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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怎样举报公司违反外汇管制

发布时间: 2021-06-08 04:34:52

外汇管制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一: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汇管制中,最严格的规定是出口商必须把全部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出口商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要填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结算货币、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并交验信用证。

二:对进口外汇的管制

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管汇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管汇当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

三: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非贸易外汇涉及除贸易收支与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各种外汇收支。对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管制类似于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把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

为了鼓励人们获取非贸易外汇收入,各国政府可能实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居民将个人劳务收入和携入款项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免征利息所得税。

四:对资本输入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采取限制资本输入的措施通常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和稳定汇率,避免资本流入造成国际储备过多和通货膨胀。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规定较高的存款准备金;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数利息;限制非居民购买该国有价证券等。

五:对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一般采取鼓励资本输出的政策,但是它们在特定时期,如面临国际收支严重逆差之时,也采取一些限制资本输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规定银行对外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企业对外投资的国别和部门;对居民境外投资征收利息平衡税等。

六: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

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禁止个人和企业携带、托带或邮寄黄金、白金或白银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数量。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往往实行登记制度,规定输入的限额并要求用于指定用途。

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出则由外汇管制机构进行审批,规定相应的限额。不允许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禁止该国现钞输出。

七:复汇率制

对外汇进行价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各种各样的复汇率制。复汇率制指一国规章制度和政府行为导致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的货币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1)怎样举报公司违反外汇管制扩展阅读:

按受限程度:分为自由兑换外汇、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和记帐外汇。

自由兑换外汇,就是在国际结算中用得最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金融中可以用于偿清债权债务、并可以自由兑换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例如美元、港币、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则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按来源用途:分为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和金融外汇。

贸易外汇,也称实物贸易外汇,是指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即由于国际间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种国际支付手段。

非贸易外汇是指贸易外汇以外的一切外汇,即一切非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如劳务外汇、侨汇和捐赠外汇等。

金融外汇与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不同,是属于一种金融资产外汇,例如银行同业间买卖的外汇,既非来源于有形贸易或无形贸易,也非用于有形贸易,而是为了各种货币头寸的管理和摆布。

按市场走势:分为硬外汇和软外汇,或叫强势货币和弱势货币。

② 违反外汇管理应该移交什么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③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1、查处以代理方式骗购外汇案件,由代理购汇企业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对委托方和代理方为同一省份的,要在查清骗购汇事实后,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对委托方和代理方为异地省份,且无法查清委托方骗购外汇情况的,代理购汇企业所在地分局可先对代理购汇单位进行处理,保留对委托方给予行政处罚的追溯权。

2、严格掌握骗购汇企业主动交待问题时间界限。对于1998年10月30日前,外汇局已经开始查处的骗购汇企业,即使其前来自首,也不属于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对于骗购汇金额累计在500万美元以下,骗汇企业(包括代理方和委托方)1998年10月30日以前主动交待问题,且外汇局尚未进行查处的案件,不论是T/T项下,还是信用证、托收项下的骗购汇案件,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予以从轻处罚的决定》〔(1998)37号〕文办理。1998年10月30日之后前来主动交待,外汇局尚未掌握的问题,且能追回违法资金的,可视情况从轻处理。

3、如需对外汇指定银行中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的分局应专函(见附件一)向涉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案情,建议其根据《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银发〔1998〕22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会中心城市分局、北京管理部和重庆管理部应将本辖区内当月已查处且下达《处罚征求意见书》的骗购汇企业名单汇总统计(统计表格见附件二),于次月5日前报总局。由总局定期汇总后统一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将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违规外经贸企业外贸经营权问题依法做出处理。

5、对于骗购汇金额累计在500万美元以上及其它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案件,各分局可暂不对骗购汇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待司法机关对涉案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后,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其行政处罚。500万以下的案件都应由外汇局查处,如需移交公安机关与其他案件并案侦察,也应当由外汇局作出处罚。

④ 外汇投诉维权网站有哪些呀我被骗了!!!

同情,目前接受FSA监管的公司有几百家,但是有资质做外汇的,只有数十家。很多公司,有FSA的监管,但是可能是以保险公司,投资咨询类的性质参加FSA的监管,虽然有监管,但是并不够资格做外汇保证金交易。
外汇交易,客户都是通过银行把资金存到外汇公司的账户里面去,所以对外汇是的财务和运营情况的要求就格外严格。如果是FSA监管允许做外汇的,监管上会显示这句话:Notices: Able to hold and control client money.(允许持有和控制客户资金)。没有这句话的FSA监管的公司,他们都是在违规操作,因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实质是外汇公司持有并且实际在控制这些资金,如果这家公司的资质达到了这个标准,监管网站上就会注明。如果没有这句话,说明他们是不能持有客户资金的,而实际在持有客户资金,这样就是违规操作。
没有FSA监管的,不是品牌的,不要去做。虽然新平台很有优惠和诱惑

⑤ 政府为什么不允许企业有过多外汇

主要是出于外汇管制的目的。

企业不同于个人,因为业务需要,对外汇掌控量要大得多。一旦有企业群,有目的的联合行动,对外汇市场进行巨额的买卖,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外汇市场的稳定。这一点,对于一些外汇储备不是很多的小国,尤其致命。当年97东南亚金融危机,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甚至韩国都受到了殃及。主要就是以索罗斯为代表的外国资本,通过建立空壳公司、收购小型公司,然后买卖外汇,来破坏当地经济,从中收益。

国家现在当然绝对不算是弱国,外汇储备也非常丰厚。但毕竟没人愿意去预留一个隐患。

⑥ 外汇管制新政策有什么影响

一:外汇额度有变
新政前:

每人每年有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

每天有1万美元取现额度,额满即止。

每人在5万美元额度内的汇款直接汇出。

新政后:

每天只能换等额5万人民币的美元和其他外币。

按照当前汇率约为7100美元,超过额度要申报。

跨境汇款1万美元及等值外币都需要向上申报,5万美金分5次在不同单日汇出。

个人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需提交大额交易申报。

二:“大额报告”的标准有变

7月1日将要执行的管理办法,其中最大的一处变化,就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即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

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并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三:外汇用途核查有变

回复
举报|2楼2017-06-27 18:03

蜜桃爱唱歌

核心会员
7

这份管理条例要求,以后个人换汇,除了要填银行自身的结汇、购汇申请表格外,还需要再填一份《个人购汇申请书》。

而这份《个人购汇申请书》被外界成为史上最严的反洗钱监管,为什么?因为它要求:

加急文件&全新的申请书&N多的限制条款……统统说明了一件事——钱想要出境不能任性,而若购汇用途不合法 ,则可能进入征信黑名单!

我国的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也就是说,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渠道,比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来实现。

因此,外管局重申,“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并且会加强对银行办理个人购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加大对个人购付汇申报事项的事后抽查和检查力度。

那么,个人购汇都能用来做什么呢?

按照要求,除规定的渠道外,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

除此之外,例如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等都是被严格禁止的,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国家外管部门会依法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而如果被列入“关注名单”,个人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如果违反规定办理个人购汇业务的,相关信息将依法被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⑦ 中国外汇管制

个人收汇一年之内不可以超过5万美金,您如果是以个人名义一个月收几十万美金,那是不能全部取出来的。
炒国外平台的外汇,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合法与不合法;如果您做了与政策相违背的事,那您就违法了。
如果您是经营一家投资咨询公司,每个月收益几十万美金,可能会有个非法经营罪。(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请您咨询更专业的律师和银行工作人员)
希望采纳

⑧ 想炒外汇,由于国内有外汇管制,想通过香港银行帐户与境外的外汇公司往来资金,违法吗属于洗钱吗

你想的太复杂了,国内很多外汇公司可以帮你搞定的。就像炒股一样,开户、入金、交易、出金。关键是要找一家安全可靠的公司,祝好运

⑨ 如何避开外汇管制

避开的方法有三种:

1,用西联汇款收发外汇款,一般限于个人对个人,金额不是很大的那种;

2,用个人帐户(目前都是外币一卡通),不过如果对方是公司帐户汇出,国内个人帐户接收就不大方便了,金额不能大,而且有时候要说明款项来源;

3,还有一种方法,目前很多外贸人在用的,就是用香港公司方式,典型的是用香港公司,注册香港公司后,在国内开一个外币公司的离岸帐户(公司帐户),可以直接收国外的汇款或者信用证。

收到的外汇还可以随时汇出国外,几乎不受外汇管制。当然,帐户也可以开在香港本地,开在本地更加自由,可以存取外币,有公司卡(在国内银联机可以提现,不过有点手续费)。注册香港公司,然后开离岸账户对做外贸的来说是比较特别方便。

⑩ 外汇监管怎么查呢

首先下载VPN,那个国家的网址上输入监管号就行了 ,你做的哪个平台? 我可以帮你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