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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湖南高校知识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1-05-23 05:25:56

『壹』 长沙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是哪家

可以上法律服务平台找找看

『贰』 知识产权交易所和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区别是什么

联合产权交易所多一个国有资产交易!

『叁』 为什么要推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平台

你知道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有多繁琐吗?
西安这边一个一类高校,专利数量都是成千成万件的,高校科技处才几个人啊,当然忙不过来,更不要说专利权维持啊、一些日常监控啊,今年开始我国大力提倡科技成果转化,高校的科研成果不能躺着睡大觉吧,肯定要有效的交易起来,那么管理平台就更重要啦,更不要说高校一直以来科研成果流失的严重性!总之啊,管理平台是势在必行。

『肆』 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怎么样

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2016-04-22在湖南省长沙市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二楼。

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30100MA4L3Y5F71,企业法人吴勤,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伍』 目前全国有多所高校建立知识产权学院

您好,我国高校中的32家知识产权学院(系):
其中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早在1987年源于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等,而以知识产权学院或知识产权系架构与名义的,则从1993年建立的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开始,据相关数据可以看出迄今我国高校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学院(系)32家:
1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1993年9月)
2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1994年7月)
3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系(1995年9月)
4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3年3月)
5 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2003年11月)
6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4年9月)
7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4年11月)
8 中山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4年11月)
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5年4月)
10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5年7月)
11 山东师范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5年9月)
12 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5年11月)
13 南京三江学院知识产权学院(2005年11月)
14 青岛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6年6月)
15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系(2006年7月)
16 中国计量学院知识产权学院(2006年8月)
17 重庆知识产权学院(重庆理工大学)(2007年12月)
18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8年11月)
19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9年9月)
20 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0年3月)
21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0年6月)
22 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1年5月)
23 重庆邮电大学法知识产权系(2012年)
24 温州知识产权学院(浙江工贸学院)(2013年9月)
25 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学院(2014年9月)
26 四川理工学院知识产权学院(2014年12月)
27 北京知识产权学院(北京工业大学)(2015年2月)
28 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5年11月)
29 辽宁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6年4月)
30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6年5月)
31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6年)
32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6年9月)

『陆』 如何成立知识产权交易所

办理各种审批手续

『柒』 华夏中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是骗子吗

华夏天下就是个骗子子公司。1000 块钱的著作注册收我9600还不退,款。说之前的员工离职了,老板也不接电话,把电话停机。纯粹就是骗子公司,大家不要相信他们。

『捌』 求一篇产权交易所的知识产权转让业务规则或指引

知识产权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精神,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充分有效地配置知识产权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内进行本市知识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知识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优化配置资源;
(三)自愿、平等、有偿;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交易主体和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主体是指委托联交所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
(一)出让方:
1、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依法享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经营权等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二)受让方
经联交所确认在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具有购买申请权,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符合知识产权质权具体项目的受让条件,并经办理交易程序等必要手续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标的是指委托联交所出让的注册商标权、转让权、著作权(版权)。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六条 根据交易标的性质和竞买者数量的不同,可采取以下六种方式进行交易:
(一)协议转让;
(二)电子竞价;
(三)一次报价;
(四)综合评审竞价法;
(五)招投标或拍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交易流程

第七条 知识产权交易的项目按照申请登记、确权重估、审查挂牌、信息发布、竞价交易、合同签订、交易鉴证、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一步:申请登记,确权重估

第八条 申请登记
(一)凡委托联交所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应填写《出让方登记表》。
(二)凡委托联交所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应填写《受让方登记表》。
(三) 交易主体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相关表格。
1、 交易主体应保证填报的信息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且合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 交易主体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书面材料与电子版材料。
3、 交易主体应出具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让的知识产权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确权、重估
由联交所统一受理挂牌项目的确权、重估。

第二步:审查挂牌,信息发布

第十条 审查挂牌
审查内容:
1、登记表所有款项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
2、证明材料品种、数量、格式应符合规定要求。
3、知识产权凭证真实、有效。包括:
1)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拥有的知识产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颁布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认可和保护。
2)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知识产权的有效剩余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加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
3) 该知识产权所有人已按期、足额缴纳知识产权年费。
4) 知识产权所有人已做出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声明不放弃其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
4、项目纸质材料与电子版材料一致。
5、对于银行提供的支持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若贷款期满后借贷方无法还贷来联交所挂牌,需要统一由联交所对该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重新确权和评估后才能挂牌上市。
6、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提交的项目材料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用、涉及危害国家经济利益或安全利益等。
7、联交所应与委托交易的交易主体进行沟通,确保其所提交的材料符合联交所的公开挂牌要求,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备案,留下处置记录,并出具相关说明。
8、对准予挂牌项目的书面材料与电子版材料进行归档整理,并依照项目类别对挂牌上市项目进行项目编号,启动挂牌上市工作程序。
9、联交所对交易主体提交的所有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准予或不准予挂牌上市的通知。

第十一条 挂牌上市及信息发布
联交所将挂牌需求的完整资料输入联交所内部交易系统,并以下列形式公开发布:
1、网站推广;
2、组织各类交易推介会;
3、新闻媒体宣传推介;
4、联交所内部网络定向发布;
6、其他方式。

第三步:组织交易,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竞价交易
(一) 交易主体可根据挂牌上市交易的项目信息进行考察、调查、咨询、论证,并进行意向性洽谈。
(二)由联交所根据知识产权挂牌上市交易项目的特点,确定交易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交易鉴证
(一)合同签订
交易主体就交易的各项实质性条件达成协议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经交易主体签字盖章后,由联交所出具交易确认通知书,并给予交易备案。
(二)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1、交易标的;
2、交易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4、违约责任;
5、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6、签约日期;
7、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一式三份,交易主体的双方各持一份,联交所存档备案一份。
(三)交易鉴证
1、 交易主体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
2、 交易标的;
3、 交易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4、 签约日期;
5、 联交所交易合同的备案编号。
第四步:结算交割,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结算交割与登记变更
联交所负责场内统一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结算,并监督和协助交易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结算交割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参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标准。

第五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交易双方在交易活动中发生纠纷,可以向联交所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召开听证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违规处理
联交所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及为交易提供相关凭证和材料的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则致使造成损失的,由违反本规则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交易中,涉及本规则规定的事项的,按照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联交所负责解释,本规则实施过程中可由联交所出具相关补充细则,与本交易规则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