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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保险加期货缺点

发布时间: 2021-06-11 19:44:22

1. 保险+期货,这个保险不是扯蛋吗

保资的用途是有明确规定的,详情可查看保险法106条。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的作用并不是收益,哪怕作用于养老或者教育规划的万能险或投连险。最多抵御一下通胀的压力,达到转款专用的效果。保险只是一个资产配置,靠买保险赚大钱是骗人的。

2. 保险行业有那些优缺点

保险与银行比的优劣
银行 优势: 1、存取灵活 2、有比较稳定的利息(理论上必须按照5年定存然后再转存,否则将比不过CPI) 3、相对安全(比基金,股票、期货而言),但是一旦出现什么紧急情况容易被封存,
劣势: 1、就是因为太灵活了所以很难实现最终的理财目标尤其是中长期理财目标(比如孩子教育金、养老金等可能会被特殊情况挪用—— 生意上、购车、购房、朋友急用等等)
2、定期存款一旦不到期取出来则利息按照活期利率,在目前这种CPI 这么高的情况下存在银行的钱存在慢性缩水—— 购买力在下降。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存在银行的钱可能会被封存(被起诉,被公检法查处时,经济纠纷时,甚至离婚时,甚至可能被黑客攻击(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保险 劣势 1、存钱方便,取钱不方便 ,退保甚至会有很大的损失
2、保险条款读不懂,担心到时候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带病投保,尤其购买医疗大病保险)保险公司甚至解除约定还不退保费。
3、领取时限较长一般要到20年乃至40年以后在领取。
优势1、专款专用 强制储蓄 完成中长期理财规划(教育金,养老金,返还型大病)在理财的同时兼顾着风险的管理,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避免由于个人的意外疾病风险而影响到家人 的生活品质改变。
2、分红型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但是这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本金+时间+利率+持续度的基础上)同时通过保险的复利计息的方式来实现保值增值功能
3、保障资金安全(真正实现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的分离)是21世纪每个企业家要关注的重点。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险的防火墙功能。
4、真正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全,按照保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可以干扰受益人领取保险理赔金。这是不被冻结的资金
5、方便及时的现金流—— 为有钱人提供低息(甚至是无息)贷款。只要前期在保险上存了足够多的保费,那么在你急用的时候再会给你一笔现金流贷款。
6、实现避税功能,真正可以实现财富的传承,让富及三代可以实现。
7、最重要的保障功能(生、老、病、死、残)一旦发生可以获得一笔不菲的理赔金,尽管谁也不想拿,但是拿着总比什么没有了要强。

3. 保险有什么风险与不足

1.保险方案多是长期计划,这既是保险的优点,也是保险的缺点。之所以说是优点,是因为长期的财务方案可以让投保人在财务上有一个长远的规划、保障和自律行为。之所以说是缺点,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无法按事先所做的长期财务计划实施,并且由于时过境迁的一些原因,一些人会无法实施原保单的储蓄或投资计划,这便意味着损失,甚至可能是不小的损失。这是购买保险的最大风险。许多人就是因为不理解这一点,因此抱怨保险公司诈骗,大骂保险代理员欺诈。而在这一点上,保险代理员一定要跟客户讲清楚,这样才是比较规范的做法。遗憾的是,基于利益的关系,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员虽然通常会提及这一点,但却并不会特别严肃地强调这一点。这就会使一些客户似乎明白却又没有认真对待,从而付出一些代价。因此,投保人在考虑长期的保险储蓄或投资计划时,一定要考虑自己收入的长期稳定性及财务的自由程度。

此外,在程序管理上,成交一宗保单通常并不是简单而高效的,这就导致了保单的短期成本高。保单成交后即属长期简单运作。所以,从长期来看,成交后的保单平均运作成本,经长期平均化分摊后,又是比较低的。正由于此,属于储蓄类或资金投资类的保单,若在短期内断保,损失就比较大;时间越长,损失越小,并逐渐趋向获利状态。储蓄保险若能够满期,一般有不低于银行定期利率的回报。所以,投保人应当明白,要是长期的储蓄保险的年回报率不及银行的年利息率,除非保险公司让投保人享受额外的保险好处,不然,就是保险公司管理不理想,或是保单产品设计不好,或是相关的资金运作出了特别的问题(这是任何保险公司都有可能发生的情况)。究竟这些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有多高,则需依据具体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来判断。2.越是生活贫困的人,越是需要生活的保障,越是需要保险,但却越交不起保费。一般生活贫困的人因交不起保费而远离保险,而保险代理员一般也不愿把时间和精力花在这部分人身上。这种现象是许多人都心知肚明的。由此亦可见,在商品化的社会中,存在一种可能性,那就是使贫者相对贫困,除非有政府给予扶贫。

3.保险种类日益多样化与细化。这既有利又有弊。有利的方面是,保险公司能为人们提供更多的选择。不足之处是,即使这样,投保人也很难能够拥有完整的保障。因为一套完整的、足够细化的保险保障,其保费不菲。而若过分强调买全各种保险,有时又显得并不经济。这时,就会有一些投保人既花钱买了保险,却又可能未能如愿拥有足够而完整的保险保障,甚至可能出现最为遗憾的情况,那就是投保人在未买某项保险方面发生了意外。尽管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只好退而求其次,分主次建立一个较好、较完整的保险保障。在这里,大家还必须知道保险业的一个公开秘密,就是统计学中的“大数定理”,这个定理揭示了一个规律:在足够多的样本的情况下,某个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可靠性是可预测的,比如保险中的死亡概率、伤残概率、某类疾病概率、住院概率等。在这当中,还有一个常被人们忽视的是,一个人在长期生活中发生变故或经济变化的概率很高。这就意味着长期的保单计划被中断的可能性不低。若发生此种情况,通常投保人客户会遭受损失,但保险公司却不会遭受损失,反而会受益。这取决于保单的设计情况。由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计划是由精算师经严格测算而设计的,所以在一般不发生错误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总体上会处于只赢不输的商业格局中。所以,当投保人要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关键的“长期性”对自己的财务安排带来的影响。也正是由于这个“长期性”,使不少投保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不过,现在由于商业保险竞争激烈等原因,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推出了相对较短缴费期的险种,这对于投保人来说是有利的。一般来说,一个保险方案的保费缴费期越短、方案越灵活,则对投保人而言就会越有利。

另外,储蓄保险或投资保险的回报率是否能够战胜通货膨胀率,这是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不是太容易,通常取决于国家政治、经济和金融政策的稳定性。一般来讲,储蓄类保险的保值效果不是太好,资金投资类的保险在保值效果方面好些。

再有,如果一份保单所提供的保险价值极低,且储蓄资金的回报率又低于银行相应的定期储蓄利息率,那么,这个保险方案就没有什么价值,因为它并没有补偿投保人长期履行缴费的损失及可能发生保单断保的风险。

4. 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的优缺点

保险经纪公司是最近新兴的一个概念,它的成立需要经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而且最低注册资本要求5000万。

经纪公司相当于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合作,给客户定制保险方案,推荐产品。它们的业务涉及范围很广:人身险、车险、财产险等,保险公司有的业务它们都有。

想知道哪家保险公司好的可以戳链接直接查看公司排名:《中国保险公司排名前十,都有哪几家? 》

它们和保险公司的最大的区别就是自己不生产保险,但是可以参与设计保险产品!通常情况下,它们和很多家保险公司合作,以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

而且保险经纪公司主推的产品就是合作公司的主打产品,它们比保险公司更具有优势的是有保单托管和保单理赔服务。

从业务员销售层面来看

我原本也是加入保险公司的,学习的基础知识,还是很不错的,可以有个平台打磨一下自己,但是如果是个想要走专业化路线的人群,学到一定程度就会觉得,单一公司的培训不外乎,还是那么些个内容。

而保险经纪,本身销售的产品就多,还需要了解各种各样的销售技能,甚至还能学到基础核保知识,解读体检报告,保险法律相关知识,以及法商,保险理赔等,更像是一个培养全能的保险销售者的平台 。当然,前提也要自己愿意学 。


5. 保险公司的优缺点

保险与银行比的优劣
银行 优势: 1、存取灵活 2、有比较稳定的利息(理论上必须按照5年定存然后再转存,否则将比不过CPI) 3、相对安全(比基金,股票、期货而言),但是一旦出现什么紧急情况容易被封存,
劣势: 1、就是因为太灵活了所以很难实现最终的理财目标尤其是中长期理财目标(比如孩子教育金、养老金等可能会被特殊情况挪用—— 生意上、购车、购房、朋友急用等等)
2、定期存款一旦不到期取出来则利息按照活期利率,在目前这种CPI 这么高的情况下存在银行的钱存在慢性缩水—— 购买力在下降。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存在银行的钱可能会被封存(被起诉,被公检法查处时,经济纠纷时,甚至离婚时,甚至可能被黑客攻击(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保险 劣势 1、存钱方便,取钱不方便 ,退保甚至会有很大的损失
2、保险条款读不懂,担心到时候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带病投保,尤其购买医疗大病保险)保险公司甚至解除约定还不退保费。
3、领取时限较长一般要到20年乃至40年以后在领取。
优势1、专款专用 强制储蓄 完成中长期理财规划(教育金,养老金,返还型大病)在理财的同时兼顾着风险的管理,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避免由于个人的意外疾病风险而影响到家人 的生活品质改变。
2、分红型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但是这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本金+时间+利率+持续度的基础上)同时通过保险的复利计息的方式来实现保值增值功能
3、保障资金安全(真正实现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的分离)是21世纪每个企业家要关注的重点。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险的防火墙功能。
4、真正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全,按照保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可以干扰受益人领取保险理赔金。这是不被冻结的资金
5、方便及时的现金流—— 为有钱人提供低息(甚至是无息)贷款。只要前期在保险上存了足够多的保费,那么在你急用的时候再会给你一笔现金流贷款。
6、实现避税功能,真正可以实现财富的传承,让富及三代可以实现。
7、最重要的保障功能(生、老、病、死、残)一旦发生可以获得一笔不菲的理赔金,尽管谁也不想拿,但是拿着总比什么没有了要强。

6. 详谈保险理财优缺点

现如今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手里剩余闲钱多了,不少理财意识好的人群开始纷纷寻求新兴的金融工具进行投资理财了,一时之间,各大投资理财工具兴起,但一直深受人们关注的是保险理财产品,尤其是近期各类理财产品收益萎靡不振。因此理财型保险借机上位,成为广大投资者宠爱的对象。

详谈保险理财优缺点

在近年来,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很多人在股市或别的理财渠道理财资金受到了影响,所以如今很多人都纷纷把目光投向了稳定的保险理财,在投保前,人们可以先了解下保险理财的优缺点,以助于有效投保。

保险理财的缺点:

1、保险理财的投资期长,回报期长,流动性差。期限过长,投资收益很难在短期内体现出来,并且资金变现能力弱,容易影响到投资的流动性。从投资理财角度上说,并不是最合适的理财产品。

2、额度有限,有“噱头”嫌疑。

3、保险理财资金投向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差。

保险理财的优点:

1、丰厚的投资回报和安全性

与普通的投资相比,保险理财是低投入高保障,例如普通投资是投入100元赚取1元的买卖,而保险却是投入1元赚取100元的投资。普通的投资遵循“高收益、高风险”的规律,而保险理财投资却非常的安全。国家对保险公司严格的监管和对保险资金运用严格的监控,把投资的风险降到很低。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2、建立一项应急储备金

保险理财的保险费,具有现金价值,表面上是交给了保险公司,实质上是“储蓄”在保险公司里,投保人随时可以动用,这笔资金,积少成多,当投保人遭遇经济困难时,可以动用这笔资金,以渡困境。

3、保单不被冻结且不受债务人索债

当企业破产时,股票、债券、存款等都会被冻结,唯有保单不被冻结。另外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收益来偿还债务。这也是保险投资与其它投资大不相同的地方。

4、保险保障与理财兼具

保险理财还有一大优点即是在于其产品设计本身,具有保险功能的同时,也能投资理财、创造收益。而且投资门槛低,无募集期的特点。

以上便是保险理财的优缺点介绍,保险理财既具有优点又存在一些缺点。它可以在具备保险功能的同时帮消费者创造收益,但保险理财的投资期较长,因此流动性较差,无法满足消费者对资金的流动需求。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之理财前,一定要仔细考虑清楚,避免买过之后又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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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人们投资理财的方式有很多,除了常见的:储蓄、股票、债券、房地产等,很多人会利用保险理财,来到达保障与投资的目的。但是,大部分人对于保险的认识还停留在保障上,对于其理财的作用其实并不了解。下面我就通过本文来为大家介绍保险理财的作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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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概念出炉 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05年我国的保险业全球排名第11,目前全球排名第2。追求做大做强的目标已经成为历史,提升品质,成熟稳健将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新方向。”针对保险法修改草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于海纯如此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说,保险法的不断完善是我国保险业稳健发展的内在保障,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将紧跟市场形势变化,对长期困扰保险市场的顽疾加大处治力度。另外,“犹豫期”“保险消费者”等不少新的提法也呈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10月14日上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修订原则上进一步放松管制,完善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对人身保险、财产险、资金运用、监管处罚等方面的法条进行了修改。 剑指市场主体违法成本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飞对记者说,此次修改是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第一次修改在2002年,当时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做了一次小范围的修改,重点放在了与世贸规则不统一的保险事业条款上。第二次修改在2009年,修改力度较大,重点集中在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上,以保险合同为重点修改对象。“2015年这次,主要集中在保险事业监督条款的修改上,保险合同法律条文的修改也有亮点。” 长期从事保险业法律诉讼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滨认为,此次保险法的修订意义重大。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中国的保险事业近几年发展迅猛。目前我国保险资产规模已突破十万亿。全国保险业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已近200家。但长期以来,保险市场在做大做强思路的影响下,以保费论英雄,导致一些中小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的收入,在产品营销上不择手段,造成了保险行业发展中的销售误导、理赔难、信息泄露等诸多问题,给保险市场带来了严重的信用危机。 李滨所反映的问题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均有相应的体现。征求意见稿指出,“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修改。 有媒体评论指出,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于海纯看来,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也是中国保险市场积极与国际接轨的一个信号。在全球性的消费者保护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中国的保险立法也在不断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加大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一个备受关注的亮点是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 在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中明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 不少业内专家表示,犹豫期法条的增加,是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立法方面的进步,有利于消费者对保险产品详细了解之后做出更为理性的选择。 然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李滨却提出了相反意见。“我个人认为犹豫期入法之后,可能会对保险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影响。”李滨对记者说,法律赋予保险消费者以犹豫期的前提是相信消费者应该能够“吃透”所购买保险产品,并且要求消费者在犹豫期内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将意味着消费者对保险合同完全认可”。然而在实践中,很多消费者拿到保险合同之后并不注意解读产品信息,或者受到销售误导,往往在搁置一两年后,到第二个缴费期时才发现问题,想反悔却为时已晚。 李滨说:“犹豫期的设定前提,不仅需要投保人及时了解合同内容,同时更需要市场主体讲规则、讲诚信。有待于整个保险市场的水平的提高。” “犹豫期的执行效果可能差一些,但是这个制度是必须有的。”于海纯认为,犹豫期的入法顺应了保险业发展的大势,存在的问题可以进一步探讨。 对于犹豫期法条,于海纯提出了一些建议。“签收保险单和合同成立还不是一回事。”于海纯指出,征求意见稿显示,“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然而实际应用中,签收保单的时间和合同成立时间并不等同。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里,约定一个合同成立的时间,例如“保费交足之日起,合同成立”。这会导致消费者因为拖欠一部分保费,致使合同无法成立。从而,犹豫期无从算起。 另外,“保险消费者概念的提出,又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大亮点。”于海纯对记者说,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学术界已研究、讨论许久。2014国务院发布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意见》以及保监会的很多文件对此概念都有过引用,现在将其列入保险法的条文,是“事理之当然”。 “但这并不代表当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海纯说,“上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就提出了建议,明确把保险消费者列入消法的范围。但由于保险消费者并不是一般性的消费者,界定问题、细节问题比较复杂,因此立法机构并没有通过我们的意见。概念提出了,怎么保护还有待探讨。” 放松管制利好中小险企 记者注意到,此次保险法修改中,一个明显的趋向是对市场主体的管制放松。征求意见稿首条明确提出要“放松管制,改革创新,释放市场发展动力。”其中,放松业务管制方面主要涉及两项新规,“首先,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其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在李滨看来,放松管制,有助于推动整个保险业的发展。目前,对于大量涌入保险市场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商业信誉难以与中国人寿、等大型保险公司匹敌。从而需要转向保费较高,保障相对较低的保险产品作为主营业务,例如,年金保险。但制度上的樊篱给保险企业产品结构的转向带来很多阻碍。此次保险法的修改,从法律上认可了这种业务结构方面的变化,疏通了企业发展的渠道。 “保险企业还面临着资金的保值和增值的问题。”李滨认为,当大量资金进入之后,保险公司将对投资需求愈加强烈,但保险法对于投资渠道的限制较多,一些企业因为繁琐的手续、过多的费用,导致运营不畅,利润减少。此次修法中明确提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将极大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促使保险企业运营良性循环。 与此同时,一些保险业专家对征求意见稿中放松管制的倾向表示担忧。于海纯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放松管制的修改方向,确实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留出了很大的发展空间。这意味着在实践操作中,重大股权投资形式不再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不仅大大节省了审批程序,也体现了国家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任。 然而,一些重大的股权投资,例如海外投资,由于涉及金额巨大,一旦监管不到位,将会使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海纯说:“在这些方面,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专门指出,重大股权投资时是否还需要国务院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监管趋严 险企违法成本提高 在放松管制之外,此次保险法修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财产险理赔难为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百二十四条中首次提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行为”。对应第一百七十九条中明确,“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的处罚是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此项法条的增加,大大加强了处罚力度,有利于纠正乱象。”李滨说,针对财产险理赔难问题的治理,现行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给出过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但仔细解读就能发现,在这则法条中,并没有明确授予监管部门处罚权。这就导致财产保险公司明明知道违反规定,却又往往利用拖赔的方式,迫使被保险人接受不合理的赔付,从中谋取暴力。另一方面,一些保险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有权利要求赔付,也不清楚由哪家监管机构应该对违规、违法的保险机构进行处罚。致使财产险理赔难问题长久难以解决。” “除非事故较大或者有媒体聚焦,保险公司才有可能较好地履行先行赔付的义务。”李滨说,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后,中国人保天津分部在事发的第4天就支付了2000万元。但目前他代理的一宗木材加工厂的理赔案件,由于案件影响力较小,人保的先行支付金额迟迟不能到位。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在很多保险纠纷案件中,投保人往往会被迫接受保险公司开出的不公平的理赔额度。另一方面,投保人即便胜诉,保险公司的赔付也仅限于应该给付的理赔款。 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律师费和误工期间的经济损失很大。而保险公司自有专业的法务团队,保险理赔款诉前给付和诉后给付并没有什么差别。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突出。”李滨说,“这次保险法就明确了,保险公司不依法履行法定的义务或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监管部门就可以进行处罚了,这对于众多保险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好事。”“罚款几十万对于一些经营较好的保险企业来说并不算什么,但是保险公司给消费者赔付两万块钱就是很大的事情。”于海纯认为,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主体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时,亦需对消费者加大救济措施。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违规单位加以纠正并处罚金,金额从5万至20万增长到20万至100万,但却没有提到对于投保人的补偿措施。于海纯建议立法部门应该设立保险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保险法的有益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