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集合信托计划的定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根据这条规定,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不同,为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网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该条还规定“一份信托合同只能够接受一名委托人的委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第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可以看出,该文件将“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简称为“单个信托”,而将集合信托计划简称为“信托计划”。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利得财富信托资金”、“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托计划”基本上具有相同的含义。
Ⅱ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区别
区别就是投资人数量。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只有一个投资者的信托产品。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多个投资者的信托产品。
Ⅲ 什么是集合投资类信托
集合投资类信托,目前在我国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证监会的券商理财计划、银监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央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保监会的保险资金投资计划、银行间债券交易协会目前力推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或资产支持票据(abn),以及证监会和央行目前力推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从这些基金和计划等名称和主管机构来看,主要是由我国“一行三会”下的各类金融机构作为集合投资类信托的受托人,从所有规范文件来看,主要规范的是受托人的资质和管理制度。因此,集合投资类信托,就是指具有资质的受托人发起的,按信托责任要求对投资者投资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依法管理。
Ⅳ 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对融资方来说,有什么意义
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发行的最大意义是缓解了融资方的资金压力。
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有以下优势:
1、有效解决融资方针对融资缺少抵押物的问题;
2、盘活融资方的未来收益权;
3、缩短融资方的经营周期;
4、扩大经营所谓的资金杠杆。
补充: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是一种不错的融资方式,比较适合大型企业的上下游。但是也存在着应收账款确权难度较大的瑕疵。
Ⅳ 什么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Ⅵ 什么是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
您好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与一般信托产品的不同,主要就在于“结构”上。目前,国内信托公司设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理财产品具有几个可识别的特征。首先,在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上采用“一般/优先”模式。社会投资者是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则为机构投资者。“一般/优先”模式使委托人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从理论上说,初始信托资金由优先受益权资金和一般受益权资金按一定比例配比。其次,在风险承担上,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托资金承担有限风险在先,而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优先受益人)承担相对较低的风险在后;在收益分配上,优先受益人则优先于一般受益人。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的避震功能也就体现于此,当该信托计划出现较大的风险并由此造成亏损时,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冲锋在前,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与此相对应,当投资获得丰厚回报时,机构投资者的收益也要比个人投资者多得多。此外,“结构”还体现在投资模式上。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就是投资的多元组合,此类产品可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多种有价证券,具体的投资比例由该信托的投资团队掌握。
Ⅶ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1、本质不同
集合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单一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2、性质不同
单一信托性质:差异性: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私密性:单一信托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集合信托性质: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而抗风险和承担损失的能力较弱,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集合资金信托的首要设计原则。
3、私密性不同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 信托三者的区别
1、形式和发行方式不同
集合理财也叫券商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管理、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将所持份额赎回或转让。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和资金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发行,因而也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流通。
2、投资者定位以及投资风格不同
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80%。
3、范围不同
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 信托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 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Ⅸ 您好,请问您是否知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你找不到的。
1、信托是个法律概念,不是个经济或金融概念。
2、国内就信托公司所为的“信托业务”或“信托产品”,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关键内容。一个是信托财产的来源与形态,一个是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方式。
3、所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信托财产的来源为向多个投资募集,所为“集合”,信托财产的形态一般表现为现金,所为“资金”;你问的投资范围,实质上就是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方式了。
4、信托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用来放贷款,就要遵从贷款通则及担保法相关规定;用来投资企业,就要遵从公司法相关规定。用来进行证券投资,就要遵从证监会相关法规,凡此种种。
Ⅹ 集合信托计划的前景
集合投资工具的目标在于提供投资管理。集合投资的功能为:通过完全管理权的授予,实现规模管理、专业经营和分散投资风险。
集合信托计划与投资基金是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中两个最为类似的投资工具,由于集合信托计划目前存在金额和份数的限制和不能公开的宣传.完全不同于投资基金大量.公开和多渠道的发行.后者获得了广泛的运用.并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市场。与集合信托计划另一个相类似的投资工具是银行推出的多方委托贷款计划.后者的做法是.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多方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委托贷款的业务品种.该种计划.只有最低数额的限制.没有份数的限制.在银行营业网点的柜台直销.承诺固定的回报率,银行将之定位为中间业务,由于丰富客户资源和众多网点的销售优势.报道称.该产品销售势头非常乐观。
通过对三种类似集合投资计划的简单比较,从目前市场的层面和功能上.集合信托计划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它所具有的制度优势没有被充分的认同和产生明显的实效。从美国的实践看,集合信托计划在监管和功能上的定位清楚.但在发展上一直处于共同基金的打压下.不能有效地壮大规模。随着对于银行业务和功能的重新认识 近来美国已经有很多集合信托计划转化为银行专有共同基金(Pr0prietarY MutualFunds).突破原有的限制.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金融服务机构经营上的压力,但很难说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目前我国对于功能趋近的投资工具.进行分业监管.没有统一的监管目标和政策标准.在这种背景下.是否提供了充分的监管成为衡量投资者保护、投资产品成本和收益的重要的标准。在监管的层面上,又将产生是否重复监管的问题。
集合资金信托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如能获得长远的发展.必需进行更为具体而鲜明的功能定位.充分利用信托机制的灵活性和破产隔离机制.同时,对集合资金信托的监管应当符合集合投资计划的一般规制要点。即确定登记和披露制度实现对受托人的监管。只有建立和完善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机制.集合信托计划才会具有美好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