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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婚姻存续期间对方炒期货输钱

发布时间: 2021-05-28 14:18:40

Ⅰ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变卖家产犯什么法

您好,这个属于民事管辖范围,只要不是严重侵犯对方利益的基本上是合理合法的,且属于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畴。

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赌债,不知情方该如何规避责任

在未离婚期间,另一方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的赌债,在法律上我们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我们不用过于担心,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至于离婚后我们要怎么去规避,这个 问题有如下几个建议:

1.明确告诉他,赌债不会为其分担一分一毫。并且我们的婚姻已经结束了, 希望对方处理好自己的事情,不要再来打扰我的生活,过去的已经都随着离婚协议签字那一刻全部结束了,如果不尊重对方,给对方造成生活困扰,我们可能只能是形同路人了,见面可能连打个招呼的必要都没有,如果实在过分了,超出一定的范围,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人生安全。说到这里,一般稍微有点人性、还有点自尊的人,都会竭力把那些自己欠下的债务承担起来,不会再让一个已经没有关系的人看不起自己。


珍爱生活、远离赌博。

Ⅲ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投资的产业和股票,在双方离婚时是否可以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去法律...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一般来讲是可以分割的。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需要结合公司的类型具体分析。结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Ⅳ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诈骗被判刑另一方是否氶担还款义务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诈骗被判刑另一方举证诈骗的钱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无需承担还款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Ⅳ 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借贷用于做直销,和类传销,离婚后,男方有义务,帮还贷吗

婚姻存续期,发生了债务,应该共同承担,离婚后要看双方的协议,如果规定男方不承担,由女方承担,就应该按协议去做

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之我见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现实生活中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协商搞假离婚。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其中一方所有,而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全由另一方清偿,致使债务人债务无法追回。如果将夫妻为逃避债务搞假离婚事实的查明责任交由法院,难度可想而知,而且法院在经过缜密的审理后,未必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俗话讲事实上的真相永远不为当事人之外的人所知,值得信赖的只有证据上所反映的真相。因此,法院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严格遵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即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 但现实生活当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当事人在离婚前,尤其在夫妻因感情矛盾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履行阻力越来越大,伴随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实际表现为双方对彼此财产默示约定互不干涉。在此期间,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假造借贷纠纷,由夫妻一方向他人出具借条,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夫妻双方,此债权人往往为出具借条一方的近亲属或好朋友。由于借条真实,出具借条的一方完全承认借款事实,虽然未在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否认借款事实,却很难举出相反证据,法院往往以判决方式责令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连带清偿。然后夫妻一方在此后的离婚诉讼中要求确认该债务双方所占的份额。鉴于有生效判决的认定,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能再否定该债务的真实性。即使没有生效判决的认定,如果是债权人在夫妻离婚后才起诉要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己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离婚后,债权人凭着真实有效的借条,仍然能够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未在借条上签名的一方,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在偿还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但是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标准是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如何承担),那如果双方根本就没有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中未涉及该笔债务的,对该笔债务的分担就要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此时,未在借条上签名的一方任然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判决结果也极可能是平均负担债务。《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是预通过对夫妻内部对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再次区分,期望通过划分对内与对外的承责基础来保障夫妻个人利益,但是再次区分的依据又是什么?所以在实践中未在借条上签名的一方极难成功追偿。因此,如何保障夫妻个人利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基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存在高度抽象性,导致法律实践操作的困难,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以其内部约定或法院判决来对抗债权人的现象经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大量事实发生的背景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针对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作了规定。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理解,应该以《婚姻法》四十一条为基础,回归立法,并忠实于立法,第四十一条内容概括出了共同债务的重要特性——“负债的目的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考虑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用以下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夫妻是否共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对此应享有抗辩权。举债一方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对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应当作出合理的解释,即其对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合意或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建议《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应当改为:“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离婚后,债权人认为是原夫妻共同债务的,向原夫妻双方主张债权的,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带走钱财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广东胡律师;

离婚起诉承担不了刑事责任,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可以举证女方私自带走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要求如数拿出来两人平分。

Ⅷ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

推荐这个问题给我也是针对法院判决我个私房产无偿转让给伪造协议的原告提出的逻辑思维推理,是不是因为我与前夫的房屋是前夫向原告借过钱?我那天打我前夫电话问这个事,被前夫说我是个容易被人利用伤害的傻猪。他说"法院是讲证据的,我要是借了他的钱要他出示证据呀!人家伪造的协议、购房合同都被法院认可,你莫害得老子也要跟着你被骗子诈骗"
想想倒也是~
那个伪造证据的"黄乐琴"诈骗法院诈骗所有人的脑袋,逆反法律程序,颠倒司法定律,敢涉用伪造证据向法院诉讼,一定是提前策划好实施侵犯计划了,并涉案团伙进行犯罪,对于侵害一个弱士群体她有十足把握,心理素质也相当好,她可以伪造成房屋所有权人表姐写无偿转让协议,可以凶恶的带上派出所干警撬开被告的房屋,可以让执行庭出具执行申请转让书,私自到房地局作废"钟群英"房屋产权证、土地权证并更名到她名下,可以带领二十几个司法执行官将原产权人从唯一住房中胁迫至法院,扔掉原房主在拼多多买的贴墙纸以及家中生活用品……
我说过不许自己再哭了,为什么我还是忍不住

Ⅸ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恶意损坏女方财物上万元,女方可不可以报案追究男方的刑事责

这个可报案 但公安机关是否采信还要看证据收集的程度 婚姻存续期间一般都是共同共有

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赌博输掉共同财产的赔偿问题。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