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炒期货代客理财是不是违法的呢
这不算违法
实现约定好权益和风险的分配就行
2. 以别人的名义炒期货 有无触犯法律
这样触犯了法律。
①在法律上,期货开户是实名制,交易账户由合同上的开户人承担责任。
②在法律上,合同上的名义开户人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③如果这个交易账户或合同出了问题,开户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3. 代炒期货是否合法
代炒期货是不合法的。
根据《证券法》,代客理财必须具备投资咨询资格和资产管理资格,
暂时没有开通个人代客理财的许可,
而具备以上两项资质的投资公司则需要注册资金5000万以上。
因为个人没有资质代客理财,一旦发生亏损,双方出现利益纠纷,法律层面将保障资金方利益,所以代客理财或代炒期货,请谨慎。
4. 私人倒卖黄金违法吗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倒卖黄金罪,但是如果是走私黄金就构成走私贵金属罪,如果经营手续不全,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1、走私贵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
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其他贵重金属,在这里是指除黄金、白银之外的诸如铂、铱、锇、钌、铑、钛、钯等为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
2、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4)代炒期货金银违法吗扩展阅读:
合法的黄金交易
目前,我国合法的黄金市场的交易主要有两种,即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
黄金现货主要是指金块 (砖)、金锭、金条和金币。私人或采金企业对新开采出来的黄金交易,大都是实物交易,客户购入的黄金可自行贮藏和转移,也可委托金商代为保管。现货交易一般是在成交后即行交割或在二日内完成交割。
黄金现货交易的价格较为特殊,在黄金市场上分为定价交易和报价交易两种。
定价交易的特点是给客户提供单一交易价,即无买卖差价。按照单一交易价,客户均可自由买卖,金商只收取少量佣金。报价交易则是有买卖价之分。定价交易只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短则一分钟,长则一个小时,视市场客户的供求情况而定。世界上其他黄金市场的金价都是参照伦敦市场的定价水平,再根据本市场的供求状况而定。
黄金期货交易是在成交后不立即交割,而由交易双方先签定合同,交付押金,在预定的日期再行交割。
5. 私人囤积黄金违法吗
私人囤积黄金不是违法行为,但是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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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6. 在国内炒现货黄金违法吗会被抓吗
现货黄金是合法的,不过得需去正规平台即可。
拥有合法现货黄金交易资质的交易商一般都会受政府主管部门、交易所、同业行会的监管。国内做现货黄金的交易,一般都是通过香港的交易商来进行委托,想查询交易商是否拥有进行现货黄金交易的资质,可以登陆香港金银业贸易场进行查询。
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的会员大多拥有雄厚的资金以及良好的声誉,会员单位如有违规操作等行为,将受到金银业贸易场的严厉处理。金道贵金属为香港金银业贸易场之认可电子交易行员(行员编号74号),持有AA类别市场交易有效营业牌照,金道贵金属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宗旨,向投资者提供优质的黄金白银网上交易服务。
在国内,有些投资咨询公司或者代理公司违法吸纳投资者资金,进行现货黄金的外围对赌交易,即客户资金并非进入香港交易商的账号,而是通过开设私人账号、投资咨询公司账号吸纳客户资金进行场外的对赌交。
其交易软件、交易平台并非连入现货黄金交易所,其接收的黄金行情与真实行情有较大差异,不少公司通过不真实的软件平台进行黄金行情的操控,从而达到牟利的目的。
7. 非法经营金银期货代理商是否犯罪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定的,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轻重和具体的性质。
以下重点对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问题进行分析。
(一)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那么,地下黄金期货交易的欺诈行为能否归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并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从犯罪客体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称之为“地下”,就在于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违反了有关组织经营期货交易的行政许可制度,侵犯了黄金期货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罪状表述。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采取各种欺诈方法骗取投资客户资金,这种欺诈交易行为无疑也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应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实践中,多数地下黄金期货交易市场以境外交易机构境内代理为幌子,要求投资者以外币形式存入保证金或汇入资金,从而担任“地下钱庄”的角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有人主张,对地下金融期货交易案件的处理可以从违反国家对于外汇管理角度入手,认定地下金融期货交易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⑶
不过,应当看到,《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规定是立法机关追求大一统刑法典的无奈选择。可以说,非法经营罪本来是为了瓦解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而设立,结果却变异为一个新的口袋罪。根据现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有十几种行为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的饲料,非法经营食盐业务,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决更是在司法解释之外扩张了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如果一个罪名被指斥为“口袋罪”,可以囊括违法性质不同的行为,那就意味着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保障人权的冲突。由于各类行为方式差别往往较大,危害性也不同,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与其它形态迥异的非法经营行为合用一个量刑标准,显得罪刑不相适应,同时,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无单位犯罪规定,但实践中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多是单位,如果仅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则显然比较勉强,并使相关单位逃脱罪责。
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将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新的罪名加以规制。许多国家对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相当重视,所设定的期货交易欺诈犯罪类型有很多种,包括场外交易、私下对冲、交叉交易、办公室交易前台交易、连续交易和滚动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实报告和记录、欺诈性误导交易、“强行平仓”骗取资金、巧禁止令、制造设施故障、虚拟交易等。⑷与国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对诸如私下对冲等期货交易欺诈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借鉴国外刑事立法,建议在我国刑法中新增设一个“期货交易欺诈”的罪名,其罪状可表述为“在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期货投资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删除《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将这些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所列的其他欺诈行为类型、以及私下对冲行为都归列入本罪的范围。设立期货交易欺诈罪之后,就可以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中的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分离出来,避免非法经营罪进一步“口袋化”。
(二)有关诈骗类犯罪的定性
实践中,地下炒金公司或个人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在其招揽客户、业务开展中往往存在种种欺诈因素,如虚构己方系外盘代理的身份,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收益等。尽管司法机关大多将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但并不能否定将其认定为诈骗类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包括期货交易欺诈行为,其与诈骗类犯罪在行为手段上都是“欺骗”性质。然而,地下金融期货交易存在欺诈因素与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仅仅因为行为具有欺诈因素就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对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领域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欺诈标准。在上述领域中,重点保护财产权的诈骗罪范围呈现出不断缩小的状态,即“生活与刑法同在、市场进诈骗退、投资抵触刑罚、有投机无诈骗”。⑸尤其是在投资领域,为了让投资市场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对欺诈行为的容忍度较高,对财产权实行弱保护,诈骗罪的适用范围相对萎缩;对于这种谋求超高回报的投机行为,法律更是不应注重保护其财产权,因为,既然参与者认识到了欺诈风险,在自身财产受损时,就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然而,这并不等于放弃交易秩序和市场规则的刑法保护,“地下炒金”属于法外投机,参与者被骗,对组织者虽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但必须针对其对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予以刑事惩治。
因此,对于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来说,认定其构成诈骗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并非在于其行为方式,而在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在诈骗类犯罪中,诈骗罪的单一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分别为金融市场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体则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则为市场经济秩序。究竟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行为认定为何罪,就要对刑法所重点保护的客体作出具体判断:(1)如果行为人没有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只是个人假借投资黄金期货的名义,骗取特定被害人的钱财,此种行为局限于生活领域,与黄金期货市场交易并无直接或间接联系,也未产生扰乱正常黄金期货市场秩序的影响,则刑法所保护的只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因而应认定为诈骗罪。(2)如果行为人在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采取虚构网络交易平台等欺诈手段,骗取投资客户的钱款,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此时,行为人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和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3)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意图非法占有,利用虚假的期货交易经纪人员、工作人员身份或虚构期货交易网络平台,在正规期货市场之外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而投资人对此欺诈手法和虚拟规则并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认识,且抱着“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机意图参与其中,与庄家对赌,形成互动。此时,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不再是投资客户的财产权,而是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对该类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类犯罪。
8. 找人代炒期货,赔了,可以维权吗
没有签协议,就完了,谁让你给人密码和账号!
9. 理财公司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炒期货违法吗
也称不上违法。期货公司是不做单的。但是,有些理财公司,还是受客户委托的。要是找到好的操盘手,应该是不错的。找到有信用的操盘手,我感觉还是很好的事情的。
10. 非职业操盘手帮人炒期货违法吗
没什么违法或合法的,因为国内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受别人委托自己操盘,这种模式在国内金融市场已经很久了,模式也越来越成熟,股票市场期货市场都有,自己的操盘交易水平才是关键中的关键,操盘手的使命就是帮客户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