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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交易所挂牌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发布时间: 2021-05-22 23:20:56

㈠ 简述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过程

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可以追溯到1968年,当时美国抵押贷款债券问世,叫作抵押债券,发行人按一定的标准把若干个住房抵押贷款组合在一起,以此为抵押发行债券。

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

从1983年开始,资产抵押债券也发达起来,出现了抵押保证债券,是针对投资者对金融工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设计的。

到1993年,美国CMO的总量已达到了5000亿美元。

1985年汽车贷款的抵押证券开始发行;

1988年,美国又推出了以信用卡贷款为抵押的证券化;

1993年对学生贷款的抵押证券相继问世。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之后,证券化技术被广泛地运用于按揭债权以外的非按揭债权资产。目前,资产证券化已遍及企业的应收帐款、租金、版权专利费、信用卡、应收帐、汽车贷款应收帐、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资产证券化市场已成为美国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的第二大市场,它也是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

金融管制在欧美的放松和巴塞尔协议在各国的实施,银行对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的重视,也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1995年,世界银行属下的国际金融公司以其在南美等发展中国家的长期资产为抵押发行了4亿美元不可追索的证券。近几年来,资产证券化在亚洲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94年,香港发行了3.5亿港元的抵押贷款债券。到1996年,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延伸到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日本等亚洲国家。据穆迪公司预测,1998年东南亚国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达到20亿美元。亚洲金融创新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是其金融体系与资本市场深化和发展的重要表现。

㈡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其交易原理是什么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企业通过向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将贷款资产进行处理与交易,把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换为证券,并通过发行这种证券以融通资金,从而达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世界金融领域的最重大创新之一。这种金融创新工具的推出,改变了商业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对商业银行的竞争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可以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缓解初始贷款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原理

(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者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由于它具有比传统融资方式更为经济的优点,因而近年来发展迅速,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种类越来越多,证券化交易的组织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提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投资者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图1揭示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是发起人将交易的金融资产组合与发起人完全剥离,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进行运作,信托机构将金融资产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确保有关资产现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况下向投资者的本息回报的流向仍然畅通。

(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步骤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 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发起人一般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首先分析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根据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2 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实现真实出售。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注册后的特设信托机构的活动必须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特设信托机构成立后,与发起人鉴定买卖合同,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SPV)。这一交易必须以真实出售(TrueSale)的方式进行,即出售后的资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于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池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影响。

3 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特设信托机构必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使投资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因为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还期与SVP安排的资产证券偿付期不相配合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所以信用提高技术代表了投资银行的业务水平,成为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

4 资产证券化的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与一般债券评级相似,但有自身特点。信用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被评级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信用风险相分离。由于出售的资产都经过了信用增级,一般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资产证券的评级较好地保证了证券的安全度,这是资产证券化比较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5 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投资银行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ABS),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用机构(SPV)从投资银行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资产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

6 证券挂牌上市交易,资产售后管理和服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后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从而真正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交给特设信托机构,由其对积累金进行资产管理,以便到期时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三)资产证券化收益与风险分析

1 资产证券化对各参与者的收益分析

(1)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通常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类型的公司。资产证券化可以给发起人提供更低的融资成本、较低的经营杠杆、用来扩展和重新投资的立即可用资本、多样化资金来源以更好的资产负债管理,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充分地利用现有的能力,实现规模经济。通过证券化的资产在公开市场中出售,金融机构可迅速获得流动性。

(2)特设信托机构(SPV):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中介机构,它购买发起人的原始信用产品,加以整合,然后出售包装后的证券。SPV以某种价格购买信贷资产,通过将它们包装成市场交易商品,而增加了信贷资产的价值,然后以一个较高的价格出售。通过购买、证券化和出售,SPV几乎将信用风险都分散给投资者承担,这样使得SPV降低其所有者权益成本,因为这些资产将不再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

(3)信用提高机构:信用提高机构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它可以是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它作为一个第三方实体更适合于使这类交易成为“真实出售”,信用增级机构通常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如按担保金额的0 5收取。

(4)投资银行:资产证券化为投资银行开辟了一项新业务。投资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充当承销商的角色,并获得其发行收入。

(5)投资者:证券化过程为投资者在市场中提供了一个高质量的投资选择机会。由于大多数组合资产都是由许多小额信用资产集合而构成,促进了组合的多样化,即使其中的一两个贷款违约,也不会对整个组合有质的影响。而且许多组合资产保持地理区域多样化,因此,某一地区的经济的低速发展不会深刻或迅速地影响到整个组合资产的绩效,而且投资者通过购买不同的组合资产的部分证券而能够避免地理和行业的集中带来的风险。由于信用评级由第三方执行,然后公布等级,投资者不用自己去分析每个发起人的资信,这也处理方式会计要素表1表内处理与表外处理比较是吸引投资者的一个优势所在。

2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由于资产证券化非常复杂,每一次交易无论怎样被相当好的结构化,并被彻底地加以研究和精确地用文件证明,都仍然存在一些风险。常见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有如下几种:

(1)欺诈风险:从美国证券市场及其他国家证券市场中我们可以知道,由于欺诈的发生而使投资者受损的例子屡见不鲜。陈述书、保证书、法律意见书、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书及其他类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诈风险的发生。

(2)法律风险:虽然法律函件及意见书原本是为了消除外部的风险因素,但有时法律的不明确性及条款的变化本身往往成为整个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事实上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伴随且起关键作用的一种风险。

(3)金融管理风险:资产证券化是金融管理发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约、技术和结构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发生故障,整个交易可能面临风险。我们把这种风险称为金融管理风险,主要包括参于者不能按协议进行交易,设备不能按要求运作如电脑故障,以及交易机制出现故障等。

(4)等级下降风险:从已有的证券化实例中人们已经证实,资产证券化特别容易受到等级下降的损害,因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础包含许多复杂多样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之一恶化,整个证券发行的等级就会陷入危险境地,从而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除了上述几种风险之外,还存在一些其他风险,诸如政策性风险、财产和意外风险、合同协议或证券失效、对专家的依赖风险等等。所有这些风险都不是彼此独立地存在着,而是相互联系的。这些证券化风险的影响及发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资者必须识别这些风险,分析它们的规模,审查减少风险的方法,以及正确估计那些减少风险的手段的有效性。投资者在任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阅读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中所提供的陈述书、保证书及赔偿文书等文件,了解他们的责任范围,查看是否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书。要对证券化结构中存在的大量风险进行防范,最重要是看信用增级的手段,是否有一家信誉卓著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百分之百的担保。

㈢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如何

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获得较大的流动性;能够降低投资风险;能够提高自身的资产质量;能够突破投资限制。

陈湛匀指出:对于投资者来说,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风险隔离,风险较低,主要是资产证券化有一个资产转移的过程,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给SPV,将证券化资产与原权益人经营风险进行隔离,包括原始权益人的债务风险和破产风险,从而实现资产和主体的风险隔离,投资者只需考虑证券化资产的质量。

陈湛匀教授

以下是陈湛匀的部分观点实录:

对于投资者来说,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风险隔离,风险较低,主要是资产证券化有一个资产转移的过程,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给SPV,将证券化资产与原权益人经营风险进行隔离,包括原始权益人的债务风险和破产风险,从而实现资产和主体的风险隔离,投资者只需考虑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再者,由于资产证券化后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市交易,因此证券化的产品流动性增强,且通常具有较高的收益。

著名经济学家,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首批统计学博士点专业博士。现任中国上海市投资学会副会长、中国商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中国首创拟人化资本运营专家,上海电视台“夜话地产湛匀妙语”栏目主持人,中国第一财经、东方卫视、凤凰卫视等媒体特邀嘉宾,长期应邀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香港大学授课,已获近20项国家、省部级优秀科研奖,走访过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聘为国际论坛峰会和国外大学演讲,被誉为具有国际视野、最受欢迎的实战型权威金融专家,成功辅导不少企业上市。

㈣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对策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与问题分析

[摘要] 本文简介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从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分类、发展动力、银行动机、产品定价、发起主体和基础资产等六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统一资产证券化法律和交易规则,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并注意控制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现状和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
早在1977年,美国的投资银行家维斯·S·瑞尼尔(Lewis S.Rainer)就已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语。但是至今,各种定义解释仍未统一。美国杜克大学西瓦兹(Shwartz)教授定义为:“在证券化中,企业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企业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随后以该资产为信用基础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融资成本比起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来的要低”。这一概念非常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两个目标,一是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分离那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但是基本结构不变。如图1所示,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通过创设金融资产,然后选择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通过两种方式转让这一资产池:一是发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转让该资产池,换取基础资产所有权权益的转递凭证;二是发起人向商业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载体(SPV)转让资产池,后者发行以该资产池为担保的债务工具,并用所募集资金向发起人支付转让资产的价格。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
1.发展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而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真正开始于2005年12月两项试点交易的成功发行。这两项交易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CLO)。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等数家政府机构的多年努力,上述两项涉及总额约人民币72亿元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成为可能。之后,国内各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化。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
非金融机构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不同系列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陆续诞生,“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对应收益权)。
我国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据统计,约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例如发行企业债或股票),况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帮助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界的高度集中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叫专项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资产证券化兵分两路,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天然相隔。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证监会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而银监会对证券化产品审批手续复杂,节奏缓慢。
(2)流动性整体过剩,银行缺乏实施动力。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目前有很多关于增加了流动性的讨论,大概是指,将未来现金流转换为近期的流动性。事实是,由于投资途径有限而导致的高储蓄率,使国内银行的流动性过于充足。且存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资产证券化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对银行业整体来说,没有很大的吸引力。当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大行来说,有的是刚刚为上市进行过资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过剩,但是对于很多规模相对较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长的银行必须不断有资金寻求新的市场,像民生、浦发和兴业这样的银行需要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户开发,追求新的利润。我们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推出“浦发200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其他几家也已准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3)利差盈利长期主导,不舍放弃既得利益。对于占融资比例绝对多数的信贷资产,目前国内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贷利息差近400个基点,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资产证券化卖掉之后,200点没了。中国贷款是23.6万亿元,200个基点相当于4720亿元收入,银行当然不大乐意。商业银行不实行资产证券化,也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现金拿回来,也很难找到比贷款更好的收益率项目。用交通银行副行长钱文辉的话说,“我们目前对资产证券化肯定不感兴趣。”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对很多银行来说,首先是一种金融创新的尝试。

(4)交易体系构成缺陷,证券化定价存在问题。资产证券化面对一个资产池,其中的基础资产尽管被要求是同质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结构和风险上比较接近,同时,资产的数目要足够大才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事实上,国开行发行的2005和2006开元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中,基础资产的构成是多元的,涉及电力、通信、基建、运输和传媒等各个行业。这样一来,在定价的时候就问题多多。
与一般的企业债、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结算的方式不同,资产支持类证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结算的方式,由此导致同样面值的债券随着时间推移,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将逐步递减。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出现提前还款的情况,导致每季支付给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一笔回购横跨两个结算周期,就会出现对于债券的定价难题。
另外,市场定价要遵循基本的市场规则,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资者比较少,对于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起人来说,面临价格大打折扣的威胁。今年以来不断上扬的利率环境给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比如浦发银行,就在首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只落得保本而归。从前面几期资产支持的发行情况来看,银行机构相互持有对方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比较突出。风险转移不可实现,原有资产的风险仍然留存于银行业内部。
(5)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成形,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相较于理论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产流动性等对于证券化的诱人表述,信贷证券化试点的尴尬不断,先是国开行,后是浦发,关键是投资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资产证券化纷至沓来,势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导致银行亏损。对于即将展开试水的工行、中信、兴业、民生、招行等来说,浦发的尴尬可能继续上演。
从二级市场的情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机构通过交易进行转让,大多数机构投资者选择持有到期。如图3图4所示,到2006年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只有6次交易发生,交易额仅为总发行额的2%,企业专项资产支持证券虽明显优于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但仍显示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流动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交易的对手,另一方面资产支持证券本身尚不具备回购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动性是无从谈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且暂限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优先级证券,投资额度则限于上年度末总资产的2%。虽然,开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但有限的额度和有限的产品供给使保险机构普遍反应平淡。
(6)基础资产供需矛盾,市场运作出现瓶颈。按照基本理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未来带来稳定预期收益的正常资产,目的是用市场化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但在实际情况中,发起人更倾向于证券化产品结构中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如果资产自身偿付能力存在问题,将不仅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效果,还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产品证券的如期全额支付。
当然,市场的认可和证券化的步伐都是渐进的,经过,继2005和2006两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后,2008年建行又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越来越多的证券化产品,面对有限的投资人,对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会越来越苛刻,发行证券难度增大。
(7)资产证券化发起主体垄断,资产证券化优势无存。理论上的合格发起人与实际差异很大,只有规模与资产质量处于领先地位的机构和企业才会在第一轮或第二轮的申请中进入被考虑的范围,而资本市场中迫切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流动性和资本需求的不是这些大型的机构或企业,那些急需资金流动性补偿的企业和机构仍然无法获得实际的好处,资金的流转仍然是在银行系统内部或少数的几个贷款本就容易的大企业。
3.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展望和建议
总体上,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创新和学习多于其功能和实效。但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仍有可能累积风险、创造投机、限制创新,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的三点建议:
(1)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适应混业经营的新格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而我们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种机制下应该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统一规则。比如说,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的统一问题,其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混业金融新格局下的监管协调问题。
(2)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我国现有的金融结构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资品种单一,造就了高储蓄银行高风险股市,大量的资金和投资者只拥有少数的投资品种,势必导致金融结构进一步恶化,风险在银行的大量积聚。资产证券化是上个世纪最伟大金融创新之一,如果没有广泛的投资者,即便是各家银行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家企业都开辟资产证券化专项,风险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会因为个别大型资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积加剧。没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充分的一级二级交易市场和交易流程,资产价格不能正确估计和实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以及储蓄机构的变化,利差空间逐步缩小,不合理的交易会带来更多的经营风险。
(3)美国次级贷危机在目,我国在体制和流程都不够不完备的时候,目前流动性整体过剩,理应减少不必要的不良资产和利率敏感性风险扩散的可能,渐进化的实施各种级别和类别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4)相对于大型国有股占主导的银行企业,更多的融资需求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但成长性较好的银行和企业。证监会和银监会在审批核准时,应以风险收益权衡考虑,公平合理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整合优质资产,构建合理规模的银行信贷和企业专向资金证券化业务,切实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改善金融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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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06年第1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报告》[R]. 2006年4月

㈤ 资产证券化最初发展于哪里什么时间

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

㈥ 一家公司如何在多家交易所上市不是说一公司上市,就是对其资产证券化么

可能你理解错了,资产证券化(ABS)是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几个阶段就是组建SPC,SPC与项目结合,信用增级,PC偿债。通俗地说,就是企业把资产给别人了,别人去发行债券,企业既然把资产给别人了,那资产的现金收入也给别人,到了期限,还本付息后,资产的所有权又回到公司了。
资产证券化是债券,其收益是利息收益。

㈦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

一、初创阶段:1991-1993年。

我国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及改革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开始逐步创建自己的证券市场,其中沪深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分别成立,从此我国的股票交易市场己经初具成形,以此更好的配置资源。上证所在刚刚开始挂牌交易的时候,上市证券的种类只有30种。

二、扩张阶段:1994-1998年。

中国证券市场在此阶段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运营。相关的法律制度得以逐步的建立健全,市场上市规模不断的扩大。然而相应的问题也逐步的凸显出来,投机现象越来越严重,作假事件普遍出现在上市公司当中。经济学家将这些问题形象的叫做“赌场”。

三、规范发展阶段:1999-2004年。

证券市场在此阶段变得越来越规范。股票发行制度从2001年3月开始进行了调整,核准制取代了原来的审批制,监管机构开始更加严格的审核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使上市公司更加重视经营的合理性,促进公司质量的有效提升,进而使投资者获得更强的自信。

四、改革阶段:2003-2008年。

中国股票市场在2002-200_5年期间一直处于熊市的状态,这主要是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所以,股权分置改革也拉开了帷幕,以期能够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能够得到有效的改善,使资本市场能够充分的发挥自身的融资和配置资源的功能,由此而成功上市的公司很多。

2006年,沪深股市的回升速度较为明显,并且到2007年所达到的值己经创造了历史之最,因此2006-2007年便出现了大牛市。

五、开拓创新阶段:2008一至今。

我国股票市场由于受到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一度变得十分萎靡。于是,我国于2009年开始执行经济刺激计划,小牛市又出现在了沪深股票市场。2010年4月,股指期货正式出现在我国的证券市场,我国开始正式出现了金融衍生品市场。

(7)交易所挂牌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扩展阅读:

中国证券市场大事记:

一、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形成。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二、1992年,新中国首次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1992年2月,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B股股票,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三、1992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全国证券市场,同时将发行股票的试点由上海、深圳等少数地方推广到全国。

四、1992年年底,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这是深化改革,完善证券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决策。

五、1993年9月,中国大陆发生首起通过二级股票市场进行控股的“宝延风波”,延中实业股票突然停牌,深圳宝安上海公司声明持有延中实业发行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

六、1995年5月,中国证监会经国务院同意,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七、1996年12月,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实行涨跌幅不超过前日收市价10%的限制。

八、199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九、1998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证券法,这一法律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十、1999年10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十一、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经报告国务院,决定在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前,停止执行这一办法;

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决定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市场。

十三、2002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并施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QFII制度正式启动。

十四、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一法律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五、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㈧ 中国证券行业的发展历史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一)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君子爱财,更当治之有道。--孔子《论语》。
莫道理财文化只是西风东渐,秉承古老东方理财文化,基金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投资理财方式没,以其制度的优越性,以其诚信的内涵,必将与各种理财方式一起,成为国民制服的有效途径。
我国的投资基金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中出现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具有规模较小、经验缺乏和先天不足的特点。为了发展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规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们必须对投资基金市场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借鉴国外投资基金发展的成功经验,按国际惯例建设我国的投资基金发展模式,使其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和壮大。
1、 萌芽与起步阶段
中国基金业真正起步于20世纪的90年代,在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纷纷出台的前提下,中国基金业千呼万唤,终于走到了前台。
1991年8月,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珠信基金,规模达6930万元人民币,这是我国设立最早的国内基金。同年10月,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规模分别达1000万人民币和8000万人民币。但投资基金这一概念从观念和实践引入我国则应追溯带1987年,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首开中国基金投资业务之先河,与国外一些机构合作推出了面向海外投资人的国家基金,它标志着中国投资基金业务开始出现。1989拈月,第一只中国概念基金即香港新鸿信托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的新鸿基中华基金成立,之后,一批海外基金纷纷设立,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投资基金业的起步和发展。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二)
2、迅猛发展阶段
1992年,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异常迅猛,当年有各级人行批准的37家投资基金出台,规模共计22亿美元。同年6月,我国第一家公司型封闭式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同年10月8日,国内首家被正式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到1993年,各地大大小小的基金约有70家左右,面值达40亿元人民币。已经设立的基金纷纷进入二级市场开始流通。这一时期是我国基金发展的初期阶段。1993年6月,9家中方金融机构及美国波士顿太平洋技术投资基金在上海建立上海太平洋技术投资基金,这是第一个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的中国基金,规模为2000万美元。10月建业、金龙和宝鼎三家面向教育界的基金批准设立。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以此为标志,我国基金进入了公开上市交易的阶段。90年代初期,我国投资基金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资金规模上,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从政策的出台到中外合资基金的出现,再到基金的上市交易,我国的投资基金走了一段迅速发展的道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三)
3、调整与规范阶段
由于我国的基金从一开始就发展势头迅猛,其设立和运作的随意性较强,存在发展与管理脱节的状况,调整与规范我国基金业成为金融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
1993年5月19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省级分行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的做法。通知下达后,各级人民银行认真执行,未再批设任何基金,把经历放在已经设立的基金的规范化和已批基金的发行工作上。
同时,基金交易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1994年3月7日,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和上交所联网试运行;3月14日,南方证交中心同时和沪、深证交所联网。1996年11月29日,建业、金龙和宝鼎基金在上交所上市。全国各地一些证交中心和深沪证交所的联网使一些原来局限在当地的基金通过深沪证券交易所网络进入全国性市场。不难看出,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开始形成,伴随其市场表现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认识和熟悉,开拓了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道路。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四)
在新基金出现以前,全国各地共设立基金75只,基金类凭证47个总募集规模73亿。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25个,占两交易所上市品种的3%。基金市值达100亿元。25家基金中规模逾2亿元的7只,1-2亿的7只,1亿以下的11只此外,还有38个基金在全国各地证交中心挂牌,其中天津9个,南方10个,武汉12个,大连7个。
1994年7月底,证监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推出股市新政策,提出发展我国的共同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人,试办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国外基金投资国内A股市场,基金业基金与海外证券基金业联络、商洽,设计和申报了一批中外合资基金的方案。截止到1996年,我国申请待批的各类基金已经达数百家,但由于法律的滞后,基金发展基本上处于停止的状态。
1998年3月23,开元、金泰两只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上市,这使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程。1998年我国共成立了第一批5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基金金泰、基金兴华、基金安信和基金裕阳。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五)
4、稳步发展阶段
到2001,我国已由基金管理公司14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4只。2001年9月,经管理层批准,由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支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2002年,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出现了超常规式的发展,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02年底,开放式基金已猛增到17只。2003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基金发展的历史起源于1992年,规范的基金起源于1998年3月。尽管我国规范基金的历史并不长,但是在这9年中,基金也经历了多次的起伏跌宕,既经历了1999年5·19行情、2001年6月上证指数2245的高点,也经历了2005年7月上证指数998的低点,还经历了股权分置改革带来的喜悦。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2001年6月上证指数处于2245点附近入市的投资者,随着指数下跌到2002年1月25日的1451点,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也下跌了19.18%。再考虑到封闭式基金的折价因素,有相当一批投资者的损失超过40%。2002年1月已成立的33只封闭式基金到2004年1月初才基本恢复到前一轮下跌前的净值,期间经历了24个月左右的时间;这些投资者的本金到2006年下半年才得以恢复,期间经历了至少54个月的时间。我国基金发展的历史说明了股票型投资基金是长期理财的工具,而不是作为短期投机炒作的发财工具。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六)
自2000年以来,中国宏观经济长期保持平稳较快的增长,促使证券基金行业迅速发展。仅以2005年为例,GDP增长率达到9。9%,而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只有1。8%左右,保持了较低的水平。2005年整个中国宏观金融环境呈现了宽货币、紧信贷的局面,市场资金非常宽裕,致使货币市场利率持续下降,债券市场异常火爆。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铺开、权证的发行、《证券法》与《公司法》的修改、对证券公司进行的大规模整治与救助等,标志着中国股票市场的改革在2005年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突破。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债券远期交易的推出、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推行等,标志着中国债券市场2005年在创新上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2005年中国基金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发展势头,年末资产规模达到了4691。16亿元,同比增长44。5%;证券投资基金数量达到了218只,与2004年相比增加了57只,是历年来数量增加最多的一年。心计金对基金规模扩张的贡献最大。2005年基金资产规模增量中的71%可以归因为新基金的贡献,27。3%可以归因于资金的净流入,其余2。7%则来自基金表现的贡献。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七)
在开放式基金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封闭式基金的市场份额继续趋于缩小,其数量占基金总数的比例从2004年的33。54%下降到了24。77%。资产规模占基金行业的比例从2004年的24。96%下降到了17。52%。在开放式基金中,股票仍然是基金公司最为热衷的产品,其数量从2004年年底的60只增加到2005年年底的95只,成为数量增长最多的一年。2005年中国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户数达到了441。94万户,比2004年增长10。3%,机构持有资产的比例从2004年年底的38。81%上升到了2005年年底的47。22%。2005年我国又成立了8家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使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达到了5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占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上升到37。7%。2005年,受股市下跌的影响,从绝对回报来看,与股票市场表现关联度叫大的类型基金表现不佳,但从基准指数的比较来看以股票市场为主要战场的基金整体上战胜了基准指数,而以债券市场为主战场的基金则未能战胜基准,市场再次上演了强市不强,弱市不弱的一幕。封闭式基金二级市场整体表现则差强人意,交易量连续第三年大幅下降。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八)
2006年中国股市仍然牛劲冲天,基金业维持快速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日趋成熟。53家基金公司旗下的278只基金2006年四季度取得了空前的大丰收,共实现净收益541.5亿元,同比增长119.79倍,环比增长2.41倍,创基金季度净收益之最。也正是主力机构的这种高收益,使得基金四季度的持股动向再度引起市场的关注,尤其是基金在四季度新增的67只股票,更能体现出基金新的投资价值观。自2006年6月至今,共有73只新股发行上市。新股的加盟,为证券市场补充了新鲜的血液,给牛市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在基金新增的67只股票中,2006年上市的新股就有17只,2007年上市的有4只,基金新进的次新股合计占新进股总数的31.34%。工商银行、广深铁路、中国人寿、招商轮船也得到基金的青睐,分别被6家、11家、3家基金持仓,对于新股来说,中小板的新股更是基金们集中建仓的对象,共有15只中小板股被基金新增持。
四季度的基金仍将垂爱的眼光投向了2007年业绩有望继续大涨的个股,尤其是一批2006年度业绩增长预期相对确定的个股。统计显示,67只新增股目前平均每股收益为0.3818元,远远高于所有A股的平均业绩水平。
附录:1、累计净值最高的20只开放式基金列表(2006年12月01日)
基金名称 份额基金净值(元) 累计份额净值(元)
景顺内需增长基金 2.308 2.3980
上投摩根中国优势 1.9172 2.3672
易方达策略成长 2.0150 2.3450
嘉实理财增长 2.026 2.3070
上投摩根阿尔法 2.2493 2.2893
广发聚富 1.7809 2.2409
富国天益价值 1.2631 2.2196
华夏大盘精选 1.994 2.1740
广发小盘 1.9460 2.1460
嘉实成长收益 1.8960 2.1360
广发稳健增长 1.8074 2.1274
合丰周期基金 1.8858 2.1208
优选股票基金 1.9349 2.1149
兴业趋势 2.0067 2.1067
易方达积极成长 1.8454 2.1054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1.8803 2.1003
荷银精选基金 2.0280 2.0980
汇添富优势 2.0464 2.0964
易方达平稳增长 1.7890 2.0890
海富通精选 1.7244 2.0744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九)
2007年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教授在中国社科院举办的企业年金、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高层论坛上指出,社保资金要考虑保值、增值问题,这些资金投入到股市上是可行的,不过考虑到风险问题,社保资金投资股市时,不能采取各自操作的办法,要有一个设计合理的基金来运作,并且这个基金运作的回报率不一定追求很高。社保资金将会以基金形式入市,无疑又为2007年基金业的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目前,投资者的基金投资热情高涨,认购、申购非常踊跃。春节后第一支批准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建信优化配置基金,26日开始发行。投资者认购非常踊跃,为最大限度保障投资人利益,有效控制基金规模,募集截止日由原定的3月23日提前至2月26日,认购一天即结束发行,近10分钟就卖出了10个亿。截至2007年3月6日,我国开放式基金以达233只。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十)
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来看,预计2007年国民经济仍会保持10%左右的增长速度。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必定会带动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据权威分析机构--高盛公司发表的研究报告显示:奥运会将增加主办国民众信心,由此提升消费,相关的各类设施投入及效率提升也将持续增长。这些可能以显著增长的总体需求影响到股市。而以往11届奥运会的经验显示,在奥运会前一年举办国的股指平均增长了25%。同时由于中国目前更加开放的经济和市场、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以及不断改善的企业治理将可有效的防止出现资产泡沫。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乐观,持有基金仍是一种明智的投资策略。
附录:2、中国基金业大事记
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程序、申报材料的内容及格式。
1998年2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作为第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银行,成立了基金托管部。
1998年3月,国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我国首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也在同月设立,分别是基金金泰和基金开元。
1998年9月,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正式成立,下设综合处、审核处、监管一处和监管二处。该部于1997年10月开始运作。
1999年3月3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基金法起草组成立大会。基金法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1999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市场。
1999年12月29日,证监会颁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公约》。
2000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举办首届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001年4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对投资者购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收印花税及对基金管理人免收营业税。
2001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引入了好人举手制度。从此,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的范围扩大。
2001年8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
2001年9月21日,中国首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基金设立,首发规模约为50亿份基金单位。
2001年10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颁布,使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基本框架进一步得到了完善。
2001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境外机构参股、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实质性的启动阶段。
2002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该规则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2002年8月23日,起草工作历时3年之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2年10月16日,国安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首家获准筹建中外合资基金的公司。
2002年11月2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2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2年12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在深圳成立。
2002年12月19日,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等六家基金公司,被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首批选定为社保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公司。
2003年3月3日,因清理最后一只老基金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准开业。
2003年4月28日,第一只由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也是我国第一只系列基金------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成立。
2003年6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提交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二审稿。
2003年9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署名文章:《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培育证券市场中坚力量》。
2003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交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三审稿。2003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表决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至此,历时近4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制订工作获得圆满成功。
2004年3月,海富通收益增长与中信经典配置基金的首发规模双双超过100亿份。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首超2000亿份。
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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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明确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中国银监会于同年11月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也出台了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规。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银行的实际业务活动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贷款期限长或资产业务扩张需求快于负债业务提供的可能性等种种情况,这样就产生了银行的流动性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新业务需求。
2015年1月,银监会近日已下发《关于中信银行等27家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27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获得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体资格。
业内人士认为,该文件的下发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的实质性启动,即获得开办资格的机构不再走原有单笔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批流程,只需在产品发行前进行备案登记即可。
虽然此次已有27家银行获得业务资格,但包括发行大户国开行在内的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大行均缺席。此次27家获得资格的银行中大部分已在去年发行过资产证券化产品,这27家银行全部为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是由主管上述两类银行的银监会银行二部主导批复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外资行等机构的相关业务资格,将由对应的主管部门批复发布。
按照银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已备案产品需在3个月内完成发行,3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发起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发起机构是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下同)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是指将信贷资产从发起机构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上述新资产或者新负债有活跃市场的,发起机构应当按市场报价确定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的公允价值;没有活跃市场的,发起机构应当比照类似资产或者负债的市场报价,或者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者按市场上普遍认同的计价模型计算的结果,确定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五条发起机构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起机构应当继续确认该信贷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
第六条不属于第四条和第五条情形的,发起机构应当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起机构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以下条件全部符合时,表明发起机构放弃了对所转让信贷资产的控制:
1.发起机构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
2.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按信托合同约定,能够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
(二)发起机构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其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发起机构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发起机构面临的风险水平。
发起机构通过对该信贷资产提供保证的方式继续涉入的,其涉入程度为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保证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保证金额是指发起机构所收到的对价中,可能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发起机构应当在转让日按上述较低金额确认继续涉入所产生的资产,同时按保证金额与保证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为提供保证所收取的费用)之和确认有关负债。
第七条信贷资产部分转让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因该转让取得的新资产扣除承担的新负债后的净额包括在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发起机构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进行分摊时,未终止确认部分没有市场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该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该信贷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后的差额确定;该信贷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时,按其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后的差额确定。
上述未终止确认部分应当在转让日按整体账面价值分摊后的金额确认。
第八条发起机构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部分的,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继续涉入仍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九条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条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一) 资产的性质;
(二) 发起机构仍保留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性质(如信用风险等);
(三) 发起机构继续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 发起机构继续涉入所转让信贷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特定目的信托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特定目的信托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
第十二条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信托财产。
第十三条特定目的信托的会计要素包括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权益、信托项目收入、信托项目费用、信托项目利润。
信托项目利润应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
第十四条特定目的信托应当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特定目的信托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十五条信托终止,受托机构应当对特定目的信托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第十六条特定目的信托的其他相关业务或事项,应当根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受托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受托机构是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第十八条受托机构应当按信托合同规定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算确认应当由特定目的信托承担的受托机构报酬。
第十九条受托机构发生的为特定目的信托代垫的信托营业费用,应当确认为对特定目的信托的债权。
第二十条受托机构对于已终止特定目的信托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应当作为代保管业务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受托机构的其他相关业务或事项,应当根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章资金保管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资金保管机构应当按有关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确认和计量保管收入。
第二十四条资金保管机构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内,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上述投资形成的收益,应当存入特定目的信托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资金保管机构应当按照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第六章贷款服务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六条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贷款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贷款服务合同确认和计量服务收入。
第二十八条贷款服务机构对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单独设账,单独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报告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信息。
第七章投资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条投资机构在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时,应当按实际支付价款确认一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第三十一条投资机构取得信托收益时,应当区分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金部分和证券投资收益部分,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二条会计期末,投资机构应当对所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发现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投资机构期末资产负债表内应当按其流动性,单列“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反映。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 0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