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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四川省关于交易所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5-23 23:58:32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二)席位管理办法;
(三)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督、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四)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
(五)会员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
(六)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七)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限定交易席位的数量。证券交易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四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监管:
(一)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二)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三)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四)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证监会备案;
(五)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六)其他监管事项。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下列监管:
(一)制定会员与客户所应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格式并检查其内容的合法性;
(二)规定接受客户委托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抽查执行客户委托的情况;
(三)要求会员每月过后5日内就其交易业务和客户投诉等情况提交报告,报告格式和内容由证券交易所报证监会批准后颁布。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证监会。
第四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
第五十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㈡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设9个内设机构。
1.综合处。负责中心综合协调工作;承办文、电、会及中心工作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和重要文件草拟工作;负责信息、目标、保密、安全、信访、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交易活动及中心后勤保障工作;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及重大问题调查研究。
2.交易受理处。承担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拟订公共资源场内交易工作流程;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进场交易项目报名、发布审查;安排项目交易时间及场地。
3.交易组织处(矿业权交易中心)。负责进场项目交易现场组织服务工作;负责交易项目网上开标及竞价;承担矿业权出(转)让交易服务。
4.交易评审处。依法负责项目交易现场评审及结果报送;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制度建设及相关工作。
5.现场监督处。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监督工作;承担交易场所秩序维护;受理、移送并协助查处现场交易质疑、投诉,配合执法机关进场监督与执法。
6.技术信息处。承担交易中心信息技术平台软硬件设施设备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集、整理、发布项目进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现场咨询服务;统计场内交易数据,保管场内交易档案。
7.财务处。负责中心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定并实施相关管理制度;负责财务审计工作。
8.人事教育处。负责中心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工、青、妇工作。
9.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中心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㈢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2012年7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12〕42号),明确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2.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
3.承担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省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产权、特许经营权出(转)让等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受委托为矿业权出(转)让提供交易服务。
4.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场内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资讯、鉴证等服务。
5.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6.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
7.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接受有关咨询、投诉,并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8.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㈣ 四川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理财产品稳当吗

公司看起来是正规的。理财有风险,哪有百分百的事情。

㈤ 四川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的限制交易制度是什么

对在浩瀚大海(四川大宗)进行的商品经营交易行为进行监控,浩瀚大海(四川大宗)认定存在交易异常或其他影响交易秩序情况的,将通过限制交易、认定部分或全部交易无效、暂停交易、延时开市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交易正常秩序。
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浩瀚大海(四川大宗)有权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经营会员限制交易、认定部分或全部交易无效:
(一)不按浩瀚大海(四川大宗)要求报告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浩瀚大海(四川大宗)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七)浩瀚大海(四川大宗)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浩瀚大海(四川大宗)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交收等措施,浩瀚大海(四川大宗)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情况的;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三)商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具有执法权的机构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四)浩瀚大海(四川大宗)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三、 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浩瀚大海(四川大宗)通过网站及商品直供交易系统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因素消除后,浩瀚大海(四川大宗)可决定恢复商品交易,并予以公告。
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商品直供交易系统(含手机移动端)被非法侵入及浩瀚大海(四川大宗)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品交易行为,浩瀚大海(四川大宗)可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因异常情况浩瀚大海(四川大宗)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浩瀚大海(四川大宗)不承担责任。
对于严重影响商品经营交易秩序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使用抢单软件等),浩瀚大海(四川大宗)将采取但不仅限于警告、公布账号、冻结账户商品、限制资金支取、增加设置风险准备金、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权限、取消商品交易资格等措施。由于采取上述措施对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经营会员造成的一切损失,浩瀚大海(四川大宗)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㈥ 交易所是如何管理的

【交易所运营机制在本质上就是信用保证机制】

(1)信息披露
信息是市场微观结构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信息的研究方法将交易过程看作是一个非对称信息博弈过程,不对称信息的存在是交易发生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导致逆向选择的重要因素。因此,交易所都将强制信息披露作为一项重要要求。通过强制手段将交易标的的有关信息公开给所有的交易参与者,力争消除信息的不对称现象,使交易者都成为均等机会的“知情者”。这是一种理想追求,实际上并不存在完全对称的信息。但这种强制性的要求信息对所有参与者公开披露的制度,起码保证了大多数交易者在信息获得上的权利对等,对交易者来说是公平的。信息是交易对手们用以建立和评估商业信用的基础要素,信息对所有参与者的“公平”公开,是建立交易所内信用保证机制的基础。

(2)登记托管
将交易标的物登记托管在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交易所或者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机构,交易发生后,标的物(例如合约、仓单、凭证等)的所有权根据交易所的交易指令在第三方机构做出变更即可。这种统一的由第三方开展的登记托管制度,方便了标的物在交易后的交割、交收,避免了交易双方自己实际持有和交换标的物时的不信任和扯皮现象,这个制度实质上就是通过第三方的信用保证消除或降低了市场交易中的摩擦

(3)交易标的标准化
为了让交易者将关注点集中在价格判断上,减少交割、交收时货物的不一致而导致的扯皮现象,交易所一般都将交易标的物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标准化,要求在交易所内部交易的都是“标准产品”。非标产品会带来更多的交易摩擦机会,交易商品的强制标准化平滑了交易过程。

(4)交易物的第三方存管
交易中,交易标的物(例如合约、仓单、凭证等)的权属是登记托管在第三方机构的。但对于商品类的交易物而言,在交收时,合约、凭证所对应的实际货物,要进行交收。为了交收的方便,形成合约或仓单的货物往往是指定存管在第三方机构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的自己的信用保证货物与合约和仓单的对应,保证见单付货。

(5)结算清算交割交收
由交易所或者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进行结算、清算以及交割及交收工作。这些行为往往发生在交易者与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之间,而不是在交易者之间直接发生。因此,这种模式大大降低了交易者对交易行为发生后结算和交收时的疑虑和担心。

(6)账户资金第三方监管
交易所资金以及客户交易资金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在银行开设第三方监管账户进行集中监管的。交易所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是完全分账管理。采取银行监管下的账户资金方式,完全按规则和客户指定实现资金流动,既保证了交易资金的安全,又确保了交易资金的到位率。

(7)保证金
采取保证金制度,一方面是杠杆交易的需要,另一方面,在交易中采取保证金制度,可以防止交易后的恶性违约行为。因一方违约而无法正常交割时,可以用违约方保证金补偿守约的一方。

(8)检测鉴定
对商品类交易所而言,针对商品的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是必不可少的。商品在第三方存管形成仓单,必须经过第三方机构检测。而发生争议后,第三方机构的鉴定也必不可少。第三方机构是交易所内信用活动的支持单位。

(9)违约处罚
交易所有权通过公开其交易规则和违约处罚条例,形成交易各方共同遵守的合同。针对交易中的违约方,进行公开的处罚,提高其违约成本,从而威慑交易中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并在违约行为发生后,通过违约处罚补偿守约方和警示其它潜在的违约方。因此,可以说建立违约处罚制度的目的是维护交易所内交易活动信用保证机制的效力。

(10)会员机制
一个交易所,根据其业务特点和交易需要,可能有多种类型的会员,这些会员与客户,以交易所的交易活动为核心,形成了良好的商业生态,这种生态体系是企业间商业协作关系的典型体现。会员兴,则交易所兴;会员衰,则交易所衰。所以,我们常常把交易所和会员之间所形成的这种良好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商业关系称之为“合作共生”关系。

㈦ 四川省 国有资产转让 流程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1995-7-13 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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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4月2日发布的川府发〔2000〕16号将本文第二十三条予以废止。废止理由:不利于调动地方进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性,不符合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家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企业制度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国有资产在流通中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省属及省属以下的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政府或企业将国有资产通过市场等实现财产所有权或经营使用权转移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平竞争,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保证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 有偿转让

第六条 为吸引资金和优化资产结构,可以有偿转让企业或者车间、分厂。鼓励有偿转让下列企业国有资产:

(一)本企业不适用、不需用的各类资产;

(二)产品结构不合理的车间、分厂;

(三)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产权。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存在争议的,不得有偿转让。

第七条 有偿转让下列地方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其中有中央投资的,须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一)有偿转让企业全部产权;

(二)有偿转让企业部门产权;

(三)有偿转让企业整体资产。

有偿转让省属企业上述国有资产,由省国有资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偿转让特大型、大型企业或者中央管理企业上述国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有偿转让一般性固定资产的单台(套)设备,由企业决定,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偿转让关键、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及企业的部分车间、分厂,由同级国有资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转让国有股权,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转让和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有偿转让。

第十一条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一般程序为:

(一)按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或备案后,进行资产清查清理;

(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三)确定底价;

(四)签订成交合同;

(五)办理有关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化运作。没有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县,由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转让。

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资格,须经省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认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三条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由企业自主选择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禁止将需要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人为分割,多头评估。

第十五条 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重视对需要有偿转让的工业产权、名牌产品信誉和企业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评估。

第十六条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企业的债权债务、土地使用方式、地理环境、富余人员安置和企业经营现状、预期效益等综合因素,确定有偿转让底价。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成交价,经国有资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在有偿转让底价的基础上浮动。

第三章 购 买

第十七条 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购买企业国有资产。本企业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购买企业国有资产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出资;

(二)承担企业对等债务;

(三)融资租赁;

(四)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购买土地等企业资源性国有资产,购买者只能按国家规定获得该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有偿转让方不得转让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购买其他国有企业的产权,购得的资产仍属国家所有,购买者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条 出资购买企业国有资产,购买者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价款。数额巨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同级国有资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额的50%,欠付部分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不按约定数额、期限、方式等付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有偿转让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调整投资方向等按照本办法规定有偿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的净收入,列入同级财政“国有企业出售产权收入”科目,足额缴入同级国家金库。收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净收入后,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即相应核销或核减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收入收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列入预算的“国有企业出售产权收入”,作为生产性建设预算,主要用于重点建设、重大技术改造、技术进步项目和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配股、扩股以及国有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不得用于平衡经常性财政支出,弥补财政赤字。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州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净收入的20%上缴省集中安排使用,保障省级经济宏观调控。

第二十四条 为迁移、转产、处理闲置设备,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的净收入,属于非产权转让收入,留企业支配使用,不核减国家资本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使用的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转让方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或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等的,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有权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7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转让方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相应损失。”

199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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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摘要) [1993-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1995-6-2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5-5-2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5-24]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工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㈧ 四川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实施没

没见到实施文件

㈨ 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挂网后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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