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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期货公司监管警示函

发布时间: 2021-06-11 18:45:47

⑴ 证监会下发警示函是什么意思

就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

1、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2、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3、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会机关内设21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

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1)期货公司监管警示函扩展阅读:

证监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⑵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对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1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二)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三)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或调整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四) 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建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和诚信情况。
第五十七条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自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该推荐人的诚信档案。
第五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

⑶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净资本监管,支持期货公司创新发展,现决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做如下修改:
一、标题中删去“试行”,修改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等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货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建立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五、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删去第(三)项。其后各项序号依次调整。
六、删除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
“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由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风险系数)或按一定标准进行计算,加总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得到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不同类别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其后各条序号依次调整。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市场发展形势及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监管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等内容等进行调整。”
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九、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十、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十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十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十三、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十四、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体股东”修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向公司出具关注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
十五、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采取监管措施。”
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十七、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⑷ 证监会下发警示函的措施,是什么意思

就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

⑸ 证监会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是处罚吗

是一种行政的警告手段。
如果不整改,下一步很可能就要追究责任了。
所以不能小觑。

⑹ 期货公司营业部如有大量非营业部人员现场办公会面临什么样的监管处罚

被监管合规查到,会被处罚,期货公司会被扣分

⑺ 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基金经理进行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对变更频繁的投资管理人员及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
当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及会议的管理。未经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

⑻ 期才秀期货公司是否受证监会监管

期才秀是骗子公司,我们都是受害者,证监会要严厉查处该公司,给我们几百号人一个说法,如果网上查了没有你们证监会的批准我们也不会上当的。

⑼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2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2月21日

⑽ 期货公司有没有监管机构

有的,期货帐户的资金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监管,在其网站可以查询自己的帐户资金情况!期货监管机构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期货(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