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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保险加期货不足

发布时间: 2021-06-09 17:48:31

A. 期货加保险怎么运作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可以多关注最近的新闻,保险加期货模式是今年新出来的模式,真正做到期货业服务于实体产业,其中在东北地区试点的是大豆,在江苏地区试点的是玉米。

B. 期货加保险,出意外理赔吗

期货加保险出意外,当然会理赔,当然前提是你的买的保险有这个险种

C. 保险+期货服务三农存在哪些问题

"“保险消费者”概念出炉 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05年我国的保险业全球排名第11,目前全球排名第2。追求做大做强的目标已经成为历史,提升品质,成熟稳健将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新方向。”针对保险法修改草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于海纯如此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说,保险法的不断完善是我国保险业稳健发展的内在保障,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将紧跟市场形势变化,对长期困扰保险市场的顽疾加大处治力度。另外,“犹豫期”“保险消费者”等不少新的提法也呈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10月14日上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修订原则上进一步放松管制,完善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对人身保险、财产险、资金运用、监管处罚等方面的法条进行了修改。 剑指市场主体违法成本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飞对记者说,此次修改是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第一次修改在2002年,当时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做了一次小范围的修改,重点放在了与世贸规则不统一的保险事业条款上。第二次修改在2009年,修改力度较大,重点集中在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上,以保险合同为重点修改对象。“2015年这次,主要集中在保险事业监督条款的修改上,保险合同法律条文的修改也有亮点。” 长期从事保险业法律诉讼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滨认为,此次保险法的修订意义重大。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中国的保险事业近几年发展迅猛。目前我国保险资产规模已突破十万亿。全国保险业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已近200家。但长期以来,保险市场在做大做强思路的影响下,以保费论英雄,导致一些中小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的收入,在产品营销上不择手段,造成了保险行业发展中的销售误导、理赔难、信息泄露等诸多问题,给保险市场带来了严重的信用危机。 李滨所反映的问题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均有相应的体现。征求意见稿指出,“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修改。 有媒体评论指出,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于海纯看来,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也是中国保险市场积极与国际接轨的一个信号。在全球性的消费者保护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中国的保险立法也在不断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加大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一个备受关注的亮点是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 在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中明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 不少业内专家表示,犹豫期法条的增加,是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立法方面的进步,有利于消费者对保险产品详细了解之后做出更为理性的选择。 然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李滨却提出了相反意见。“我个人认为犹豫期入法之后,可能会对保险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影响。”李滨对记者说,法律赋予保险消费者以犹豫期的前提是相信消费者应该能够“吃透”所购买保险产品,并且要求消费者在犹豫期内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将意味着消费者对保险合同完全认可”。然而在实践中,很多消费者拿到保险合同之后并不注意解读产品信息,或者受到销售误导,往往在搁置一两年后,到第二个缴费期时才发现问题,想反悔却为时已晚。 李滨说:“犹豫期的设定前提,不仅需要投保人及时了解合同内容,同时更需要市场主体讲规则、讲诚信。有待于整个保险市场的水平的提高。” “犹豫期的执行效果可能差一些,但是这个制度是必须有的。”于海纯认为,犹豫期的入法顺应了保险业发展的大势,存在的问题可以进一步探讨。 对于犹豫期法条,于海纯提出了一些建议。“签收保险单和合同成立还不是一回事。”于海纯指出,征求意见稿显示,“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然而实际应用中,签收保单的时间和合同成立时间并不等同。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里,约定一个合同成立的时间,例如“保费交足之日起,合同成立”。这会导致消费者因为拖欠一部分保费,致使合同无法成立。从而,犹豫期无从算起。 另外,“保险消费者概念的提出,又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大亮点。”于海纯对记者说,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学术界已研究、讨论许久。2014国务院发布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意见》以及保监会的很多文件对此概念都有过引用,现在将其列入保险法的条文,是“事理之当然”。 “但这并不代表当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海纯说,“上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就提出了建议,明确把保险消费者列入消法的范围。但由于保险消费者并不是一般性的消费者,界定问题、细节问题比较复杂,因此立法机构并没有通过我们的意见。概念提出了,怎么保护还有待探讨。” 放松管制利好中小险企 记者注意到,此次保险法修改中,一个明显的趋向是对市场主体的管制放松。征求意见稿首条明确提出要“放松管制,改革创新,释放市场发展动力。”其中,放松业务管制方面主要涉及两项新规,“首先,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其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在李滨看来,放松管制,有助于推动整个保险业的发展。目前,对于大量涌入保险市场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商业信誉难以与中国人寿、等大型保险公司匹敌。从而需要转向保费较高,保障相对较低的保险产品作为主营业务,例如,年金保险。但制度上的樊篱给保险企业产品结构的转向带来很多阻碍。此次保险法的修改,从法律上认可了这种业务结构方面的变化,疏通了企业发展的渠道。 “保险企业还面临着资金的保值和增值的问题。”李滨认为,当大量资金进入之后,保险公司将对投资需求愈加强烈,但保险法对于投资渠道的限制较多,一些企业因为繁琐的手续、过多的费用,导致运营不畅,利润减少。此次修法中明确提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将极大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促使保险企业运营良性循环。 与此同时,一些保险业专家对征求意见稿中放松管制的倾向表示担忧。于海纯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放松管制的修改方向,确实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留出了很大的发展空间。这意味着在实践操作中,重大股权投资形式不再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不仅大大节省了审批程序,也体现了国家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任。 然而,一些重大的股权投资,例如海外投资,由于涉及金额巨大,一旦监管不到位,将会使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海纯说:“在这些方面,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专门指出,重大股权投资时是否还需要国务院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监管趋严 险企违法成本提高 在放松管制之外,此次保险法修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财产险理赔难为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百二十四条中首次提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行为”。对应第一百七十九条中明确,“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的处罚是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此项法条的增加,大大加强了处罚力度,有利于纠正乱象。”李滨说,针对财产险理赔难问题的治理,现行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给出过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但仔细解读就能发现,在这则法条中,并没有明确授予监管部门处罚权。这就导致财产保险公司明明知道违反规定,却又往往利用拖赔的方式,迫使被保险人接受不合理的赔付,从中谋取暴力。另一方面,一些保险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有权利要求赔付,也不清楚由哪家监管机构应该对违规、违法的保险机构进行处罚。致使财产险理赔难问题长久难以解决。” “除非事故较大或者有媒体聚焦,保险公司才有可能较好地履行先行赔付的义务。”李滨说,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后,中国人保天津分部在事发的第4天就支付了2000万元。但目前他代理的一宗木材加工厂的理赔案件,由于案件影响力较小,人保的先行支付金额迟迟不能到位。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在很多保险纠纷案件中,投保人往往会被迫接受保险公司开出的不公平的理赔额度。另一方面,投保人即便胜诉,保险公司的赔付也仅限于应该给付的理赔款。 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律师费和误工期间的经济损失很大。而保险公司自有专业的法务团队,保险理赔款诉前给付和诉后给付并没有什么差别。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突出。”李滨说,“这次保险法就明确了,保险公司不依法履行法定的义务或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监管部门就可以进行处罚了,这对于众多保险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好事。”“罚款几十万对于一些经营较好的保险企业来说并不算什么,但是保险公司给消费者赔付两万块钱就是很大的事情。”于海纯认为,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主体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时,亦需对消费者加大救济措施。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违规单位加以纠正并处罚金,金额从5万至20万增长到20万至100万,但却没有提到对于投保人的补偿措施。于海纯建议立法部门应该设立保险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保险法的有益补充。 "

D. 保险+期货,这个保险不是扯蛋吗

保资的用途是有明确规定的,详情可查看保险法106条。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的作用并不是收益,哪怕作用于养老或者教育规划的万能险或投连险。最多抵御一下通胀的压力,达到转款专用的效果。保险只是一个资产配置,靠买保险赚大钱是骗人的。

E. 投资期货的风险和不足是什么

由于期货的投资杠杆功能特别强,所以,人们原本是为了平衡风险而做的投资行为却转而变为投机行为,这将可能引发严重的财务失控后果。许多大公司都是因为走上这一歧路而背负重债或者破产的,并可能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一般个人投资者更是由此走上歧路而家破人亡。所以期货作为理财工具,并不适合大众投资。

F. 关于期货公司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

我来给你回答这个问题

期货公司的保证金都是在交易所基础上加上几个百分点,目的就是为了方便控制风险,避免突发问题造成连续的涨跌停,倒是客户爆仓不说,期货公司还得往里面倒贴钱,尤其是客户资金大于200万的时候,风控更加严格。

一般来讲,如果某品种期货公司的保证金是8000元,那么交易所大概是7000左右,或者不到7000元。期货公司会在你可用资金(2000元)快赔完的时候,先采取电话通知,告知你保证金不足,要求追加保证金,如不在规定时间追加,公司则有权强行平仓。

从你上述问题来看,第三种情况是属于正常的。

从表面看,可用资金2000元,冻结保证金8000元,亏损超过2000,应该是保证金不足,但是,我上面说过了,这个保证金期货公司都在交易所基础上加了1-5个百分点,以此控制风险,实际上亏损超过2000的时候,也并没有触及到交易所的保证金,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再这个时候给你强平,你也没有办法,这个你打官司也是必败无疑,毕竟强平之前会先通知你个人追加保证金。

如果你说你电话没电,或者关机没有接到通知,那么是投资者自身的问题,期货公司甚至可以在他大门口张贴一张告示,以此表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

在不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得先看当前资金是否低于交易所的保证金,如果没有,并不算透支交易。

如果当前资金已经低于交易所保证金,算是透支交易,但是风险已经转接到期货公司身上,这是风控部监管不到位造成,即便这个时候强平,投资者也可以不给期货公司钱,这个钱往往都是期货公司自己垫付了。

记住,每家期货公司的合同中都写的非常清楚,所有的责任都已经转接到投资者身上,此类官司至今没有一家可以赢期货公司。(公司服务器出问题造成的损失除外)

G. 期货保证金不足是什么意思

期货交易如果做不好风控或者遇到极端情况会造成保证金不足,这个时候期货公司就会打来追保电话,让投资者补足保证金。

期货保证金是指期货结算会员按照结算规则存入制定账户的一定数量的资金或缴存符合标准的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以作为期货交易的结算和履约的保证。

举个例子:投资者小明投资一万元进入期货市场,做多一手螺纹钢,螺纹钢的保证金是5000元,那么根据上面的公式,小明的可用资金就是5000元,如果把这5000的可用资金亏完的话就要追加保证金了。

如果被强平了,小明还是有5000的交易保证金在账户内的,而不是账户里一分钱都不剩。

(7)保险加期货不足扩展阅读:

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保证金可以分成不同种类。例如,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两种。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公布标准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H. 到底什么是“保险+期货”

“保险期货”,是指农业经营者或企业为规避市场价格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期货价格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通过向期货经营机构购买场外期权将风险转移,期货经营机构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对冲的业务模式。它是基于为农业经营者提供价格避险工具发展起来的。农产品价格变动是影响农户收益的重要因素之一,农业经营者直接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市场风险管理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操作经验以及资金保障,这对于普通农户来说是一个较大的障碍。
而相对于直接参与期货市场,保险产品对农户来说要熟悉得多,且不需要考虑保证金占用、强行平仓等期货规则,更易于农户的理解和接受,加之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综合实力和更完善的基层服务基础,价格保险产品更适用于保障农户收益。
总体来看,“保险期货”为农户提供了一种操作性较强的避险工具,将农民所面临的价格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有效地完善了农业生产经营者与期货市场之间的连接机制,是农户或企业所面临的价格风险与期货市场之间的传送带,合理地利用和发展可以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

温馨提示:
1、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应答时间:2021-01-0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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