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期货亏损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期货只有手续费,没有税。手续费是在交易同时划转掉的,与是否亏损无关。不过由于其双向交易和当日交易的特点,一般的手续费对与亏损并不造成任何影响,关键还是要抓住趋势,不要被盘中的波动左右了你的判断
Ⅱ 资产损失怎样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哪些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法定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应如何申报?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及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并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哪些资产损失应进行清单申报?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四、专项申报需报送哪些资料?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并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专项申报资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五、专项申报资料要求申报的资料较多,如果纳税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如何办理?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六、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应如何进行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七、纳税人已进行纳税申报,后又发现资产损失有漏报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已进行纳税申报,后又发现有资产损失漏报,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0日前),可进行更正申报;汇算清缴结束后发现的,可进行补充申报。
Ⅲ 企业发生的诉讼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因诉讼引起的财产损失,不属于可以直接扣除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3)期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扩展阅读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七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Ⅳ 企业投资期货亏损该如何入账 ,计算所得税时能否剔除
1、企业投资期货亏损,不可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如果该期货没有被指定为套期保值工具的,就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Ⅳ 期货交易亏损造成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要,所有的损失类扣除项,需要经过税局确认后才能在税前扣除。而且可能是需要出具专项报告的。
Ⅵ 企业期货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这个是不可以的,从专业的的角度回答你的问题。其实,做套保更需要专业,关于企业操作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咨询。
Ⅶ 投资损失在所得税前能扣除吗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根据通知,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5类情形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5类情形包括:一是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是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是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是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通知同时明确,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6个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是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是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是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是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规定,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贷款方面,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12个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固定资产和存货方面,根据通知,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知还明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Ⅷ 资产损失怎样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这就给资产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所称资产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给出了范围,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什么情况下企业发的资产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怎样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发生损失的确认与扣除年度
根据25号公告规定,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方可进行确认,什么是实际发生?如果是实物资产,发生损失时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容易确认;对货币性资产和投资损失的确认,就会有一定难度,对此,25号公告第三章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做了详细规定,这就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具有职业判断能力。当你准备确认损失前,先要熟悉这一章规定内容,“对号入座”,只有满足条件,方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因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称作实际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条件的损失称作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就说明确认损失的基本条件一是实际发生,二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对那些潜在的,无法确认的损失没必要确认,也不应当确认损失。假如企业发生了实际资产损失,当年未进行确认扣除,也可以在以后年度通过“专项申报”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为五年,特殊情况,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大家细心阅读25号公告就会发现“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如果你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满足25号公告第三章规定条件时再在这个年度进行申报扣除,不能追补扣除。特别提示,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这项规定与以前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但取消了税务机关层层审批,还在申报期限上也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这里特别要向纳税人提示的是:在申报前对资产损失的类型要进行区分,即根据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清单申报,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了。清单申报只有以下五项:(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此之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这一点,笔者还要强调按25号公告第三章的规定要件“对号入座”,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三、注意事项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前前后后历经三次修改,先是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然后是国税发[2009]88号文件,25号公告是第一年实施。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都是第一次尝试,难免会出现一些具体问题,这里给大家说一下几个需要更新的理念。
1、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权,也不再划分金额的大小,只是需要纳税人自行判定,属于实际资产损失时采取“清单申报”;法定资产损失采取“专项申报”并且都是在汇算清缴期一并申报。
2、改变了“永久性损失”和“数额较大”需要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的要求,纳税人只需要在申报时提供“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涉及清单式申报时,要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3、25号公告对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有特殊要求,如果涉及的纳税人,在申报损失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