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你肯定是用的管理员(ba)的用户名进去的 ,你添加一个操作员,然后给他分配角色,然后再以操作员的用户代码登陆,就变成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因为管理员只有管理操作员的权限。
②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之后怎么操作
1、用电脑或手机打开任意浏览器。
(2)外汇申报系统扩展阅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之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科技司等8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等4个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机构职能
③ 国际收支系统已经申报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需不需要做
虽然提问过期了,正好看见,就给你答一下,呵呵。
按照你所说的,你确实需要做预收货款报告。因为政策规定,收汇后30天之内不能出口的,必须在收汇后30天内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做预收货款报告,如超过30天没做的,应到当地外汇局补报。出口日期在收汇日期后30天以内的,可以不报。还有问题吗?
④ 请教一下各位外汇收支网上申报怎么操作
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的步骤
企业到开户银行签订开通网上申报协议→开户银行开通企业网上申报→开户银行打印企业管理员代码、密码清单→企业根据申报操作指引进行实际业务操作
第二部分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的操作
一、浏览器设置
在使用系统之前需要首先在浏览器中进行受信任站点设置。浏览器版本要求IE6.0以上。
打开浏览器,选择菜单“工具”,点击“Internet 选项(O) …”
在“Internet 选项”弹出窗口中,选择“安全”页,单击选中“受信任的站点”,然后点击右下“默认 级别(D)”按钮,设置受信任站点的安全级别为“低”。
点击“站点(S)…”按钮,在可信站点维护窗口中分别添加应用服务平台域名
http://asone.safesvc.gov.cn和企业版域名http://bopcom.safesvc.gov.cn,点击确定保存设置并返回“Internet 选项”窗口。
最后在“Internet 选项”窗口点击确定按钮保存所有设置。
二、登录系统
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然后回车,会出现登录首页。
在首页右侧用户登录框中,输入企业的机构代码、用户代码和用户密码(详见银行为企业打印的“网上申报
用户信息”通知单),然后单击“登录”按钮,登录企业版。
企业的业务管理员和业务管理员创建的业务操作员可以登录系统,用户密码要妥善保管,以防被人盗用。
三、新建企业业务操作员
首先用企业业务管理员用户(ba)登录到企业版,单击“用户角色管理”-》“业务操作员管理”
在业务操作员的增加界面,输入用户代码、用户名称(为企业业务操作员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初始密码,其中用户代码、用户名称、初始密码为必填项,用户代码不能重复,在角色分配区域,为该业务操作员分配角色,单击保存按钮。如下图:
注意:用户代码对应首页登录框中的用户代码,并且一定要为该用户分配角色,否则新建用户登录系统后没有可以访问的资源。
四、申报单管理
企业用户通过申报信息录入来填写本企业的申报信息。录入申报信息时,如果选择“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为“是”,那么保存申报信息后可以直接跳转到“核销信息录入与修改”界面进行核销信息录入。申报信息录入保存后的申报单状态为待审核状态。
注意:界面中数据输入框的颜色约定
输入框的不同颜色表示该数据为必填项、选填项或只读项,其中:
蓝色:必填项
绿色:选填项
灰色:只读项
1、操作步骤
以企业业务操作员的身份登录系统,打开申报单管理->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录入。系统会自动显示待申报的信息列表页面(按照收/付汇日期升序排列),如图8所示:
申报数据录入。在查询结果列表中点击相关的申报号码,进入申报单录入页面。页面显示该申报单的基础信息
录入申报信息,点击“保存”按钮或使用快捷键ALT+S进行保存。系统自动验证页面录入的申报数据,校验通过后将数据保存入库并提示录入成功。
1) 如果在录入申报信息时选择“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为否,保存后提示“申报信息录入成功!”。点击“确
定”按钮,系统返回“申报信息录入”列表页面。
2) 如果在录入申报信息时选择“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为是,保存后提示“申报信息录入成功!”,然后点击
“确定”按钮,系统提示是否直接进行核销专用信息录入
点击“取消”按钮,系统返回“申报信息录入”列表页面。
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进入“核销信息录入与修改”界面,页面显示申报单基础信息和保存后的申报信息,录入核销信息,点击“保存”按钮或使用快捷键ALT+S进行保存。系统自动验证页面录入的核销数据,校验无误后保存入库并提示录入成功。
注意事项:
1) 申报日期要求大于等于收付汇日期,小于等于当前系统日期。
2) 交易编码1必输,交易编码2选输。其中交易编码1代表最大金额的交易对应的国际收支交易性质。另外,
两个交易编码对应金额之和必须等于收入款金额。
五、核销信息录入(境外收入与境内收入操作相同)
⑤ 谁知道,企业网上申报外币怎么申报
申报一般有效期是在收汇后7个工作日内
你可能申报的内容有问题,银行给退回来了
赶快再去申报就行了
这和美金提出来不冲突
⑥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怎么申报
让你公司的收汇银行在平台上先录入,过一段时间,再登陆你们公司的在平台上的账号和密码后,就会看到这条申报信息,然后你在这条信息的基础上添加相应的数据,如是资本性的收汇还是贸易性的收汇,填写完后,保存,就会自动到你们当地的外管局系统里,等着外管局批复就可以了。
⑦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申报系统
重启一下,再不行重装一下,我得有时候也弹出,关了重启一下就好了
⑧ 在银行结汇之后,怎么在外汇管理局应用平台申报
银行结汇后是不需要在外汇管理局应用平台做申报的。
外汇管理应用平台有两个系统。一是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企业需要在收到外汇后5天内进入系统在线申报国际收支平衡,才能进行结汇。
另一个系统是贸易收支核查系统(企业版)。本系统用于进口验证。企业收到报关单后,在本系统中进行网上核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平台是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统计所有涉外收支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则是统计对外贸易中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即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8)外汇申报系统扩展阅读:
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
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认真阅读并如实、完整申报,作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强化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要求银行加强合规性管理,认真落实展业原则,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3号)报告大额及可疑交易。
对于存在误导个人购付汇、真实性审核不严、协助个人违规购付汇、未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⑨ 我是一只菜鸟,请问在外汇局申报系统中怎么申报预收款,谢谢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的管理部门。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三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解付行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中国居民未在申报期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申报的,之后其在外汇局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从境外收入的款项,应当在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之后,解付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四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付款行在受理其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并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五条 收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和付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邮政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 中国境内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以及人民币兑换外币业务的兑换机构应当填写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
第七条 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应当填写直接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间的所有者权益、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分红派息等情况。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向外汇局提供企业涉外资产划拨、收购、兼并、重组、处置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涉外证券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一)通过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由境内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该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二)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包括自营和代理),由境内证券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三)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的,应当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境外证券发行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等情况。
第九条 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一)通过中国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的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由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填写期货、期权交易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该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二)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由境内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填写期货、期权交易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填写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状况及损益情况。
第十一条 在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填写境外账户收支申报表,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境外账户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并向外汇局提供相应的银行对账单。
第十二条 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培训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十三条 外汇分支局应当按照要求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级向上一级外汇局传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其他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本细则的,由外汇局视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处罚:
(一)逾期未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
(二)造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遗失的;
(三)误报、谎报、瞒报国际收支交易的;
(四)阻挠、妨碍或破坏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进行检查、审核的。
本条上款(一)(二)(三)中的罚款金额为所涉及的单笔国际收支交易金额的1-5%,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本条上款(四)中的罚款金额由外汇局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和审核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的规定办理,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为之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对外汇局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际收支统计具体申报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请责任者所在外汇局或者上一级外汇局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废止。
⑩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两个系统区别在哪
那个系统里面不用录入什么,有外汇银行都给结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