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能举一些银行监管的案例吗
你可以买以下一本书——银行监管案例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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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力平(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新闻背景:继今年年初牵连众多的中行高山事件后,上月,建行、农行相继爆出多宗巨额惊天骗案;而就在上周末,中行北京分行亦向外界证实被骗6.45亿元。银行大案频发、高管屡屡落马,所有这些事件均发生于四大行积极筹备上市的关键时刻。
主持人:银行系统接连出事,其发生频次之高、涉案金额之巨、牵连之广是以前从未有过的,它暴露出中国国有银行体系内部存在怎样的缺陷呢?
何帆:银行,本来是一个最适宜“数目字管理”的系统,但在我国并非如此。从已经爆发的一些案件可以看到,国有银行系统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缺陷。就基本技术层面而言,国有银行在结算体系、内部风险监控上存在着严重漏洞;银行系统内各自为政,造成内部风险监控形同虚设。从制度层面看,最大的问题就是职能机制不够清晰。目前对银行高管的任用,还是基于“我任命、你负责”的模糊的非专业化分工模式。对高管的激励,不是按照市场竞价的原则进行;一旦出了事,也不是按照银行家的标准对其进行惩戒,而是像对政府官员一样,采取“双规”的处理办法。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界定中国的银行高管到底是官员还是银行家。因为如果是官员的话,其目标函数和作为一个银行家是完全不同的。
事实上,银行大案要案不是今天才有,只是以前没有暴露出来而已。现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确实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竞争力较之从前有明显提高。我们看到,政府也下了很大的决心,甚至不惜动用大量外汇储备注资积极推动四大行海外上市,目的只有一个———推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但我认为,注资、上市也许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因为我们一些基本的技术、制度问题尚未解决好,还是应该从最根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多下功夫。
贺力平:从这个意义来讲,问题的暴露或许是好事。现在国有商业银行正在面临一种“转轨风险”,即在上市、内部调整的改革中,一些干部觉得他的前途命运是不确定的,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很多时候就想歪了,不少银行大案要案其实反映了这样的问题。越是加快改革、调整,这样的风险就会越大,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会越多。但是,接连不断的银行大案、高管落马事件也表明,我们还没有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作很好的梳理,从而有针对性地防止类似事件的频发。发生银行丑闻并不新鲜,但是像我国这样短时期内反复出问题的却不多见。我认为,采取何种措施避免偶然性的事件重复出现,这是我们需要重点考虑并向国外大型银行机构学习的。
主持人:银行系统频频出事,的确需要从银行自身的体制找原因。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能够最大程度地预防金融腐败的发生。再看我国,自银监会成立至今,已向各家银行发出了73份风险提示文件,其监管态度也不可谓不积极啊。
何帆:一位银行家曾经问哈佛的学生,你们认为哪个国家金融体制的问题最多,很多人提到中国;又问,哪个国家金融管制最严格,很多学生还是提到了中国。这看似矛盾的回答,其实说明了一个道理:金融监管是否有效,决不是管制多与少的问题。
贺力平:是这样。如果仅从监管规章、处罚措施看,中国银行监管并不落后,在很多方面甚至是非常严厉的。但是,制度严苛不等于有效。不能用大炮打蚊子,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可现在我们似乎陷入了一个怪圈:每当一起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都会发布一系列的监管规章,但这个“紧箍咒”却是越念越松,不起效果。显然,“打补丁”式的监管思路、应急性的监管措施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事件性质作冷静、客观的分析,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因为造成金融腐败、金融诈骗的原因很复杂。如果是因为银行管理者的正常利益没有到位,那就要在激励机制上作出改进;如果是惩罚不到位,则应该加大惩戒力度,以儆效尤;同时,在其他方面,比如信息管理是否有漏洞,我们也要进行分析。银行系统每天有大量钱财在流动,这个过程是不是有几双“眼睛”在看着?如果出了问题之后仍只有一双“眼睛”在看,还是会让人有机可乘。
主持人:没有执行力的制度,比没有制度更可怕。如果这样,中国银行业将不可避免地陷入“监管疲劳”的怪圈。如果不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上演,对于四大行来说,其即将开始的海外上市之旅不免令人担忧。
贺力平:银行体系出这样的事情,并不意味着不可以上市,或者上市时间要被推迟,只不过上市成本无疑将提高,价值可能会被低估。如果不能尽快树立中国银行业的新形象,那么对其他股份制银行的未来海外上市也将带来影响。现在金融体制改革已经到了一个攻坚的阶段,尤其需要我们拿出一些突破性的解决方案来。
回到国有商业银行这个话题。虽然现在问题暴露得很多,但如果说根源在于“国有”二字,我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世界上并不是只有中国才有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国有银行不一定就办不好,国外不少“国”字头的银行也办得很好,并没有那么多的呆坏账。即便将来海外上市,也不等于说就是完全甩掉了国有的“帽子”,因为股权多元化以后还是国家控股银行。但作为一个市场化的公司法人,肯定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对其进行监管;政府也要适时改变和调整自己对银行管理的方式。这是迟早要做的,是银行改革的大方向。
金融监管是否有效,不是管制多与少的问题。制度严苛不等于有效。不能用大炮打蚊子,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打补丁”式的监管思路、应急性的监管措施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银行大案频发,要求我们必须对事件性质作冷静、客观的分析,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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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一般外汇诈骗是个人作案还是团火作案
必须是团伙,毕竟要做的事情很多。
Ⅲ 美通外汇平台案件骗了中国人那么多钱,现在又换了一个名字叫FXIM在深圳和北京,有谁知到他们的背景
你可以找一个正规的外汇交易商来做投资,特别是受美国NFA和CFTC监管的会员,要是它们有违规操作,你可以投诉它们,它们可能收到处罚或者吊销拍照。
Ⅳ 外汇保密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金融保密范围规定》),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密委员会是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领导全局的保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的保密工作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领导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重大泄密事件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三条 保密工作应贯彻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确保安全,便利工作的方针,该保密的坚决保住,该公开的坚决公开,真正做到保而不死,放而不乱,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第四条 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全局同志都要熟悉和自觉遵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第五条 根据《保密法》第八条规定,结合外汇管理工作的实际,保密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公开的外汇、外债、汇率等方面的计划和执行情况。
(二)国家秘密以上的文件、函件、资料、统计数字及图表等。
(三)密码电报、传真保密机、密钥、计算机软件、密押等。
(四)涉外活动中的保密事项。
第六条 密级划分。根据保密事项的重要程度、接触范围和失密后的危害程度大小,将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一)绝密级。绝密级是国家秘密的核心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属于绝密级的有下列事项:
1.尚未实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及调整目标。
2.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买卖外汇的数据及资料。
3.外汇收支形势分析预测。
4.尚未公开的外债统计数字及资料。
5.外汇储备中的密押及密押的规定、编制方法、专用印章暗记及资金收付指令发送密钥等。
6.人民银行干预外汇市场的数量及时间。
7.电传密码、传真保密机密钥,计算机应用中涉及“绝密”信息的软、硬件及安全保密措施。
8.国家外汇储备的结构和调整方案。
9.国家外汇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财务决算报表。
10.其他绝密文件、函件、资料、统计数字、图表和涉外活动中的绝密事项。
(二)机密级。机密级是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属于机密的有下列事项。
1.尚未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
2.储备债券资产状况有关数据及账户余额情况、外汇操作方案等。
3.国家外汇结存,银行结售汇汇总数字报表。
4.外汇市场日报、外汇季报。
5.国家对外借款计划。
6.国际金融业务中对外会谈的方案、对策及对商业贷款的审批条件。
7.外汇查处大案、要案案情及有关数字。
8.计算机应用中涉及“机密”信息的软、硬件及安全保密措施。
9.国家外汇储备余额。
10.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
11.其他。
(三)秘密级。秘密级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属于秘密级的有下列事项:
1.国家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数字及报表。
2.计算机应用中涉及“秘密”信息的软、硬件及安全保密措施。
3.储备交易授信额度及额度使用情况。
4.储备专用签字样本。
第七条 上级机关及各部门的来文,按来文所标密级管理。对有关来文的答复、批复等函件按与来文同等密级办理。凡未列入保密范围,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妥善管理。
第三章 密级期限的确定和解密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产生的保密事项,依据《金融保密范围》、《保密期限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九条 涉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
承办单位确定文件的密级和期限,按公文处理程序由综合司秘书处核稿时确定密级是否符合规定,并报局长审定。
第十条 确定密级和期限的文件、资料、函件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和期限的单位标明其密级和期限。
第十一条 文件、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文件或资料的右上方空白处标注国家秘密的标志。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标志由国家秘密的标识、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应为:密级、★(标识)、保密期限。即:★前标明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
第十三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保密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原确定密级的单位及时解密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及金融事业。
(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利益和金融工作更为有利的。
第十四条 对保密期限已满,但由于情况变化需要继续保密的,由原承办单位提出并通知有关部门延长保密期。
第四章 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干部职工都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及工作中的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
(五)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物品。
(六)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七)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秘密事项。
(八)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九)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十)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十一)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十二)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十三)办公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准进入。
(十四)机要室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十五)禁止向客户透露有关业务办理及审批的过程。
(十六)涉密人员除正常离休、退休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经批准离职的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十七)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准私自应聘到境外驻华代表机构、外国企业任职。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境。
(十八)因工作调动离任,应接受以上保密规定的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 机要通信工作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机要交通员必须严格执行《机要交通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确保核心秘密文件的传递。
(二)密件的收发、保管,必须由机要人员负责,及时逐件查对登记。凡写明领导同志亲启的信件,除授权者外,应送领导本人拆封;绝密电报和绝密文件一律由机要人员保管,严格按规定范围办,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三)发出密件,应在信封上标明密级,密封后通过机要交通发出。
(四)密码电报严格按规定管理,切实做到密来密往,不得明密混用。
发电原稿视同正式密电,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五)严格密件的收发、交接中的登记、签收手续,并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六)文印部门对于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要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软盘上的密件要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放置。原版和废弃品按规定销毁。
第十七条 文书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制前要按规定标明密级、期限、限定发放范围,由专人打印,按照批准份数印制,绝密文件印制后要逐一在文件左上角编号,不得多印多留。在外单位印制,必须是具有印制秘密物品许可证的单位。
(二)国家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必须同正式文件同样保管。
(三)参与国家秘密文件的起草、核稿、打印等有关人员都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外传。
(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存档、销毁等环节,都要严格登记制度。
(五)传阅国家秘密文件应有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阅读国家秘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阅文室进行。
(六)外出工作必须携国家秘密文件时,要经保密办公室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七)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按正式文件管理。
(八)工作调动或离、退休人员,必须把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按规定办理清退手续。
(九)文书人员应定期将秘密文件立卷归档。销毁文件应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由2人以上监督销毁。
第十八条 凡召开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会议场所要具备保密条件;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会议,主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保密办应当会同主办单位工作。
第十九条 外事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会谈等活动。
(二)经批准接待境外人员时,应遵守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三)在对外交往中,对方要求提供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物品等时,应按规定报请有权批准的保密机构批准;需要进行技术处理的,商请有关部门处理后再提供。
(四)出国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确需携带时,应经主管领导审核,报保密办公室批准,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出境证明表》,并严加保管。
(五)出入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住处,陪同境外人员活动,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确需携带的,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并严加保管。
第二十条 新闻宣传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属于保密范围之内,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文件、资料、领导讲话等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表。
(二)工作人员、研究人员向报刊投稿或著述,不得引用或泄露国家秘密;对于某一内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确的,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或直接送其审查。
(三)选编、汇编国家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原定密级,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未解密的绝密级和机密级文件、资料不得编入《选编》或《汇编》。
(四)没有密级的报刊、资料、书籍等不得转载秘密文件、资料。
(五)出国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接受境外新闻媒介的采访、邀请等各种意在获取我国内情报、信息的活动。在非自愿的情况下,遇到国外新闻记者或有关人员的采访时,应以外交辞令应对。
第二十一条 人事、教育、监察等政治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人事任免和机构变更在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
(二)妥善保管人事档案,严格执行调阅制度,需摘记人事档案内容的,要对摘记单位提出要求,不得随意扩散。
(三)机构、人员编制计划和劳动工资计划,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表。
(四)招工、招聘等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严禁泄漏。
(五)对干部的考核、政审等方面的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
(六)在监察工作中,要保护举报人,对其姓名、单位、住址及揭发材料等情况要保守秘密。
(七)本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的数量、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情况,不得随意公开。正在侦察中的案件,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控制的对象,不得擅自传播和公开。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应用与管理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申请加入国际互联网的用户必须严格遵照我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INRERNET网使用暂行规定》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1999)24号)文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上网。
(二)局保密委员会负责我局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系统保密技术支持和管理。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并负责对使用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三)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不得再用该计算机处理涉密材料和储存秘密级以上的文件。
(四)对计算机内储存的秘密数据、资料,以及秘密载体(磁盘、磁带等)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借阅、复制、保存、销毁等各项制度。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工作人员应视同机要人员管理。
(六)引进计算机技术、设备,需要境外人员安装、调试、维修时,如涉及到国家秘密的要报局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保密组织
第二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保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制定本局的保密工作计划,做好保密宣传和保密教育。
(四)组织保密工作检查,负责查处失泄密事件,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研究和改进保密工作,定期向国家保密局报告工作情况。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支机构要设立相应的保密机构,并设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司、事业单位、机关党委、设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随时向保密委员会反映保密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或个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表扬: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者。
(二)对泄露或者盗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斗争或者及时检举者。
(三)发现他人泄密或可能泄密时,立即采取措施,从而避免或减轻损害程度者。
(四)一贯忠于职守,从事保密工作事迹突出者。
第二十七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者。
(三)虽然泄密情节较轻,但多次泄密或泄密数量较大者。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从而造成损害国家利益者。
第二十九条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未列入本制度的事宜,依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金融保密范围》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各分支局。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Ⅳ 什么外汇黑天鹅事件,瑞郎事件是什么意思
事情要从2011年说起……
一直以来瑞士都是一个经济上和政治上都十分独立的国家,也是唯一一个从没跟其他国家发生过战争的国家。在国际上从来不"站队",没有"盟友"。而且也没有加入欧元区货币,一直沿用自己的瑞士法郎。也正是因为这样,瑞士银行才会如此"出名"——任何人把钱存入瑞士银行,将被永久保密,即使是罪犯存入的钱也一样,没有任何一国的任何部门有权利让瑞士银行为本国的执法行动放行。#然而这一特殊服务已经被撼动了,因为存入瑞士银行的赃款越来越多,迫于各方面的压力,瑞士银行已经松口称会协助某些案件的调查。#
而且,瑞士一直有着自己拿手的几个产业支撑整国经济,比如金融、钟表业、旅游业、食品等其他轻工业……整体发展十分稳定。我们知道,经济稳步发展,所对应的本国货币也会稳步升值,所以瑞士的本国货币瑞士法郎一直以来都是缓慢升值的。然而,受到几年前欧元区的债务危机的影响,使投资者纷纷把资金从欧元资产撤离寻找避险资产,而最好的避险藏身之处就是瑞士,因为经济稳定,货币稳定,各方面都十分安全。
看上去好像是好事。可是大量的资本涌入瑞士,产生了对瑞士法郎的大量需求(把钱存到瑞士就意味着用自己的货币买入瑞士货币)。而这就造成了瑞士法郎对外大幅升值。而我们也知道,一国货币升值是好事,但升值过快就肯定不是好事了,因为这会影响到本国的出口。当时的情况十分紧急,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很有可能会拖垮瑞士经济并进入衰退。
所以,情急之下,瑞士央行做出了一个实在迫不得已的决定——把瑞士法郎跟欧元"锁"在一起。
2011年9月6日,瑞士银行做出了一个令全球金融市场膛目结舌的决定——将欧元兑瑞士法郎的汇率下限定位1:1.2。也就是说,1欧元最低只能兑换1.2瑞士法郎,不能再低了。#如果再低,1欧元兑换更少的瑞士法郎,就意味着瑞士法郎升值了,这是瑞士央行不想看到的。#
瑞央行采取的方法是,只要1欧元兑换的瑞郎低于1.2,瑞士央行就开始用瑞郎购买欧元,以抵消投资者对瑞郎的大量需求所造成的瑞郎升值。就这样,欧元兑瑞郎就一直处在1:1.2上方,几年来从未变过。#看上面的图表也能发现,汇率一直保持在1比1.2以上,从未跌破过。#甚至,就在上周一,瑞士央行还有发言人出来声明,这一汇率下限是瑞士应该始终坚持的汇率策略,不能动摇。
然而,时隔短短3天,瑞士央行就在周四忽然宣布,取消汇率下限!
可想而知,这是一只多么黑的黑天鹅……
这突如其来的、莫名其妙的决定让整个市场的下巴都掉到地上了,回过神来的金融市场投资者开始恐慌性地抛售欧元,几乎是瞬间,欧元兑瑞汇率郎像瀑布一样倾注而下……于是就有了上面那幅诡异的走势图。
因此惨遭巨额亏损的基金公司、外汇做市商、外汇交易部门等多如牛毛,很多小公司直接倒闭,一些较大的在做垂死挣扎,有些也已经暂停营业,有些则申请破产保护和重组……这无疑是2015年第一只腾空而起的巨型"黑天鹅",又黑又大……
当然,你现在最想知道的肯定是"瑞士央行为什么要这么做?"
但实话说,我不知道,也没有人知道。哪怕你现在亲自去问瑞士央行行长,他也不会告诉你。甚至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克里斯蒂娜·拉加德也表示瑞士央行根本没有事先向她发出预警,她觉得这件事令她十分惊讶。
然而,我们却能猜测到一个最根本的原因,那就是瑞士玩不起了,不想玩了。因为欧元只要一贬值,瑞士就要拿自己十分坚挺的瑞郎购买欧元,截止日前瑞士已经有价值4950亿瑞郎的欧元外汇储备(相当于瑞士GDP的80%)!
瑞士发现这样长期下去不行,一直拿较贵的东西去换便宜的东西,这本身就是亏本儿买卖,这个无底洞有再多钱也填不满,所以还是算了吧。而且,市场一直预期欧元区下周将会实行新一轮的货币量化宽松政策(购买欧洲主权债券),目的为了提振欧洲经济,避免通缩。而这将会使欧元继续贬值,而瑞士则会继续成为避险投资者的避风港,瑞郎的需求量会越来越大,如果坚持汇率下限,那么瑞郎就要再花一大笔钱再次购买正在贬值的欧元……所以,在可预见的将来,瑞士如果不取消这项汇率政策,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这一决定宣布后,意味着瑞郎将会大幅升值,而升值的货币将会对瑞士的出口和旅游业造成沉重地打击,实体经济的预期也连带影响到了瑞士的股市,比如有名的瑞士手表Swatch集团股价一天内重挫16.4%。银行股也跟着全线下跌,瑞银集团(UBS)下跌11.7%,瑞信(Credit Suisse)下跌11%。
这一切的连带效应的发生瑞士央行不可能不知道,但取消汇率下限的决定还是毅然决然地被公布了,即使知道后果非常严重,也在所不辞,说明他们知道这个巨大的雪球如果再不戳破,等到大到无法控制的时候就晚了。
Ⅵ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能够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①非法买卖外汇。
②非法经营出版物。
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⑥非法经营彩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第二条、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中国外汇大案扩展阅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Ⅶ 中国第一例反倾销案的胜诉对国内外汇产生什么影响
中国外贸部日前对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等国内九家造纸厂,联名申诉美国 、加拿大、韩国等国向中国大量倾销新闻纸一案进行了最终裁定,裁定倾销存在,国家经贸委最终裁定存在产业实质损害,并 且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与进口倾销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终裁结果,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决定自裁定公告之日起,中国海关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 到中国的新闻纸征收幅度不等的反倾销税。至此,这起历时近三年的中国首例反倾销案胜诉。
这起案件始于一九九六年,在长沙召开的全国纸张订货会上,全国的新闻纸厂有三分之一的产量没有订出去。是什么 原因使国内造纸业市场由热变冷?是倾销。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厂家向中国大量倾销新闻纸,是国内市场风云突变的 根本原因。自九六年下半年以来,国外生产厂商开始向中国大量倾销其产品。九六、九七两年,国外对中国出口的新闻纸价格 分别为每吨四百六十美元、三百五十美元,而同期国内新闻纸的正常价格为每吨六百五十八美元和五百五十美元。进口纸平均比国产纸每吨低一千至一千五百元人民币,各家报社大量进口新闻纸。国内造纸业因此受到冲击,普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
面临严峻形势,在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的提议下,中国九大造纸厂的经营协调会在天津召开。与会者一致决定 ,拿起“反倾销”这一法律武器,运用国际通用的规则,打出中国产业反倾销的第一拳。并全权委托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 司为代表,进行反倾销诉讼的各项工作,由该公司李照明副总经理为总代表。
经过几度奔波和长达半年的调查取证工作,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提炼、加工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造纸产 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九七年十月十六日,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正式向中国外经贸部送交了这份申请书,从而正式揭 开了中国首例反倾销案的帷幕。(资料来源:1999年10月9日 中新社)
思考题:中国首例反倾销案为什么能胜诉?
本章深度思考1:反倾销大棒为何频频砸向中国
近年来中国产品受到的反倾销控诉已位居全球之首,涉及彩电、钢铁到打火机等多个领域, 2003 年6月17日凌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以3比0裁定中国彩电对美国同类工业已构成“实质性损害”,这是迄今为止我国遭遇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反倾销案,国内产业界哗然。其实,不仅仅是彩电,近来我国钢铁、汽车挡风玻璃、打火机以及部分农产品等诸多行业遭受的国外反倾销调查持续增加。中国已成为遭受反倾销损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2003年5月,国际贸易局负责监督中国履行其贸易情况的办公室展开和处理了275项调查,占所有调查案的17%,超过了在其他任何一个国家和经济地区所进行的调查。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有关部门和企业也开始进行反倾销回击,从1997至2002年对外反倾销共立案22起,保障措施1起,挽回经济损失约200亿元人民币。
为什么要说“NO”
中国为什么会频频遭到其他国家反倾销大棒?一个基本事实是,由于中国对外贸易出口迅猛增长,一些物美价廉的商品大大冲击了国外市场,对原来的贸易格局产生着越来越强烈的冲击,自然会遭到原来格局下一些利益国的反击。同时,随着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国家向政府和国会施加压力,使得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抬头;再加上一些国家目前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想方设法打压中国产品的竞争力。此次彩电遭到初裁存在损害,美方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就是一个很明显例子。
不过,也并非遭遇的反倾销调查都是对方在“找茬”。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赵威表示,国内一些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得知同行在某一国际市场出口成功便蜂拥而上,“扎堆”现象加之对无序竞争缺乏引导,导致了我国企业之间互相杀价,恶性竞争,这也正好给国外以反倾销的口实。
技术壁垒将成为主要手段
多位反倾销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提出,今后国外打压中国产品的手段将越来越隐蔽,也越来越具威慑力,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也开始体现这个趋势。
由于我国出口商品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受环保因素影响较大,国外对华实施的包括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陶瓷产品含铅量、皮革PCP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汽油含铅量、机电产品、玩具的安全性等技术性贸易壁垒,使我国出口的农产品、食品、纺织品、建筑材料等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2000年我国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因素,影响当年出口直接和间接损失达17.6亿美元,2001年我国因不符合国际环保标准而受阻的出口商品价值就已超过100亿美元。
完善预警机制势在必然
“要加快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和预警机制”许多专家大声疾呼。记者也从有关人士处了解到,下一步我国将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济机制,完善政府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规体系,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并适时启动电子信息产品、农产品等重点产品、敏感产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而对企业来说,价格的确是竞争的一种手段,但并不是价格越低就越有竞争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王晓晔告诉记者,中国产品的质量、技术已经越来越高,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很有竞争力,但不少产品价格仍然定得很低,中国企业应该了解国际市场的行情,充分认识到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自己的国际化意识。
本章深度思考 2 : 反倾销令“薄利多销”者反思
今年6月,本应是空调价格战最吸引眼球的时候,却被彩电业强行转移了人们的注意力。5月份,美国针对中国向美出口的高端彩电的反倾销诉讼提交的起诉书有了初裁结果,美方裁定中国彩电对美国同类工业已造成实质性侵害。
一家彩电生产企业老总坦言,初裁的不利结果意味着中国企业获胜的机率已经很微小。至于美国即将对中国彩电企业展开的抽样调查,只能决定美方向中方收取反倾销税的税率多少。
中国彩电企业的国际化战略可谓是困难重重。去年9月,对中国彩电企业反倾销长达15年的欧盟市场的大门刚刚打开一条门缝,美国市场的大门却又要对中国彩电企业关闭了,这不能不让中国的家电制造商们有所警醒。
众所周知,由于缺乏专利技术,价格已经成为中国家电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最有利也几乎是惟一的武器。在许多海外市场上,中国货已经成为“低价产品”、 “地摊货”的代名词。低价就意味着薄利,长虹去年全年实现彩电出口近400万台,国内外总销量为1100万台,然而其彩电净利润却仅有1亿多元人民币,这在许多其他行业都是无法想象的。
“薄利多销”这种中国商家的传统经营观念在国际市场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接二连三的反倾销,封死了一条条中国家电企业通往国际化的道路,因为欧盟和美国的做法很有可能会成为其他国家效仿的对象。
如果说,15年前欧盟的反倾销事件还不足以让我们觉醒的话,那么今年,当反倾销事件又重新上演在美国市场的时候,我们的家电企业是不是应该好好对自己的国际化战略进行一下反思呢?
看看同样是亚洲家电大国的日韩企业,依靠技术驰骋国际市场。已步入成熟期的中国家电业的确应在技术研发上下大功夫了。 资料来源:《北京现代商报》作者: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