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出口退税在申报增值税时,还没有收到外汇可以申报吗在申报的时候免税销售额那栏应该怎么填写
没有收汇可以申报退税,增值税中的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的销售收入网页地址
⑵ 请问出口退税和出口收汇的先后顺序有规定吗是否没有收到外汇就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对于非六类企业(即通常所说的出口退税B类企业),可以先办理退税(视为单证齐全给予退税),只要在210天内外汇核销即可,对于六类企业(级C类企业),则必须要先核销,再单证齐全退税。
不管是哪一类企业,在申报环节上,收汇和退税都是可以同时操作的,只是在单证齐全这一环节上,C类企业必须核销在前,B类企业核销可前可后。
只要产品出口,就要申报;等出口单证(主要是报关单)收齐了,就可以申请退税,与是否收到货款无关;这是指月度。国家对出口实行宏观控制,年度有关部门会对出口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超期收款会影响退税的。
出口退税的有效时间是出口报关后90天内,在这期间可以正常退税,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延期一次;退税前必须先核销,如果没有收取外汇,导致不能核销,过了退税的时限就不能退税.
(2)申报退税时外汇没有收齐扩展阅读:
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⑶ 出口收汇没有全部收回是否影响退税
出口收汇没有全部收回影响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申报退税时外汇没有收齐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本款下同)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⑷ 退税申报美金没有到账怎么办
出口退税申报以前是需要外汇进帐后先行出口收汇核销,待核销后1-2月内,当地退税机关才能看到外汇核销信息,信息到了也才能正式审核出口退税,如果你是江苏的企业,那现在外汇核销不需要了,外贸企业就凭增值税发票的认证信息以及海关电子口岸的报关单信息退税,如果是生产企业就凭报关单信息办理退税
⑸ 关于出口退税问题:由于有几笔业务没有收汇导致超过90天,出口转内销了,所以问一下到底什么叫单证收齐
单证收齐是指: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即收到纸质单证,又能在网上查询到电子信息。
出口报关单收齐的含义:货物出口,海关放行,上传报关信息,因此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收到相关出口电子信息,承认出口业务发生,地方各部门审查时都可共享此信息。
外汇核销单收齐的含义:2012年部分地区试点以前,由于每一票出口报关单都有独立核销单与之对应,因此在期限内收到的外汇货款,也需要与每一张核销单对应,才能核销、结汇,只有出口货款收到了,根据核销单核销了,出口业务才予以承认,因此才可以办理免抵退优惠;2012年试点以后,外汇核销总体控制,不再一一对应,核销单虽然不再核销了,但仍然作为出口退税的一个凭证。
⑹ 办退税手续时客人外汇未到账,所以没有结汇水单,如何退税
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结汇
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年5月23日国税发〔1992〕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1991年4月,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税发〔1991〕055号《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既要提供或附送结汇水单,又要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执行以来,部分地区反映,手续复杂,工作量大,各地执行不尽统一。为了切实贯彻出口退税与出口结汇挂钩的办法,简化手续,加强管理,经研究,对上述规定作如下改进:
一、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税时,应附送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加盖“已核销”章,并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银行结汇水单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须对银行结汇水单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方能在原件上加盖“已退税”章,将其退还出口企业留存。
二、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对下列1至4类产品,可不附送银行结汇水单,对第5类产品可延期在一年内附送银行结汇水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3.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产品;
4.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产品;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关出口后在180天以上结汇的出口产品。
三、对财务制度健全,从未发生骗税行为,出口量大,报关次数多的省级以上的外(工)贸公司,由公司提出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银行结汇水单按有关顺序编订成册留存企业,以备税务部门随时审核。未经批准的企业,申请退税时,必须附送银行结汇水单。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审核“出口货物报送单”退税专用联或出口发票上所列的申请退税产品的应收外汇是否已全部结汇。对银行结汇水单上的结汇数额小于应收外汇数额的,应按未收汇的比例相应扣减应退税款。
五、本通知从1992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1992年05月23日实施日期:1992年06月01日(中央法规)
⑺ 退税申报时单证已收齐,为什么还提示未收齐
你可以打电话给外汇局和税务局问一下,每个地方的政策不同,如果你们有电子口岸卡,那进那里面查一下,是不是已经交单之类的~
⑻ 你好,我看到你13年问了一个没有收汇是否影响退税的问题
如果您有持续的出口单子,可以让后面的单子的外汇补前面的。这样可以得到时间的延长。类似于拆东墙补西墙,或者向外管局申请,延长核销时间。但最终还是要把外汇收齐。不然就像楼上所说的会被视为内销,补缴增值税。
⑼ 在没有收到外汇的情况下,能申请出口退税吗
不能,只有款到核销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办理出口退税需要:已核销的核销单、报关单、出口发票、收汇水单缺一不可。
⑽ 请问外汇未完全到账,可以申请退税吗
下述或许对你有些帮助,请参考
出口退税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