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 )等情形,由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
E是对的,是银监会的职责。E是属于违法经营。
银监会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
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
导和监督;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
法机关予以冻结;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行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B. 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
由于离岸业务可能会给国内经济金融带来较大的风险,获准开办的离岸金融业务仅限于银行业务且采取了严格分离型的发展模式。从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及管理角度来论证上海发展有限渗透型的离岸金融业务是可行的,关键是要有完善的统计监测网络以及对有限渗透的有效监管。
上海发展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方面上海发展严格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竞争优势并不明显。我国周边地区聚集了众多的离岸金融中心,比较成熟的就有香港、东京、新加坡三个。这些市场在金融机构数量、政策环境、服务水平等各方面都较上海有明显优势,对境外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有着更大的吸引力。在这种背景下,上海试行严格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的成效不容乐观。
另一方面上海市已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部分公司地区总部、财务中心也设在上海。在日常经营中,这些跨国公司产生了对离岸金融服务的强烈需求。我国对外汇资金划往境外还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跨国公司内部化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方式与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模式产生了冲突,一些合理的资金汇出要求由于当前外汇管理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标准与跨国公司的实际经济活动之间存在难于调和的矛盾而难以实现,他们只能借助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实现其资金结算及调度管理功能,如果允许跨国公司在上海开立离岸账户,把它们的一些资金转移到离岸市场,能够迅速扩大上海市离岸市场规模,有利于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离岸金融业务规范发展的前提下,发展有限渗透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关键是监管部门能否对这种类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实行有效且到位不越位的监管。 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一是国家层面。即对离岸金融市场所在东道国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多方面的:(1)外汇资金运动中的风险。渗透性离岸金融管理的失控将会对国家经济金融带来相当的风险。(2)金融体系扩张经营的风险。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会享受免缴存款准备金以及不受流动性要求限制等待遇,因此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主体在受到外在约束减少的情况下,如再缺乏审慎经营意识的内在控制,则极易造成经营主体的自身风险,从而波及该主体母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二是微观层面。即对经营主体的风险。离岸金融业务对其经营主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由于金融机构经营规模过度扩张风险外,还需面临比在岸业务更大的经营性风险,如离岸客户的信用风险(离岸客户大多为远距离客户,进行有效信誉评估和管理的难度较大,可控性较低)等。
我们认为无论是国家宏观层面还是主体微观层面,只要监管的切入点把准,其风险还是可以有效控制的,关键是渗透的通道设计以及监管的有效执行。把渗透途径归纳为账户渗透和产品渗透两方面。账户渗透是指银行自身账户资金的渗透以及开立在银行的客户账户之间的资金渗透。产品渗透是指借助金融产品进行的渗透。另外,金融机构本身作为经营主体也可能会发生各种渗透,如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内部在岸头寸和离岸头寸之间的相互弥补会导致资金在离岸与在岸间的渗透。
由于经济金融活动的多样性以及金融在监管与创新矛盾运动中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上述渗透经常是立体多维发生的,但渗透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导致资金上的渗透。所以我们认为渗透通道的设计与管理层最终的监管切入点是对离岸金融业务外汇监测与管理。 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离岸金融业务必须纳入东道国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其业务规模应反映在该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以及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否则在整个世界经济金融的发展中将会出现非常大的遗漏。具体的监测可按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对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监测。这项监测应以审慎经营为目标开展。应制定统一的离岸金融业务会计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离岸业务的各项报表及临时要求的特殊报表,使当局及时了解离岸金融业务的规模,并监督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在外汇管理上则采用国际投资头寸表要求的相关因素由银行通过BSPL(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二是对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渗透的监测。这项监测可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前提开展。由于离岸账户资金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在岸,对国内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在岸资金也有可能离岸化,因此当局应严密监测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的流动,要求主体进行资金账户间流动申报,全面了解离岸资金的流向和规模。
三是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随着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资金跨境流动的规模必将扩大,流动方式也会复杂化。应在现有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中相应增加离岸与境外之间资金流动监测内容。 对离岸与在岸有限渗透的监管
首先要对渗透进行规范,明确哪些领域可以渗透以及渗透的规模和方向,然后才能对渗透实施监管。我们设想渗透可以在以下领域发生:一是客户层面上的渗透。离岸金融业务从定义上讲是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业务,但我们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离岸而离岸,而是希望借离岸带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经验,允许有适当的客户渗透。基于当前上海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客观需求——跨国公司区域总部的运作需要,我们建议离岸金融业务可以在客户层面上有一定的渗透,即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进入离岸金融市场。这里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可以限定为经我国外经贸部门确认的具有集团内跨境管理功能的机构,与其设在我国境内的其他机构分账核算。二是业务及资金层面上的渗透。混业经营已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主流趋势。离岸金融业务应允许混业经营。业务及资金层面上的渗透可以双向进行,可允许离岸经营主体面向在岸市场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也可由在岸主体面向离岸市场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可以通过离岸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方式或在岸证券在离岸版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渗透(这与B股与H股交易相似)。
其次对渗透的监管。一是渗透方向和规模监管。一般情况下可允许规模内的资金双向渗透,但当国家外汇资金出现异常流动时,可采用渗透方向控制,即允许只向内渗透或只向外渗透。渗透除了要按规范的方式进行外,还必须有一个渗透规模上的控制。总体设想的渗透规模应与我国的利用外资及对外投资规划相符,以不影响国内经济发展为前提开展渗透,这需要与国家的整个宏观经济发展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相配套制定并根据当时经济变动趋势动态调整。在双向渗透的条件下,以净流量渗透规模为监管和控制目标。二是渗透主体的监管。对居民进入离岸业务领域要有严格的准入条件限制。已出台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已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还应制订相关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管理;在企业客户层面上,可规定经外经贸部门认可的、负责管理三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分支机构的、具有集团管理功能的机构进入离岸开展业务。
C. 如何理解宏观审慎评估体系
一、关于MPA的几个核心要点
(一)广义信贷
广义信贷是MPA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与贷款相对而言的,意指更大范围的信贷,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统计指标。目前,存款类金融机构广义信贷的界定范围包括贷款、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以及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等资金运用类别,基本上比较全面地囊括了银行体系的信用投放渠道。
过去,央行在货币信贷调控中主要关注贷款,因为当时贷款占据了货币信用创造的绝大部分。但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类型趋于多元化,仅盯住贷款越来越难以有效实现宏观审慎政策目标。例如,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这两项合计目前已占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大约1/4,这些业务的重要性已不可忽视,对其存在的风险也应当有效识别与防范。因此,有必要将关注点延伸至广义信贷,以更全面有效地反映银行体系的信用投放和货币派生情况,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资本约束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并强化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稳健经营理念是MPA的重要目标之一。风险与信用如影随形。金融机构作为高杠杆经营的信用机构,极易产生过度扩张的冲动,也更容易招致风险。以资本约束为核心,就是要通过建立有效的资本约束机制,促使金融机构加强资本管理,实现资产扩张与资本水平之间的有效平衡,保证有足够的风险损失吸收能力。强调资本约束,意味着“有多大本钱做多大生意”,这对于预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积累是很有必要的。
MPA主要通过资本约束金融机构的资产扩张行为,重点指标是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该项指标在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体现了巴塞尔Ⅲ资本框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等宏观审慎要素。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与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增长的合理需要等因素密切相关,简而言之,一家金融机构广义信贷增速超过趋势水平(与目标GDP、CPI增幅相关)越多,就需要持有越多的逆周期资本,宏观经济热度越高,也需要持有越多的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则取决于金融机构自身的系统重要性程度。如果金融机构的实际资本水平低于宏观审慎资本要求,往往意味着广义信贷增长过快,资本水平不足以覆盖其风险。这时要么需要适当控制广义信贷增长,要么需要补充更多资本金。
(三)自律管理
从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MPA,其中很重要的一个转变是由事前引导转为事中监测和事后评估。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和适应,金融机构对MPA的指标体系和评估要求已经能够较好把握,对其中绝大多数指标也能进行自我评估。一方面,坚持以资本约束为核心,更多是要发挥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作用,自身建立起严格的资本约束机制。另一方面,由事前引导转为事中监测和事后评估后,金融机构在很多指标的把握和监测方面增强了及时性和可控性,对一些潜在的不审慎情况更加依靠金融机构自我发现并及时改进,这就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自主性,主动做好事前准备、事中监测,并及时结合最新数据进行预评估与业务安排,加强自律管理。
(四)弹性和柔性
MPA有较强的弹性和柔性。对金融机构而言,评估结果分为ABC三档,每一档内部都有一定的空间。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力争上游或者维持中庸,各项指标的组合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不要求整齐划一,也不太会出现因为某个阶段某项指标略微不足就跌入C档的情况。特别是在满足资本约束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在广义信贷内部各个细项资产类别之间进行摆布调整时,拥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度。
评估完成后,人民银行会与金融机构充分沟通评估结果,鼓励评估良好的机构继续保持稳健,督促评估不佳的机构加强审慎经营,合理把握业务节奏。原则上人民银行不希望金融机构进入C档,但对于一些特殊因素也会予以充分考虑,并给予金融机构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和改进。
(五)七大方面
MPA将单一指标拓展为七个方面的十多项指标,兼顾量和价、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以更加全面地对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具体来看:一是资本和杠杆,主要通过资本约束金融机构广义信贷的扩张。二是资产负债,主要考察广义信贷增速是否超过某些特定的阈值,也纳入了对金融机构负债结构的稳健性要求。三是流动性,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管理,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发展业务,提高准备金管理水平。四是定价行为,评估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为是否符合市场竞争秩序等要求,特别是对非理性利率定价行为作出甄别。五是资产质量,主要关注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是否有异常的下降。六是跨境融资风险,适应资金跨境流动频繁和跨境借贷增长的趋势,未雨绸缪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七是信贷政策执行情况,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民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不断优化信贷结构。
二、关于市场对MPA关注较多的几个问题
(一)MPA是否贷款规模管理?
有观点认为,MPA实际上仍然是贷款规模管理,不利于现阶段稳增长政策的大力实施。
根据前文所述,MPA要求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应当符合经济增长的合理需要及其自身的资本水平,这并非贷款规模管理。换言之,金融机构想放多少贷款、做到多大规模,主动权在其自身,但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坚持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确保资本水平足以支撑其大展宏图。如果金融机构的资本水平不足,无法支撑其期望达到的业务规模,却不抓紧从补充资本入手,反而不管不顾继续扩张,那就是“贪心不足蛇吞象”,不符合审慎经营的要求,早晚要吃大亏。国际金融危机中一些知名金融机构的教训仍历历在目。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本身就具有高杠杆特征,更应当严格遵守资本约束要求,把好风险这道关口,这也是可持续地支持实体经济所需要的。
(二)MPA会挤压流动性?
有观点认为,MPA会对流动性造成挤压,影响非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还会放大季节性时点冲击。
目前,MPA实施范围主要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如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往来是可以被轧差抵消掉的。基于这个考虑,广义信贷并没有包括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和买入返售债券资产。
但对于证券、保险、基金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而言,其属于银行体系之外,本身就是货币信贷扩张的受体。近年来,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其中有些机构高杠杆经营现象突出,已经成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有必要引导这些机构加强杠杆管理和风险防范,把过高的杠杆调整到合理的水平。MPA实施后,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向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资金时,会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资本的合理分配,一些杠杆过高、过度依赖同业负债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如果仍然固守高杠杆理念,感受到一些流动性压力和制约也是正常且合理的。
受统计频率和成本等因素影响,目前MPA主要按月监测、按季评估,使用的主要是月末、季末数据,这难免会产生一定的时点效应。但随着金融机构对MPA评估规则更加熟悉,预计这种影响会逐步减弱。此外,我们也在考虑借鉴国内外平均法统计和考核的经验,研究将这类方法在MPA中运用的可行性。
(三)MPA会加速表外扩张?
有观点认为,MPA关注广义信贷后可能加速金融机构表外资产扩张。
MPA从关注贷款转为关注广义信贷,能够有效缓解金融机构在表内通过腾挪资产等手段规避调控要求的情况,使金融机构表内资产扩张更加平稳有序。但部分金融机构为规避MPA要求,也的确存在将原先表内业务转移至表外处理的可能性。近年来,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快速发展,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领域。MPA设计时对表外业务已有所考虑,比如杠杆率、资本充足率、委托贷款等指标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表外业务及其风险的衡量。随着监管体制、统计和信息收集等条件的完善,未来MPA对表外业务的规范还会进一步加强。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探索将表外业务风险防范与宏观审慎评估相结合的路径,进一步规范并引导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有序发展。
总体而言,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构建仍然处于研究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而且与国外相比,我国宏观政策工具箱更加庞大,内涵更加丰富,实际承担的任务也更多。应该说,MPA兼具了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属性。人民银行将在实施过程中汇集各方智慧,不断总结完善,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D. 如何评价中央银行2016年实施的"宏观审慎监管评估体系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吴雨)日前,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将于2016年开始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经过“升级”,明年金融监管面临怎样的转变?商业银行的日子将怎么过?从2011年开始,我国一直实施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一方面通过合意贷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和投放节奏进行调控;另一方面,通过差别准备金,督促商业银行调节信贷偏离度和提高经营的稳健性。“但随着社会融资规模的多样化,商业银行的资产也日渐多元化,信贷在其中的占比也不断下降。由此,信贷变化已无法完整反映整个社会信用规模之盈缩。”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央行宏观审慎管理更全面,考虑的因素更综合,覆盖范围更广,这对于未来商业银行健康发展起到有益作用。此次央行提出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重点考虑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方面;从以往的关注狭义贷款转向广义信贷,将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纳入其中。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赵庆明认为,当下金融创新速度加快,但金融监管却相对滞后,监管套利情况不断增多,这需要金融监管创新循序渐进地往前赶。“此次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覆盖范围,除了信贷,还扩展到债券投资、股权投资、买入返售、其他投资等,更为全面,有助于减少监管套利,也对商业银行合规经营敲响警钟。”尽管目前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七大考虑重点的权重并没有明确,但从央行公告中,可以明确利率定价行为是重要考察方面。今年,我国利率市场化已经取得较大进展,存贷款利率上下限已完全放开。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率市场化已经完全结束,银行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一些银行恶意竞争的行为可能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完全显现,可能扰乱整个金融市场秩序。与此同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明年五大任务之一是要“降成本”,其中提到,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金融部门要创造利率正常化的政策环境。“因此,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特别增加对金融机构定价行为方面的变量,从而能够起到抑制金融机构之间恶性竞争的作用。”鲁政委表示,这一变量在当下可能被作为引导银行降低实际贷款利率的工具。央行在公告中还特别提到,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是评估体系的核心,是对原有合意贷款管理模式的继承。赵庆明表示,当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上升明显,而资本水平是金融机构增强损失吸收能力的重要途径,注重资本充足率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积累,保障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体现出灵活、有弹性的特点,所以对于大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应该不会‘一刀切’,而是区别对待。”在央行表示2016年起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之后,有业内人士提出,这将为今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奠定基础。对此,鲁政委认为,目前该体系主要覆盖的银行,并未太多涉及保险和证券。监管范围拓展对央行的管理工作量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如何贯彻落实值得进一步关注。“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要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此前,资本市场出现一系列波动,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金融监管部门协同效率不高,金融监管改革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仍有较长的路要走。”赵庆明说。
E. 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哪些内容
监管角度而言 银行审慎经营规则包括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这类股则具体表现为定性或定量要求,其目的是限制银行无限度地增加风险 但是这些要求不应取代管理部门的决策,而是规定最低审慎标准,确保银行以稳妥的方式开展业务。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
四、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F.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G. 银行审慎经营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当下社会经济体系进一步融合,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主要原因也是随着经济合作的纵深发展,银行业和保险业在业务上出现了诸多重合交叉覆盖的地带,为了更好地进行监管,填补监管的空白地带,将两者合并。
作为金融发展中至关重要的防线---银行,审慎经营的基本规则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属于经营特殊商品的高风险企业,其经营过程必然包含内在的风险,这些风险不能根除,只能加以管理和控制。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审慎经营,使所从事业务的性质、规模及所承担的风险水平与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从而将业务活动所涉及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而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就需要基于促使银行审慎经营、控制风险的目的,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审慎经营规则。制定审慎经营规则,并据此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持续性监管,体现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但是不限于:
1.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全过程。
2.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3.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资本充足程度。
4.资产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类政策和程序,对贷款和其他表内外资产定期进行查审,并进行分类,以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
5.损失准备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资产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及时计提足额的损失准备,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6.风险集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若资产分散程度不足,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潜在风险,甚至产生巨额损失。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限制对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并控制对某一行业或地域的风险暴露。
7.关联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授信、租赁、资产转移、提供劳务、研究与开发项目技术和产品的转移等。
8.资产流动性。流动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资产的增长筹集资金和履行合同承诺、支付到期债务的能力。
在全球金融风险不断加剧的今天,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秉持着审慎经营的原则,将用户利益和风险管控放在首位,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助力。
H. 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是什么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是外汇管理局的上级主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8)银行外汇业务与审慎经营评估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