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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期货条例十三条

发布时间: 2021-06-17 10:13:22

期货的”保证金制度“和”强行平仓”是怎么回事

1、30万是保证金
2、20万扣光了,期货公司会让你追加,在没追加前先从30万扣,但随时会强行平仓,决决决决决决决不会等到30万也扣光
3、20万扣光后,你就会面临强行平仓,但不是必须的。
4、只有不断续钱,保证账户不低于30万(假设仓单不变),就不会强平
5、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期货公司会监控的(但有一种情况可以全仓,就是账面浮动盈利较大时)

保证金制度(Margin System),也称押金制度,指清算所规定的达成期货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应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制度。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根据监管部门的批准,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市场的具体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 我国《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50万元。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经交易所同意,会员可用权利凭证质押交易保证金。
期货中的强行平仓有两种: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或自营会员)的强行平仓和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也叫强制平仓,又称被斩仓或被砍仓。依据强行平仓实施的主体不同,可将强行平仓分为交易所强行平仓和经纪公司强行平仓。

Ⅱ 香港证监会的监管目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是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涉及证券期货的条例已合并成为《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负责执行监管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法例,同时亦有责任促进及协助这些市场的发展。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法定规管目标是: 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 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 向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 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 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 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在实践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使命时,旨在确保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能够继续取得成功并向前迈进。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架构上划分成企业融资部、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法规执行部及市场监察部这四个营运部门。法律服务部及机构事务部则为证监会提供支援服务。

Ⅲ 刑法182条司法解释

刑法第182条规定的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第三十九条即是对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解释。
1、《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Ⅳ 最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哪一年修订的

您好
最新的期货条例是2005年左右修订的,不过我需要提醒您,现在私人建立的小型现货平台、小型投资平台很多,往往会叫你的交易系统奔溃,这样的平台投资风险巨大,作为理财师,我个人建议您尽早远离,做正规投资为好,比如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这是国家唯一批准的交易平台,真诚回答,希望您可以采纳!!

Ⅳ 期货从业人员可以开户炒股

期货从业人员是可以炒股的,但是证券从业人员是禁止股票交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5)期货条例十三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三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Ⅵ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成立的全国期货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二条 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职责第六条 教育和组织会员及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自律性规则,建立健全期货业诚信评价制度,进行诚信监督。第七条 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负责组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及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授权的其他专业资格胜任能力考试。第八条 监督、检查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对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给予纪律惩戒;向中国证监会反映和报告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状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参与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第十条 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第十一条 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第十二条 制定并实施期货业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期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三条 设立专项基金,为期货业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第十四条 负责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组织协调,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术水平。第十五条 收集、整理期货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推动会员按现代金融企业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促进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第十六条 组织会员对期货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参与有关期货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论证,对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议。第十七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活动,加强会员间沟通与交流,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第十九条 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期货业加入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对期货涉外业务进行自律性规范与管理。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会员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本章程;(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协会由会员、特别会员和联系会员组成。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地方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第二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入协会;其他与期货市场有关的法人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第二十五条 会员设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一)会员、特别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惩戒有听证、申诉的权利;(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规则;(二)执行协会的决议;(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四)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八)根据协会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九)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八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终止;(二)会员被依法撤销;(三)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四)会员退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六)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关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常设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四)根据证监会的提名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和专职副会长;(五)根据会长提名,选举或罢免兼职副会长;(六)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七)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八)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十)表彰、奖励、处分会员;(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特别会员为协会当然理事。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第三十四条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五条 会员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四)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严格自律;(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理事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形的,由会长提请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第三十六条 会员理事选派的理事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会员理事的总经理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二)具有良好的期货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期货实践经验;(三)热心为行业服务,在期货或相关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四)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协会的纪律惩戒;(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理事代表发生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情形的,会员理事应当变更理事代表。在变更之前,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会员理事变更理事代表的,变更后的理事代表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会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开展活动。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为专职。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第四十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期货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二)期货业相关工作经历三年以上;(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四)热爱协会工作;(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一)主持会员大会;(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三)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五)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方案;(七)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专职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第四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三)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是:(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条 会费收取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拟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第五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五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章程中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等数字含本数。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20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Ⅶ 谁知道珠江期货2009年违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2009]5号
【时间:2009年04月13日】 【来源:广东局】 【字号:大 中 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

[2009]5号

珠江期货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期货公司盘中透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函》(期函字〔2008〕300号)的要求,我局于2008年12月15日至17日对你公司盘中透支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抽查部分客户数据,发现你公司于2008年10-12月为客户提供盘中透支。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本次盘中透支检查中,你公司未能按照我局要求,及时在你公司自查报告中如实报告有关盘中透支问题,违反了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在我局下发《关于格林期货涉嫌违法违规有关情况的通报》(广东证监〔2008〕128号)后,你公司仍发生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我局已于2008年12月31日向你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广东证监函〔2008〕913号),要求你公司进行整改,杜绝各种形式的盘中透支行为,并责令你公司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限制开发新客户的行政监管措施,为期三个月。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九年四月九日

http://www.csrc.gov.cn/n575458/n870586/n1335280/11139950.html

Ⅷ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每月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职责。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及其检查情况,并重点就防范利益冲突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未取得规定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或者任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针对具体情况,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二)高级管理人员缺位或者业务部门人员低于规定要求;
(三)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机制;
(六)未有效执行防范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机制且处置失当,导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事件;
(七)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八)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出现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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