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環境公益訴訟基金
環境公益訴訟支持基金將對各地發現案源並擬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等進行資助。該基金現階段的支持重點領域是對擬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前期調研、取證等活動提供相應的資金。
❷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環境行政訴訟的區別
1、主體不同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對侵害環境的民事主體提起訴訟,而環境行政訴訟是在環境保護方面疏於職守的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
2、具體規定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法律上沒有規定,環境行政訴訟是有具體規定的。由於訴訟主體的不同,導致的訴訟方式、救濟方式、訴訟費用等都有差別。
(2)環境公益訴訟信託擴展閱讀
不論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還是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行政機關是否履行職能成為環境公共利益救濟的核心。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是公益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行政機關怠於對應當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案件行使訴權,檢察院可以針對行政機關此種不作為情形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以督促其履行職責。
❸ 誰能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您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環境公益訴訟不再限制「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也具有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
希望能幫到你!覺得可以請採納!謝謝
❹ 簡述我國環境公益訴訟適格主體應符合哪些條件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應該在新《民訴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哪些「機關」、哪些「社會組織」可以成為環境公益訴訟中的適格主體,即明確界定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機關和組織的范圍,同時也應在司法實踐的基礎上逐步將公民個人納入環境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范圍。
(一)規定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行政機關
從我國環境執法的實際情況來看,環保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無論從權力大小、權力行使環境還是從權力性質看,都與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相距甚遠;賦予其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是對環境公權力的不足和環境管理體制缺陷的適度矯正。先由政府部門作為公益訴訟原告提起訴訟,能保證環境公益訴訟這項制度改革由淺入深、由點到面、積極穩健地有序展開。同時,由政府職能部門——環保行政機關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探索環境公益訴訟也有利於社會穩定。
鑒於目前我國個別單項環保法律對環境公益訴訟已有零星規定,因此正在修改的《環境保護法》應當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新《民訴法》的基礎上,對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行政機關統一做出規定,其他單項環保法律則無需再做出分散規定。對有關行政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訴權做出明確規定,有利於克服我國當前環境執法體制存在的諸多弊端,彌補行政執法的漏洞,有效加強環境執法的效果。
(二)賦予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此前,我國法律對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主體地位的規定一直不甚明確,導致案件的受理率偏低。目前我國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積極性並不是很高,這與檢察機關沒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工作,以及檢察機關並不完全具備搜集環境公益訴訟證據的專業能力與手段有較大關系。因此,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訴權有待在立法中進一步予以明確。
❺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法律有哪些規定
環境公益訴訟即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性訴訟,是指由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利益歸屬於社會,訴訟成本應當由社會承擔,因此,原告起訴時可緩繳訴訟費,若判決原告敗訴,則應免交訴訟費,若判決被告敗訴,則應判決由被告承擔。
❻ 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什麼意思
1、立法上的確立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我國法律第一
次明確環境公益訴訟的地位,從此法院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有了立法依據。
不管如何,環保是大事,沒人告也要查。
❼ 如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程序是
您好!環境公益訴訟即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性訴訟,是指由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具體案例如下:
案例一
2003年5月9日,樂陵市人民法院根據原告樂陵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范某通過非法渠道非法加工銷售石油製品,損害國有資源,造成環境污染,威脅人民健康,影響社會穩定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一案,依據《民法通則》第5條、第73條、第134條規定作出判決,責令被告范某將其所經營的金鑫化工廠,於本判決生效後的5日內自行拆除,停止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對周圍群眾的妨礙,消除對社會存在的危險。
這起由樂陵市檢察院起訴、樂陵市法院判決的環境污染停止侵害案,是處理的一個較好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在實體上,都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2003年11月,四川省首例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在閬中"塵埃落定"。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該市群發骨粉廠停止對環境的侵害,並在1個月內改進設備,直至排出的煙塵、雜訊、總懸浮顆粒物不超過法定濃度限值標准為止。
較長時間以來,閬中市群發骨粉廠周圍居民因長期受該廠煙塵、雜訊污染侵害,多次到環保部門投訴。該市環保局在對該廠周圍區域的空氣質量進行監測後發現,其懸浮顆粒物、雜訊等超標較嚴重。隨後,該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群發骨粉廠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對周邊群眾的工作、生活構成了侵害,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折疊案例二
華清嘉園小區綠地行政訴訟案的成功,標志著中國環境公益訴訟突破固有傳統法律模式的羈絆,創造了民間與政府良性互動合作,合力對抗和規管企業的環境侵權行為的成功範例。其中,公益律師和民間環保組織發揮了主導作用,政府則從被告席上走下來,與民間環保力量傾力合作,共同推動環保事業的發展。在我國,推動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需要大力發展環境公民團體,特別是發展非政府組織的環境公民團體。而公益訴訟的專業性、訴訟雙方實力的不對等以及訴訟的持久性更需要律師這一法律職業人的傾情參與。能站在公共立場對社會不斷提出問題的律師被稱為"公益律師"。公益律師的參與使得公益訴訟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運作方面的影響大大增強,公益律師的專業操作和律師在社會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影響,有利於實現通過公益訴訟影響未來的公共決策的目的。正是通過公益律師的參與和努力,公益訴訟不僅實現了私權利的救濟,而且成為與政府和企業對話的契機和場所,成為號召民眾關注和維護自己切身利益的旗幟。民間環保組織(社團)以及公益律師必將成為建構與實踐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中堅力量,成為推動中國環境法治進程、發展中國環保事業的精英。而爭取政府力量的支持與合作,則可以使環境公益訴訟變得"輕而易舉",其公益價值也將得到最大程度的彰顯。
❽ 如何分配環境公益訴訟中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在環境侵權民事責任中,基於環境侵權的特殊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6條確立了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但如何確認與分配在司法務實中還須法院進行裁定分配。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具體適用:
一、確立分配原則
分配原則主要包括:
1)公平原則。對舉證責任予以分配時,不僅要考慮權責平衡,同時也要考慮當事人的實際能力;
2)經濟原則。對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而言,其整個證明過程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難度系數相當高,進而明顯加大了金錢成本以及時間成本。
為了實現經濟效益最優化,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當事人在具體舉證過程中免受有關成本的不利影響,所以,需要以當事人為目標對象,保證舉證責任分配的科學性。
二、確立分配標准
對環境侵權案件予以審理時,我國應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基本內容如下:只要加害人將污染環境的相關行為轉化為實際行動,那麼不管過錯與否,均應當承當相應的民事責任。與此同時,作為受害人也無需搜集資料以證實加害人具有主觀過錯這一事實。另外,無過錯不應該,也不允許被加害人引做免責理由。對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而言,無過錯原則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其核心思想在於將加害人本身的主觀過錯問題有效排除,使其無法成為侵權事件的構成要素。
制定並採用上述原則的出發點在於:
1)環境污染是一個復雜事件,通常需要藉助有關科學技術及其原理予以必要證明;
2)單以「力量」而論,受害人通常遠遠不如加害人。
受上述原因制約,作為受害人一般很難從理論及事實的角度來證明加害人確實有過錯。與此同時,應用無過錯原則,能夠明顯提高相關企業(尤其污染型企業)對環保事業的關注,從而促進它們積極投身到污染的預防以及治理工作中去。
由以上可知,對於舉證責任分配而言,過錯與否在本質上不屬於其中的內容,因此,需要予以證明的事實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加害行為發生與否;
2)由加害行為所造成的直接及間接損害後果;
3)加害行為、損害後果二者之間所具有實際因果關系。
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受害方往往處於弱勢地位,普遍不具有足夠的舉證能力,為突出公平原則,所以,應該對舉證責任予以更為科學的分配。
三、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在我國現行的審判模式之下,在某些情形下,人民法院應主動承擔相應的證據收集責任。當受害人無法舉證,又或者無法做到充分舉證,該種情形下,為保證裁判得以繼續進行,還當事人一個真相與公平,法院應該根據職權所在或者當事人所提出的請求來開展相關的調查取證。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如果沒有收集到相關證據,導致相關事實仍舊無法查明時,法院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該種情形下,應由負責舉證的那一方來承擔相應的後果。
由此可見,對於舉證責任承擔主體而言,是不包括法院在內的。然而在此類訴訟案件中,原告通常處於一個相對弱勢地位,賦予法院一定的調查取證職權是現實的客觀需要,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應有效落實「調查與審判獨立執行」的做法,即作為案件的審判人員是不被允許參與證據收集工作的,以有效避免「先入為主」,證據收集工作應由法院的執行單位安排專人負責,另外,法院所收集到的證據應於庭審過程中向原被告出示,予以質證。
❾ 環境公益訴訟與普通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最直觀的差別是:前者是對侵害環境的民事主體提起訴訟,而後者是在環境保護方面疏於職守的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由於訴訟主體的不同,導致的訴訟方式、救濟方式、訴訟費用等都有差別。
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不允許提起這兩類訴訟,尤其是環境行政訴訟,因為該兩類都是公益訴訟,很難得到法律保障。
❿ 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有哪些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公益訴訟】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釋》第284條 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有明確的被告;
(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第285條 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解釋》第286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解釋》第287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准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
《解釋》第288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
《解釋》第289條 對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
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
《解釋》第290條 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後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解釋》第291條 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