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在上报上市材料时,其财务状况是否需要向证监会披露依据是什么谢谢
自然人没有财务状况可以披露……要披露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有无境外居留权,简历和任职情况,最关键的问题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信息。
这种问题是券商负责的,直接问券商就好了。
Ⅱ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哪个单位审查核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
二、证券资格的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提出申请上月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详见附件2);
(五)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六)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详见附件3);
(八)自上年末至提出申请上月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变动情况说明。
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协议复印件。
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情形,且自吸收合并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一年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九)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协议复印件;
(十)合并前吸收方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十一)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合并协议签署日合并各方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十二)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生合并行为上一年度吸收方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十三)自发生合并行为上年末至合并基准日上月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变动情况说明;
(十四)合并前吸收方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十五)发生合并行为上一年度吸收方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负责。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抽查工作底稿、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存续或者分立后存续,并且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资格继续有效。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备案表(详见附件4)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变更备案表(详见附件5);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协议复印件;
(三)合并、分立后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合并、分立后工商变更登记日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五)合并、分立后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六)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审计报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证券资格。
四、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备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回证券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详见附件6);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材料和证券资格证书后换发新的证券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主任会计师、股东或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证监会备案(详见附件7)。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或撤销分所,应当在分所工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有关情况(详见附件8)。
五、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备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9);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对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上述制度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五)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六)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七)上一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详见附件10);
(八)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六、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的监管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期间,应当持续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证券业务,并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详见附件11,一式2份)。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自整改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说明(一式2份)。未按规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或者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七)项条件情形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的,证券资格失效,应当在工商注销登记前交回证券资格证书。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证券资格证书后将终止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除被依法撤销、撤回资格的情形外,不再从事证券业务的,应当交回证券资格证书,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详见附件12,一式2份)。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材料和证券资格证书后将不再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
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配合。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证监会将给予特别关注:
(一)受到举报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证券业务,或者最近1年内未从事证券业务的;
(四)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五)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关系不协调,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六)高层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七)收费异常的;
(八)客户数量、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
(九)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接业务的;
(十一)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二)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十三)财政部、证监会认为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诚信档案,记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质量控制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并予以公布。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财政部、证监会可以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其整改;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并予以公告。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三)本通知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四)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交的有关附表和审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提交的有关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持有原证券资格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并应当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达到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条件。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备案表
5.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变更备案表
6.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7.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登记表
8.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备案表
9.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10.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11.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表
12.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
Ⅲ 拟上市公司必须保证其财务独立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财务独立主要是要求:(1)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设立其自身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决算;(2)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其自身的银行帐户,不得与其股东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帐户;(3)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得以任何形式战胜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或履行缴纳义务;(5)拟发行上市公司应独立对外签订合同;(6)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其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Ⅳ 拟上市公司IPO已经通过环保核查,在整个上市流程中算进行到哪一步了,离正式发行还差多少环节没进行
上市环保核查只是IPO申请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这个时候连IPO的正式申请还没提交证监会,离上市还很遥远。要经过申请、受理、反馈、初审、发审会、批准、发行、上市等环节。由于目前证监会已经基本不接收IPO的新的申请材料了,而且估计今年内都不会受理,所以这个过程就更漫长了。
Ⅳ ipo财务核查为什么要查资金流水
这个我有发言权,因为我的一个项目在这方面存在大量的问题,如果不通过核查资金流水较难去发现。主要还是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如果不进行资金流水的核查,很难发现账上的和对账单不相符的地方,有可能股东资金占用半年,在年末还款,而通过函证时发现不了的,实际上控股股东占用了半年的资金。另一方面存在企业以公司名义贷款借款转给控股股东用的情况,如果没有入账,核对流水也能发现。第三方面企业长期挂账的应收款,控股股东可能通过其他途径打入公司账户,这样就减少了应收账款,然后再通过其他途径转出去。第四方面多打钱给供应商再以客户的名义打款回来,通过银行流水可以发现账面记账明细同对方户名不相符。
Ⅵ 怎么在证监会网上找出财务造假上市公司
。。。。。这个要求有点高了,证监会是审批机构,这个是对方报材料他来批得,所以这个。。好像难度挺大的。你要是真的证据可以证明他造假,可以找经侦。
Ⅶ 如何核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比如,如何确定办公楼,厂房的产权是否真正属于上市公司
可以到房产登记处,查一查该处房产的所有者。还可以从公司财务帐上固定资产明细查是否有该笔帐务。双管齐下,我想不难查出真伪。
Ⅷ 什么是ipo财务核查
ipo财务核查 ,就是企业上市前的财务核查。
IPO财务审核五个必查事项:
1、上下游价格走势和毛利率
上下游价格走势是毛利率核查核心手段,我们要从上下游价格走势中判断毛利率走势,我们有几个在审项目最大的问题是毛利率异常,最大怀疑是少转成本;如果下游价格暴跌,上游价格微跌,毛利率只略有下滑,此时要非常小心采购成本是否全部入账,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公允。
证监会对新大地造假最大指控是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未能发现毛利率异常:
在审计新大地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过程中,大华所对新大地2009年主营业务毛利率进行了统计,并将统计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但未对毛利率巨幅波动(3月份为-104.24%,11月份为90.44%)做出审计结论,也未对异常波动的原因进行分析。
在审计新大地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过程中,在12月份毛利率与全年平均毛利率偏离度超过33%的情况下,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得出全年毛利率无异常波动的结论;且在审计当年应收账款过程中,也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未发现2011年12月新大地现金销售回款占当月销售回款43%的异常情形,也未对上述两项异常进一步查验。
我们在财务审核时要分月、分季核查毛利率是否正常,尤其关注四季度、一季度、12月份、1月份毛利率波动情况。
2、上下游、股东调档和走访
上下游核查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发现潜在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二是发现虚假交易;上下游核查主要有两个方式,一是工商调档,二是现场走访;媒体和做空机构发现财务造假最核心的调查方式也就这两招。
实践中我们发现通过工商调档,就能明显发现上下游存在疑似关联,绿大地虚假注册的35家上下游公司名字非常相近,再研究其注册时间、注册地点、办公地址、注册电话、注册联系人等更能发现上下游异常,排查关联方不但要关注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更要关注的是上游内部、下游内部以及上、下游内部存在的疑似关联。此外,要高度关注实际控制人用底层员工注册上下游公司问题,这些上下游公司没有股东、董、监、高身影,但有普通员工或离职员工身影,核查时要关注工资花名册和社保花名册。
现场走访上下游除了明察,还要暗访;我们发现发行人安排的上下游访谈效果往往很差,甚至连上下游停产多年都被隐瞒,媒体和做空机构之所以能轻而易已发现上下游问题与其间访谈效果有很大关系。
除了前十大供应商或客户必须走访之外,新增、异常的上下游都要关注,特别关注新注册公司成为新增大客户、大供应商情况,尤其是香港注册的公司。
3、资金流水
天能科技除了被指控没有核查招投标程序外,还被指控没有发现资金流水异常;最近一系列的财务舞弊案,如万福生科、天丰节能、海联讯、新大地,甚至包括之前的绿大地,都涉嫌资金流水造假,故在当前特定一个时期,要重点核查资金金流水。
一单一单核查看不出资金对倒,我们要从资金流水中发现既是收款人又是付款人的异常流转,从中发现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嫌疑,或者从金额相同、日期相同等多维视角发现资金循环交易,从A打到B,又从B打到C,资金进出的交易对手分别是A和C,但是通过关联方核查,发现A和C是同一控制人控制,这也是典型的资金对倒行为。
资金流水核查工作量非常大,因为发行人除了母公司,还有子公司、分公司等,一些企业除了在一个会计主体内进行资金对倒外,还通过母子、母分公司之间进行资金对倒,很多发行人都有几十个银行账户,就是在同一会计主体内不同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运作也很难被发现,尤其是存在现金结算、票据结算和POS机结算情况下,核查资金流水造假更是难上加难;但越是核查难度高,越是核查的重点。
4、函证和监盘
这是审计实质性测试最核心、最基础的方法,但多起财务造假案表明,会计师未能有效函证,甚至没有函证,如: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万福生科IPO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对万福生科2008年末、2009年末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也未执行恰当的替代审计程序。其中,银行存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虚构一个桃源县农信社银行账户的事实,万福生科2008年以该银行账户虚构资金发生额2.86亿元,其中包括虚构收入回款约1亿元;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2008年、2009年虚增收入的事实。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对万福生科2010年末和2011年6月30日的往来科目余额进行函证时,未对函证实施过程保持控制。中磊所审计工作底稿中部分询证函回函上的签章,并非被询证者本人的签章。上述程序缺陷,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2010年、2011年上半年虚增收入和采购的事实。
绿大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06年销售收入中包含通过绿大地交通银行3711银行账户核算的销售收入,交通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上述交易部分不存在。绿大地招股说明书披露,2006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为47,742,838.19元;其中,交通银行3711账户余额为32,295,131.74元。交通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2006年12月31日的3711账户余额为4,974,568.16元。经查,深圳鹏城没有向交通银行函证绿大地交通银行3711账户2006年12月31日的余额。
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未对所发出的询证函汇总并进行有效控制。大信所对天能科技实际控制的几家壳公司进行函证,回函的地址相近,时间是同一天,同一个邮局发出,信封的编号都是连续的。两家回函的公司不是一家公司,但是字迹一模一样。
天能科技、绿大地和万福生科审计失败案除了分析程序不到位之外,审计程序最大问题是函证程序缺失或没有有效控制函证;这提醒我们在当前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造假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投行必需单独或与会计师一起进行函证,除了函证余额,还要函证发生额;函证地址必须是对方的办公地址或注册地址,回函时要保留信封或快递存根。投行除了自己函证之外,还要对会计师的函证进行控制和审慎核查,函证的地址、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签字、快递编号都要十分关注。
之前一直争议的是投行到底要不要执行监盘程序,在当前投行职业会计化背景下,给自己加码就是给自己平安,会计师监盘了,我们尽可能跟着监盘或审慎复核盘点和监盘结果。
5、招投标程序
《每日经济新闻》通过招投标公开信息的查询,发生这三个市政工程“收入确认在前,招投标在后”的事实。
除了政府采购要履行招投标程序,国企大部分采购尤其是基建也要履行招投标程序,先有招投标,然后才有签约,最后才是发货和收款,尽管实务中存在“先上车、后买票”行为,但一旦发现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或企业内控规定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没有履行的,要作为财务核查一个关注事项;招投标程序不仅在销售和收款循环中要核查,采购和付款循环中也要核查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招投标程序;财务核查要“出其不意而致胜”,目前一些企业在虚构或提前确认收入时只注意到合同、出库单、银行回单的包装,没有招投标程序的包装,尤其是招投标程序信息公开的,包装难度非常高,这是一个很好的核查收入的切入口。
除了关注重大合同之外,还要关注合同是否有前置的招投标程序,如果是公开招票,要从网络上搜索中招投标信息以印证中标通知书的真实性,核实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是否一致。
Ⅸ 证监会什么情况下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立案调查
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证监会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立案调查,一是随机的对上市公司现场进行抽查,二是会派一些监管员在公司现场进行关注,风险跟踪报。三是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的专项检查,这是由会计部发起的,四是由于受理到投诉举报,然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之后,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证监会存在的目的就是通过多种途径发现并查处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
然后就是收到一些举报投诉之后,因为证监会所要管理的公司数量庞大,是十分耗费人力物力的,如果能够在公司内部得到一手的举报消息的话,这是十分可靠且有力的一种对付财务造假的手段,顺着举报者提供的线索,基本上能够精确的打击这些财务造假问题。
Ⅹ 拟上市企业如何进行财务规划
IPO财务规划具体可分为八个部分内容:
1、 选用会计政策的规划
选用会计政策是为CPA审计所关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SEC审核所关注的合法性和稳健性。中小企业在选用会计政策中的常见问题主要体现在:收入确认方法模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合规;长短期投资收益确认方法不合规(成本法或权益法滥用等);不同会计年度随意变更折旧方法和年限;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点滞后;借款费用资本化;人为操纵股权投资差额,无形产长期待摊费用年限;合并会计报表中特殊事项处理不当等。
2、 企业持续盈利规划
企业持续盈利规划中,有财务会计手段的,也有管理层的道德与法律风险层面的。在财务会计手段中,有会计政策的合理选择和运用;收益费用入账期间的合理选择;财务契约和购销合同的合理安排;关联关系人的合理交易安排;销售方式的合理安排。管理层可能存在的问题有:虚假的业绩考核需求;隐瞒具有风险的交易;实现不公平收益分配;确认不实的资产价值等。
3、 资本负债结构规划
资本负债结构的规划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相关联交所文件均有规定。比如:对外投资占净资产比例有50%限制;发行前一年末负债比例有70%限制;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比例有不高于20%限制等等。资本负债规划主要解决几个问题: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构成;股权结构的集中与分散;负债比例控制与期限的选择;负债风险与负债收益的控制等。在此需要提醒各位财务同行的是,一些低负债比例的公司也不一定能顺利通过发行审核。因为SEC会认为你不需要通过证券市场来融资。适度负债有利于约束代理人道德风险和减少代理成本、债权人可对当前所有者保持适度控制权。
4、 税收与政府补贴规划
税收与政府补贴规划方面,对于本地中小企业来说情况也许更为严重,特别是一些采用内外账方式的企业更需要面对税务处罚和调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购置发票缺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项。上市前依法补缴少纳税款并由税务局确认有违法行为。若地方政府出于各种原因,在企业实际缴税完成指标性任务后,规定可以不交或少交税,税务机关可不追缴。这种情况也需要税务机关确认没有税务违法行为。
5、 企业内部控制规划
企业内部控制规划是SEC审核时关注的重点。内部控制主要分为:融资控制、投资控制、费用控制、盈利控制、资金控制、分配控制。基本途径有:公司治理机制、职责授权控制、预算控制制度、业务程序控制、道德风险控制、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等。一般来说,内部控制有两种设计思路,其一为约束型与激励型财务控制;其二为集权型与分权型财务控制。我建议中小型企业以第一种为主,规模型企业可采取第二种。
6、 长期激励模式规划
长期激励模式规划实际上也属于财务规划内容,尽管很多人以为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围。股权激励有很多种成型案例可供参考,如佛山照明的“业绩股票”、中石化的“股票值”、长源电力的“股票期权”、吴忠仪表的“复合模式”、上海贝岭“虚拟股权”、奥盖的“MBO”、东方创业的“业绩单位”、中远发展的“经营者持股”、金地集团的“员工持股”等。不论激励方式如何,都需要作为财务问题来解决。
7、 关联交易处理规划
关联交易处理规划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具有关联关系之间发生的销售购买或服务行为,可用控制权和重大影响来届定。关联交易的正面影响反映在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降低交易成本,负面影响在于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税负回避、市场垄断等。由于关联交易存在过多的复杂性问题,有条件的企业最好能够完全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或尽量减少发生。
8、 避免同业竞争规划
避免同业竞争的财务规划方面,主要是合理选择控股股东,可让构成同业竞争的企业进入上市公司,不能让构成同业竞争的企业留在控股公司之下,尽量稀释控股公司在同业竞争企中的股份。除此之外对同业竞争的其他财务制约方法有:设立独立非执行董事、控股股东作出特别承诺、详尽全面的信息披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