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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5-31 07:16:58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2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2月21日

Ⅱ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的负债

客户权益是指在期货公司开户的全部客户的账面资金总额(每日结算后的账面总额)。

举个简单例子:假若某个期货公司有两个客户A和B,A在今日交易结束后有某品种持仓100手,占用保证金为30万,其账户上还有剩余(可用的、可提取的)资金20万;B今日无交易、无持仓,账户上有资金25万。那么这个期货公司的全部客户权益就是75万。

这里和银行不同,银行是把储户的存款记为负债的(也就是要偿还的),而期货公司的负债概念只是期货公司自身的债务,和客户的资金无关。

Ⅲ 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 期货

期货交易制度有八种,分别如下:1、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2、涨跌停板制度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3、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4、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5、交割制度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进行的交割为实物交割,按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的交割为现金交割。一般来说,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为主,金融期货以现金交割为主。6、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制度主要规定是当会员结算准备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7、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而提取的专项资金的制度。8、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9、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Ⅳ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Ⅳ 期货公司应怎样防范风险

期货公司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防范风险:
1.培训投资者和初期开户管理
2.设立电脑强制平仓制度
3.充分利用保证金存管系统,确保通知义务和交易结算单确认
4.在软硬件技术上有保证

Ⅵ 期货市场交易中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一)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特点 如前所述,期货市场中不同主体均面临期货价格波动所传导的风险。但各利益主体面临的风险又是不一样的。因此,对各利益主体而言,风险管理的内容、重点以及风险管理的措施也不一样。 1. 期货交易者。对于期货交易者来说,面临着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可控风险中最主要的是对交易规则制度不熟悉所引发的,对机构投资者而言,还存在着内部管理不当引发的风险。另外,选择合法合规的期货公司也属于可控风险。 期货交易者面临的不可控风险中最直接的就是价格波动风险。投机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风险报酬,对他们而言,不冒风险是不现实的。问题在于必须在风险与报酬之间取得平衔,不能只想着报酬而忽视风险。一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机者可能会选择比较激进的投机方法,而另一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机者会选择风险较小的投机方法,比如进行套利交易。 对套期保值者而言,存在着导致套期保值失败的风险或效果极差的风险,除了基差风险属于不可控风险外,其余的如头寸、资金、交割、不熟悉交易规则等原因都可归类于可控风险,如果强化风险管理,可以避免。 2. 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对于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来说,所面临的主要是管理风险。管理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管理和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尽管期货价格的波动是不可控风险,但只有当期货价格波动导致交易者的风险溢出之后(比如爆仓)才构成期货公司的风险,同样,只有当期货公司的风险溢出之后才构成期货交易所的风险。因而对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而言,严格风控制度,防范溢出风险成为风险管理中的重中之重。管理风险的另一重要内容是防止自身管理不严导致对正常交易秩序的破坏,以致自身成为引发期货行业的风险因素:比如,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的机房出现严重问题,大面积影响客户交易等。 (二)期货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期货市场是高风险市场,高风险不仅来自期货价格的波动性上,期货行业内各利益主体可能存在的不规范运作将加剧风险的程度。一般而言,期货市场中各利益主体对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都会有所认知。问题在于期货交易涉及金额高,利益诱人。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利益主体在成本收益的权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为追求收益而弱化风险管理的倾向,更为严重的是通过恶意违规违法来追求非法利益,从而引发更大的风险。 比如,在国内期货市场清理整顿之前,一些期货投机者,为追求超额利润,承担了远超自身能力的风险,一旦出现巨亏或爆仓之后,为减少损失,置诚信于不顾,利用当时法律法规的疏漏,想方设法将责任推给期货公司。还有,一些资金实力较大的投机者利用交易规则上的漏洞,铤而走-险,联^

Ⅶ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71条

要了解此问题,需要先了解期货结算机制和流程。简单的说:
为了防止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必须客户保证金的封闭流动机制(不被证券)以确保资金有序规范透明流动。因此,监管要求:
1、期货公司的客户所存入的保证金需要在银行开立专户存管(即为“期货保证金账户”),而不得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相混淆,也不允许两类账户之间有资金流动。
2、由于客户所做的期货交易需要进行结算,因此需要在开立一个专用结算账户(“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交易所根据交易扎差情况从该账户中划出/入款项。
3、“保证金账户”资金和“结算账户”资金都是客户保证金,两类账户之间可以自由划转;但都不得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任意进行资金划转——至于期货公司要收的佣金只能通过“专用结算账户”划入其在交易所的“自有资金”账户。就可以确保客户资金封闭流动不被挪用,唯一的流动(收取佣金)也在交易所监控之下确保规范透明。

Ⅷ 期货公司应该如何控制风险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主要如下规定:(1)、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标准在期货合约中规定。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①出现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②遇国家法定长假;③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④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调整期货合④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交易所应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2)、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价格限制。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一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①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十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价格生效。②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十分钟,市场暂停交易的,熔断机制终止,重启交易后,涨跌停板价格生效。③收市前三十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④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3)、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会员和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①对投资者单个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2000手。②某一合约总持仓量(单边)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持仓总量(单边)不得超过该合约总持仓量的25%。③获准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投资者持仓,不受此限。会员和投资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