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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租賃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5-21 13:29:25

信託與租賃

我國信託業和信託公司業務發展現狀
2001年1月10日,人總行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標志著自1999年啟動的我國金融信託業第五次整頓工作接近尾聲,截至目前,全國239家信託投資公司,應徹底退出信託市場、摘去信託機構牌子的有160家左右,已對外公告摘牌的公司達118家;剩下的80家左右將合並保留為60家左右,其中50家已經經過人民銀行總行重新審核登記。當前我國信託業的發展進入關鍵的轉折時期,過去嚴重偏離主業的信託業務正在完全放棄,新的規范化和規模化的信託投資業務正在興起。
(一)我國信託業的起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簡稱《信託法》)於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並於當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信託法》從制度上肯定了信託業在我國現行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必要性,為我國信託市場(即財產管理市場)構築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將信託活動納入了規范化和法制化的發展軌道。
按照《信託法》第一章第一節對信託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在國外已有3800年的歷史,因為它一頭連著貨幣市場,一頭連著資本市場,一頭連著產業市場,既能融資又能投資,被譽為具有無窮的經濟活化作用。用美國信託權威思考特的話說,「信託的應用范圍,可以和人類的想像力相媲美。」。 在國外將個人財產及金融資產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進行管理,已經成為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信託業已經發展成為現代金融業的重要支柱之一,信託與銀行、證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
據最早的文字記載,信託是來源於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但具有原始特性的信託,則起源於英國的「尤斯制」,英國是信託業的發源地。但英國現代信託業卻不如美國、日本發達。開辦專業信託投資公司,美國比英國還早,美國於1822年成立的紐約農業火險放款公司,後更名為農民放款信託投資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託投資公司。
中國的信託業始於20世紀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專業信託投資機構——中國通商信託公司, 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託總局。新中國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託因為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信託沒有能得到發展。1979年10月,國內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此後,從中央銀行到各專業銀行及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紛紛辦起各種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達到最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總資產達到6000多億,佔到當時金融總資產的10%,。信託投資公司主要從事的與銀行類似的業務,真正的信託投資業務也有開展,如金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992年發行的浙江省內第一隻共同基金「金信基金」,1995年8月推出的「個人特約集合委託存款」業務。但是由於缺乏法律上的規范和信託投資公司的管理經驗,在1999年人民銀行對信託業進行第五次整頓前,信託投資公司僅剩下239家。
從1999年開始,人民銀行就對原有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了清理整頓,擬合並保留60家,目前,已有50家經過了重新審核登記。此次清理整頓採取的方式是:一方面改變部分信託投資公司的企業性質,並讓其徹底退出信託市場,另一方面通過資產整合和進行股份制改造,重新審核登記了部分信託投資公司。
在中國信託業發展過程中,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全行業先後經歷五次清理整頓。在歷史跨入新世紀之時,伴隨《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信託業終於迎來了發展的春天,我國的信託業也必將為加快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繁榮市場經濟發揮出巨大的作用。
(二)我國信託業的五次全國性清理整頓
信託與銀行、證券、保險並稱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其本來含義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然而,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缺乏卻造成了信託業的先天不足,一直陷於「發展-違規-整頓」的怪圈,自1979年恢復業務以來先後經過五次較大的整頓。在具體業務上,信託公司其實一直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可謂「耕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綜觀信託業24年波動徘徊的歷程,其症結可以用「不務正業」四個字來概括,換言之,功能定位混亂、主次業務顛倒是信託業不斷出事兒的根源。
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幾起幾落有其客觀原因。首先,信託業誕生時缺乏信託基礎。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場需求和經濟基礎。「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託的基本功能,因此信託生存的首要條件是有「財」可理。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採取的是高積累、高投資、低工資、低收入的政策,民間基本上無可理之財。二是缺乏健全的社會信用基礎。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系的確立和穩定是信託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社會信用關系尚缺乏剛性,信用鏈條十分脆弱,契約意識較差;總體而言,信用基礎仍十分薄弱。其次,信託制度建設滯後且極不完備。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正式施行,我國的信託制度才初步確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信託法,也無其他明確信託關系的法律規范。這使信託機構的活動長期缺乏權威的基本准則,令信託業的發展陷入歧途。這些年來,信託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沒有集中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主業上來。
1、第一次清理整頓是1982年,國務院針對當時各地基建規模過大,影響了信貸收支的平衡,決定對我國信託業進行清理,規定除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單位批準的信託投資公司以外,各地區、部門均不得辦理信託投資業務,已經辦理的限期清理。
2、第二次清理整頓是1985年,國務院針對1984年全國信貸失控、貨幣發行量過多的情況,要求停止辦理信託貸款和信託投資業務,已辦理業務要加以清理收縮,次年又對信託業的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3、第三次清理整頓是198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託投資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整頓信託投資公司。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託投資公司發展過快(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管理較亂的情況,對信託投資公司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
4、第四次清理整頓是1993年,國務院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託投資公司;1995年,人民銀行總行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了重新審核登記,並要求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的信託投資公司脫鉤。
5、第五次清理整頓是1999年,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人民銀行總行決定對現有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撤並,按照「信託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范信託投資業務范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託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制定出嚴格的信託投資公司設立條件。
(三)我國信託業的現狀
經過第五次清理整,重新登記發牌的信託投資公司普遍經過了資產重組,卸掉了歷史的債務包袱,充實了資本金,改進了法人治理結構,吸取了過去的經驗教訓,革新了市場經營觀念,增強了抗風險能力,夯實了發展的基礎,提高了整體的經營管理水平,以誠信為前提條件的信託業必將逐步獲得社會的認可。
1、我國信託業目前的政策支撐
進入2001年,以《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為標志,我國信託業基本結束了長達三年的「盤整」格局,躍出谷底,步入規范運行的軌道。2002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發[2002]第5號令,根據《信託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再次對《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其內容較原《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投資公司業務開展的可操作性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使信託投資公司在發起設立投資基金、設立信託新業務品種的操作程序、受託經營各類債券承銷等方面的展業空間有了實質性突破。按照新《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直接作為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而無需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信託投資公司設計信託業務品種可完全根據市場需求進行,而無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批核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於2002年6月13日正式頒發,並在7月18日正式實施,進而為信託投資公司開展資金集合信託業務提供了政策支撐。至此,由《信託法》、新《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文件和規定構建起來的信託公司規范發展的政策平台已經趨於完善。
2、信託投資公司的整合保留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全國批準保留的信託投資公司為六十家左右,原則上每個省(直轄市)、自治區保留一至兩家,到2003年4月份之前,已有五十餘家信託投資公司完成了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重新登記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中煤信託、上海國投、華寶信託、重慶新華信託、大連華信、山東英大、愛建信託、陝西國投、中海信託、北京國投、西藏信託、重慶國投、深圳國投、廈門國投、平安信託、中泰信託、吉林信託、山西信託、東莞信託、浙江信託、金新信託、金港信託、金新信託、甘肅信託、西安信託、中融信託、中信信託、山東信託、伊斯蘭信託、黔隆信託、蘇州信託、外經貿信託、慶泰信託、西部信託、江蘇信託等。獲準保留的信託投資公司均已領到「准入證」,具備了全面開展規范化信託業務的基本條件。
當前我國信託業在經歷了一系列重大的洗禮、重組、整合之後,主要體現出下述幾個方面的特點:
(1)相關法規的滯後性與外部環境趨於完善並存。(2)傳統業務的局限性與信託品種不斷創新並存。(3)總量規模的控制性與信託機構相對稀缺並存。
(4)分業管理的專業性與信託業務多元化並存。
3、我國信託公司業務發展現狀及評價
(1)現狀
我國信託機構的經營規模,無論總體還是個體,都是比較小的。目前我國信託資產總規模只有5500億元左右(含未登記的信託公司資產),只佔金融業總資產的1/10。管理的信託資產近70億元。
信託業是我國唯一能同時涉足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的行業,相比其他金融企業,信託公司最大的優勢在於,它不僅打通了金融領域的多個行業,還涉及實業投資和證券投資領域。這種特性使得金融信託業成為三個領域資金交流的橋梁。信託業由於其經營范圍的廣泛性、產品種類的多樣性、經營手段的靈活性和服務功能的獨特性,通過信託品種的創新設計、組合運用,對信託財產和自有資金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全方位滿足各類市場需求,具有明顯的綜合優勢。目前,我國信託業的市場主體是信託投資公司。
1998年10月,央行關閉廣國投拉開了第5次信託業整頓的序幕。3年多之後,2002年6月,信託投資貴族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的轟然倒地,則被視為這次歷時最久、「推倒重來」式的整頓走向尾聲的標志。(註: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曾經是證券市場的「大腕」級機構。「中經開」最早揚名於1995年的「327國債期貨」事件。半年後,「中經開」又因在長虹配股事件中嚴重違規而被證監會處罰。「中經開」最後盛宴是著名的問題股———東方電子和銀廣夏。這兩只問題股飈升的背後都有「中經開」的身影。)
2002年9月,人民銀行非銀司宣布信託業第5次整頓年內基本完成。經過這場以信託巨子的倒下為結束的整頓,信託業起初躁動不安,既而顧慮重重,最終在市場的高度注視之下邁出了表情復雜的第一步。
2003年1月上海國投推出的「基金債券組合投資資金信託計劃」,被普遍視為信託計劃進入證券市場的開端。該計劃的資金規模達2000萬元,50%資金投資於債券,50%投資於基金,因此又被稱為「基金中的基金」。目前已披露的6個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託計劃資金規模總額接近1.5億元。
3月底,百瑞信託的開放式集合資金信託產品在鄭州問世,該計劃存續期長達10年,開放期為9年,開放期間,委託人可隨時加入信託計劃,信託資金將投資於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天津北方國投4月7日推出的「傘型信託計劃」由4個子信託構成,每個信託品種合同的上限均為200份。
如果說投資證券市場的信託計劃拉開了信託公司挑戰基金和券商委託理財業務的序幕,那麼上述兩款新信託產品更將信託借力基金市場的創新發揮到極致。
人們認為,要想「與人類的想像力相媲美」,信託業仍須發揮其連接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的獨特優勢,形成其獨一無二的產品鏈條。
對於單一發展資金信託的潛在風險,業內倍感憂慮。尤其眼下不少信託產品仍然有意無意地搭乘了政府信用的擔保,讓人擔心一種獨立的經濟主體品格能否在先天畸形的信託業順利確立。
然而拓展新的業務領域決非易事。被監管部門痛加整頓的信託業開始真正的「戴著鐐銬跳舞」;而信託業自身的管理和技術以及外部市場,也制約著更深層次產品的出現。
盡管困難重重,仍有一些公司開始了新的嘗試。在資本市場,除了以華寶信託為代表的二級市場「玩家」,越來越多的信託公司開始通過協議受讓方式介入上市公司。隨著這些信託機構的悄然介入,資本市場並購重組、ESOP(員工持股計劃)、MBO(管理層收購)等都面臨著更多的可能性。

Ⅱ 信託案例分析

已經可以使用個人作為受託人的民事信託做傳承安排了。
或者使用保險金信託3.0版本。

Ⅲ 關於動產信託案例

從目前我們掌握的情況看,國內尚沒有信託公司開展過真正的動產信託業務。而一些被信託業內外人士歸入動產信託品種的「醫療器械融資租賃信託」實際上是屬於資金信託中的融資租賃信託,並非真正的動產信託。

從理論上來說,中國的動產信託的發展前景應該是不錯的。比如,動產設備信託,可以有效地聯通設備供應商和使用者,達到為供求雙方提供融資、融物的目的。動產設備屬於固定資產,具有價值大、投資回收期較長的特點,設備使用者投資動產設備需要支付的投資款巨大,如果能夠運用動產設備信託的方式獲得設備的使用權,則可以大大節省資金投入。而設備的供應商如果運用設備信託,也可以通過受益權轉讓的方式進行融資,從而達到加速資金周轉、節省運營資金的目的。應當說,動產信託的潛在市場需求是客觀存在的,這也決定了這種信託具有一定的發展空間和市場前景。從國外的情況看,動產信託在美國和日本等國家也有相當程度的發展。

Ⅳ 個人融資租賃的案例,作為信託公司要怎麼處理

問題太粗略

Ⅳ 信託與租賃的相關題目

1、 信託是一種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信託財產是成立信託的第一要素,沒有特定的信託財產,信託就無法成立。 2、信託的內容包括 租賃信託 外幣信託 投資信託 3 、信託行為是設立信託的法律行為

Ⅵ 請以如下案例設計信託方案

這個問題的條件設定還是太空泛了。很難准確的說清楚。只能談個大概。

1、信託方案的設計基礎是:三個要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兩個基點:信託財產、信託目的;一個核心: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

2、所以,按照本問題已有的說明:
(1)委託人為王女士本人;
(2)受託人為合法受託機構,中國大陸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業規章制度框架下,目前只有國內68家持牌的信託公司符合這個要求;其他的什麼機構就不用想了。【這個很重要,依法合規的操作,才能起碼的保障個人權益】
(3)受益人:子?女?還是子女都算?沒說清楚;受益人取得信託受益或者喪失受益人資格的條件是什麼?沒說清楚;信託受益劃歸受益人的形式,比如現金、信託財產當期形態、還是其他什麼?沒說清楚,......沒法瞎編的。【這個很重要,它既是王女士心願的體現,也是信託目的設定的基礎】

3、關於信託財產:目前看實際有三個部分
(1)房產部分,這個有些麻煩,房產本身作為信託財產的話,在國內現行法規中存在空白部分,真實財產交付時及還原時,可能涉及重復交稅的問題。因此應當對這個房產設定一定的合同權利,將合同權利及其對應收益,作為信託財產標的。如非轉讓情況下,出租收取租金的權利;或者轉讓情況下,收取轉讓對價款的權利;等等
(2)存款部分,這個簡單了,就是最純粹的資金(現金)信託;
(3)有價值的企業,可設定為信託財產標的的,應該是企業的股權;則可以考慮設定股權信託,是權益信託的一種;注意設定信託時,履行必要的工商登記手續就可以了。

4、關於信託目的:這個實際上是王女士個人心願直接相關的。比如將子女設定為受益人後,只是每年分配現金收益,當豬養到死?還是適度讓子女在受託機構的監督協助下,適度參與信託財產管理,擇優繼承?實操過程中,會是一個復雜的交流談判過程。是一個非常的個性化的過程。

5、關於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這個是最關鍵也是最核心的,也是最考驗受託人(信託公司)的業務能力的。但因為前面信託受益人的設定不清楚,信託目的不明晰。目前不好說。但大體無非三種情況:

(1)受託人全權管理,確保信託財產在符合一般市場條件下保值增值,子女就是等著分收益的。如有證據表明,是受託人管理不當,導致信託財產損失的,受託人要負責賠償。
(2)受託人部分管理,即引入王女士或其子女參與管理,信託公司只是提供建議,不做最後決策判斷。
(3)受託人只是做單純的受託,即僅僅提供一種「信託形式」的服務,具體的操作管理,完全由王女士或其子女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以具體書面指令等方式,告知受託人;受託人依據指令管理而已。

以上要素,要都說清楚了,這個方案也就成了。

Ⅶ 信託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產不影響原信託的存在。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B公司被撤銷,其信託職責終止。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三十九條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三)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的效力終止。3,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財產作為遺產。

Ⅷ 什麼是金融信託融資租賃業務請舉個實際例子、謝謝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融資租賃貸款其實說明白點就是通過融物(固定資產)的形式實現融資(貸款)。
比如你需要買一台設備,但是沒有足夠的現金或者存款,於是可以通過具有經營融資租賃資格的公司,幫你購置需要的設備,然後你支付一定的首付後就可以擁有設備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每期還一定的本金和利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付完款後,設備所有權就轉給你所有。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Ⅸ 什麼是信託投資與融資租賃

信託投資(TrustInvestment),是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用自有資金及組織的資金進行的投資。以投資者身份直接參與對企業的投資是目前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一項主要業務,這種信託投資與的委託投資業務有兩點不同;第一,信託投資的資金來源是信託投資公司的自有資金及穩定的長期信託資金,而委託投資的資金來源是與之相對應的委託人提供的投資保證金;第二,信託投資過程中,信託投資公司直接參與投資企業經營成果的分配,並承擔相應的風險,而對委託投資,信託公司則不參與投資企業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續費,對投資效益也不承擔經濟責任。其按照信託投資的主體劃分,可分為國家信託投資、地方信託投資、企業和單位信託投資、個人信託投資四類。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Ⅹ 信託業務的租賃信託

租賃就是租用他人的物件。現代租賃主要為設備租賃,企業為了進行設備投資而向租賃公司提出租賃所需的設備,租賃公司則代為融資,並根據承租企業的要求向供應廠商購進合適的設備後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企業需按期交付租金。在租期結束時,承租企業可以有停租、續租或留購設備的選擇權。現代租賃是出租、借貸行為和租賃合同的統稱。
現代設備租賃集中的領域有:飛機、汽車、計算機、無線通訊設施、傢具、工業機械與設備、醫療設備、辦公用品、火車車廂、卡車及廢物處理設施等。現代租賃已發展成為融資(硬體)兼有咨詢、維修(軟體)的一攬子綜合服務的行業,因此更靈活方便,更能適應用戶的各種需要。
租賃信託業務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融資性租賃。它是指當企業需要添置設備時,企業不是向金融機構直接申請貸款來購買設備,而是委託租賃公司根據企業的要求和選擇代為購入設備,然後企業以租賃的方式向租賃公司租賃設備,從而使企業達到融通資金的目的。
2、經營性租賃。也稱為操作性租賃,是指融資性租賃以外的其他一切租賃形式。它是指當企業需要短期使用設備時,可採取向租賃公司短期租賃設備,並由租賃公司提供維修等售後服務,這是一項不可撤消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賃業務。
3、節稅租賃。它是指,這項租賃在稅收上能真正享受租賃的待遇,即出租人有資格獲得加速折舊及投資減稅等稅收優惠,並且以降低租金的形式向承租人轉讓其部分稅收優惠,而承租人用於籌措設備的租賃成本低於貸款購買成本。
4、銷售式租賃。也稱為非節稅租賃。這類租賃在考慮租賃以稅收為基礎的國家的稅法上通常被當作分期付款交易來對待。
5、杠桿租賃。又稱為平衡租賃,它是指一項採用「財務杠桿」方式組成的融資性節稅租賃,出租人一般只需支付全部設備金額的20%-40%,即可在經濟上(也僅僅在經濟上)擁有設備的所有權,享受如同對設備百分之百投資的同等稅收待遇。設備成本中的大部分資金則通過以出租的設備為抵押,由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貸款解決,貸款人提供信貸時對出租人無追索權,其資金償還的保障在於設備本身及租賃費,同時需出租人以設備第一抵押權、租賃合同及收取租金的受讓權作為對該項貸款的擔保。
6、直接租賃。直接租賃是購進租出的做法,即由出租人用在資金市場上籌借到的資金,向製造廠商支付貸款,購進設備後直接出租給用戶(承租人)。
7、轉租賃。轉租是租進租出的做法,即由出租人從一家租賃公司或從製造廠商租進一項設備後轉租給用戶。
8、售後租賃。指設備物主將自己擁有的部分資產(如設備、房屋等)賣給租賃公司,然後再從該租賃公司租回來的做法。這是當企業缺乏資金時,為改善其財務狀況而採取的對企業非常有利的一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