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資管計劃、信託計劃購買人數不超過多少最好援引最新的法律條款!
券商資產管理計劃、集合信託計劃都屬於私募產品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合格投資者的認定自己搜下
⑵ 證券配資信託中,單只股票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資金總量的多少
應該是70%
⑶ 為什麼信託認購金額在300萬元以下(不含300萬元)的自然人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
因為300萬以上的合同都把項目的額度包銷了,一般全國就50個合同號,項目好的話,可能還會更少。
⑷ 基金或者信託中的投資期限,例如3+1或者3+2具體是什麼意思
3+1是指項目可能延長一年,3+2是指項目可能延長兩年。
若是封閉式基金,發行時在協議中,都要約定基金期限。到期後結算,基金持有者拿回自己的收益。基金本身可以轉化為開放式基金。
若是開放式基金,就因為是開放的,所以在發行時的協議中,沒有基金期限的規定。沒有衰敗到基金「清倉」的條件規定,它就一直運營下去。
(4)信託單票投資不超過擴展閱讀:
基金投資的期限與額度:
一般而言,能承受較高風險的投資者可採用較積極的投資組合,投資組合中可以選擇較高的比例投資風險偏高的資產,如股票、股票型基金等。
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人在投資組合中應以風險較低、風格穩健的資產為主,如定期存款、債券、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型基金等。
由此看來,基金投資應占資產(收入)的多少百分比才合適,需要視投資組合中其他資產配置的狀況而定。
舉例來說,如果您投資的資產中已經有相當多的股票,那麼可以考慮將部分投資轉換到股票型基金上,這樣可以降低投資單一股票的風險,同時還可享受股票投資的收益增長。
另外再搭配定期存款、債券或是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若是資產配置已經相當保守,定期存款、債券佔了大多數,那麼可以通過增加偏股型基金的方式來提高收益率。
⑸ 基金信託買入股票交易有什麼規定
一、基金買入股票交易的規定:
公募基金:偏股型基金持有股票最低60%,最高95%;
個股持倉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不得超過股票總股本的10%。
二、信託買入股票交易的規定:
信託分結構化與陽光私募;
信託結構化的:買入股票標的受限制,每個交易日不一樣;
陽光私募:
1、未經受託人同意,不得進行股票的融資融券交易;
2、不得投資於ST股票;
3、未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4、除非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且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單一股票的投資額不得超過信託計劃資產總值的30%(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
⑹ 信託法律規定,為何將投資額不足300萬的投資人視為自然人
信託法: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
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僅僅出資額在300萬以下的自然人受到50人限制
法人無論出資多少,都不會受到限制
這就要說到中國特色了,信託有風險,但是在信託的銷售過程中,絕大多數的銷售人員都設法讓客戶接受風險,或者掩蓋風險
在過去,因為投資者被「忽悠」的相信信託沒有風險,但是信託真的無法兌付時,他們本能的選擇了找zf鬧事,來解決問題
管理層認為,300萬以上的投資人,有接受風險的能力,而且,300萬以上的投資人,出現風險時,不一定會鬧事(這些人基本都有公司,也沒時間鬧事)
而機構投資者,他們更專業,他們在購買信託產品時,基本就已經了解了其中的風險
大多數鬧事的,都是100萬以下的投資者,他們不專業,容易被「忽悠」
話題延展一下,大家可能也不了解,為什麼信託不允許公開宣傳?為什麼信託要設計50人?
呵呵都是管理層從穩定出發的,不允許宣傳,就是因為過去出過問題(現在的地產信託,未來很可能出問題),為什麼設計50人?為了減小負面影響的范圍
再延展一下,為什麼信託合格投資人要那樣認定呢?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
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呵呵,其實多看看其他國家就會發現,這個認定方式,跟美國法律一模一樣,完全照搬過來的
⑺ 為什麼信託產品一般都有: 存續有效的自然人投資者不超過 50 人
2003年信託法有明確規定。建議你自己查閱一下
你這個問題問的不夠准確。
應該是存續有效的小額自然人投資不超過50人。
⑻ 單一信託資金投資范圍有哪些
單一資金信託,是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的資金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託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貨幣資金的信託。
單一資金信託計劃是相對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而言的,其最容易覺察的區別在於委託人數量,但其區別也並非僅此一處。更大的差別在於,委託人性質和委託人的地位:單一資金信託計劃的委託人多為機構,比如銀行,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委託人則多為自然人。
單一資金信託計劃的資金運用和投資方嚮往往由委託人主導,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則由信託公司主導,產品由信託公司自主創設。由於目前的分業經營,造成銀行在發行理財產品時,不得不藉助信託平台投資於銀行不能投資的領域,以擴大產品的投資范圍和提供更加有競爭力的收益水平,吸引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
⑼ 為什麼有的信託認購額低於100萬集合信託管理辦法不是規定最低投資金額是100萬嗎
三個標准之一滿足就行,且滿足300萬以下的合格投資者不超過50人
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應當符合三項條件之一: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收入證明;在認購信託計劃時,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且能提供財產證明;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
⑽ 證券結構化信託,投資單一股票品種,不得超過該信託資產凈值的20%,請問這條規定是來自哪條法律法規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信託公司結構化信託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