或自然财产所在缔约国磋商。 7、委员会经与有关国家商定,应协调和鼓励为拟订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所需进行的研究。

第十二条 未被列入第11条第2和4段提及的两个目录的属于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决非意味着在列入这些目录的目的之外的其他领域不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第十三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接收并研究本公约缔约国就已经列入或可能适于列入第11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的本国领土内成为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要求国际援助而递交的申请。这种申请的目的可能是保证这类财产得到保护、保存、展出或恢复。

2、本条第1段中提及的国际援助申请还可能涉及鉴定。些财产属于第1和2条所确定的文化或自然遗产,当初步调查表明此项调查值得进行下去。

3、委员会应就对这些申请所需采取的行动作出决定,必要时应确定其援助的性质和程度,并授权以它的名义与有关政府作出必要的安排。

4、委员会应制订其活动的优先顺序并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应考虑到需予保护的财产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各具的重要性、对最能代表一种自然环境或世界各国人民的才华和历史的财产给予国际援助的必要性、所需开展工作的迫切性、该地受到威胁的财产的国家现有的资源、特别是这些国家利用本国资源保护这类财产的能力大小。

5、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发表已给予国际援助的财产目录。

6、委员会应就本公约第15条下设立的基金的资金使用闻题作出决定。委员会应设法增加这类资金,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有益的措施。

7、委员会应与拥有与本公约目标相似的目标的国际和国家级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委员会为实施其计划和项目,可约请这类组织;特别是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并可约请公共和私立机构与个人。

8、委员会的决定应经出席及参加表决的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委员会委员的多数构成法定人数。

第十四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任命组成的一个秘书处协助工作。

2、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尽可能充分利用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全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供的服务,以为委员会准备文件资料,制订委员会会议议程,并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IV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基金

第十五条 1、现设立一项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称为“世界遗产基金”。

2、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财务条例》的规定,此项基金应构成一项信托基金。

3、基金的资金采源应包括:

(1)本公约缔约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

(2)下列方面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和遗赠:

(i) 其他国家;

(ii)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或其他政府问组织;

(iii) 公共或私立机构或个人;

(3)基金款项所得利息;

(4)募捐的资金和为本基金组织的活动的所得收入;

(5)世界遗产委员会拟订的基金条例所认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4、对基金的捐款和向委员会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援助只能用于委员会限定的目的。委员会可接受仅用于某个计划或项目的捐款,但以委员会业已决定实施该计划或项目为条件,对基金的捐款不得带有政治条件。

第十六条 1、在不影响任何自愿补充捐款的情况下;本公约缔约国每两年定期向世界遗产基金纳款,本公约缔约国大会应在联合因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届会期间开会确定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一个统一的纳款额百分比,缔约国大会关于此问题的决定,需由未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出席及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多数通过。本公约缔约国的义务纳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对联合因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正常预藏纳就的百分之一。

2、然而,本公约第31条或第32条中提及的国家均可在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时声明不受本条第1段的约束。

3、已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可随时通过通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收回所作声明,然而,收回声明之举在紧接的一届本公约缔约国大会之日以前不得影响该国的义务纳款。

4、为使委员会得以有效地规划其活动,已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应至少每两年定期纳款,纳款不得少于它们如受本条第1段规定约束所须交纳的款额。

5、凡拖延交付当年和前一日历年的义务纳款或自愿捐款的本公约缔约国不能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第一次选举。属于上述情况但已当选委员会成员的缔约国的任期应在本公约第8条第1段规定的选举之时截止。

第十七条 本公约缔约国应考虑或鼓励设立旨在为保护本公约第1和2条中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募捐的国家、公共及私立基金会或协会。

第十八条 本公约缔约国应对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赞助下为世界遗产基金所组织的国际募款运动给予援助。它们应为第15条第3段中提及的机构为此目的所进行的募款活动提供便利。

Ⅴ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安排

第十九条 凡本公约缔约国均可要求对本国领土内组成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之财产给予国际援助。它在递交申请时还应按照第21条规定所拥有的有助于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除第13条第2段、第22条(3)分段和第23条所述情况外,本公约规定提供的国际援助仅限于世界遗产委员会业已决定或可能决定列入第11条第2和4段中所述目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l、世界遗产委员会应制订对向它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的审议程序,并应确定申请应包括的内容,即打算开展的活动、必要的工程、工程的预计费用和紧急程度以及申请国的资源不能满足所有开支的原因所在。这类申请须尽可能附有专家报告。 2、对因遭受灾难或自然灾害而提出的申请,由于可能需要开展紧急工作,委员会应立即给予优先审议,委员会应掌握一笔应急储备金。

3、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进行它认为必要的研究和磋商。

第二十二条 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供的援助可采取下述形式;

1、研究在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本公约第11条第2和4段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方面所产生的艺术、科学和技术性问题;

2、提供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保证正确地进行已批准的工作;

3、在各级培训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鉴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方面的工作人员和专家;

4、提供有关国家不具备或无法获得的设备:

5、提供可长期偿还的低息或无息贷款。

6、在例外和特殊情况下提供无偿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世界遗产委员会还可向培训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鉴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方面的各级工作人员和专家的国家或地区中心提供国际援助。

第二十四条 在提供大规模的国际援助之前,应先进行周密的科学、经济和技术研究。这些研究应考虑采用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自然和文化遗产方面最先进的技术,并应与本公约的目标相一致。这些研究还应探讨合理利用有关国家现有资源的手段。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国际社会只担负必要工程的部分费用。除非本国资源不许可,受益于国际援助的国家承担的费用应构成用于各项计划或项目的资金的主要份额。 第二十六条 世界遗产委员会和受援国应在他们签订的协定中确定享有根据本公约规定提供的国际援助的计划或项目的实施条件。应由接受这类国际援助的国家负责按照协定制订的条件对如此卫护的财产继续加以保护、保存和展出。

Ⅵ 教育计划

第二十七条 1、本公约缔约国应通过一切适当手段,特别是教育和宣传计划,努力增强本国人民对本公约第1和2条中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赞赏和尊重。

2、缔约国应使公众广泛了解对这类遗产造成威胁的危险和根据本公约进行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接受根据本公约提供的国际援助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使人们了解接受援助的财产的重要性和国际援助所发挥的作用。

Ⅶ 报 告

第二十九条 1、本公约缔约国在按照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该组织大会递交的报告中,应提供有关它们为实行本公约所通过的法律和行政规定和采取的其他行动的情况,并详述在这方面获得的经验。

2、应提请世界遗产委员会注意这些报告。

3、委员会应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的每届常会上递交7份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Ⅶ 最后条款

第三十条 本公约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拟订,五种文本同一作准。

第三十一条 1、本公约应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会员国根据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或接受。

2、批难书或接受书应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第三十二条 1、所有非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会员的国家,经该组织大会邀请均可加入本公约。

2、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一份加入书后,加入方才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须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的三个月之后生效,但这仅涉及在该日或之首交存各自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的国家。就任何其他国家而言,本公约应在这些国家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的三个月之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下述规定须应用于拥有联邦制或非单一立宪制的本公约缔约国:

1、关于在联邦或中央立法机构的法律管辖下实施的本公约规定,联邦或中央政府的义务应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的义务相同;

2、关于在无须按照联邦立宪制采取立法措施的联邦各个国家、地区、省或州法律管辖下实施的本公约规定,联邦政府应将这些规定连同其关于予以通过的建议一并通告各个国家、地区、省或州的主管当局。 第三十五条

1、本公约缔约国均可通告废除本公约。

2、废约通告应以一份书面文件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总干事。

3、公约的废除应在接到废约通告书一年后生效,废约在生效日之前不得影响退约国承担的财政义务。

第三十六条 联合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将第31和32条规定交存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和加入书和第35条规定的废约等事通告本组织会员国、第32条中提及的非本组织会员的国家以及联合国。

第三十七条 1、本公约可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大会修订。但任何修订只将成为修订的公约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2、如大会通过一项全部或部分修订本公约的新公约,除非新分约另有规定,本公约应从新的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停止批准、接受或加入。

第三十八条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本公约须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要求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1972年11月23日订于巴黎,两个正式文本均有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主席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签字,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存档,并将证明无误之副本发送第31条和第32条述之所有国家以及联合国。

前文系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在巴黎举行的,于1972年11月21日宣布闭幕的第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公约》正式文本。

1972年11月23日签字,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