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有哪些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
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从理论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从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亦无不可。动产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
让人返还原物。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信赖登记证书而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如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不动
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我国虽然在《民法通则》中没有确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
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此条解释
中的“共有财产”显然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2008年《物权法》实施后,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物权法》实施以后,登记簿重新记载的权利人可否自行处分该房屋?《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共有。在现实生活中,共有房屋的事实权利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现象普遍存在。此时,就会造
成登记簿记载的物权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由此引发种种纠纷。根据不动产登记的正确性推定,如果事实上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只登记于一方名下,那么记载于不动
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即推定为法律上的合法权利人,可以依法处分该权利,配偶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对方寻求民事赔偿。
因此,对于《物权法》实施以前确实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由于种种原因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按照《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贰』 到底什么算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到底什么才算“善意取得”?
国家法律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请看: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受让人可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为: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财产;
(2)受让人是善意的;
(3)受让价格合理;
(4)受让人已实际占有动产或登记为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全面细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善意受让人的“善意”如何认定、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合同效力是否影响物权善意取得。希望对你有帮助。
『叁』 租赁合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答:租赁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依据: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从我国学理和司法实践来看,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让与人必须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动产。因此赃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则即使是赃物、遗失物,仍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占有的,依法可以由这些单位处分的国有财产,与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样,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必须是动产。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采用登记制度,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四,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如果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行为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五,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从善意取得的基本概念和具备条件可以看出,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是“转让”,而“租赁”与“转让”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转让”是把自己的东西或应享的权利让给别人。“租赁”是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租赁不具备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条件。
『肆』 善意取得仅指动产吗是不是也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按实际情况处理,动产和不动产都适用。
传统观点认为,唯有动产才适用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不动产在内的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取得。
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善意取得制度进一步维护了交易安全,使物的经济效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4)信托财产适用善意取得么扩展阅读
对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须在完成最终取得行为时,即交付之时系属善意。善意的判断时点,应当按照动产的占有状态而定:现实交付,通常指交付之时;简易交付,指达成让与合意之时;占有改定,指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之时;指示交付,指受让人取得返还请求权之时。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设置了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判断时点,包括交付之时、达成让与合意之时和受让人取得返还请求权之时三种情况。
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的判定时点存在两种观点,即以申请登记时为准和以登记完毕时为准。王泽鉴教授认为,登记过程非当事人所能控制,实际上以申请登记时间为准更合理。常鹏翱教授主张,在登记簿可信的前提下,只要受让人信赖登记即为善意,应以登记完毕时为准。
我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时点是“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登记”完毕之时。
『伍』 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物权法》制定了新的规则。第一百零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从这里可以看出来,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可以善意取得。
『陆』 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吗
当然适用啦。比如一栋房子为夫妻共有(转让需双方同意),但产权证上只登了丈夫的名字,没有妻子的。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把房子转卖给善意第三方,并办理了产权转让的,即使事后妻子知道,不同意的。第三方依然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子。
『柒』 共有房产可适用善意取得吗
共有关系中,共有人按份额或共同对共有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相应地,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应由共有人共同行使或按照份额权行使约定来行使。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共有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仅是同种或不同种类所有权的联合。就每个共有人而言,无论所占份额多少或在共同关系中地位如何,其享有的权利都及于全部共有财产。也就是说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各个部分都享有一定的处分权,不过由于其他共有人处分权的同时存在,这种处分权又是不完全的,行使时需受到一定限制。基于共有人遵循共同行使权利原则和各共有人权利都应得到相应尊重与保护等因素。共有关系中,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属于全体共有人④。因此,任何共有人行使其相应处分权时,需通过一定条件的满足,如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等,转化为共同处分权后,才能产生实际处分效果。即各种共有人的处分权可以在影响或决定共同处分权中发生作用,而无法对共有财产作出处分。在上述意义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所规定的“共同共有”从立法本意上考察,其精神仍可适用到按份共有之中。另一方面,按份共有的房产与共同共有的房产其主要区别之一在于处分权上。共同共有的房产共有人无权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基于共同共有不确定份额,若部分共有人实施处分行为,则系无权处分行为;按份共有的房产共有人确定了房产份额,享有份额权,实施处分行为时仅能处分相应的份额,但若处分了全部房产,对其他共有人的部分仍然是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因而,笔者认为在共有的对外法律关系上按份共有的房产当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系基于按份共有人内部法律关系,该内部法律关系属当事人的内部约定,也不能在对外关系上对抗善意第三人。共有房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是以牺牲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而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依此维持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安全的要求,因而在具体适用中,必须严格其条件。 第一,部分共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的行为。房产交易的出让人必须是共有人的部分,如果出让是非所有权人,则其根本无权处分房产,其处分行为一律无效。房产部分的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因基于不享有完全处分权并实际占有或控制房产的情况下对全部房产行使了处分权,才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可能性。 第二,第三人(买受人)善意且无过失。善意即不知情,善意包括二种情况:一是第三人对房产为共有财产的事实不知情;二是第三人知其为共有房产但对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让不知情。无过失也有二个方面:一是上述不知情并非是第三人原因所导致,其不知情的误解是由于房产出让人造成的;二是第三人已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在交易中对房产的性质和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的事实按普通人的理解已尽到了注意义务,符合有理由相信的主观标准。 第三,善意的准据时点为取得房产所有权当时。确定第三人是否善意的具体时期应当在房产变更登记时,在此之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产的性质或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对善意的构成不产生法律上的影响。 第四,第三人支付了相应对价。这就要求共有房产的善意取得只限于买卖或互易领域之内,如果是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五,房产已作产权变更登记。房产变更登记是房产转移的必备条件,作为房产买卖合同的出让方其履行义务完毕的标志除交付房屋外也必须协助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未具备房产变更登记的要件为不动产交易行为未完成,第三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若系善意无过失且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未“取得”,则不发生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 注释: ①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03页。
『捌』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对于善意取得的范围,只有不动产和动产中的委托占有物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由于欺诈行为所取得的除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其他都可以适用。赃物与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玖』 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吗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未对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予以规定。我国《物权法》对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该条文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既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其他物权。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对质权和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抵押权应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但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的主要区别是动产不转移占有,还包括不动产抵押。因此,在认定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时,应严格把握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
(一)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或抵押人虽对抵押动产无处分权但占有该动产;
(二)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三)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四)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