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币是人民币,人民币铺币单位是什么
人民币(货币)单位是:元、角、分。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四章流通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三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七条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贵金属纪念币属于人民币辅币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和发行。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的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发行人民币以来,历时60多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需要而逐步完善和提高,至今已发行五套人民币,形成纸币与金属币、普通纪念币与贵金属纪念币等多品种、多系列的货币体系。
除1、2、5分三种硬币外,第一套、第二套和第三套人民币已经退出流通,第四套人民币于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流通(1角、5角纸币和5角、1元硬币除外)。目前流通的人民币,主要是1999年发行的第五套人民币 。
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此间举行的会议上透露信息:将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会议认为,在中国当前经济新常态下,探索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正式将人民币纳入IMF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权重为10.92%,决议将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
Ⅲ 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有什么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也就是说,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属于纪念币的两种不同类别。
但是,两者又是有着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材质。普通纪念币一般由黄铜合金等普通金属材质铸造,而贵金属纪念币一般是由金、银、铂等贵金属铸造。
第二,流通性。普通纪念币与现行流通人民币具有相同职能,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而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只是一个货币符号,不计入市场现金流通量,它不参与货币流通,但具有国家法偿性。
第三,发行量。两种纪念币的发行数量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普通纪念币发行量一般远大于贵金属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的收藏品属性决定其必然具有稀缺性,不能无限量发行。以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普通纪念币每组发行1000万枚,而贵金属纪念币1/3盎司金币每组发行6万枚,1盎司银币每组发行16万枚。
第四,鉴定证书。贵金属纪念币每枚产品均配发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签名的鉴定证书(熊猫普制金银币除外),证书上对每枚金、银币的规格、成色、质量、重量、面额和最大发行量进行证明,普通纪念币不配发鉴定证书。
Ⅳ 央行发行的贵金属纪念币是统一售价吗
贵金属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中国人民银行在每年年初都向社会公众公布当年的贵金属纪念币发行计划。在贵金属纪念币发行前,中国人民银行还会提前公告。
另外,个别媒体刊登推销金银币的广告中含有大量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誉和形象,也误导了消费者,使之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提醒广大投资和收藏爱好者,进一步了解贵金属纪念币的相关知识,增强对贵金属纪念币真伪的辨别能力,谨防受骗,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Ⅳ 贵金属纪念币与普通纪念币的区别
两者是有着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材质。普通纪念币一般由黄铜合金等普通金属材质铸造,而贵金属纪念币一般是由金、银、铂等贵金属铸造,从材质而言,后者较前者更加贵重。
第二,流通性。普通纪念币与现行流通人民币具有相同职能,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而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只是一个货币符号,不计入市场现金流通量,它不参与货币流通,但具有国家法偿性。2000年以后,中国金币总公司自“千年纪念”金银币发售开始,规范统一了贵金属纪念币各种材质及规格品种的面额标准。
第三,发行量。两种纪念币的发行数量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普通纪念币发行量一般远大于贵金属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的收藏品属性决定其必然具有稀缺性,不能无限量发行。以第29届奥林匹克奥运会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例,第29届奥林匹克奥运会普通纪念币每组发行1000万枚,而贵金属纪念币1/3盎司金币每组发行6万枚,1盎司银币每组发行16万枚。
第四,鉴定证书。贵金属纪念币每枚产品均配发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签名的鉴定证书(熊猫普制金银币除外),证书上对每枚金、银币的规格、成色、质量、重量、面额和最大发行量进行证明,普通纪念币不配发鉴定证书
Ⅵ 普通纪念币与贵金属纪念币有什么区别
1、 材质不同。
普通纪念币材质有:铜镍合金、铜锌合金、钢芯镀镍、紫铜合金、黄铜合金、双色铜合金。而贵金属纪念币的材质包括金币、银币和铂、钯等贵金属或其合金铸造的纪念币,材质是金、银等贵金属。
2、面额代表的意义不同。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是象征性的货币符号,并不表明其真实价;而普通纪念币的面额表明其法定价值。
3、流通性不同。
贵金属纪念币不能流通,其面额不记入市场现金流通量。而普通纪念币发行后,可与其他流通人民币等值流通,其面额记入市场现金流通量,成为货币供应量的一部分。
4、收藏方式不同。
贵金属纪念币一般是有证书的,而普通的纪念币一般没有证书;目前,贵金属纪念币主要流通的是金币和银币,而市场上流通的普通纪念币有一角、一元、十元等等。
Ⅶ 纪念币属于人民币吗
纪念币有两种,贵金属纪念币和普通纪念币,都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并标有面值。普通纪念币计入市场流通货币总量,可以参与流通,但现在往往被用于收藏。贵金属纪念币为纪念重大事件或人物而发行,面值往往低于本身价值,仅有象征意义,不参与市场流通。 都是人民币
Ⅷ 纪念币和货币的区别
1、定义不同
纪念币:纪念币是一个国家为纪念国际或本国的政治、历史、文化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杰出人物、 名胜古迹、珍稀动植物、体育赛事等,由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国家造币厂而设计制造,由国家银行统一计划发行的法定货币。
货币:货币 CCY(Currency)是购买货物、保存财富的媒介,实际是财产的所有者和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根本上是所有者之间的约定。
2、历史不同
纪念币: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自1984年10月1日的建国三十五周年 纪念币至2019年已发行113枚(至2019年1月)。.
贵金属纪念币自1979年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三十周年”第一套贵金属纪念币开始,中国现代金银纪念币已经走过了近四十年辉煌的发展历程,累计发售15余个系列、2000多个品种的金银纪念币,
题材有重大政治历史事件、杰出历史人物、大熊猫及珍稀动物、十二生肖、中国古典文学名著、古代科技发明发现、中国传统文化、中国名画名家、宗教艺术、体育运动、军事科技等,内容体现了我国五千年的文明历史和源远流长的中国文化。
货币:中国使用货币已有四千年历史,是世界上使用货币最早的国家之一。最早的货币:天然海贝。金属货币:铜仿贝与钱镈(布)(黄帝后期黄河中下游开始充当等价物)。
3、分类不同
纪念币:可分为贵金属纪念币和普通纪念币两类。
贵金属纪念币包括金币、银币、铂币、钯币等贵金属或其合金铸造的纪念币,材质是金、银等贵重金属。
普通金属纪念币又分为普制币和精制币。普通纪念币的材质是用于印刷钞票的纸张或铸造普通硬币的金属,面额表明其法定价值,主要以中外重大事件、节日、纪念日和珍稀动物为题材而设计铸造。
货币:硬币,硬币是一种小面额的辅币。它是铜质的、铝制的或是镍质的。
纸币,纸币是一种法定货币,称为法币(legal tender)。法币是政府强制流通的货币。纸币发行的基本权力为政府所有,具体由中央银行掌握。纸币和硬币的总和称为通货或现金。
存款货币,存款货币是指可以随时提取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它也称为需求存款。由于活期存款可以随时转换成现金,所以银行的活期存款和通货没有区别。它也是一种货币。
储蓄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是在一定时间以后才能提取的可以获得利息的存款。这些存款虽然不能以开支票的方式使用,但通常预先通知银行可以把它转换成现金。
另外,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的可转让提款单(NOW)以及自动转移服务(ATS)缩小了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的差别。这种差别缩小的结果使得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也成为一种货币。
准货币,准货币(near-money)是指能够执行价值储藏职能,并且易于转换成交换媒介,但本身还不是交换媒介的资产。例如,股票和债券等金融资产就是准货币。
货币替代物,货币替代物(money substitutes)是指能够暂时执行交换媒介职能,但不能执行价值储藏职能的东西。例如,信用卡就是一种货币替代物。
Ⅸ 贵金属纪念币各地级市中国人民银行有没有换
贵金属纪念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但不是流通货币。不是按面值兑换的,不能在银行兑换。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在全国各中国金币专卖店可以买到。
也可以前往钱币市场购买。
贵金属纪念币面值与实际价值脱钩,仅代表其法定货币的象征意义。
贵金属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材质为金、银、铂、钯等贵金属或其合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贵金属纪念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Ⅹ 高中政治必修一的问题,金银纪念币与现行流通人民币具有相同的职能吗
中国人民银行从1979年开始发行金银纪念币。金银纪念币面值仅为象征意义,带有面值代表国家保证其合法性和价值,金银币面值与金银的价格无关,金银币不属于流通货币,面值不计入市场流通货币总量。具体标定规矩参照国际惯例:
一、综合考虑金银纪念币面额的象征性、国际金价、汇率和法偿义务等因素确定面额。
二、同种规格(指纪念币的重量,下同)下,按贵金属的稀缺性,即铂、金、钯、银、铜的顺序面额递减;同年份、同材质的贵金属纪念币按规格面额递减。
三、熊猫币参照国际上欧美一些国家的做法,即以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上1盎司金币标注面额50美元为基础值,再按当时人民币与美元汇率的比值(约为1∶2)算出1盎司金币面额为100元人民币,其他规格的金币面额按照量比例增减。银币则以5美元作为1盎司面额的基础值。如熊猫币1盎司金币面额为100元,1盎司银币面额为10元。以此为标准,其他规格依次类推,如1/4盎司熊猫金币标注面额25元,1/10盎司金币标注面额10元。
2000年以后,根据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变化,将1盎司金币面额调整为500元,其他规格做相同倍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