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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深圳证券交易所停牌

发布时间: 2021-05-26 13:07:01

1. 深交所:证券交易为什么要停牌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什么是证券交易停牌?为什么要停牌?交易中什么情形需要停牌?这些都是证券市场上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 停牌的实质涵义 停牌是指是某一种证券临时停止交易的行为。《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交易规则》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上市公司停牌的情形。按照上市公司及交易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可以将停牌划分为例行停牌和警示停牌两类。 例行停牌是指上市公司处于正常状态,但发生了上市规则或交易规则要求停牌的重大事项而必须停牌,如召开股东大会的停牌。 警示性停牌是指上市公司或其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根据上市规则或交易规则的要求而停牌,以警示投资者注意异常事项或敦促上市公司予以改进,如新股首日上市交易股价异动导致的停牌就属于警示停牌。 停牌的目的 一、维护市场的信息公平,即保证市场信息的对称性,提高市场透明度。 证券市场是信息市场,信息影响证券的价格,如果市场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准确、不完整,证券市场价格就不能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如果媒体出现上市公司未披露的市场传闻,或者上市公司未履行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市场的透明度就会因信息披露不充分而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为体现上市公司自治理念,停牌事宜一般由上市公司主动提出申请,交易所予以办理。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就市场传闻做出澄清说明或就未披露事项进行充分披露,从而维护市场的信息公平,提高市场透明度。特别是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股价异常波动的背后往往可能隐含着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事件,停牌也是监管机构保证交易公平性,减少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而采取的一种监管措施和手段。 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信息是在非交易时间公布,可以合理推断投资者一般能在开市前获知该信息;但如果信息是在交易时间公布,且该信息会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那么信息的发布将导致市场价格的瞬间剧烈波动,一部分投资者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交易而受损。这是因为信息的传递需要时间,而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并不完全相同,无法保证投资者能在同一时间得到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对证券实施停牌,可以使投资者有足够的时间获悉同样的信息,并分析该信息对证券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从而在信息完整的情况下做出理性投资。 长期停牌的情形分析 在证券市场中,有个别证券停牌长达数月或几年,投资者戏称“坐牢”。为什么会长期停牌?这里介绍常见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某些媒体刊登了关于上市公司的未披露事项的报道,上市公司尚不具备公布这些事项的条件,或者媒体刊登的报道不属实,需要时间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为了防止股价波动进行停牌。另一种情况,当某些公司因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同时又是市场极为敏感事项时,如某上市公司正进行重大合同的谈判、某上市公司拟进行大规模重组等,在短期内无法实施或明确,公司也无法进行准确透彻地说明,为避免对投资者和市场形成误导,其股票一直予以停牌处理,直至该事项重大不确定消除。 熟悉停牌规则对投资者很重要 停牌是为了维护市场的信息公平,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秩序,但停牌也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效率及资金使用。所以,一方面投资者应该了解停牌的知识,熟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中有关证券交易停牌的相关情形,在资金及心理上做好充分准备;另一方面,投资者应该通过各种渠道,督促上市公司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消除证券停牌因素,促使证券尽快复牌交易,才能面对停牌带来的负面影响,做到轻松理财。 本栏目文章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文章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文章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编辑 梁伟)分享到: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2. 深交所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具体有哪些变化

深交所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的地方有,①处于暂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深交所不会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原规则是对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者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深交所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后修改规则增加了一个日期,修改之后是“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深交所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②调整申报时间。将交易主机接受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从每个交易日9:25至9:30期间修改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一:深交所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20年12月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作出部分修改。修改《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是为了强化退市制度的改革,促进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而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

3. 交易所对股票停牌有什么时间规定

兴业证券上海天钥桥路营业部: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目的是解决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突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警示性停牌。停牌后,只要上市公司按要求充分、准确、完整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就可以复牌。

停牌复牌的情形和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等相关章节有详细规定,停牌期限取决于停牌的原因。其中部分停牌事项有时间限制,部分停牌无时间限制。若因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时间较长,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会采取多种措施不断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尽快复牌,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的权利。

问:配股、新股中签后营业部是否有义务通知投资者本人?

答:一般营业部应按照与投资者的书面约定来处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在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后,证券营业部会征求投资者意愿,与之签订《新股配售代理协议书》,协议双方必须受该协议内容约束。

因此,证券营业部有义务通知中签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缴款,如果发生投资者提供的联系地址与电话不真实或未因变动未尽及时告知义务的话,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签投资者自负。若证券营业部与中签投资者没有签订《新股配售代理协议书》,则证券营业部没有义务通知中签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4. 停牌是怎么回事

当某家上市公司因一些消息或正在进行的某些活动而使该公司股票的股价大幅度上涨或下跌,这家公司就可能需要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交易所可报请主管机关给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1)公司累计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2)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
(3)公司因财政原因而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
(4)全体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交易所规定。
(5)有关资料发现有不实记载,经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释而逾期不作解释者。
(6)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业务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7)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8)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发现其申请事项有违反有关法规、交易所规章或虚假情况的。
(9)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的可能,法院对其证券做出停止转让裁定的。
(10)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11)公司组织及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上市的。

另外,上市公司如有下述情形,则应要求停止上市买卖:

(1)上市公司计划进行重组的。
(2)上市证券计划发新票券的。
(3)上市公司计划供股集资的。
(4)上市公司计划发股息的。
(5)上市公司计划将上市证券拆细或合并的。
(6)上市公司计划停牌的。

若遇到以上情况,证券行情表中会出现"停牌"字样,该股票买卖自然停止,该股票一栏即是空白。

5. 在()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停牌

选BC

我刚考过,现在来证券公司上班了。

6. 经常看到股票因为各种事项停牌,我想问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是否有时间限制

我记得私募风云网的股市辰星讲过这个问题,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目的是解决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突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警示性停牌。停牌后,只要上市公司按要求充分、准确、完整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就可以复牌。
停牌复牌的情形和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等相关章节有详细规定,停牌期限取决于停牌的原因。其中部分停牌事项有时间限制,部分停牌无时间限制。若因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时间较长,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会采取多种措施不断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尽快复牌,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的权利。

7. 哪来有查深交所 所有的停牌规则

在深圳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 在规则/指南里面,找《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12.1 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12.2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12.3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交易时间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非交易时间,且在此后的首个交易日或之前未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该首个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12.4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临时报告,其内容涉及11.3.1条、11.3.2条、11.3.5条、11.3.7条或11.4.1条规定事项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临时报告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其他事项的,本所可以根据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12.5 上市公司发生的购买、出售交易行为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牌。12.6 公共传媒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12.7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上市公司股票的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12.8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自公司公布定期报告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12.9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与复牌。12.10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其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复牌。上述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12.11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时间。12.12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投资者,上市公司拒不按要求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12.13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其复牌时间。12.14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12.15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或要约收购时,被收购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停牌与复牌:(一) 收购人于交易日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或涉及要约收购的其他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二) 要约收购期满至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本所根据收购完成后具体情况决定复牌事宜。12.16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三章规定停牌和复牌。12.17 上市公司出现14.1.1、14.1.10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资格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四章规定停牌和复牌。12.18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12.19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一) 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其交易;(三)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四)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