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托交易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
扩展阅读
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 2021-05-24 08:36:40

⑴ 非流通股的转让新规

2004年12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下称《规则》)。
《规则》对上市公司包括法人股、国有股在内的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程序及规则作出相关规定,并强调严禁场外非法股票交易。这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首次对非流通股的转让作出规范。
《规则》与此前市场预期有较大差距。一方面,非流通协议转让并非如市场所预期的需要公开询价;另一方面,此前市场盛传证监会与国资委达成共识,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时将会拿出一定比例,以略高于协议转让价格向流通股股东配售,在《规则》中也未有相关规定。新规出台幕后
从2001年的法人股拍卖,到近年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频繁转移,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产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一直都有一种按捺不住的“流通”冲动。
面对失控的法人股拍卖及上市公司公开征集受让人的行为,2001年10月,证监会颁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叫停了所有法人股拍卖市场。《通知》强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下有序进行,并规定,非流通股转让或受让方都必须通过证券公司代理。
其间,证监会官员也屡次提及,非流通协议转让规则即将出台。不过,从2001年10月至今,监管部门一直担心市场将《规则》出台与全流通加以联系,甚至将《规则》视为全流通的过渡性规定。
有证监会官员昨天接受本报记者电话咨询时称,《规则》其实定稿已久,只是顾及市场稳定性才迟迟未予签发。
知情人透露,除市场低迷因素外,监管部门也一直希望上述向流通股股东转让的办法能够一并在《规则》中体现。不过,由于该规定与全流通课题相关,随着“国九条”股权分置小组成立,这部分内容也让渡到相应的小组进行研究。有关部门此前的考虑是,非流通股股东在协议转让时,必须拿出30%的股份,以高于协议转让价10%至20%的价格向流通股股东配售。配售后,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这30%股权可上市全流通。这种模式可解决流通股股东无权参与低价协议转让市场的问题,也部分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 对比新出台的《规则》,当时制定《规则》的一个重要初衷是为了避免非流通股转让的暗箱操作,希望通过公开询价、信息披露的方式发现非流通股的真实交易价格。但目前《规则》规定“股份转让双方可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规定,“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
证监会有关官员称,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投资者将协议转让的市场化误读为非流通股的变相流通。
此外,《规则》还规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并且,“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
此前,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且仅限于法人之间“一对一”转让,不得将股份拆散。
《规则》并未对非流通股权的受让人资格作出明确要求,市场或能解读为流通股股东有受让资格,只要有足够的资金。
对此,国资委有关人士称,目前,自然人还不具备受让国有股的资格。“因为根据目前国有股转让的规定,受让人方须向国资委提供近两年的单位资信证明,如果是自然人当然无法提供。”
颇具悬念的是,《规则》出台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是否可以按总股本1%的比例分拆出售?这种公开的信息平台一旦搭建,势必拉高非流通股转让价格,这对现有流通股股价会带来何种影响?非流通股频繁转让会不会成为全流通方案的一个过渡方案?

⑵ 办理质押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上海市场办理时,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
2.质押合同原件
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5.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场办理时,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申请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声明书
3.《质押合同》(须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
4.出质人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加盖董事会公章)
5.质押参与双方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人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9.出质人持有《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需提供原件;若《证券登记证明书》遗失,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任一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⑶ 上市公司为什么还有非流通股

是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原国企改制时产生的国有股以及法人股被做出不参与市场流通的特色形式股票。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许多企业改制成为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为了不让国有资源流失以及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了要尊重市场规律,从而对公司的股票做出了股权分置的办法,被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该两种股票除了流通权不同以外,其他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非流通股的流动形式主要以排放或者协议转让的方式来流通,前提是需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方可生效。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扩展阅读:

2005年8月23日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这意味着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

1、为了贯彻落实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适应资本市场发展新形势;

2、为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从公司自身角度来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引进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通过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3、消除了股权分置这一股票市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

4、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于H股或者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⑷ 被质押了的流通股还算是流通股么

被质押了的流通股还算是流通股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数量。其概念,是相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与流通股对应的,还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可流通股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两个法人股系统STAQ、NET上流通的股票。由于中国证监会在1992年10月成立,所以在此之前的股票上市都是由各证券交易系统自己审批的。而在此之后,所有股票的上市流通都统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随着中国股市的健全发展,非流通股将逐渐成为历史。股票
全部流通是我国近年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是保证我国股市正常发展的重大举措,全流通解决了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分散不合理的问题,最终公司大小股东都站在一个起跑线上。对大股东而言,由不流通到可以流通,原来在手里不容易交易的股票,现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卖高价,当然是天大的好处。 对上市公司而言,原来大股东的股票不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变现,股票的涨跌与他们无关,所以他们只知道在股市中圈钱而没有积极性经营好公司。现在他们的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场上交易,股票价格与他们的利益紧密相关,促使他们搞好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发展,这不是对上市公司有好处吗? 对股市来说,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了,股民愿意出钱投资,是其一;全流通方便了收购、重组,增加了股市的活跃度,是其二。 对股民来说,上市公司经营改善了,盈利机会增多了;股市活跃了,挣钱的机会增多了,可不是有好处?何况股改时大股东还支付对价呢。 对国家来说,解决了股权分置这个历史问题,这是一个好处,公司好了股市好了,可以多收税这是二个好处,股民都有盈利,社会稳定,这是三个好处。股市好了,可以多发股票,那么中央可以上市筹资,减轻国家负担,这是四个好处。

⑸ 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再卖出所持有的股票时有提前公示的要求吗

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新公司法中被称为股份转让,分为记名股票的转让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设定意定限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持股转让权的限制、禁止内幕交易、对收购上市公司设定法定限制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上市挂牌交易转让股份的限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另外,向你说的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在卖出所持有的股票时公示的要求总结如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和转让过户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规定,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除必须备齐相关资料外,还要视被质押的股权性质,提供相关的函件或证明。如,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质时,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要求,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企业(含三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境内国有股,受让方还须出具国家经贸委的核准文件及付款凭证;转让股数占总股本5%以下,须提供对《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转让协议书》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公证的公证书;股权变动达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

⑹ 流通限售股 能否作为质押

不能。

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因此,流通限售股是不能作为质押的。

限售流通股是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出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投资某上市公司的时候,由于其战略目的持股时间要超过一般投资者,而且往往定向发行价格要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因此要求锁定该股份于一定的期限。

另一种情况,在股权分置改革下,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对价后摇身变成流通股需要一个过渡期,一般禁售期为一年,一年后可以按比例流通出售,这个期限内也是限售流通股。

(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扩展阅读:

质押的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3、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4、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⑺ 个人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想办理股权质押的,是不是要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吗

可以在证券公司办理的,个人在证券公司办理的称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大体要求如下:
1、客户开户资料齐备、账户规范、未被公司怀疑具有洗钱行为;
2、已办理结算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
3、客户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不存在公司认定的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形;
5、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6、自然人和法人客户持有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的,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7、自然人客户持有解除限售的存量股份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8、自然人客户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的,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
3、证券资产对账单、标的证券资产对账单;
4、个人收入证明、出具其单独或联名的《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其房产或居住条件的资料;

当然每个证券公司的要求在细节上会有出入的,你找你所在的证券公司咨询就好了。

⑻ 新股限售股的限售期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