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日本現在對信託業的監管
日本採取的是統一化的信託監管模式,我們從信託法律網(TrustLaws.Net)獲知,日本的信託銀行由金融廳負責監管,主要由監管局執行,具體落實在銀行二部.
理解日本的信託監管要從研究日本的信託機構變遷開始,並注意<兼營法>和<銀行法>在信託監管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㈡ 信託業的起源
13世紀前後,在英國出現了「尤斯(USE)」制,這種制度就是現代信託的雛形。
當時的英國,土地如果轉讓給教會,必須要經君主及諸侯批准,否則予以沒收。教徒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規避這種風險,想盡各種辦法,「尤斯」制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
「尤斯」制的早期模式為:
1、但凡土地捐贈給教會,不直接捐贈,而是先贈送給第三者;
2、必須要表明其贈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教會的利益;
3、第三者必須將從土地上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
後來,隨著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契約關系的成熟、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復,「尤斯」制逐漸演變為現代信託。
這個時候的信託,標的物還大多是實物,隨著貨幣金融的發展,現代信託業開始升級換代,現代金融信託隨之產生。只不過,這次信託的進一步發展卻不是在英國。牆內開花牆外香,現代金融信託在美國和日本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㈢ 我國信託行業發展都經歷了哪些階段呢
信託在國內的起源可以追溯到70年代末,目前信託業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一起構成現代金融四大支柱。幾十年的發展歷程從不同角度有著不同的劃分方式,最近看到長安信託常務副總裁方灝的一個劃分,你可以參考下。
長安信託方灝認為信託行業主要分成四個階段:2002年之前處於摸索階段,混亂、主營不清晰;2002年至2008年處於回歸主業的階段,尋找業務模式、行業定位;2009年至2015年處於黃金時代,信託公司成為國家經濟發展中的很重要的一個投融資渠道;而從2016年至今,信託行業正處於白銀時代,該階段信託公司在作為國家經濟重要的投融渠道基礎上,要更加側重於考慮社會財富的管理和配置需求,進入再轉型、再定位、再創新階段。
㈣ 日本國的發展過程中都經歷了哪些時代
日本歷史前後經歷了公元前的繩文時代、彌生時代、古墳時代、飛鳥時代、奈良時代、平安時代、鐮倉時代、織豐時代、江戶時代、明治時代、大正時代、昭和時代和平成時代。
㈤ 以日本信託業的發展對我國的信託業有何啟示或借鑒
日本引入信託制度之初,也面臨信任基礎構築以及投資者保護難題,為此日本對於貸款信託等部分金錢信託採取了附加保障本金補充合同的法律制度,要求信託機構從信託收益中提取相應的准備金,同時還適用於存款准備金制度以及存款保險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了此類信託產品的風險監管約束,也可達到保障投資者利益的目的。不過日本並不是所有信託產品都適用於上述規定,除了特定金錢信託產品,其他信託產品是不適用於本金保障的規定。這樣投資者就可以根據自身偏好選擇信託產品,信託公司也可以根據不同信託產品制定投資策略。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剛性兌付作為一個信託公司經營策略,容易導致忽視自身責任承擔以及相關監管舉措缺位的問題,因而一旦風險問題暴露集中化,信託公司能夠使用的應對之策就非常少,損耗投資者信心。就解決信託產品剛性兌付問題而言,信託公司可以採取差異化產品設計,發行保本和非保本信託產品,適應不同投資偏好,而監管部門對於保本信託產品則可以安排更加嚴格風險監管制度,保障投資者本金安全;而對於非保本信託產品則需要進一步明確受託人職責,安排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受益人利益補償機制,以此實現更好的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普及信託文化和理念,使投資者能夠更加充分認識信託產品投資本質。
日本信託業務發展之初,信託業務主要也是發揮融資功能,尤其是以貸款信託為主的信託產品佔比非常高。不過,與我國現階段信託業的狀況不同,自40、50年代開始,日本信託業開始執行長期金融功能,這就避免與銀行業務同質化以及惡性競爭,同時日本貸款信託法也對貸款信託資金的投向有著明確的規定,起初要求投向鋼鐵、礦產等重要國民經濟部門,而日本經濟結構的變化,貸款信託資金則被要求投向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作用的部門。日本上世紀五十年代還進一步制定了《貸款信託法》,實現了貸款信託商品化,加之門檻不高,獲得大量委託人的青睞,也間接起到了普及信託文化的作用,為發掘更大的信託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以貸款信託為代表的融資類信託產品逐步減少,目前貸款信託基本絕跡,逐步被土地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所取代,信託制度的財富管理功能、投資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業務融資化與國家經濟增長階段有很大關系,經濟增長處於高速發展階段,融資需求強烈,信託業務融資化特徵相對顯著,這本身是信託制度適應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表現。但是,我國信託業務融資化主要在於很多業務都是通道業務,而且很多信託資金投向了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的房地產、過剩產能以及地方融資平台,應該更多發揮信託制度融資優勢去支持新興戰略產業,以此促進我國經濟轉型;信託融資化問題還在於信託與銀行的經營模式近似,同質化嚴重,雖然信託公司基本選擇風險更高的項目運作,但是盈利模式基本也是靠利差,而且各家信託產品同質化嚴重。目前,我國依然處於相對增長較快的階段,融資需求依然較為強烈,因為信託業需要進一步優化信託融資功能發揮的路徑,實現差異化經營目標。同時,我國還需要加強信託文化的普及,進一步發掘其他信託業務需求,從而有利於提高信託業收入來源以及未來融資信託業務收縮可能帶來的沖擊。
面對資管市場開放挑戰的日本經驗:專業化及規模化
我國信託公司曾經是我國唯一能夠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以及實體進行資產配置的金融機構,然而隨著我國金融監管的放鬆以及資產管理市場逐步的開放,這種優勢已經盪然無存。目前,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險公司都可以跨市場進行資產配置,信託業制度紅利嚴重削弱,信託公司經營發展所面臨的競爭挑戰更大。目前,我國信託公司在通道業務、上市股權質押、房地產、地方融資平台等業務市場已經被分割。
日本信託業也面臨著信託市場逐步開放的挑戰。上世紀八十年代末至今,日本信託業也加快了這樣的改革開放步伐,1986年允許外資銀行以成立現地法人的形式,經營信託業務。1993年允許銀行和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或者是信託合同代理店來參與信託業務,2002年又允許金融機構總公司親自來從事業務,2004年修訂信託業法以後,允許通過新設信託公司或者說新設代理店的形式來從事信託業務。日本信託機構應對之策在於,一方面明確了自身所具有的從事信託業務的專業性,通過聘請或者邀請該領域專家,來提高公司整體專業運營能力。同時,密切跟蹤社會經濟發展所蘊含的業務機會,及時創新產品服務;綜合化服務增強客戶粘性,日本信託銀行兼營存款業務、證券過戶代理、不動產買賣等業務。另一方面,加大規模化經營步伐,上世紀九十年代,日本信託業加快了並購步伐,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託與排名第六的中央信託合並,2000年4月三菱信託、日本信託和東京三菱銀行決定實行聯合經營。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公司發展根本還在於專業化經營,因而我國信託業仍需要加強業務專業性,培育和招聘更多專業人才,深化信託制度的應用空間和范圍,加快信託業務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信託公司仍需要加強渠道建設,細化客戶管理,通過客戶管理系統,細化客戶管理策略,分析客戶金融服務需求和投資偏好,為客戶指定個性化產品推薦和財富管理方案。信託公司需要加強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加強各種風險管理工具的應用,諸如評級體系、預警體系等,提高風險管理量化水平,形成良好的風險文化和報告體系。信託公司需要進一步加強品牌建設和宣傳,向社會和市場傳遞企業經營理念、發展願景等,增強經營透明性,強化客戶的認同感和信任度。同時,信託業也需要通過橫向兼並收購和縱向兼並收購,實現綜合化、規模化經營,提升綜合經營實力。
信託業發展政策扶持的日本經驗:制度供給與精心培育
我國政府在引進和促進信託業發展方面起著主導作用。然而,面對如何培育和發展信託業,自2001年《信託法》之後才有了明確的思路,不過從當前看,信託業轉型發展的相關制度供給和政策依然不充足,而且隨著資管市場的加速開放,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解決行業發展方向以及分業監管下的制度協調問題。
日本政府在信託業發展過程中的主導作用更加明顯,對於培育信託業非常重視。一方面,日本政府不斷加強有效的信託制度供給,從最初的信託法和信託業法,到後來的貸款信託法、資產流動化法,再到信託法和信託業法的再修訂。信託業務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在大陸法系下需要依照基本的法律制度進行操作,日本信託制度繼承了英美信託制度,又有本土化,具有較大先進性。同時,日本又根據信託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制定各類業務特定法律制度,推動信託業的商品化和快速發展。為了適應新時期信託業務的大發展,2004年日本開始著手修訂新的信託制度,這賦予日本信託公司更大的發展空間,也保證信託機構與銀行、保險等新進入競爭者保持相同的監管要求,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而且,日本信託業法律制度與其他不動產、稅法等都有很好的銜接,解決了大陸法系下信託業務發展的不兼容問題,有效促進了日本信託業務發展。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在二戰後以及信託市場開放關鍵時期也給予了日本信託業很大的政策支持。二戰以後由於戰爭造成的災難,以及通貨膨脹的影響,資產大量流失,信託公司經營也曾一度陷入了難以為繼的困境,日本政府通過讓信託公司經營銀行業務,成功地打破這了一僵局,日本信託業從此進入了兼營階段。1953年日本又對信託業確定了分業經營的模式,並提出了長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離的方針,要求信託銀行發揮長期金融職能,以信託業務為主,而原來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相繼不再經營信託業務,這樣,日本的信託業務主要集中到三井、三菱、住友、安田、東洋、日本和中央等7家信託銀行手中。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卻是無法替代,而政府對於信託制度的供給和發展路徑設計,也決定了這個信託業發展速度和成熟度。我國缺少「信託業法」,信託公司的合法權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據,尤其是在資管市場加速開放的當下,由於缺乏頂層設計,信託公司與其他從事類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的競爭並不在同一個起跑線。雖然我國2001年頒布《信託法》,然而信託財產獨立性和產權歸屬問題、信託財產公示問題等還沒有很好的得到解決,信託立法過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條文不清的地方,這對於信託業務實際操作形成較大制約。因而我國應該加快建立和完善信託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理的信託行業制度供給引導其健康發展,為信託行業提供更大創新和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稅收、信託公司異地部門建設、業務創新給予更多優惠政策和支持,幫助信託公司渡過行業轉型發展困難時期。
㈥ 中國信託業發展歷史有哪些
中國的信託業始於20世紀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專業信託投資機構——中國通商信託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託總局。新中國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託因為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信託沒有能得到發展。
1979年10月,國內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此後,從中央銀行到各專業銀行及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紛紛辦起各種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達到最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總資產達到6000多億,佔到當時金融總資產的10%。
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幾起幾落有其客觀原因:
誕生時缺乏基礎,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場需求和經濟基礎。「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託的基本功能,因此信託生存的首要條件是有「財」可理。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採取的是高積累、高投資、低工資、低收入的政策,民間基本上無可理之財。二是缺乏健全的社會信用基礎。
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系的確立和穩定是信託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社會信用關系尚缺乏剛性,信用鏈條十分脆弱,契約意識較差;總體而言,信用基礎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設滯後,不完備。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正式施行,我國的信託制度才初步確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信託法,也無其他明確信託關系的法律規范。這使信託機構的活動長期缺乏權威的基本准則,令信託業的發展陷入歧途。這些年來,信託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沒有集中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主業上來。
㈦ 信託的發展歷史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㈧ 日本的歷史發展歷程
1546年4月20日,河越之戰,北條氏康擊敗上衫憲政、上衫朝定、足利晴信聯軍
1546年12月,毛利元就把家督讓給嫡子毛利隆元
1547年9月22日,迦納口合戰,齋藤道三擊敗織田信秀
1548年2月14日,上田原合戰,村上義清擊敗武田晴信(武田信玄)
1548年3月19日,小豆坂合戰,今川軍戰勝織田軍。
1549年2月24日,織田信長和齋藤道三的女兒歸蝶結婚
1549年7月3日,佛朗西斯科-桑比埃爾在鹿兒島登上日本土地
1549年11月10日,今川和織田人質交換
1549年11月,江口之戰,三好長慶擊敗細川晴元
1550年7月13日,毛利元就開始肅清井上元兼一門
1550年10月1日,武田晴信(武田信玄)在戶石城擊敗村上義清
1551年3月3日,織田信秀死亡,織田信長繼承家督
1551年5月26日,武田軍真田幸隆用計攻下戶石城,村上義清逃往越後
1551年9月1日,陶隆房(陶晴賢)謀反,大內義隆自殺
1552年1月,上杉憲政逃往越後
1552年3月1日,大內義長繼承大內家家督,陶隆房改名為陶晴賢
1553年閏1月13日,織田信長家臣平手政秀諫死
1553年4月20日,齋藤道三和織田信長在正德寺會面
1553年8月,第1次川中島合戰
1554年3月、武田、今川、北條的三國同盟成立,史稱善德寺的會盟
1555年4月20日,織田信長攻下清洲城
1555年7月19日,第2次川中島合戰
1555年10月1日,嚴島海戰,毛利軍勝利,陶晴賢自殺
1556年4月20日,長良川合戰,齋藤義龍軍擊敗齋藤道三軍,齋藤道三戰死
1556年8月24日、稻生之戰,織田信長軍擊敗織田信行軍
1557年4月3日,毛利元就擊敗大內義長,大內義長自殺
1557年8月,第3次川中島合戰
1557年11月,織田信行再次謀反,被織田信長殺死
1559年2月,織田信長單身上洛,拜見將軍足利義輝
1559年4月,長尾景虎(上衫謙信)單身上洛,拜見將軍足利義輝
1559年,北條氏康隱居
1560年5月19日,桶狹間合戰,織田軍戰勝今川軍。今川義元戰死
1560年6月15日,長宗我部國親死亡,長宗我部元親繼承家督
1561年3月,長尾景虎(上衫謙信)攻擊小田原城未果
1561年閏3月,長尾政虎(上衫謙信)繼承關東管領上杉家,改姓上衫
1561年4月13日,森邊之戰,織田信長軍擊敗齋藤龍興軍
1561年8月3日,木下藤吉郎(豐臣秀吉)和寧寧結婚
1561年9月10日,第4次川中島合戰,上衫輝虎(上衫謙信)單騎突入武田軍本陣,武田信玄的弟弟武田信繁和軍師山本勘助(山本晴信)戰死
1561年11月,毛利軍擊敗大友軍
1562年1月11日,織田信長和松平元康(德川家康)結盟,史稱清洲同盟
1563年7月,織田信長在小牧山築城
1564年1月9日,第2次國府台之戰,北條軍擊敗里見軍
1564年2月28日,松平元康(德川家康)平定三河一向一揆
1564年8月,第5次川中島合戰
1565年4月17日,毛利軍包圍月山富田城
1565年5月19日,松永久秀和三好三人眾暗殺足利義輝
1566年2月19日,足利義秋(足利義昭)還俗
1566年4月,織田信長向朝廷獻金
1566年9月24日,織田信長家臣木下藤吉郎(豐臣秀吉)在墨俁一夜築城成功
1566年9月29日,武田軍攻下箕輪城,劍聖上泉秀剛下野,改名上泉信剛
1566年11月21日,尼子家向毛利軍降伏
1566年12月,松平家康改姓德川
1567年3月,織田軍進攻伊勢
1567年5月,織田、德川家通婚
1567年8月3日,伊達政宗誕生
1567年8月15日,織田軍攻下稻葉山城,並改名岐阜,織田信長遷居成到岐阜城
1567年8月23日,三船台之戰,北條軍擊敗里見軍
1567年9月,織田和淺井結盟,阿市嫁給淺井長政
1567年10月19日,武田信玄嫡子武田義信自殺
1568年2月,織田軍平定北伊勢
1568年7月27日,織田信長在美濃立政寺迎接足利義昭
1568年9月7日,織田信長出軍上洛
1568年9月14日,織田軍平定近江
1568年9月26日,織田軍入京
1568年10月18日,足利義昭繼任征夷大將軍
1568年12月13日,武田軍攻下駿府城
1569年1月5日,三好軍攻擊京城,被織田軍擊敗
1569年2月27日,二條城開始築城
1569年5月17日,德川軍攻下掛川城,今川家滅亡
1569年10月1日,武田軍包圍小田原城
1569年10月6日,三增合戰,武田軍擊敗北條軍
1570年1月25日,足利義昭發書征討織田信長
1570年4月20日,織田軍包圍京城
1570年4月27日,越前討伐中,織田軍得到淺井長政背叛的消息全軍撤退
1570年4月28日,金崎之戰,殿軍的木下藤吉郎(豐臣秀吉)成功撤退
1570年5月21日,織田信長在返回途中被狙擊
1570年6月4日,柴田勝家在長光寺城擊敗六角軍
1570年6月28日,姉川之戰,織田、德川聯軍擊敗淺井、朝倉聯軍
1570年9月12日、石山本願寺發出織田信長舉兵
1570年11月21日、伊勢一向一揆殺死信長的弟弟織田信興
1571年6月14日,毛利元就病死,享年75歲
1571年9月12日,織田軍防火燒毀比叡山延歷寺
1572年9月,織田信長向足利義昭送17條要求
1572年10月3日,武田軍發兵病上洛
1572年12月23日,三方原之戰,武田軍擊敗德川軍
1573年2月,足利義昭舉兵
1573年4月12日,上洛途中武田信玄病死,享年53歲
1573年7月18日,織田信長流放足利義昭,室町幕府滅亡
1573年8月17日,織田軍攻下朝倉家本城一承谷城,朝倉義景自殺,朝倉家滅亡
1573年8月28日,織田軍攻下淺井家本城小谷城,淺井家滅亡
1574年3月28日,織田信長得到蘭奢待(蘭奢待,裡面藏有東大寺三個字)
1574年6月17日,武田軍攻下德川軍的高天神城
1574年9月29日,織田軍平定長島一向一揆
1575年5月21日,長篠合戰,織田、德川聯軍擊敗武田軍
1575年7月,長宗我部元親統一土佐
1575年8月19日,織田軍平定越前一向一揆
1575年11月28日,織田信長把尾張、美濃2國封給嫡子織田信忠
1576年1月,織田信長開始築安土城
1576年2月23日,織田信長移居安土
1576年7月13日,第1次木津川口之戰,毛利水軍擊敗織田水軍
1577年8月17日,織田信長配下的松永久秀謀反
1577年9月17日,上杉軍統一能登
1577年9月23日、手取川合戰,上杉軍戰勝織田軍
1577年10月10日,織田軍攻下信貴山城落城,松永久秀在天守閣自爆而死
1578年3月13日,上杉謙信病死,享年49歲,後繼者們爭權爆發御館之亂
1578年7月3日,織田軍攻下上月城,尼子勝久自殺
1578年7月16日,第2次木津川口之戰,織田水軍擊敗毛利水軍
1578年10月21日,織田信長配下的荒木村重謀反
1578年11月11日,耳川之戰,島津軍擊敗大友軍
1579年3月24日,御館之亂結束,上杉景勝繼承家督
1580年1月17日,織田信長配下羽柴秀吉(豐臣秀吉)軍攻下三木城,別所長治自殺
1580年4月9日,本願寺顯如退出石山本願寺
1580年8月12日,織田信長流放佐久間信盛
1581年10月25日,織田信長配下羽柴秀吉軍利用斷糧的計謀攻下鳥取城
1581年3月11日,織田、德川、北條聯軍戰勝武田軍,武田勝賴自殺,武田家滅亡
1581年5月15日,德川家康到安土拜訪織田信長
1581年5月29日,織田信長進入京城本能寺
1582年6月2日,明智光秀謀反,織田信長在京城本能寺戰死,享年49歲,史稱本能寺之變
1582年6月2日,織田信忠因為救出織田信長失敗自殺
1582年6月3日、柴田勝家軍攻下上杉家的魚津城,第二天才知道本能寺之變
1582年6月4日,本能寺之変3天後羽柴秀吉(豐臣秀吉)軍得知情況,和毛利講和
1582年6月4日,備中高松城落城,城主清水宗治自殺,羽柴秀吉(豐臣秀吉)軍開始急速撤退
1582年6月5日,明智軍佔領安土城
1582年6月13日,山崎合戰,羽柴軍擊敗明智軍
1582年6月13日,撤退途中的明智光秀在京城小栗棲被農民殺死,享年55歲
1582年6月15日,明智軍坂本城落城,明智一族滅亡
1582年6月15日,織田信雄軍防火燒毀安土城
1582年6月18日,神流川之戰,滝川一益軍被北條軍擊敗
1582年6月27日,清洲會議,羽柴秀吉(豐臣秀吉)力推織田三法師繼承家督,羽柴秀吉和柴田勝家決裂
1583年4月21日,賤岳合戰,羽柴軍擊敗柴田軍
1583年4月24日,柴田勝家本城北之庄城落城,柴田勝家自殺
1583年9月1日、羽柴秀吉(豐臣秀吉)開始築大坂城
1584年3月18日,沖田畷之戰,島津軍擊敗龍造寺軍,龍造寺隆信戰死。
1584年4月9日、小牧長久手之戰,德川軍擊敗羽柴軍,池田恆興、森長可戰死
1584年10月,伊達政宗繼承家督
1584年11月,織田信雄和羽柴秀吉(豐臣秀吉)單獨講和
1584年2月,羽柴秀吉(豐臣秀吉)和德川家康講和
1585年7月11日,羽柴秀吉(豐臣秀吉)任關白
1585年8月6日,長宗我部元親向羽柴秀吉降伏
1585年閏8月2日,真田昌幸在上田城戰勝德川軍
1585年11月12日,德川家重臣石川數正出奔到羽柴秀吉(豐臣秀吉)家
1585年11月17日,人取橋之戰,伊達軍苦戰擊敗二本松、蘆名、佐竹聯軍
1586年7月27日,岩屋城之戰,大友家得高橋紹運帶領700人和島津軍20000人作戰,全軍陣亡
1586年10月17日,德川家康向羽柴秀吉(豐臣秀吉)臣服
1586年12月13日,戶次川之戰,島津軍擊敗羽柴秀吉(豐臣秀吉)配下仙石秀久軍
1586年12月19日,羽柴秀吉任太政大臣天皇賜姓豐臣(豊臣)
1587年5月8日,島津義久向豐臣秀吉臣服
1587年6月19日,豐臣秀吉下令流放天主教徒
1587年10月1日,豐臣秀吉召開北野大茶會
1587年12月3日,豐臣秀吉頒布關東奧州戰事禁止令
1588年4月18日,後陽成天皇行幸聚樂第
1588年7月8日,豐臣秀吉頒布刀狩令
1589年6月5日,摺上原之戰,伊達軍擊敗蘆名軍,蘆名義廣逃往常陸
1589年10月23日,北條家家臣豬俁邦憲奪取真田家支城名胡桃城
1589年11月24日,豐臣秀吉向北條家宣戰
1590年4月7日,伊達政宗殺死弟弟小次郎
1590年6月9日,伊達政宗向豐臣秀吉臣服
1590年7月5日,北條氏直向豐臣軍投降,小田原城落城,北條氏政切腹自殺
1590年8月9日,豐臣秀吉任命黑川城奧州仕置,日本統一
1591年1月22日,豐臣秀長病死
1591年2月28日,千利休自殺
1591年8月5日,豐臣秀吉之子鶴松死亡
1591年8月21日,豐臣秀吉頒布身分統制令
1591年9月4日,平定九戶政實之亂
1591年9月16日,豐臣秀吉下令出兵朝鮮,史稱文祿之役
1591年10月,豐臣秀吉開始在名護屋築城
1591年12月27日,豐臣秀吉把關白之職讓給豐臣秀次,自任太閣(太閣立志傳的由來)
1592年3月4日,日本軍開始向朝鮮渡海
1592年5月2日,日本軍一番隊小西行長進入漢城
1592年7月22日,豐臣秀吉之母大政所死亡
1593年閏3月,豐臣秀吉移居伏見城
1593年4月18日,日本和朝鮮簽訂休戰協定
1593年8月3日,豐臣秀賴誕生
1595年7月8日、關白豐臣秀次自殺
1595年8月2日,豐臣秀次一族在九條河原被斬首
1596年閏7月13日,伏見地震
1596年9月1日,日本和朝鮮和平交渉決裂
1596年9月2日,日本再次向朝鮮出兵朝鮮,史稱慶長之役
1596年9月,聖-費力派號在土佐靠岸
1596年11月,長崎26名基督教徒被斬首,史稱26聖人殉教
1597年1月,日本軍開始渡海
1597年2月,豐臣秀吉發表慶長之役的陣立書
1598年1月4日,朝鮮蔚山城之戰
1598年3月15日,醍醐賞花會
1598年7月15日,豐臣秀吉要求諸大名對豐臣秀賴誓忠
1598年8月18日,豐臣秀吉死亡,享年62歲
1598年8月25日,豐臣五大老宣布撤軍朝鮮
1598年11月25日,日本軍從朝鮮撤退
1599年閏3月3日,前田利家死亡
1599年閏3月4日,加藤清正等七將對石田三成官邸發動襲擊
1600年3月16日,荷蘭船立夫迪號在豐後國佐志生靠岸
1600年4月10日,德川家康會見維利阿姆-阿達姆斯
1600年5月7日,德川家康向上杉景勝發出討伐令
1600年6月16日,德川家康向大坂城出兵
1600年7月17日,石田三成、毛利輝元為總大將,向德川家康宣戰
1600年7月25日,會津討伐軍小山評定,做出向石田三成征伐的決定
1600年8月1日,西軍的伏見城落城,德川軍鳥居元忠自殺
1600年8月23日,東軍的岐阜城落城,織田秀信降伏
1600年9月15日,關原合戰,東軍戰勝西軍被捕
1600年10月1日,石田三成等3人被斬首
1602年5月1日,德川家康命人在二條築城
1603年2月12日,德川家康受封征夷大將軍
1603年7月28日,豐臣秀賴和家康的孫女千姫結婚
1604年5月3日,幕府、糸割符制度的確立
1604年7月17日,德川家光誕生
1605年4月16日,德川秀忠繼任二代將軍
1607年5月6日,德川家康向朝鮮發出國書
1607年7月3日,德川家康遷居城駿河
1609年3月,對馬的宗家朝鮮簽訂己酉約條締結
1609年4月5日,在島津軍前,琉球王朝降伏
1609年7月25日,德川家康許可和荷蘭貿易
1611年3月28日,德川家康和豐臣秀賴在二條城會面
1611年6月24日,加藤清正死亡,享年50歲
1612年3月21日,因為朱印狀偽造之罪,本多正純與力岡本大八被火刑
1613年4月25日,大久保長安死亡,享年69歲
1614年7月21日,方廣寺鍾銘事件
1614年11月15日,大坂冬之陣開始
1614年12月19日,雙方講和
1615年5月5日,德川家康從二條城出陣,史稱大坂夏之陣
1615年5月8日,德川軍攻下大坂城,豐臣秀賴自殺,日本戰國結束
1616年4月17日,德川家康死亡,享年75歲
1624年9月6日,高台院寧寧(豐臣秀吉的正室)死亡,享年83歲
1632年1月24日,德川秀忠死亡,享年54歲
1636年5月24日、伊達政宗死亡,享年70歲
㈨ 談談國外的信託業發展對中國有何借鑒意義
國外的信託業發展對中國的借鑒意義在於:信託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卻是無法替代,而政府對於信託制度的供給和發展路徑設計,也決定了這個信託業發展速度和成熟度。
我國缺少「信託業法」,信託公司的合法權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據,尤其是在資管市場加速開放的當下,由於缺乏頂層設計,信託公司與其他從事類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的競爭並不在同一個起跑線。
雖然我國2001年頒布《信託法》,然而信託財產獨立性和產權歸屬問題、信託財產公示問題等還沒有很好的得到解決,信託立法過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條文不清的地方,這對於信託業務實際操作形成較大制約。
因而我國應該加快建立和完善信託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理的信託行業制度供給引導其健康發展,為信託行業提供更大創新和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稅收、信託公司異地部門建設、業務創新給予更多優惠政策和支持,幫助信託公司渡過行業轉型發展困難時期。
㈩ 信託在中國有多久的歷史
1.信託的由來: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信託即信任委託。它起源於14世紀羅馬的「Fidei Commissum」(遺囑信託)制度。當時這一信託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使外國人、俘虜、異教徒等非法繼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對遺產的繼承。即財產所有者通過遺囑,指定一個具有法定資格的繼承人,先讓其繼承遺產,然後再由這個人轉給立囑者意願中要贈與的人。由於這一制度具有的規避當時遺產受贈法的特性,起初並不為羅馬法所承認,只是到了羅馬國後期才賦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羅馬信託制度盡管在結構和功能上都與今天的信託制度相差甚遠,但在本質上都不失是將財產交給受託人經營,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種制度。此後,這一制度被英國採用。在英國,最初是由個人承辦信託,委託者找自己信任的親朋或律師擔任受託者,不給報酬,稱之為「民事信託」。這種依靠個人關系而進行的信託,在管理、運用財產的時候往往出現許多問題和發生財產損失、糾紛。1883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受託者條例」,對個人受託者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加以限制。1896年英國政府又頒布了「官選受託者條例」,規定法院可以選任受託者。被選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個人作為受託者。1907年公布的「官營受託法規」規定,政府可以開辦信託機構並成為信託法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種信託主要是為參加戰爭的英國軍人辦理遺囑信託。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設立的信託局才在倫敦正式成立,並在各大城市相繼設立了分局。官方信託局的主要業務是:管理 1000鎊以下的小額信託財產,保管證券及重要文件,辦理遺囑或契約委託事項,辦理政府機關委託事項,管理被沒收的財產等。辦理這些業務雖都要收取一些費用,但由政府組辦的信託機構不是以贏利為目的。而由法人辦理的信託則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礎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託者條例」為基礎開始的。
英國的信託業務主要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兼營業務,專營信託業務的公司所佔的比重則較小。英國全部信託業務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蘭、巴克萊、蘇埃德等四大商業銀行設立的信託部和信託公司。由於大部分信託業務是個人承辦的,所以英國的信託以民事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債券等代辦業務和年金信託、投資顧問、代理土地買賣等業務。
在世界各國當中,雖然英國信託業發展的時間較長,而且美國的信託源於英國,但其發展程度則遠不如美國和日本。
從1792年美國第一家信託公司成立到19世紀初,信託多由保險公司作為一項副業經營,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願望處理其財產。此後不久,隨著信託業務的擴大,當時的信託公司從保險公司中獨立出來。特別是1830年以後,美國的信託公司大量出現。到十九世紀末,在美國社會中,信託公司不僅積極參與籌集、承購鐵路、礦山債券,而且也為普通百姓辦理管理錢款和財產。
如果說美國的信託業務是從英國學來的,那麼,日本的信託業則是從美國引進的。
日本的信託業務最初是在銀行內部經營的。1902年,日本興業銀行成立以後,首次開辦了信託業務。不久,安田銀行(今富士銀行)、第一百銀行(今三菱銀行)和三井銀行等幾家主要的銀行也都先後開辦了信託業務。
1904年成立的東京信託公司,是日本第一家專業性信託公司。這家信託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託事業大發展的開端。隨後,在日本國各地很快出現了各類信託公司,業務品種比較多,其經營也較混亂。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許多信託公司因經濟蕭條而倒閉。日本政府則藉此機會先後頒布了《信託法》和《信託業法》。這兩個法對信託業務的經營原則和監管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並使之成為日後日本信託事業發展的基本法。同時,依據以上兩法對全日本的信託業進行全面的整頓,從而把日本的信託事業推進到一個規范化發展的嶄新階段。
19世紀中期以後,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中,隨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們的財富觀和價值觀都發生了變化。信託關系中的受託人也一改原來那種在信託關系中消極地充當財產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積極的態度運用信託財產增殖,在社會經濟中,信託日益擔負起參與一國經濟建設的資金融通作用。受託人角色與功能的變化,一方面促進了受託人自身經營專業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託與融、投資日益密切結合。在信託業務的發展過程中,一種具有顯著特徵的房地產信託也隨之發展起來。
二、房地產信託及主要形式
房地產信託在國外許多國家中被稱為不動產信託。這是一種以土地及地上固著物為標的物,並以對其進行管理和出賣為目的的信託。在這種信託關系中,其核心是房地產財產,基礎是信任委託,運作方式是房地產財產的經營與管理。由於這種融資方式涉及到房地產業的資金融通及風險管理,從而成為許多國家房地產融資的一種主要形式。
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信託發展的歷程看,大體上經歷了一個由傳統信託業務向開放性業務轉變的過程。
傳統房地產信託業務主要是在二戰前後開展的宅地分塊出售、對不動產的管理和一些中間業務。這一時期的諸項業務品種大體上可以歸類為管理信託和處分信託。其中的管理信託,主要是代收地租、房租和承辦租賃辦公樓、居民樓及其設施等。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