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財政部有關於國有企業改制的財務審計規定嗎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其中就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中的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做出規定,現摘要如下:
財務審計。國有企業改制,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改制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不得妨礙其辦理業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改制企業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供虛假資料文件或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資產評估。國有企業改制,必須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國有控股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核准。
B.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必須進產權交易所嗎
您好,有例外情形。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
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C. 國企整體重組涉及國有產權轉讓嗎
一、要符合國家有關國企改制的政策方針國家有關國有企業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據有:1、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國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產權清晰、責任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2、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屆四中全會《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重申推進國企改制和發展任務的緊迫性;要推進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繼續推進政企分開,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形式,大中型企業實現規范的公司制改革等。3、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結合上述相關政策,改制方案設計過程中,必須要體現政策要求,把握正確的改革方向。國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因此改制方案設計中就應充分考慮到改制企業的實際情況,按照現代企業模式構建改制後企業的股權架構及法人治理結構。實際操作中,很多企業沒有準確領會上述政策,認為改制只是股東人數及性質的簡單變化,改制後企業股權依然相對集中,最終導致改制失敗或不得不進行二次改制。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的核心就是產權的流動性,但是不能片面追求所謂的「流動性」而將國有企業一賣了之。因此,改制方案中應當考慮到改制帶來的種種負面影響,如應當妥善安置職工以避免影響社會的穩定。此外,改制方案中還應當充分考慮改制後企業的發展問題。國有企業改制後,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獲得長久發展,各方應對改制後的企業後續發展事宜做出安排。二、要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國有資產管理是國有企業改製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涉及國有資產管理方面,國家出台過很多法律規定,國資委設立後又專門出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法》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依據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應當特別注意如下問題:1、改制方案應當依據現有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規范操作。實際操作中,很多改制方案並沒有注意到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沒有涉及甚至違反了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致使改制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法》在2004年2月1日生效後,很多企業依然沿用以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設計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自然無操作性可言。2、改制方案設計過程中,應當明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須形成相應內部決策文件(具體包括總經理公會議/董事會審議意見以及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否則會導致轉讓行為無效。3、改制方案(包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如未獲得上述批准,有可能會導致轉讓行為無效。4、改制方案應當涉及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事項。資產評估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轉讓定價的參考依據。未經資產評估,不得直接確定交易價格。5、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須進入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如有競買者還應進行拍賣或招投標。無競買者時,可採用協議轉讓方式。實際操作中,很多改制企業考慮到時間成本並未進場公開交易,有國有資產流失之嫌。6、如企業改制後轉讓方不再控股,方案還應簽署企業重組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等文件。7、應確保涉及改制企業的債權債務、職工安置等事項均能得到妥善解決,否則可能導致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無效。8、關於無形資產問題。轉讓時應充分考慮無形資產(包括品牌/商譽等)的價值。如交易價格中不能體現無形資產的價值,就會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9、關於付款方式問題。依據規定,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其餘款項可在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的情況下,在產權轉讓後一年內付清。近期,媒體頻頻曝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之一就是未能依法公開轉讓,因此依據現有規定進行「陽光交易」是避免企業及責任人政策風險保證改製成功的唯一選擇。三、要符合現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企業改制中經常會涉及改制操作中的細節問題,這些實施細節也將是未來簽署改制相關協議的內容,也將涉及到不同法律主體(多為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改制方案應當符合《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要注意是否違反公司對外投資超過公司凈資產50%的限制。企業改制經常會涉及股權轉讓、新設公司(MBO)等方式,因此《公司法》有關公司對外投資比例的限制必須遵守。對於某些特定公司如創業投資公司則可做例外情形處理。2、方案涉及公司對外投資事項,應注意需要公司相應的權力部門做出決議。3、改制方案如涉及公司股權向非股東方的第三方轉讓,須以其他股東的放棄其優先購買權為前提,否則前述股權轉讓行為將無效。4、價款支付問題,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5、改制方案中涉及債權債務轉讓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的轉讓需通知債務人,債務的轉讓需徵得原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將不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6、企業改制過程中,如涉及合並、分立等事項,相關方案設計也要考慮《公司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7、改制方案中如附有相關合同文本,則應當符合《合同法》相關規定。四、要充分考慮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保護改制涉及國家、企業、企業職工、上下游企業等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能否兼顧到各方利益也是影響改製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國有企業改制首先要充分保障企業職工利益,這是影響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要放到政治高度考慮。具體涉及改制方案過程中,應當注意如下問題:1、改制方案涉及過程中,首先應對改制企業職工現有狀況進行明確如職工的基本情況、社會保障情況、安置費用預算等事項,這是設計職工安置方案的前提條件。2、對於企業改制前的遺留問題應當首先解決,即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當以改制企業現有資產清償。3、勞動關系處理情況。包括:改制後的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人數及勞動合同期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標准、總額)。4、原企業拖欠分流安置富餘職工工資、醫葯費等債務情況及償還法。5、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情況。包括:原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改制企業為職工社會保險情況。由於國家對於職工利益保護只有原則性規定,具體實施時帶有極強的地方政策性,這也增加了實際操作的難度。此外,如何協調改制企業相關債權債務關系,尤其是保護債權人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實踐中解決改制企業的債務問題有多種方法,如「債轉股」、「債務轉移」、「吸引投資資金還債」、「改變債務條件」等,具體方法要根據改制方式以及債權人的情況調整。
D. 國營企業改制的法定程序
一、擬定方案
1、由企業向授權營運機構或企業產權管理單位提出改制申請,授權營運機構或企業產權管理單位作出同意改制批復。
2、改制企業組成由企業黨組織、經營管理層和職工代表參加的工作專班,擬定改制方案(可與審計、資產評估同時進行,並根據資產評估結果予以調整)。方案中至少需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基本情況;
(2)改制形式及涉及的資產范圍(改制企業附屬廠一並納入改制范圍的應予以說明);
(3)職工安置辦法;
(4)資產處理方式(含土地處置形式);
(5)債權債務處理方式;
(6)改制後企業發展思路和措施。
3、企業改制方案經黨政聯席會議和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報授權營運機構或企業產權管理單位審核。
4、資產規模較小的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由授權營運機構或企業產權管理單位組織審查論證,並提出審核意見。
5、資產規模較大的大中型國有企業(見武漢市改制企業名單)改制,經授權營運機構或企業產權管理單位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方案論證,提出審核意見,其中大型企業改制應報市國資委同意。
6、改制企業將審核後的改制方案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其中對改制形式、涉及資產范圍、職工安置辦法、資產擬處理方式、負債處理方式、參與競價的企業內部人選等重要事項,必須逐項審議,形成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7、改制企業將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連同職工代表簽名報改制方案審核部門審核,由審核部門作出對企業改制方案的批復。
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
1、授權營運機構或企業產權管理單位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2、企業向授權營運機構或企業產權管理單位提出書面改制評估立項申請,授權營運機構或企業產權管理單位同意、批復後,報同級國資部門辦理評估立項。
3、授權營運機構或企業產權管理單位聘請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企業納入改制范圍的資產進行一次性全面評估。
4、改制企業將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報授權營運機構或企業產權管理單位審核後,送同級國資部門初審,其中涉及土地、房屋資產的由土地規劃、房產等有關職能部門聯合審核。
5、改制企業將經審核後的資產評估結果在企業內公示3個工作日。
6、改制企業將公示結果報授權營運機構或產權管理單位核實並形成書面意見,國資部門收到公示無異議的報告後,出具確認文件。
三、資產損失審批
1、改制企業對資產評估中經中介機構認定的資產損失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報授權營運機構或企業產權管理單位。
2、授權營運機構或企業產權管理單位對企業申報的資產損失進行審核後簽署意見分別報同級國資、財政部門審批。
3、市屬企業中凡累計金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盤虧損失由市國資辦審批。累計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流動資產損失、累計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長期投資損失以及應付福利費紅字等損失由市財政局審批。
市屬企業中凡累計損失達到或超過上述金額的,分別由市國資辦、市財政局初審,報國資委研究同意後下達審批意見。
四、審核職工經濟補償、安置費標准
勞動社保部門對企業職工安置分流方案進行審批,對有關補償標准進行核准,並出具核准意見。
1、職工經濟補償標准;
2、離退休人員應繳未繳的醫療保險費;
3、傷(病、殘)人員的生活和醫療補助費;
4、職工遺屬、精簡返鄉人員生活補助費。
五、進場交易
1、批准產(股)權轉讓進場交易。資產規模較小的國有企業產(股)權轉讓進場交易由授權營運機構或產權管理單位批准,資產規模較大的大中型國有企業產(股)權轉讓進場交易由市國資辦批准。
2、成立交易項目評議小組。
3、申請掛牌。由產權轉讓方向產權交易市場申請公開掛牌,並提供相應資料。
4、掛牌。按照改制企業材料製作掛牌信息在公眾媒體上發布,並在產權交易市場上進行掛牌,掛牌時間為15天。
5、資格審查。對參與投標競買方的資格進行審查,收繳競價保證金。
6、掛牌競標。掛牌期間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方的實行競價交易,掛牌15天後無兩個及兩個以上購買方的進行協議轉讓。
7、評議、確定中標人。由評議小組根據評議規則,經評議後確定中標人。
8、鑒證。產權交易所對企業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合規性審核,審核通過的出具《產(股)權交易鑒證書》。
六、簽訂協議、繳納認購資金
1、按照武政辦[2003]66號文件規定政策計算後,由授權營運機構或企業產權管理單位與受讓方(或買受方)簽訂產權轉讓協議書。
2、購買方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繳納認購資金。
七、其他補償資金彌補
對國有資產(包括轉讓收入)不足以安置職工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授權運營機構或產權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後,再報同級國資部門向有關部門出具聯系函。
1、財政部門辦理財政借款轉增資本金、土地出讓金返投手續。
2、房產部門辦理改制企業使用售房資金、公房置換手續。
八、資產處置審批
1、企業擬定資產處置方案報授權營運機構或企業產權管理單位審批。
2、資產規模較小的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資產處置方案由授權營運機構或企業產權管理單位審批,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國資部門備案。
3、資產規模較大的大中型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資產處置方案由授權營運機構或企業產權管理單位審核後報市國資辦審批,其中大型企業改制的應向市國資委報告後下達審批意見。
九、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
資產處置批復後,改制企業到同級國資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
十、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資產處置批復及產權變更、注銷登記後,改制企業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新設、變更或原企業注銷手續。
十一、企業注冊登記後須辦理的其他手續
1、向與原國有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離開企業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新企業與職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實施經濟補償金預留的新企業與聘用人員簽訂有關協議,對職工以經濟補償金置換股份的,企業要與職工簽訂認股協議書;
2、職工勞動合同變更,社保手續的續接,自謀職業的職工檔案移交勞動力市場,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等;
3、房產證變更;
4、土地使用權證變更;
5、契稅繳納後撥付補貼;
6、稅務變更;
7、銀行開戶行企業名稱變更;
8、水、電、氣使用權變更;
9、債權、債務關系變更;
10、其他應變更事項。
十二、改革辦工作實行聯合辦公制度
1、聯合辦公的主要任務是:政策咨詢、調查研究、反饋信息、受理申請和相關事項的審批、組織方案論證、督導辦理結果。
2、聯合辦公地點設在市國資辦。
3、參加聯合辦公的人員分別從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規劃國土局、市房產局、市工商局、市國資辦等部門抽調。
4、抽調人員必須是熟悉企業情況和相關政策,並能夠代表本部門發表意見和決定討論事項的處級以上幹部。
區改革辦辦公制度由各區政府決定。
十三、有關審查事項時限
部門
受理事項
辦事時限(工作日)
國資部門
辦理評估立項手續
2
辦理評估初審(含土地、房產等部門聯合審查)手續
7
辦理評估確認手續
2
辦理固定資產損失核銷手續
3
辦理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批復手續
5
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
2
財政部門
辦理流動資產等損失核銷手續
3
辦理財政借款轉增資本金、土地出讓金返投手續
5
辦理契稅減免審批手續
5
辦理繳納契稅後改制補貼費撥付手續
5
勞動部門
辦理職工安置分流方案審批及各類補償安置費用標准審核手續
5
辦理社保關系續接、轉移等手續
10
規劃土地局
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10
房產局
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10
辦理使用售房資金、公房置換手續
5
工商部門
辦理工商變更、新設登記手續
7
E. 國有企業改制必然伴隨國有產權轉讓嗎
(一)改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在具有國有產權交易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並公開信息,競價轉讓。轉讓方式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經市國資委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實行協議轉讓的,對受讓主體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的確定、受讓股權比例等進行公示。
(二)向本企業管理層轉讓國有產權必須按《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78號)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受讓意向、參與人員、認購份額、參與形式等。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三)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一次性支付,如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方協商,並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國資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過一年,並且首期付款不得低於轉讓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凡轉讓國有產權的,一律不得採取一定比例的優惠。
(四)國有企業採取產權轉讓方式改制的,涉及職工養老、醫療費用和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等,按規定核准後,經市國資委批准,從產權轉讓收入專戶中支付。
F. 國有企業改制需要經過什麼過程
國有企業改革工作流程
一、直接監管企業向國資委辦公室上報改革立項申請、可行性分析報告及改革方案。
項目立項階段文件准備:
1. 改革立項申請
2. 可行性分析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改革企業的基本情況;
(2) 改革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3) 改革的方式;
(4) 收益目標分析。
3. 改革方案,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 股權設置方案及國有資產處置方案;
(2) 債權債務處置方案;
(3)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含離退休人員及費用管理方案);
(4) 組織實施、程序和時間安排;
(5) 國有企業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企業改革方案的決議。
一、 根據委領導批示,企業改革科對可行性分析報告及改革方案進行合規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審核,提出部門意見,並報主管主任審核。
二、 國資委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對該項目進行審核,提出意見。
三、 主任辦公會對該改革項目進行審核,提出是否同意立項的意見。
四、 根據審批許可權,需要報區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審批的項目,報領導小組批准立項;需要報區政府審批的項目,報區政府批准立項。立項批准文件下達國資委後,由國資委向所監管企業下發立項批復。
五、 統計評價科根據立項批復,組織該企業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等工作。
六、 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或國有資產轉讓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按程序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按管理許可權,由區國資委直管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工作,由監事會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
七、 產權管理科進行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審核、產權界定結果確認和對該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審核或備案。
八、 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及改革進展,所監管企業完善企業改革方案,向國資委上報企業改革申請及改革方案。方案審批階段文件准備:
1. 改革申請;
2. 改革方案主件,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 股權設置方案及國有資產處置方案;
(2) 參與改革其他投資方的基本情況(或受讓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3)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代會(或職工大會)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含離退休人員及費用管理方案);
(4) 債權債務處置方案;
(5)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企業改革方案的決議。
3. 改革方案附件,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清產核資報告;
(2) 資產評估報告書;
(3) 改革後新企業的章程草案;
(4) 與改革相關的協議書草案;
(5)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改革方案合法性的審查意見;
(6) 改革方案中涉及金融債務的,需提交債權金融機構同意企業改革的書面意見;
(7) 需要政府社會公共管理部門批準的事項。
九、 企業改革科提出部門審核意見,並報主管領導審核。
十、 國資委法律顧問提出審核意見。
十一、 國資委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對該改革方案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
十二、 國資委主任辦公會根據審批許可權對該改革項目進行審批。其中,需要報區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審批的項目,報領導小組批准;需要報區政府審批的項目,報區政府批准。批准文件下達國資委後,由國資委向所監管企業下發改革批復。
十三、 所監管企業根據國資委改革批復,到北京市產權交易所公開交易,交易價格原則上不低於評估值。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全額上繳區國資委。
十四、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值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區國資委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十五、 企業改革事項經批准後,如轉讓和受讓雙方調整產權轉讓比例等企業改革方案有重大變化的,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十六、 辦理工商、稅務等變更、登記手續。
十七、 所監管企業將企業改革全部文件報企業改革科備案。
十八、 企業改革科將企業改革結果報國資委企業改革領導小組。
G. 請問什麼類型的企業必須到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
主要是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服務的。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25號)
《關於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8〕171號)
《關於建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聯合發布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8〕32號)
《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5]78號)
《關於做好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資廳產權[2004]189號)
《關於開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檢查工作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261號)
《關於做好產權交易機構選擇確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產權[2004]252號)
《關於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及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國資紀發[2004]2號)
《關於中央企業加強產權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資發產權[2004]180號)
《關於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176號)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3]96號)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8號)
《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