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外汇黄金 » 外汇管理股权转让
扩展阅读
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外汇管理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 2021-06-17 12:03:08

❶ 请教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的问题

1、你公司控股这家外商独资企业后,此外商投资企业已变更成为中外合资企业,仍可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关于法律方面的手续,主要涉及公司法。原外商独资企业需要重新到主管商务局申请股权变更,即提交股权受让方的公司注册证书、银行资信证明、股权转让书、变更后董事会成员名单、新董事身份证明、新董事委派书等。然后持商务局批复及批准证书到主管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还需要到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统计局、财政局、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2、如果全部收购也可以,那么此外商独资企业将变更为内资企业。如想继续保留外商独资企业法人地位,那么至少需要留给国外股东25%股权,才能继续保留外资企业法人地位。需履行的法律手续同上。
3、如整体收购,则外商独资企业法人地位消失,该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不会继续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了,需要履行的法律手续同上。

❷ 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后对原来享有的政策优惠会有哪些影响,股权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

外商独资企业转股为内资企业后,就不再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了。但是实际当中,除了在海关办理进口设备时有些免税优惠,在其它方面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了。
股权转让主要办理流程如下:
商务局(外经贸局)—工商局—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

❸ 想问下股东变更,外汇局需要办理吗,外汇管理局要年检吗

如果你公司有办理外汇登记证,股东变更需要去外汇局备案,外汇登记证要年检。

❹ 请问在吗实务中做过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嘛

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都在同一个外汇管理局,应该不需要了。如果不是同一个外汇管理局,他们之间应该还有一个询件,但那应该是他们之间的,只有那个件到了,才能外汇管理局询证。

❺ 接受外方股权转让资本开立资产变现户需要什么材料

  1. 所谓资产变现账户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

  2. 根据规定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笔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3. 该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4. 该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 资产变现账户的管理

  6. 对于资产变现账户,银行应查询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经办机构会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会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给予原路汇回处理。

  7. 对于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按规定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账户内资金应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如是经常项目支出应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如是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银行会于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8. 企业申请开立资产变现账户或入账时要提供业务登记凭证以及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如果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关户手续。

❻ 股权转让涉及外汇管理局审批内容是什么

股权转让涉及外汇管理局审批内容: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现汇支付购买对价)外资外汇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自行或受外国投资者委托提交的书面申请(包括开户银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结算用途等股权购买款的结算申请和股份外汇登记申请)转账和汇兑托收)。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法人或者境内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2、以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资金支付对价的,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资金划入中方账户的入户证明;以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支付对价的,提供股权转让方出具的非货币性财产交付证明(不含跨境股份交换)。

3、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外汇登记证。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决议。

6、商务部股权转让审批文件。

(6)外汇管理股权转让扩展阅读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的税费:

1、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2、当转让人为公司时

如果转让人为公司,所涉及的税费如下:

(1)企业在一般股权交易(包括股权转让)中,应当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的有关规定。被投资单位应分担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权转让收益,不确认为股利性质的收益。

(2)企业清算、转让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持有95%以上股份的企业时,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重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投资者的股利性质收益。为避免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重组,在计算投资者股权转让收入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扣除具有股利性质的收入。

❼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
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长期稳定经营的期待。
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外商投资者在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时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其股权不得进行质押。
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
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法律法规却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外资股权比例减至25%以下。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权低于25%,要么全部转让,要么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仍高于25%。
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外资股权部分转让时,除了要满足上述第5条的规定以外,还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国公民个人。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均规定不允许公民个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但是,仍然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即法律法规允许因外资并购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原有的个人股东继续存在,但不允许外商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而形成有境内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
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❽ 我公司是内资企业,股东为两家内资公司,现要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商,外商要求直接打美金给两家内资公司

这种情况,企业由内资变成中外合资了
需要去商务局进行审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如果你公司目前经营的东西符合外商投资的项目
应该不会变。

❾ 资产变现账户收到股权转让款怎样结汇

根据规定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笔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该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该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资产变现账户的管理
对于资产变现账户,银行应查询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经办机构会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会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给予原路汇回处理。
对于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按规定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账户内资金应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如是经常项目支出应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如是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银行会于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企业申请开立资产变现账户或入账时要提供业务登记凭证以及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如果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关户手续。

❿ 企业外资转内资后,外方所得股权转让金是不是要以外汇形式转入特定帐户

被内资收购后,外方转让股权的转让款项需要划到外方帐户。如果外方要求外币支付到境外,还需要办理相关外汇会出手续。同时转让行为需要缴纳税金。
单纯的外资转内资,没有政策要求说要专项审计。但如果涉及企业已经变更企业法人等情况,可能需要税务查账。这个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写的情况还不够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