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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

发布时间: 2021-06-09 12:46:58

⑴ 关于银行跨境外汇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09-05-04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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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代理结算银行的选择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评议方式选择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具体程序包括邀请、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验收、通知等。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需选择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时,以适当方式向银行发出邀请。
第十三条 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一)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外币资金融资能力;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国内分支机构以及一定数量的海外分支机构或完善的国际代理行网络;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
(七)具有健全的外币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同一银行可申请成为一个或多个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十五条 银行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本行的组织结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调拨安排和行内相关业务系统概况;
(二)工作方案,具体包括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方案、流动性支持方案和外币结算相关制度安排;
(三)相关服务标准,具体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流动性支持和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申请后及时进行评审,并在初步选定代理结算银行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对于符合代理结算银行条件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具有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八 条被确定为代理结算银行的银行应及时完成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的制定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 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对于符合下述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验收通过,并通知其正式承担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一)改造后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接口规范和技术要求,能实现对参与者分散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币支付系统的实时全额结算;
(二)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符合其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服务标准。
(三)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明确界定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外币资金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验收未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三章 外币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外币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提供外币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在外币支付系统营业准备阶段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上传各参与者的当日日初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参与者的申请,在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运行阶段调整该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需调增圈存资金的通知后,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及时通知相关参与者,并根据相关参与者的指令及时调增其圈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协议约定的记账顺序,及时完成外币支付业务的记账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后,将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变化情况及时发送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时,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当日各参与者的借方或贷方数据进行核对。
核对不符的,代理结算银行应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账务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将当日外币支付业务记账明细及时至迟于下1个工作日提交相关参与者,以供其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可向代理结算银行查询其账户余额以及与外币结算账户有关的情况,代理结算银行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将参与者的日终账户余额进行隔夜自动投资。
第二十九条 银行退出外币支付系统后,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该银行的申请,撤销其在本行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
第四章 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流动性支持的服务标准,与参与者签订相应的协议,为参与者办理外币支付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流动性支持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流动性支持的种类、条件、金额、利率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确定和调整参与者用于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融资和隔夜融资的授信额度。
本规定所称日间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前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本规定所称隔夜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后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第三十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流动性支持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收费的服务标准,制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方案(以下简称收费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向银行同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收费方案应包括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区间、缴费方式等内容。
代理结算银行可与参与者商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的具体内容,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其已公布的收费方案。
第三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代理结算银行在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结算业务,应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一次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
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外币结算业务开展情况、授信额度实际使用和归还情况、行内相关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外币结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外币结算服务协议遵守情况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遵守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承担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代理结算银行的考核周期为1年。
中国人民银行在代理结算银行资格期限届满6个月前,对其进行考核。
第七章 资格终止
第四十条 银行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期限一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期限届满后,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该银行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一)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严重违反外币支付系统相关规定。
被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资格的银行,自资格终止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该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四十二条 当代理结算银行出现解散、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况时,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其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不再有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意愿时,应至少提前6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其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书面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该银行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不再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时,应向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继任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于继任者顺利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⑵ 国际贸易结算的介绍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国际贸易经常发生贷款外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它是建立在商品交易货物与外汇两清基础上的结算,又称为有形贸易结算。是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

⑶ 国际结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通过银行办理,两国间,货币收付。

货币收付就是用外汇进行贸易啊。单纯物资流动说的就是以物易物,补偿贸易这些不涉及外汇收付的情况。没有外汇收付当然就谈不上国际结算了,信用证等国际结算工具也就不需要了。

补偿贸易(Compensatlon Trade)又称产品返销,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进口设备技术,然后以该设备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分期抵付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及利息。
早期的补偿贸易主要用于兴建大型工业企业。如当时苏联从日本引进价值8.6亿美元的采矿设备,以1亿吨煤偿还;波兰从美国进口价值4亿美元的化工设备和技术,以相关工业产品返销抵偿。
后期的补偿贸易趋向多样化、不但有大型成套设备,也有中小型项目。8O年代,波兰向西方出口的电子和机械产品中,属于补偿贸易返销的占40%~50%。

⑷ 国内企业间 如何美元支付

建议你先跟你当地的银行咨询下操作方法。他们工作人员会详细告知你的,如果你公司或者国内企业与合作方之间签订是进口合同,且结算货币是美元,那么,合作一方可以支付美元,因为货物在保税区,即货物还没有做进口报关,因此,从保税区进货等于是进口。
如果是境内的企业,是不能够收外币的,即国内(境内)企业之间不能够用外币结算,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外汇管制。除非是进料加工企业之间对于进口的料件之间的深加工结转结算才可以用外币结算。
另外是保税区内的企业,则可以接受美元,即如果A是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向国内企事业支付外币做结算。

⑸ 两个国内银行账户里的外汇可以直接互转么

可以,境内外币流通,仅限于同名账户和直系亲属之间,只要都是你自己的账户就可以转。到柜台好办些,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就可以的,如果是招行的话,咨询下看网银可否转。

银行可受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含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本人名下的转账业务,以及本人和直系亲属间的转账业务,不能受理本人和除直系亲属外的其他人之间的外汇账户转账业务。

(5)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扩展阅读:

外汇汇款方式比较:

普通汇款:这是最常用的汇款方式。其优点在于,汇款金额比较大,现汇帐户资金原路汇出不限金额,现钞帐户或现钞汇款金额在5万美金以内,提供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就可以到银行直接办理。普通汇款手续费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最少每笔20元人 民币,最高收取200元人民币;邮电费汇往港、澳是50元人民币,港、澳以外的国家80元人民币。现钞汇款还要收取现钞折现汇费用。普通汇款一般3天时间即可到达对方帐户内。

西联汇款:作为国际汇款,西联公司与农行合作推行的“西联汇款”是一种很好的汇兑方式。多数给国外的亲朋好友、在外求学的学子汇款都会选择这种方式。西联汇款每笔汇款最高金额为10000美元,7200美元以上的汇款要通过西联公司授权后才能办理。

参考资料:


银行汇款-网络

外汇汇款-网络

⑹ 为什么国际贸易结算在国际结算中呈主导地位

因为,国际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中在最主要的结算项目,即国际结算中的绝大多数结算来自国际贸易结算。所以说,国际贸易结算在国际结算中呈主导地位。
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国际贸易经常发生贷款外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它是建立在商品交易货物与外汇两清基础上的结算,又称为有形贸易结算。

汇率是不是用外币表示的外国用于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

不是支付手段,而是价格,就是一国货币交换另一国货币的价格!
某种意义上来说, 货币的价格是由两国货物的价格差别衍生出来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⑻ 国际结算中的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经常发生贷款外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它是建立在商品交易货物与外汇两清基础上的结算,又称为有形贸易结算。
国际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活动,例如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和转移、国际借贷等引起的外汇收付,称为非贸易结算。它们都是建立在非商品交易基础上的,也称为无形贸易结算。常见的无形贸易结算如侨汇、旅游、运输、通讯、建筑、保险、金融、咨询、广告等的非贸易结算。
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是指与其他国家建立往来账户,代理对方的一些业务,为对方提供服务的银行。对一家银行来说,代理行实际上不附属于本银行,代理行关系就是不同国家银行之间建立的结算关系。
现金结算:是转账结算的对称。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行为,是货币结算的形式之一。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 现金结算
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在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票据结算:是指支付结算的重要内容。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国际结算制度:国际结算制度又称国际结算体系,它是指各国之间结算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方法和总的原则。

⑼ 国际支付系统可以在两个国家之间进行吗

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加入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CPSS),成为其23名正式成员之一。 CPSS是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发起成立的国际性专业组织,秘书处设在国际清算银行(BIS),每年组织召开3次会议。CPSS一直致力于支付结算体系的发展与改革工作,推动建立稳健、高效的支付结算系统,以加强全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CPSS通过向成员中央银行提供交流的平台,使各中央银行能够就其国内的支付、清算、及结算系统以及跨境多币种结算机制的发展问题共同进行研究和探讨。 CPSS根据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的要求,或者视支付结算体系发展需要,主动承担特定的研究任务。CPSS先后出版的《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证券结算系统建议》、《中央对手建议》、《中央银行对支付结算系统的监督》、《国家支付体系发展指南》等纲领性文件,受到了许多国家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并作为支付结算系统和证券交易结算系统监管的主要参考,极大地推动了十国集团以及全球众多国家和地区支付结算体系的发展进程。 CPSS不定期发布专业研究报告,内容涉及大额资金转账系统、证券结算系统、外汇交易结算安排、衍生产品清算安排和零售支付工具等。此外,CPSS定期整理编辑出版“红皮书”,翔实披露其成员支付体系的相关信息。 金融危机之后,CPSS的作用进一步突显。目前CPSS正在集中研究场外市场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市场引入中央对手机制以及建立集中清算、数据保存、处理、监测机制等工作,这将对未来国际支付结算体系的走向产生重要影响。 CPSS于2009年7月吸收了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部分新成员,使其成员扩展到23个国家及地区,包括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中国、欧盟、法国、德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印度、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荷兰、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美联储和纽联储)。 中国人民银行长期以来与CPSS保持了良好的合作、沟通关系。通过参加CPSS的专业工作组,参与拟订了《证券结算系统建议》、《证券结算系统建议的评估方法》、《中央对手建议》和《支付体系发展通则》等重要的国际准则,比较系统地了解了发达国家的支付结算体系从注重业务处理效率向利用信息技术进行业务创新,从注重系统内的风险控制向实现支付体系公共政策目标的转变过程。 中国人民银行加入CPSS之后,一方面将致力于推动我国支付结算体系制度创新,保障支付结算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采取更合理的手段影响市场安排,不断完善支付系统以及证券结算系统的相关设计,积极推进零售支付领域的市场化进程,使支付结算体系能够顺应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另一方面,要加强与CPSS成员之间的合作,不断完善国际支付体系的风险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国际支付结算体系的统一性和规则基础,促进我国及国际支付结算体系的健康发展。(

⑽ 两个国内银行账户里的外汇可以直接互转么

可以呀,境内外币流通,仅限于同名账户和直系亲属之间,只要都是你自己的账户就可以转,一般到柜台好办些,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就可以的,如果是招行的话,咨询下看网银可否转。

注明:别人给你汇8万美金,根据外管局规定,5万美金以上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才可以入账的,只要入账了就可以同名账户间划转。

(10)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扩展阅读:

银行汇款是指将现金存入指定账户的过程,存款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在网店经营过程中,银行汇款也是一种常用的支付方式。银行汇款需要手续费,不同的银行所收取的费用不同。中国的银行有不同的汇款手续。银行汇款有些技巧,而且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有的银行就认汇款的帐户,这样如果帐户写错了,钱就发到别的帐户上了,这些都是值得注意的。

国内银行汇款比较:

目前各银行汇款通常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到银行汇款的柜台式汇款,一种则是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汇款。

农业银行手续费用:分为存款汇款和电子汇款两种,存款汇款最低手续费1元,超过1000元,按0.5%收取费用。由于国内很多地区目前还没开通收费服务,所以还可以暂时享受免手续费的优惠。电子汇款最低手续费1元,超过100元按1%收费。 到款时间:实时到账。 网上银行:与柜台式汇款收费相同。

缺点:分为无卡汇款和汇款两种。无卡汇款即无需办理银行卡,直接用现金汇到指定银行卡上即可。但目前大多数农行网点在使用无卡汇款时,无法确认收款人姓名,所以一旦填错卡号,就可能导致汇到其他人账号上。要将款重新划出,就需要得到收款人的确认,十分麻烦。另外,晚上8点后到第二天早上8点间,无法通过网上汇款。

招商银行手续费用:分为两种,一种是快速汇款,最低手续费5元,超过1000元,按0.5%收取费用。适合1万元以内汇款金额;另一种是电子汇款,最低手续费10元,汇款手续为汇款金额的1%,最高封顶手续费为50元,适合1万元以上汇款金额。 到款时间:快递汇款可以实时到账;电子汇款到账时间为2-3个工作日。 网上银行:每笔收费5元。跨行汇款收费10元。

缺点:如果低于500元的汇款,与其他银行相比费用最高。通过网上银行汇款时,如接收方为同行汇款,需要点击“同行速汇”,否则统一按10元收费。

建设银行手续费用:最低手续费1元,最高手续费为50元。 汇款方式:汇款方必须持有银行卡。 ?到款时间: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汇款的银行是在联网城市,汇款后2小时内即可到账;如果汇款的银行不在联网城市,则需要3-5个工作日才能到账。 网上银行:每笔最低1元,最高不超过30元。 电话银行:每笔最低1元,最高不超过40元。

参考资料:网络-银行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