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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財產法律所有人是

發布時間: 2021-05-17 22:32:57

『壹』 在信託關系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屬於是

從英美法系的信託原理來看,在信託關系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是屬於受託人的,這個很明確。但根據我國2001年頒布的《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權在信託存續期間的歸屬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如,從對信託的定義中是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但後面的信託關系又是按照信託財產是「轉移」到了受託人,否則就不會有信託財產需要登記、信託財產的法律獨立性等概念,雖然如此,但在實踐中,我們還是認為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是屬於受託人(即信託公司)的。

『貳』 公益信託終止,沒有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是()。

B
本題考查公益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權利的歸屬。根據《信託法》第72條的規定,公益信終止,沒有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因此正確答案為B。

『叄』 遺囑信託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遺囑受託人由誰擔任

遺囑信託在內地基本上還是空白。據稱,目前內地還無法開展遺囑信託業務,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國內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具體表現如下:
1、《繼承法》是私法中的強行法,《繼承法》的這種雙重品格決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遺囑信託具有獨特的理論構造,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缺陷的工具。中國遺囑信託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約了遺囑信託功能的發揮。為此,必須對《信託法》的相關內容進行適當修改。
2、中國現行的法律對遺囑信託的規定很少。《繼承法》根本沒有規定遺囑信託,而《信託法》第八條、第十三條都是關於遺囑信託的設立制度的規定。遺囑信託是信託的一種,因而遺囑信託在受託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信託財產等制度方面的規定可以適用《信託法》的其他原則規定。
3、遺囑信託的特殊性也主要體現在成立及生效制度上。遺囑信託的成立、生效制度是遺囑信託的基礎制度。因此,只有遺囑信託成立、生效才能順利利用遺囑信託制度,在遺囑信託的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也將直接制約其工具價值的發揮。
4、遺囑信託成立條件上存在的邏輯悖論。民法上認為遺囑是單方意思表示,其生效不需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在合法的前提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的生效要件。根據《信託法》第八條的規定,遺囑信託在受託人承諾時才能夠成立。據此除非遺囑人在死亡前就已經取得了受託人的同意,否則僅僅根據生效的遺囑並不當然成立遺囑信託。
5、具備登記能力的財產設定遺囑信託幾乎不可能。根據《信託法》第十條的規定,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依該條規定,在進行物權變動需要登記的財產上設立遺囑信託,只有進行登記後,信託才能夠生效。
6、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設立遺囑信託將產生如下的矛盾:在立囑人死亡前(遺囑還沒有生效),就須得到受託人的承諾並進行信託財產的登記,否則信託在遺囑人死亡時並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遺囑人死亡前遺囑尚未生效,遺囑人可以依法改變遺囑,而依據尚未生效的遺囑去設立遺囑信託當然就存在邏輯上的矛盾。
根據中國《信託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擇權。

『肆』 財產權信託在我國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呢

權利信託也稱為財產權信託,是以財產權為信託財產所設立的信託關系。財產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財產權包括債權、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部分、繼承權等,甚至信託受益權自身也可以成為另外的信託關系的信託財產。 權利信託是信託標的物以各類權利形態出現的信託。權利信託包括以債權為信託財產的債權信託,以股權為信託財產的表決權信託,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的有價證券信託,以擔保權利為信託財產的附擔保公司債信託,以專利權為信託財產的專利信託等。

『伍』 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研究

信託是一種基於信任而產生的財產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並委託其管理或處理,受託人享有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但其有義務將信託利益交付給受益人。[①]因此,信託財產是指作為信託關系之標的的歸受託人佔有並由其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或處理的財產。[②]作為一種關於財產轉移和管理的制度設計或安排,顯然,信託財產在信託中處於核心地位。無論是羅馬法上的遺產信託,抑或是英國法上的現代信託,都表明信託是建立在財產基礎上的法律觀念。因此,信託財產的歸屬問題至關重要,它不僅決定著在信託法律關系中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而且一定意義上決定著信託的制度功能和機制設計。故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引起了學者,特別是大陸法系學者們的積極探討和激烈爭論,至今仍未定論。

『陸』 什麼是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法律特徵

信託一經設立,信託財產即與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或受託人狀況的變化、甚至破產影響。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的債權人一般也無權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除為受益人之一,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除傭金以外的信託利益。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總結:信託財產只要是你合法所得。不管是現金、金融資產、房子、車子乃至公司股權都可以做為信託財產。關於強制執行,請與律師行業人士去談論與咨詢請到此:/f?kw=%C2%C9%CA%A6&fr=index進一步詳細詢問。

『柒』 信託財產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性對嗎

信託法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有一種獨立於其他財產的性質,主要表現在: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因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託財產。

所以說信託財產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性的。

『捌』 信託財產的承繼

佔有瑕疵,是指佔有人對財產的佔有缺乏所有權或佔有權的依據。有瑕疵的佔有不受法律保護。這種佔有一旦發生,依各國法律的通例,財產所有人可以提起給付之訴,要求佔有人返還佔有的財產。
社會生活中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佔有人對某項財產的佔有屬於有瑕疵的佔有,但該佔有人卻出於追求某種利益的目的,以信託人身份並通過實施信託行為,將該項財產作為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從而建立起信託關系。信託人對信託財產的佔有瑕疵是否及於受託人,各國信託法因其固有的傳統法律制度不同而在具體規定上有所區別。英美法系國家因主張動產物權的轉移僅善意受讓人能主張原始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其信託法規定,信託人對信託財產的佔有有瑕疵時,因信託人對其佔有的財產無處分權,故縱使其實施了財產轉移,受託人也不會取得該項財產的財產權,信託行為也無由成立。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規定了物權公示制度,並賦予公示以公信力,主張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權利外觀,動產物權以佔有為權利外觀,並且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著名的「善意取得」理論。依此理論,如果前述佔有人將有關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接受該轉移時是善意的,則受託人對該項財產的佔有應視為無瑕疵的佔有,其佔有應受法律保護,信託也因之而成立。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人不能向受託人請求返還財產,只能向信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由於信託人對信託財產的佔有瑕疵依法應由受託人承繼,故信託人在設立信託並移轉有瑕疵佔有的信託財產時,即便受託人取得該項財產屬於善意,其對該項財產的佔有仍屬於有瑕疵的佔有,該佔有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在信託人將其有佔有瑕疵的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佔有的情形下,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人既可以向信託人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直接向受託人要求返還財產。所有權人在向受託人要求返還信託財產時,還可以要求其返還該項財產所生的收益。如果該項財產因系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而遭到滅失或毀損而不能返還時,所有權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賠償損失。

『玖』 哪些屬於信託財產

設立信託時,委託人交付的財產是初始信託財產,若是金錢一般稱為信託本金。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主要是利息、股息、租金等,習慣上稱為信託收益,屬於信託財產的一部分。實踐中,以下列方式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收益,應歸入信託財產:首先,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因管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有效管理信託財產是受託人的法定義務,經有效管理,一般會產生一定的收益,並且這種收益表現為一定形態的財產。第二,受託人因處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處分信託財產的方式可以是出售、投資、互易等,該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必然使受託人取得其他財產,如價金、實物等。第三,受託人因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其他情形主要是:委託人依據信託文件或與受託人協商一致,追加的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滅失毀損而取得的財產,如信託財產的滅失毀損後取得的保險金;受託人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期間,因法律法規的修改、稅收減免、匯率變化、利率調整、政府補貼、贈與、獎勵、權利人放棄權利等,而取得的收益。第四,營業信託受託人,以信託財產名義持有人的身份,直接從信託財產或其收益中取得的報酬歸入信託財產。如,以公司股份作為信託財產時,受託人取得股份後,可以向該公司委派董事和經營管理者,這些人員從該公司領取工資,這些工資應當歸入信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