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成立一家信託公司,請問一下需要什麼條件,提供什麼資料,哪幾個部門審批
上網查一下,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吧,需要到屬地銀監局報批。
Ⅱ 如何查找某個信託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
所謂盡職調查指的是信託產品各方達成初步合作意向之後,經協商一致,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就本次信託相關的各類事項開展的現場調查、信息收集、資料分析等一系列活動。
盡調調查報告一般分為幾部分:
1、業務部意見,主要為項目的簡介、財務分析、項目可行性等從業務角度出發的文案
2、風控部意見,主要為風控角度分析項目可行性及風險防範
3、法務部意見,主要從法律角度衡量項目合法合規性。
對應的流程為:業務部初步立項——盡調——風控、法務部會議——大會決策,自始至終項目的依據就是上述的盡調報告。
一般盡調報告會有簡述版本,簡版一般伴隨著信託合同,投資人有權力了解查看,可以向信託公司工作人員要求提供,如果是和三方公司聯系的,三方公司一般也會提供的,這個是投資人了解項目風險及投資的基礎依據。
有些項目部分通過網路銷售,網路上直接搜索應該也能搜索到,但是一般都是簡單版本的,詳細報告一般要去信託公司的工作人員那去拿。通過建立這一系統還可以完善信託行業整體數據,目前信託產品的數據比較籠統,不夠細致。該系統建立後,不僅可以讓監管層掌握的情況更全面,同時也可以讓信託公司自身的業務發展更規范。
Ⅲ 推薦一本全面一點的信託知識的書
信託法,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法律是一定要看,此外看各大信託公司官方網站的產品信息披露 和信託協會網站及其年報
希望採納
Ⅳ 想做信託項目,看了很多項目簡版呀,說明書什麼的,但是,我怎麼能確定這些個信託文件的真實性呢
去發行該信託項目的信託公司網站上去查詢,看看有沒有該款項目,若有,再看看網站上的推介公告,並且可以致電詢問該信託公司以確認。如果和信託公司發出來的是一致的,那麼就是真實的,不會騙錢的。不過,我要提醒您,現在有些信託項目也是有風險的,所以想投資的話,要看準項目!投資需謹慎。
Ⅳ 成立信託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Ⅵ 誰知道信託公司在一個項目立項前要做哪些調查,以及提交了立項申請資料都包括哪些方面誰能發個申請模板
你找個信託公司項目經理問問就知道了。
支招:打電話到信託公司客服,然後要求項目經理接電話。然後問情況。
Ⅶ 信託公司的項目必須由銀保監會審批才能實施嗎
信託公司是銀監會非銀行業務部門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至於如何對信託產品進行監管,我們將根據不同類型的產品採取不同的監管方法和力度。此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brc)在地方銀監會的監督下對本地信託公司進行監管,因此各地的政策也不盡相同
Ⅷ 個人成立信託公司需要哪些手續、材料應該注意哪些
答:不可能。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希望以上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Ⅸ 所有信託計劃都有盡職調查報告嗎
由下方第五條可以看出,信託公司設立計劃都會對融資方,融資目的等做盡職調查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唯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1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