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託計劃中劣後可否在信託期間收息
信託產品,經常會採用結構化設計。大多數情況下,次級受益人也就是出資人會由融資方、融資方的關聯企業或者特定的第三方資金來認購。作為優先順序收益權的一個安全墊。 次級受益人一定是投資到信託計劃內的,要不然就不會是受益人了,這種情況,可能是融資方以它應該獲得的應收賬款或者某個收益權來認購信託次級份額的。
⑵ 信託劣後,夾層,最優分別是什麼意思
優先順序、劣後級,是分配權益的順序不同,作用是:風險不同,收益不同。優先順序風險低,收益率也低。劣後級風險高,收益率也可能較高。
⑶ 優先劣後級別是信託產品的一個優勢嗎
如果從增進安全性算是一個優勢,優先比例越低,說明越安全,假如一個10億的信託,有1:9的優先劣後比例,就是1億的購買著享受優先收益權,而9億的資金作為墊底資金,先有優先資金來收益。當然,劣後資金享有超額收益權,如果真這樣的話,你可以選擇劣後級 的了
⑷ 什麼是信託收益權,有這個會計科目嗎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⑸ 劣後受益權的受益權分層
信託公司在設立結構化信託的時候,首先對收益權進行分層設計,一般分為優先受益權(以優先信託單位表示)和劣後受益權(以劣後信託單位表示)兩層,並在信託計劃文件中明確優先受益權與劣後受益權的比例、各自享有的信託利益范圍與分配順序、各自承擔信託計劃損失與風險的原則以及優先受益人與劣後受益人的特殊權利、義務與責任安排等事項。
⑹ 信託理財的劣後級是什麼意思
你所指的應該是信託計劃中的劣後受益人的概念。
劣後受益人一般與優先受益人相較,指的是信託公司發行的結構化信託產品,在同一款產品中,優先受益人分享較低的收益率,承擔較小的風險,而劣後受益人則承擔高風險獲得高收益。 在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中,名義上均由信託公司作為發起人發行信託計劃,但事實上,有一部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是由投資者中的某人(或若幹人)發起的。某些投資者有較好的投資能力,但資金有限,因此借信託公司的名義發行信託計劃,以募集資金、增加盈利。在這一類信託計劃中,信託公司雖在名義上仍另行聘請投資顧問,但實際上只有該投資者才能真正決定證券買賣的方向、時間、數量、價格等。為約束該投資者的行為,在這一類信託計劃中通常會保障其他普通投資者的最低收益水平,並設置強制平倉線,約定投資虧損時該投資者應立即彌補的虧損等特殊條款,此時該投資者被形象地稱為「劣後受益人」,其他普通投資者則被稱為「優先受益人」。
信託公司為「劣後受益人」發行信託計劃,實際上是為「劣後受益人」買賣證券提供融資服務。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當然,證券公司在這一類業務中沒有直接與「劣後受益人」發生法律關系,沒有違規,但畢竟有打法律擦邊球的嫌疑。在有證據證明證券公司積極為「劣後受益人」與信託公司牽線搭橋,促成信託計劃發行時,證券公司仍然存在較大的違法風險。所幸的是,大多數的證券投資信託計劃並沒有「劣後受益人」的參與,較常見的是對所有受益人一視同仁且不保證最低收益的信託產品,證券公司可以合理合法的參與其中。
⑺ 信託公司能否作為劣後受益人
當然可以的,只要是自有的資金,投資於自己的產品作為劣後級投資者很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