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產品角度兩者都屬於固定時間固定收益的債類產品,但毫無疑問信託比中小企業私募債優質。
監管體系:中小企業私募債只要去證監會備案就可以了,換言之,證監會對其不進行實質性的監管,所有的交易結構到風控全部掌握在券商手裡。且證監會是出了名的對客戶不負責任的。從監管而言,信託集合產品不僅需要備案還需要銀監會審批,監管體系更為全面。
載體機構:作為發行的載體機構,券商的業務太過於多樣化,術業有專攻,信託做的業務以固定類收益產品為主,因此在此類業務上更專,更精,且信託機構從注冊資本金還是股東背景上,大部分都要強於券商。
產品交易對手和交易結構:私募債本來面向的就是中小企業,擬上市公司等等,這些企業大多資產規模有限,作為股權投資是有良好的發展空間的,但是私募債的實質是債,控制債違約最好的方式就是足額的擔保物,私募債的交易對手相對來說都沒太大資產的,一般都無法提供抵押物,增加了潛在的處置風險。而信託對抵押物的要求一般較高,且對抵押物的處置能力較好,交易對手選擇也都是比較強的。一般即便融資人不能還錢,也可以通過處置抵押物變現給投資兌付的。
收益方面:私募債的收益跟風險完全不成正比的(一般產品而言),私募債的一般收益率都低於年化10%,而對應的債務違約風險卻相對較高,典型的風險大於收益的產品。
⑵ 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的區別
1、本質不同
集合信託,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可以按照要求,為委託人單獨管理信託資金,也可以為了共同的信託目的,將不同委託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這種資金信託方式稱為集合資金信託。
單一信託,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的資金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託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貨幣資金的信託。
2、性質不同
單一信託性質:差異性: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具有不同的風險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這些個體性問題都可以體現在不同的信託合同上,因此,單一資金信託合同的差異性特徵非常明顯。私密性:單一信託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集合信託性質:投資於集合資金信託的中小投資者人數眾多,社會影響面廣,而抗風險和承擔損失的能力較弱,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是集合資金信託的首要設計原則。
3、私密性不同
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在進行產品推介的時候,均通過信託公司的網站、銀行的櫃台等發布公開信息,而單一資金信託業務的信息無需公開,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⑶ 什麼叫信託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3)中小信託擴展閱讀
信託定義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義:
1、委託人信任受託人。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基礎。
2、委託人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信託是一種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信託財產是成立信託的第一要素,沒有特定的信託財產,信託就無法成立。所以,委託人在信託受託人的基礎上,必須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
3、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受託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不需要藉助於委託人、受益人的名義,這是信託的一個重要特徵。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正是因為受託人受到委託人的信任,一旦受託人接受信託,就應當忠誠、謹慎、盡職地處理信託事務,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即所謂的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對於違背這種信任的受託人,信託法規定了嚴格的責任。
⑷ 信託投資是什麼適合什麼人群
信託投資?這個詞適合國內市場哈!信託的國際定義及在中國發行這三十年的走向是不一樣的。在國內是定位於高端理財產品。
⑸ 信託產品中大額配小額什麼意思
信託產品中大額是指投資額在300萬以上的投資份額,小額是指投資額在100-300萬的投資份額。
信託法中規定,一個集合類信託最多隻能夠有50個小合同,這就必然導致了信託項目中小合同的緊張,所以信託公司或者信託第三方代銷機構為了保障信託項目成立的速度和准確度,會要求其他代銷在銷售小額度的同時進行項目大額度的同時配比,這樣可以保障項目成立的速度,並且一定程度上確保了項目募集期結束,不會因為募資少而導致項目不能成立的尷尬情況發生
⑹ 信託公司是做什麼業務的
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業務。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一)信託業務類:信託存款、信託貸款、信託投資、財產信託等。
(二)委託業務類: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委託投資。
(三)代理業務類: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四)租賃業務類: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五)咨詢業務類: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咨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咨詢等。
(6)中小信託擴展閱讀: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
第十八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⑺ 關於中小企業集合信託融資的問題
1、對於中小企業,目前比較成熟的信託操作模式主要為集合票據或者中小企業集合債務信託。
2、步驟:跟銀行授信模式相同,一般經過銀行評級、授信、銀行集中客戶後向信託公司推薦(銀行承擔托底)、信託公司審查(銀行推薦和托底的一般較快)、信託計劃發行、信託資金委託銀行劃款至信貸客戶、客戶受託支付,流程走下來快的銀行估計也要個把月,慢則沒底了。
3、融資成本一般在15左右,因為信託公司要收2~3個點,銀行中間業務收入要收1~2個點,還有信託計劃受益人估計要10個點左右。當前因為房地產信託的收益太高,搶走了很多客戶,估計低於15比較難發行。
4、信託公司一般都希望做,主要看經辦銀行,建議你找找當地的大行試試。
⑻ 信託四大類型
信託四大類型:
一、房地產信託
目前政府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思路是建立在長效機制上的:完善保障房機制、提出房產稅立法、針對不同城市分類調控、增加中小套商品房和共有產權住房、改革工業用地、提高農地增值收益等。這一系列長期制度建設將會有效抑制投機性需求,促進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因此,房地產信託要想繼續發展,應仔細分析不同城市的剛需、供求情況。另外,在保障房、工業用地改革、農地項目,以及倉儲物流、工業園區等方面也需多關注。
二、基礎產業信託
基礎產業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基礎產業領域的信託,基礎產業包括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兩部分。因基礎設施類項目要遠遠多過基礎工業類項目,因此基礎產業類信託又被叫作基礎設施建設類信託,簡稱「基建信託」。又因所涉項目多為政府項目,且多以項目代建方對地方政府的債權作為質押,還款來源主要為政府償還債務,相當於無形中形成了一種政府信用擔保,又被稱為「政信合作」類信託,投資者認可程度很高。基礎產業類信託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在所有信託類別中佔比趨於穩定。截至2013年末,全國基礎產業信託產品5960個,業務存量規模26028.55億元,2013年新增3917個,規模1.43萬億。
三、工商企業信託
工商企業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工商企業的信託。工商企業指生產工業產品(商品)的一般性生產型企業,提供產品(商品)流通服務的商業、貿易企業等。工商企業信託的資金用途通常為補充企業的流動資金需求,其發行規模與我國的宏觀經濟形勢密切相關。經濟不景氣,企業融資需求萎縮,加之難以承受較高的融資成本,因此工商企業收益較其他類信託低,在一段時間內,比重都不如地產和基礎產業類信託。但是,隨著國家經濟的逐步回穩,以及政策鼓勵支持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尤其是信託作為擁有「金融全牌照」的工具,通過靈活的投資方式,整合多種金融工具,大大助力了工商企業發展,尤其是融資更為困難的中小企業。
四、金融市場信託
金融市場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金融領域的信託,具體又分為投向證券市場、金融機構及金融產品等細類。因金融市場類信託與金融市場動態息息相關,所以2010-2011年銀監會出台的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相關政策,以及股市的持續低迷,都使得這兩年金融市場類信託規模不大。但2012年,由於監管政策趨緊,商業銀行信貸規模受限的情況下,銀信合作業務得以快速擴張。據格上理財統計,截至2014年2季度末,金融市場類信託資產余額達到3.05萬億(含陽光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