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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2020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

发布时间: 2021-06-10 06:56:25

㈠ 寄单行和代收行通过共同账户行转账的流程

寄单行和代收行,通过共同账户行转账的话,那你需要把记单行和代收行之间的联系的账户进行一系列的注册才可以。

㈡ 银行是否有外汇管理政策进一步简化的需求

有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具体可以参考:http://www.lijingao.com/cacnew/201503/4335098649.htm

㈢ 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管理哪些建议

建议:
1、完善《银行外汇业务监督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和业务质量评级工作,将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和系统数据录入的准确性纳入对银行的日常监管考核,督促银行明确职责,减少乃至杜绝个人结售汇业务中违规行为,提高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质量。
2、银行应加强和完善符合自身结售汇业务特点的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并与其目标绩效工资挂钩,从严考核相关人员的业务操作。
3、 建议总局尽快对“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升级。
一是将“个人结售汇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对接,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银行手工录入的错误信息,杜绝漏录人情况发生,还能实时监控个人结汇超限额情况,实现对资金流动的双向监测。
二是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增设报表统计分析功能,使之能够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来进行查询和汇总。
三是完善累计结汇金额预警和银行结汇流水查询监管功能,将非现场监管从单笔大额结汇监管扩大到对每笔超限额结汇业务的监管及对全部结汇流水的筛选、分析,确保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4、 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可采取电视电话视频培训方式,将视频培训辐射到基层网点,增强外汇指定银行正确执行政策的自觉性,提高银行代位监管的能力。

㈣ 什么叫“银行真实性审核”

银行真实性审核就是包含了交易的合理性。银行真实性审核不能仅限于凭证和商业单据的表面真实性,交易本身也需要真实合规,且要与外汇收支保持一致性和合理性。

实际上就是了解客户和业务,尽职调查。这是银行的看家本领。尽职调查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要求,也是自律规范的准则。银行要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不管是经常项目下还是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业务信息,如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外汇业务信息等,都要坚持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真实性、合规性本身,就包含了交易合理性的因素。

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不能仅限于凭证和商业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如合同、提单、仓单是否真实有效等),交易本身也需要真实合规,且要与外汇收支保持一致性和合理性。

对于那些凭证和单据都是真实的,但并没有实际货物进出口或者实际生产制造,而只是通过资金空转来满足套利、融资,甚至转移资金的需要,应认定其为构造交易,不具有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属于违规行为。

对存在异常或者可疑的交易,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审核。对于通过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等非柜台渠道办理的业务,要实行与柜台业务相当,甚至比柜台业务更严格的审核措施。

第三,对于真实性、合规性存疑的业务,银行应当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外汇局报告。检查发现,一些银行以系统不支持或者没有依据等为借口为客户办理存疑业务,且事后也不及时向外汇局报告,这都是没有认真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义务的表现。

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义务,还要注意履行反洗钱、反避税和反恐融资义务,特别是贸易洗钱,同时触犯诸多规定,银行必须加强对此类交易的真实性以及货物流单据的审核,要确保交易真实、合规、合理,坚决杜绝仅凭一个仓单的循环往复就为其办理几千万甚至上亿美元的结算。

(4)2020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扩展阅读:

银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各项存款、库存现金、金银、外汇等的来源与占用、帐面数与实物数、应有数与现有数的相符情况。

2、银行在现金管理、信贷管理、外汇管理、金银管理及信贷计划、现金计划等方面,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规、纪律的情况。

3、银行财务工作的各种凭证、帐簿、报表及银行会计业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等。

㈤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一是理解展业三原则内涵。实施展业三原则,是赋予银行更多的责任与权利,对外汇业务真实性的把握从形式延伸到内涵,银行需要全方位了解客户信息、交易背景,把它们与自身内控制度有机结合,做到事前了解客户需求,事中了解客户业务、有效防范个人外汇业务风险。
二是较全面掌握客户信息。对客户的自然情况和在本行的开户情况有所了解,留存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有些银行规定对在本行没有开立帐户的客户,不能办理外汇业务,这也是基于对客户身份信息识别的需要。在首次办理业务的时候,身份识别尤为重要。

三是详细了解交易背景。基本方式有两种:口头交流和材料辅助。收结汇业务要看资金的来源:资金从哪里来,为什么来;购付汇业务要了解资金的去向:购付汇的目的是什么,资金要往哪里去?收付款人的性质和资金用途有没有不符,再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两者完美结合,了解业务的过程就OK了。

四是做出正确判断。通过上述基础工作,做好分析判断,得出结论:业务该不该办理,怎么办理。对符合规定的个人外汇业务,要认真细致地审核客户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下一步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也能果断地说不。

五是不能照本宣科。个人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要真正做到位,经办员对业务的理解和领悟能力很关键。既能满足客户的真实需求,又能有效甄别不合规交易。例如:等值五万美元以下的购付汇交易,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可以凭客户的身份证件直接办理。但是,如果经办员对某笔交易有疑问,那就可以自主决定要求客户追加提供相关材料,在审核认为真实后再办理业务

㈥ 银行为什么对外汇审核,银行为什么对外汇审核资讯

这是为了打击洗钱、非法外汇流出等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的时候,要认真执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坚持展业三原则,目的是要了解业务的真实交易背景。那么,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时候,该如何践行展业三原则呢?

一是理解展业三原则内涵。实施展业三原则,是赋予银行更多的责任与权利,对外汇业务真实性的把握从形式延伸到内涵,银行需要全方位了解客户信息、交易背景,把它们与自身内控制度有机结合,做到事前了解客户需求,事中了解客户业务、有效防范个人外汇业务风险。

四是做出正确判断。通过上述基础工作,做好分析判断,得出结论:业务该不该办理,怎么办理。对符合规定的个人外汇业务,要认真细致地审核客户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下一步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也能果断地说不。

五是不能照本宣科。个人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要真正做到位,经办员对业务的理解和领悟能力很关键。既能满足客户的真实需求,又能有效甄别不合规交易。例如:等值五万美元以下的购付汇交易,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可以凭客户的身份证件直接办理。但是,如果经办员对某笔交易有疑问,那就可以自主决定要求客户追加提供相关材料,在审核认为真实后再办理业务。

㈦ 外汇汇款的风险控制

1.办理外汇汇款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
(1)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由于外汇汇款业务属于外汇业务的范畴,银行从事外汇汇款业务须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谘尥布的《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了申请签发银行汇的银行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2.法律文件的完善和审核
外汇汇款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汇款申请书、支付通知书、汇票等。银行办理外汇汇款业务时,提供的法律文件一般均由银行制作,属于格式合同。因此,对于银行来说,完善相关法律文件,保证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全面、平等,是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方面。这一法律风险主要应通过完善法律文件条款、加强法律文件的审核、做好内部法律审查工作来控制。
在规范法律文本的基础上,银行应加强对汇款指令内容的审查。汇款指令的内容必须清晰、准确、书写规范。与此同时,银行应及时掌握国际制裁信息,防范违反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经济制裁令的风险。此外,银行还应积极防范汇款指令的传送风险,确保汇款指令准确无误地送达汇人行。
以票汇方式办理外汇汇款,需要由汇出行向汇款人签发银行汇票。由于汇票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的特征,汇票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汇票权利的发生和存在,以汇票具备法定记载事项为要件,而且汇票上的权利义务仅以记载于汇票上的文义而定,汇票关系人均不得以汇票以外的方式变更或补充其文义,以改变文义所表明的权利义务。
3.规范头寸的拨付
(1)汇出汇款业务拨付头寸的风险控制。在汇出汇款业务拨付头寸问题上,汇出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汇入行的选择。在选择汇入行时,应遵循尽量选用直接付汇路线、减少中转环节、减轻费用负担、提高汇款效率、缩短解付周期的原则,同时考虑收款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选择汇入行。选择合适的汇入行后,在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拨付头寸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信、票汇必须在信汇委托书或汇票上注明头寸偿付办法,汇票的付款行必须是汇出行的账户行。除客户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应开具中心汇票。海内外联行之间开出的lO万美元、100万港币、6万英镑、15万马克、50万法国法郎(或等值10万美元其他货币)以上的汇票,出票行应主动向付款行逐笔发加押证实电。
(2)汇入汇款拨付头寸的风险控制。办理汇入汇款,必须以“收妥头寸”为解付原则,汇入行不予垫款。在银行收到国外账户行汇入款后,首先应核对汇款货币与账户货币是否相同,同时审查其付款指示是否注明“已贷记”或“请借记”字样,在核对上述事项及印押相符后,汇入行方可办理解付。在银行收到海外或港澳联行汇入款后,审查其付款指示是否注明头寸路线,在审查无误并核对印押相符后,方可办理解付。对汇出行开具以汇入行为收款人的偿付头寸的汇票,需将该汇票办理托收,收妥头寸后,方可办理解付。
4.加强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审查
(1)加强汇款业务中结售汇的合规性审查。银行办理外汇汇款业务涉及结售汇问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受理汇款人汇款申请时,应要求汇款人同时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商业单据和其他有效凭证。银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方可办理对外汇款业务。
对于外汇汇入汇款,银行应做好结汇工作。对于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外汇汇入款项必须办理结汇,对于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汇入款项,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2)加强银行汇票签发与兑付的合规性审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办理票汇业务应加强对外支付资金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监督,加强业务操作的合规性。银行在办理汇款、签发、承兑票据和汇款解付、票据兑付时,应对票据和支付结算凭证的要件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其票据和支付结算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㈧ 对于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管理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建议:
1、完善《银行外汇业务监督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和业务质量评级工作,将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和系统数据录入的准确性纳入对银行的日常监管考核,督促银行明确职责,减少乃至杜绝个人结售汇业务中违规行为,提高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质量。
2、银行应加强和完善符合自身结售汇业务特点的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并与其目标绩效工资挂钩,从严考核相关人员的业务操作。
3、 建议总局尽快对“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升级。
一是将“个人结售汇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对接,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银行手工录入的错误信息,杜绝漏录人情况发生,还能实时监控个人结汇超限额情况,实现对资金流动的双向监测。
二是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增设报表统计分析功能,使之能够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来进行查询和汇总。
三是完善累计结汇金额预警和银行结汇流水查询监管功能,将非现场监管从单笔大额结汇监管扩大到对每笔超限额结汇业务的监管及对全部结汇流水的筛选、分析,确保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4、 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可采取电视电话视频培训方式,将视频培训辐射到基层网点,增强外汇指定银行正确执行政策的自觉性,提高银行代位监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