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整個信託期間在受託人無過失的情況下風險由誰承擔為什麼
委託人
財產是委託人交由受託人管理的,不因受託人產生的風險當然是自負了,否則誰來搞信託
當然這個是理論知識
現實中國內存在著信託資產出現風險,一般都是信託公司先自己墊付的
2. 平安信託存款被套取誰該承擔最大責任
存款時選擇存取款一體機進行存款。
存款時需要注意:
1.必須選擇存取款一體機;
2.錢不能有皺褶;
3.不能有假錢,假錢是存不進去的。
存款的方式:
1.銀行櫃台存款;
2.ATM機存款等。
注意:如果存款金額較大,可以到櫃台辦理,填寫信息時一定要確認清楚,防止存錯賬戶。
3. 信託產品的風險由誰承擔
准確的說
《信託法》規定,信託產品的風險,如果信託公司完全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盡職、盡責的義務,由此產生的信託財產損失,信託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由於信託公司未能按照信託合同約定、沒有履行好盡職、盡責的義務,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付時,由投資者自擔。
但是,在目前的國內環境下,由於信託業在中國還處於初級階段,投資者和信託公司都並不成熟,很多責任難以界定,因此,中國銀監會要求信託公司要承擔「剛性兌付」,也就是只要信託產品出現兌付問題,要求信託公司先行墊付投資者本金和利息。
銀監會副主席蔡鍔生今年在「兩會」上說過在投資者還不成熟的情況,「剛性兌付」不能結束,或許可以作為一個重要參考。個人認為,目前國內的信託產品,就是一個風險極低、收益較高的高質量理財產品,比銀行理財產品可靠的多。是大資金保值增值應該最優先考慮的配置品種。
4. 信託的委託人把自己的錢委託給受託人後,這些錢的所有權屬於誰
說起信託,很多南粉們會比較陌生。其實,它和銀行、證券、保險常常被喻為金融領域的四大支柱。作為理財界的「高富帥」產品,信託總是帶著一股神秘色彩。那到底什麼是信託呢?個人投資者是如何參與其中的?
傳說在遙遠的古埃及,一家之主去世前會將財產交給可靠的人代為管理,並通過遺囑的方式指定財產繼承人,這種「遺囑託孤」的行為被稱為「原始信託」。
再說說我們常常看的《三國演義》,其中講述了劉備白帝城託孤的故事。這種只憑彼此的一個約定,就可以把一個國家交給你的契約精神,其實就是一種簡易的信託。
因此,我們也不難看出信託的核心——那就是「信任」。
信託的兩大功能01
財產管理功能
詳細來說,信託就是委託人基於信任,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讓其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處置的行為。
聽起來有點繞口難懂,但一句話總結:「信託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這也是信託的基本功能——財產管理功能。
而且,這里要注意的是委託財產既可以是我們熟知的股票、債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知識產權這樣的無形資產。
於是,按照委託財產性質的不同,信託業務可以分為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等。
02
資金融通功能
後來隨著信託制度的成熟,信託也從單純的財產代管演變成集財產管理、資金融通和社會公益等功能為一體的金融制度安排。
例如,我們常說的信託投資就指的是信託的資金融通功能,即資金信託。在我國,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並在銀監會的監督下開發信託業務和產品,利用其專業知識投資金融市場、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最終為投資者帶來收益。
5. 信託業務中,在受託人無過失的情況下,信託財產的風險由什麼負責
這個一直是由投資人來承擔的。投資人簽合同的時候都有風險提示函的。這個函也是必須簽的。對於信託來說。如果產品出問題。受託人,也就是信託公司肯定有責任。不可能無過失。因為信託出問題往往是投後管理沒管理好出的問題。如果管理人盡職盡責。有那麼多風控措施。能夠很好的保證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市場變動太劇烈的情況除外)。
6. 信託業務人是委託人還是受託人呢為什麼說信託產品的風險絕大部分是由信託業務人來承擔急,謝了!
你的這個「信託業務人」是啥意思?從哪兒來的概念?
1、無論是依照國內現有信託相關法規,還是追述到海牙國際法院關於信託法律制度的國際公約中,信託這個法律關系中,只涉及三個主體: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國內目前被大多數人視為一種理財產品的集合信託業務中,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是一個人,就是所謂的自益信託。
2、按照目前國內的涉及一般投資者的信託業務來看,且如果你問題中所謂的信託產品就是目前大家最常提及的集合信託產品的話,則信託產品依法定為投資類產品,信託產品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故此總的而言應當比照股票、基金等風險投資類產品,設定買者自負的原則,也即投資者(委託人/受益人)為信託產品風險的首要承擔者。信託產品在法律上存在本金折損的可能。
3、一般大家都會認為應該由信託公司(受託人)承擔所謂「信託產品」的風險,這其實是錯誤的。嚴格的說法是:
委託人/受益人,承擔信託產品的風險。在確認其信託本益未能按時足額獲得清償時,可以向法定有權機構主張對受託人盡職管理義務的追究。比如是否有違反信託合同約定,挪用信託資金引致損失等等。但這不能改變委託人/受益人是信託產品承擔者這一事實。
7. 金融信託的法律特徵
1.對受託人有特定的要求。在國外,一般是信託投資公司或銀行的信託業務部。在中國,受託者必須是符合法定條件並經審核批準的金融機構,但商業銀行依《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得經營信託業務。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單位不準經營金融信託業務,禁止個人經營金融信託業務。
2.金融信託是從單純保管、運用財產的信託發展而來的現代信託,具有資金融通和財產管理的雙重職能。
3.金融信託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設立,並通過簽訂合同,明確信託各方的權利義務。
4.金融信託業務是一種他主經營行為,即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旨被動地開展具體業務,因此,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風險僅負有限責任。這種有限責任主要限定在受託人要對因違背信託目的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
在中國,信託業務風險的承擔因信託的具體情形不同而不同:信託存款的風險全部由受託人承擔;委託貸款與投資的主要風險由委託方承擔;甲類信託貸款與投資風險主要由委託方承擔;乙類信託貸款與投資的風險由委託人和受託人按約定的比例承擔。
5.金融信託是金融機構以營利為目的而開辦的一項金融業務,因此,受託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的性質,按照實績分紅的原則,依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和報酬。
8. 信託的問題。
你要搞理才的:話不要瞎投,投得十大保險公司是不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