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大股东在股权质押借款后,继续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外资银行是否接受这种业务
这个问题提的相当的好笑,每个公司碰到的问题不一样。每个公司的管理制度也不一样。一万个字的网络知道怎么可能回答这个问题。你到底是要问站在什么立场预防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银行的立场,社会的立场,小散的立场, 还是???
如果是银行的立场我只能粗略的说:
1.掌握公司的财务章
2.派驻财务经理对公司财务进行监控(主要监控银行资金流向)
3.成立项目小组,对上市公司所用贷款资金进行审核
4.建立完善的财务审查机制
5.贷款前要上市公司主要的大股东还有企业法人个人财产进行担保(单独为此笔业务进行担保)注:当企业破产清算不够归还银行贷款时,由大股东和企业法人的个人财产充填)
6.交易限制(就是所有与银行发生关系的业务只能通过本行办理)
我看你就是个垃圾!想问什么都搞不清楚,少在这里丢你爹娘的脸。什么国际,那摩根士丹利公司是吃屎的呀。美国在线是做白日梦的呀。如果说这些都是公司的话,那国外很多政府通过银行注资给要倒闭的企业又算怎么回事呀。这不是股权融资是什么呀!真搞不懂同样是人,差别咋就那么大。你是猪吧。而且我没有算错的话你应该还是头纯种猪吧。蠢猪,回你的猪圈去吧!
B. 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股票多久不能卖
首发原股东限售股指开始发行前原有股东限制流通的股份,一般限售期长达三年。所以大股东持有的股票要上市三年后才能卖。
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被称为“大股东和小非股东”。“大中小非股东”是指股权分置改革产生的限制性股份。
“小非流通股”是指持股低于5%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大非流通股”是指持股超过5%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
除了股权分置改革带来的限制性股票外,a股市场也因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而充斥着限制性股票。其中,新股发行限售股分为两种类型:原股东限售股和初始战略配股。

(2)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扩展阅读:
大多数股票的交易时间是:
交易时间4小时,分两个时段,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开始,投资人就可以下单,委托价格限于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价的加减百分之十,即在当日的涨跌停板之间。9:25前委托的单子,在上午9:25时撮合,得出的价格便是所谓“开盘价”。9:25到9:30之间委托的单子,在9:30才开始处理。
如果你委托的价格无法在当个交易日成交的话,隔一个交易日则必须重新挂单。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为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
C. 拥有51%的股份和第一大股东的区别
1、拥有51%以上股份的股东,属于绝对控股,拥有绝对的决策权,肯定是第一大股东。但是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大股东不一定是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能是第一大股东。
2、在绝对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东实际上丧失了投票权,无力监督也无心监督。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往往把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
3、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大股东的意见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
4、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股票占比大到足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重大事情的决策的股东。控股股东还分为绝对控股(占比超过50%)和相对控股(低于50%,但大于30%)。

(3)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扩展阅读: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D. 进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有什么权利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相关权利:
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
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直接索赔权
全名为对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赔权
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
优先权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提议召集权
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E. 上市公司大股东最大持股比例
大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股本总额4亿元以下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75%,股本总额4亿元以上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90%。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决定了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换句话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直接发生作用;同时,股权结构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反过来,股权结构也对外部治理机制产生间接作用。
F. 什么是掏空上市公司
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采用非法的手段,转移或占用公司的资产,造成公司实际资产与账面资产严重不符的违法行为。如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的募股资金,让上市公司为母公司巨额担保,贪污腐败就更不用说了。总之,到“掏空”的程度就是空壳公司,也就是资不抵债,一无所有了。
G. 掏空上市公司的五种手段是什么
在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主要有以下几种掏空方式:
1、大股东虚假出资。是指上市公司在设立或增资配股中,大股东名义上向上市公司投入了所认缴的资本或现金,但实际上实物资产或现金的产权并未交割至上市公司户头,而仍然保留在原来大股东的企业中。大股东虚假出资后,并没有对上市公司投入资产或者现金,但是却通过串通有关部门出具假出资证明,拥有对上市公司的股权。
2、利用关联交易进行掏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据统计,截至2006年6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149家上市公司的资金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占用金额327亿元。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占用的有87家,金额合计193亿元;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存在占用的为62家,金额合计135亿元。存在资金占用的149家上市公司中“ST公司”有60家,占用额合计137亿元
2)利用关联购销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关联购销转移上市公司资产的主要方式有: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材料或转让资产、低价向上市公司收购产品再以市价对外销售。
3)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借款或者进行信用担保。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于2005年12月对G太极的专项检查发现,G太极曾为控股股东太极集团有限公司3.6亿元借款提供担保。万家乐A在2002年至2005年间为大股东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1.64亿元的借款担保。猴王股份自上市之后就成了猴王集团的融资窗口,猴王集团可以直接以猴王股份的名义进行贷款,而且一贷就是3个亿,猴王股份的房屋、建筑物全部被猴王集团拿去抵押,而且猴王集团还占压猴王股份近8个亿资金。
3、利用重组进行掏空。并购重组本是优化上市公司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一种手段,应该说我国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并购重组是很正常的。然而,随着近几年来上市公司重组密度不断增大,虚假重组甚至恶意重组也开始大行其道。一些重组方不把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当做己任,而是利用资产重组来达到牟取暴利
4、操纵上市公司业绩获得再融资资格从而进行掏空。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证监会的配股或者增发要求,存在普遍的盈余管理行为。孙铮和王跃堂(2000)的研究结果表明,其操纵盈亏的动机直接源于监管部门的配股政策、特别处理政策和摘牌政策。
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不仅损害了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丧失经营能力,中小股民损失惨重,市场投资信心不足,投机风气盛行,严重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H. 为什么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有超51%的股份也会被收购
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行业萧条和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可以在对方公司的二级市场进行低价股票收购。从法律意义上讲,中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收购方式
任何进行收购的公司都必须在决策时充分考虑采用何种方式完成收购,斥同的收购方式不仅仪是支付方式的差别,而且与公司的自身财务、资本结句密切相关。
1.现金收购。现金收购是一种单纯的购买行为,它由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从而取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现金收购主要有两种方式:以现金购取资产和以现金购买股票。
2.用股票收购。股票收购是指公司不以现金为媒介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内,而是收购者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
3.承担债务式收购。在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资产和债务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方以承担被收购方全部或部分债务为条件,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和至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