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与银行签署授信协议是利好还是利空
利好,签署授信协议说明有银行向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公司有好的投资项目时提供资金支持,互利互惠。
B. 职业发展疑惑:客户经理还是授信审查
4个月了,不知你做出选择了没有,首先我很羡慕你有这样的机会,目前我也在积极在向授信审查转岗做准备,机会不是给有准备的人,而是给准备得好的人。针对你的这两个问题,最好的其实是股份制银行的授信审查岗,不过这里你不能选择。个人建议你选择授信审查,授信审查专业性更高,往往是针对某一类项目做审批,是一个银行的稀缺性高级人才,是银行资产安全的保护神,说其炙手可热绝不夸大,因此发展前景不可估量,况且授信审查待遇绝对不比客户经理差,授信审查一劳永逸,而客户经理有业务做才能拿钱。而客户经理说白了,就是一个苦力,身上肩负着各种指标,是信贷项目的营销人、执行者和搬运工,其受制于授信审查部门,随着年龄的增长,你绝对会厌烦。况且你说你年龄也不小了,转岗一个非业务岗位绝对是正确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C. 为什么说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公告是事前登记而不是在公告前对信息的真假进行审核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深交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要求相关人员对此签署承诺,如果经审核发现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深交所将会作出相应的处理。
D.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证监会审核通常需要多长时间,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正常三个月。
具体流程:提交证监会核准,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上市公司聘请保荐人和律师配合公司编制申请材料,连同保荐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提交证监会审核。证监会自上市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二周左右会安排一次见面会,请上市公司的高管和证监会领导、业务处长及审核员沟通审核流程。见面会后当天或次日安排内部的审核会,就上市公司再融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向公司出具反馈意见。收到上市公司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后,一般在一周左右安排初审报告讨论会决定初审报告的主要内容。会后10天左右安排发审会,并对再融资进行最终的表决,一般15天后做出核准决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投向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产业的,证监会需要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E. 授信审查的定义是什么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
F. 上市公司信用贷款流程
1、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向贷款银行提交相关材料;
2、经审批同意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3、银行落实贷款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放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4、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按规定办理撤押手续。
企业贷款额度:10-200万贷款时间:1-3年
企业贷款要求:必须是注册于中国的中小企业,且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誉记录。
G. 菜鸟请教,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什么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是不是申请授信一般都涉及对外担保,所以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H. 请问银行的授信审批流程和用信审批流程具体有什么区别
1、企业要贷款,属于对公业务。
2、银行信贷审批中心对企业的资质审核一个额度→企业提供所需材料→经各个审批部门的审批→授信完成,授信层结束(有审批额度,授信期限等等信息)。
3、用信,在审批结束后,授信有效期内,可以办理相关的信贷业务(此业务必须是审批批复通过的业务)。
4、授信审批流程在授信有效期内只走一遍,每次做业务在未超过授信有效期和授信额度之前,办理业务直接到用信层就好。
5、用信流程一般不是很复杂,就是看看额度,合同,期限,利率对不对之类的,没有异常不会再用信卡你放不了款的。
6、授信是对企业资质的评价判断,授予我行的信用给你,简称贷款审批。
7、用信是企业已有我行对你的信用,使用我行的信用叫用信,简称额度使用。
(8)上市公司授信审查审批扩展阅读:
建设银行将授信审批等部门作为日常监督重点:
中国建设银行召开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会议要求,要加大对贪污受贿、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取私利、巧立名目变相收受好处等权力变现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对损公肥私、吃里扒外、损害国家和建行利益的行为绝不姑息纵容,对符合留置条件的果断依法采取措施,把派驻改革后查违纪、查腐败和查职务犯罪有效贯通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组织开展信贷、集中采购、基建工程等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活动,注重从信贷不良、信访举报、违规查处、审计发现、巡视巡察移交线索、法律被诉案件中寻找蛛丝马迹,提高发现问题能力。
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看住扶贫项目、扶贫贷款、扶贫援助,对敢动扶贫领域“奶酪”的,从严查处。
在严惩腐败的同时,协调、督促业务经营部门、资产保全部门、法律部门及时跟进,第一时间做好涉案业务风险排查、涉案资金追索、涉案资产查封扣押等工作,努力减少和避免资金损失,防止发生次生损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今年要紧抓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领域,聚焦各级机构负责人尤其是‘一把手’,将信贷经营、资产管理、市场交易、授信审批、大额采购、信息科技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员工,作为线索处置、巡视巡察、日常监督的关注重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朱克鹏表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授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建设银行:将授信审批等部门作为日常监督重点
I.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标题: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文号证监发[2005]120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 2005年11月22日
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审批行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
(一)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审查,切实防范相关信贷风险,并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据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1、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
5、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
(四)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管协作,加大对涉及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业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管协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加大对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违规担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中国银监会依法对相关机构及当事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执行。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三)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据《通知》中相关规定得知,信息要在用信前规定的报刊上披露,银行的要求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