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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报送

发布时间: 2021-06-07 08:30:12

A.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储蓄账户销户

境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结清/销户,需通过个人外汇账户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B. 外汇汇入个人金额多少不需要申报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报送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1、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2、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C.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哪些

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1、存款币种

储蓄存款的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澳门元、韩元、俄罗斯卢布、新西兰元、丹麦克朗、挪威克朗、瑞典克朗、南非兰特、泰国铢、印尼卢比、菲律宾比索、巴西里亚尔、新台币、马来西亚林吉特、印度卢比。

2、存款账户

外币储蓄账户包括:美元(钞/汇)、欧元(钞/汇)、日元(钞/汇)、港币(钞/汇)、英镑(钞/汇)、加拿大元(钞/汇)、澳大利亚元(钞/汇)、瑞士法郎(钞/汇)、新加坡元(钞/汇)、澳门元(钞/汇)、韩元(钞/汇)、俄罗斯卢布(钞/汇)、新西兰元(钞/汇)、丹麦克朗(钞/汇)、挪威克朗(钞/汇)、瑞典克朗(钞/汇)、南非兰特(钞/汇)、泰国铢(钞/汇)、印尼卢比(钞)、菲律宾比索(钞/汇)、巴西里亚尔(钞)、新台币(钞)、马来西亚林吉特(汇)、印度卢比(钞)。

3、外币储蓄存款品种

提供的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

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五个档次。

以上存款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您可以选择普通活期存折、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定期存单等多种存款方式。

4、取款交易

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取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您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请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您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等值1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币现金取款,请您至少提前一天通知银行,以便银行进行备付现金的准备。

5、存款交易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D. 同一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

A.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E. 外币户进账后要申报是什么意思

外币进账后,需要凭银行的入账、到账、汇款单、报文等相关凭证办理结汇,才可以转入银行的人民币账户。

先结汇,按照银行的实际的汇率结算,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按照收到的当天的汇率确认实收资本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多付的部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年度购汇额度限制为5万美元,个人年度结汇总额限制为5万美元;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凭有关单据在银行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当日累计超出1万美元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有关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F.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只需向申请开户的商业银行提供本人身份证,无需向人民银行提供任何资料。

G.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外汇管理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完)

H. 个人帐户是否可以直接接收国外公司汇出的外汇

个人帐户可以直接接收国外公司汇出的外汇。

但是,需要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不同的交易性质,遵循不同原则来处理:

一、汇入资金属于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入

非经营性外汇收入,即:不是贸易项下,也不是资本项下的收入。比如境内个人在境外工作产生的职工报酬等。

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把汇入资金入到收款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就是个人卡或存折下。并对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的交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汇入资金属于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收入

比如,向国外卖出商品产生的收入。这种情况视同机构管理,按对公业务来对待处理。这时资金就不能入到个人储蓄账户,需入到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中。

此时的收款人还有一个身份,就是“对外贸易经营者”。针对此类个人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一系列动作,比如:跨境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都是按照机构来管理,不能再把它当成个人外汇业务。

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者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原币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得的赔偿,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其它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根据不同的用途,按资本项目下外汇管理政策办理。

(8)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报送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