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確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明確規定: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也就是說,工業企業在貨物發出時,才認定納稅義務的發生。而按照這一規定來確定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不僅不符合增值稅進、銷項的配比原則,而且影響稅收收入的月均衡進度,影響當年稅收收入的實現,不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對經濟的調控職能。 一、從稅收的設置上看,通常分為流轉稅、所得稅、收益稅、財產及行為稅。從生產企業繳納的稅種看,一般是先有流轉稅,後有所得稅;不應該出現未繳納流轉稅而先繳納所得稅的情況。因此,工業企業採取預收貨款方式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必須按月確定其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從而確定收入的實現,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和金額。 二、從法學角度來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在納稅期內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由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沒有對所要銷售的貨物生產的時間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對納稅人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可以參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來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和金額。 三、從有利於增值稅及時足額入庫,保證稅收收入的角度看,按目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企業只有在貨物發出後,才確認收入的時間。企業在平時購進材料時,所取得的扣稅憑證均已作進項稅申報抵扣,而沒有收入實現,這不僅不符合增值稅進、銷項稅的配比原則,而且還會將其他業務收入實現的稅金抵減掉,造成企業在一定時間內少繳稅款。企業在貨物發出後,確認收入的實現,收入額又非常大,必定會形成較大的應納稅額,這就形成了欠稅的因素。這樣不僅不利於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也不利於稅款均衡入庫。若按照每月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不僅符合增值稅進、銷項稅的配比原則,而且企業每月均繳納增值稅,將一次形成的大量稅款分次繳納,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均衡入庫,不形成欠稅。
2. 請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的一個稅種,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對於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 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經營行為,涉及國民經濟中第三產業這一廣泛的領域。第三產業直接關系著城鄉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因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另外,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對於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確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4、納稅人發生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築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增值稅是我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對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主要是指增值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應稅、扣繳稅款行為應承擔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起始時間,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標准較之前發生了一些變更,具體規定整理如下: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同時,對於「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又具體規定為: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 如何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人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採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簽訂了書面合同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三、納稅人採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簽訂了書面合同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六、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特定貨物除外),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七、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方式,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特定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八、納稅人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九、納稅人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十、納稅人發生下列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二)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三)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四)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十一、納稅人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十二、納稅人發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應稅行為,並在其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銷售款項的當天。
十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簽訂了書面合同並確定了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十四、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十五、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未簽訂書面合同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十六、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十七、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十八、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十九、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
二十、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的銷售額,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十一、納稅人發生以下視同銷售的情形,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另,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4.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什麼規定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發生應稅、扣繳稅款行為應承擔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時間。
這一規定在增值稅管理中非常重要,說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經確定,必須按此時間計算應繳稅款。
目前實行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基本上是按照財務制度規定,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以銷售實現時間來確定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以下兩個方面: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5.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財稅2016第36號附件一: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6. 什麼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不同稅種的納稅義務時間不盡相同。
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所有納稅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及時繳納稅款。
7.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判斷
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分為3種:
1.生產銷售生產工期未超過12個月的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3.對於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來說,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預收賬款的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區分金銀首飾和非金銀首飾納稅人進行確定:
1.對於銷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憑據的當天;
2.對於非銷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對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來說,其收入確認時間大致可分為2類:
1.銷售貨物,以發出商品時間為納稅人確認收入時間;
2.提供勞務,如果不跨納稅期,納稅人確認收入時間為提供勞務終了時;如果跨納稅期,一般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
8. 如何確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確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下:
1、融資租賃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之日。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營業收入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2、對各金融機構貸款逾期超過財務制度規定應計提應收利息的期限,且未收到利息時只以備查賬形式登記的貸款,以實際收到利息之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其他金融企業也按其相應的財務制度規定的收入確認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保險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保費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費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金融保險業納稅人具體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證券交易所。
(五)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六)保險公司。
(七)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9.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