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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趙廉慧信託法解釋論

發布時間: 2021-05-14 00:20:59

Ⅰ 委託理財案件有哪些糾紛類型,案由及法律適

您好,法院在立案時以「委託理財糾紛」暫定案由,在具體審理委託理財案件過程中,進一步區分不同權利義務約定,以界定其法律關系並確定案由。具體而言:
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的;或者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實際上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應認定雙方成立委託理財合同,並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2.委託監管合同案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接受委託理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或資產委託人的委託,承諾對委託資產的交易賬戶進行監督管理的,應認定成立委託監管合同關系,並以委託監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在委託理財合同案件和委託監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適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應主要以《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為法律適用依據。其次,從《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中尋找有關證券、期貨等交易規則,作為處理案件之依據。再次,從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制訂的相關金融行政規章中援引有關營業資質、禁止性交易行為等規定作為判案的參照依據。目前這類參照依據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1] 265號《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3]107號《關於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國證監會第17號《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等。最後,對於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應結合國家宏觀經濟和金融政策,綜合運用委託理財案件審理原則、民商法基本原則、原理和法律解釋學的方法予以分析和處理。
3.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將資產交由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均歸受託人所有的(即約定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屬於「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情形,應認定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4.合夥協議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提供專業理財服務,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認定雙方成立以委託理財合同為表現形式的合夥關系,以合夥協議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
5.信託合同糾紛案件。在委託理財合同實踐中,若合同約定委託人將其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並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委託資產與委託人資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資產相互分離,以使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獲得收益,且受託人具備法定資質的信託投資機構等《信託法》所規定的信託行為構成要件的,應認定成立信託合同關系,以信託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信託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Ⅱ 什麼是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的法律問題

「家族信託」在中國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託」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第一,它是一種以家族內部人為受益人的信託;第二,它是有一定規模的信託,一般適用在家族企業上。
我國在信託發展的現階段當然沒有《家族信託法》,規范家族信託關系的主要還是《信託法》。《信託法》15條關於「委託人死亡後,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的規定,對家族信託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託承擔財富傳承功能的基礎。有了《信託法》特別是其15條,理論上在中國可以設定家族信託,信託合同中可以約定家人照料和保護信託的條款(如果受託人同意,並有可能執行的話)。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實質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家族信託的時限很長(會超出自然人終生范圍),受託人如果是自然人執行信託事務可能有困難,並且自然人的財產管理能力也比較有限,所以,家族信託最有可能的受託人是信託公司。所以,有關信託公司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也是重要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7條第2款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第2條第2款又規定,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因為沒有自然人或非信託公司從事受託行為的司法解釋,民事信託的范圍受到了「以信託為業」這個模糊邊界的擠壓。再加之家族信託本身的原因,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在很長時間內都將主要是信託公司。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動產信託。因為《信託法》10條規定,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加之,相關配套登記制度沒有健全,所以在我國目前不動產信託的登記是很困難的。類似的,其他需要登記的財產信託也會遇到這個問題。
家族信託受到限制還來自於稅制安排。
雖然,《信託法》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但是,關於信託財產的歸屬,史尚寬先生說,受託人受財產權之移轉處分,該財產權歸屬於受託人。因為受託人之管理處分財產,非管理處分他人之財產,乃自己管理處分屬於自己之財產。但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非為自己利益而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乃系依一定目的為他人利益而管理處分該財產。[18]還說,不動產所有權之信託,委託人不能不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於委託人。[19]雖然,江平先生接受了「委託給」這種讓步的立法方案,但也對日本和韓國信託法中「信託財產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觀念,一直深信不疑。[20]
如果我國稅法不對信託做出特殊安排,所有權轉移的信託可能會帶來很多稅務上的問題o比如,房產的轉移要繳納印花稅、契稅,還可能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並且,這種繳納是雙向的,即信託設立時,委託人向受託人轉移要繳納一次,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按約定向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轉移時還要繳納一次。在信託受益繳稅的問題上,公司作為受益人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認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若企業認購的信託產品屬於金融商品的范圍,對外轉讓信託產品時,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而對於個人來說,國稅函[2005]424號指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精神,個人取得信託產品收益,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雖然,當前並沒有信託公司執行代收代繳的義務,但並不否認以後有按受益繳納的可能性。而信託受益在信託計劃的執行中,都已經依法納稅。這就又涉及雙重征稅的問題。

Ⅲ 信託剛兌寫進法律嗎

剛兌不會寫進法律,信託不允許承諾本金及收益保證,也不承諾剛兌。只是現在信託公司都很愛惜自己的聲譽,而且信託業整體風險不高,所以信託公司幾乎都剛兌了。就好比你在銀行買的非保本浮動收益的理財產品,最後能拿到本金及預期收益。信託也是這樣。

Ⅳ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考試內容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招聘的考試內容每年都可以分為四類:行測、英語類、綜合知識類、性格測試類。

1、行測

行測考試主要是選擇題,包括言語理解、數量關系、判斷推理、資料分析、常識五大部分。

2、英語類

英語類考試主要目的是考察考生的英語讀寫能力。考試內容主要包括英語詞彙與語法、英漢互譯、改錯、完型填空和閱讀理解等。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筆試試題類型一般分為兩種:一種類似於四六級考試題型;另一種是托業考試題型,托業的測驗內容以日常使用的英語為主,是以職場為基準的英語能力測驗。

3、綜合知識類

綜合知識類主要包括經濟學、國際金融、貨幣銀行、會計基礎、管理學、市場營銷、經濟法、計算機基礎、時事政治。 經濟學、會計學、貨幣銀行學、計算機以及經濟法又是考試的重點。由於知識考察范圍大,強,建議考生一定要提早復習。

4、性格測試

性格測試主要考察性格是否有偏差以及考生的職業匹配性。類似於MBTI職業性格測試、霍蘭德職業性格測試等。性格方面只要不是過於極端,一般都不會被刷掉的。

(4)趙廉慧信託法解釋論擴展閱讀: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櫃員招聘要求招聘條件如下:

1、基本要求。

遵紀守法、品德端正、身體健康、有較強事業心、責任感、較強的溝通能力,具備合作精神和創業精神。

2、學歷要求。

境內院校應屆畢業生須具有國家統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學位,報到時須獲得國家認可的就業報到證、畢業證和學位證。境外院校應屆畢業生須具有境外正規高等院校本科(含)以上學歷、學位,報到時須獲得畢業證和學位證以及國家教育部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

3、專業要求。

以經濟、金融、工商管理、統計、數學、法學、中文、計算機、信息技術、農業等相關專業。

4、外語要求。

須通過國家大學英語四級(CET4)考試(成績在425分及以上),或托業(TOEIC)聽讀公開考試630分及以上,或新托福(TOEFL-IBT)考試75分及以上,或雅思(IELTS)考試5.5分及以上。英語專業畢業生應至少達到專業英語四級(含)以上水平。

5、符合我行近親屬迴避規定。

2019年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招聘網上具體報名時間為2018年8月26日-9月30日,2018年10月下旬在全國部分城市組織統一筆試,准備參考的學生盡早網申,提前做好備考。

Ⅳ 委託理財合同

大致看了一下 應該沒有什麼問題了~ 以下是關於委託理財的糾紛點分析~ 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合同參與主體有哪些

委託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託管理或資產委託管理的行為。有人提出將委託理財合同定義為客戶將其資金交付給管理人並由後者將該資金投資於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獲利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合同。這里強調金融性質顯然是從委託投資的對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託投資的主體,並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經貿、實業投資及其委託管理。

委託理財合同的當事人(主體)包括委託人(即客戶)、受託人(即管理人)和第三人(即監管人)共三類。有人提出,客戶的范圍包括各類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而管理人的范圍也比較廣泛,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咨詢(顧問)公司、企業財務公司、理財工作室、經紀人等金融、非金融機構法人或者自然人。結合現實,有幾個問題很值得探討。

(1)工商局批准設立的投資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是否為合法的受託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主體。雖然該類公司沒有金融性質的名稱,但如果其從事金融投資性質的委託理財活動(俗稱私募基金),就不能簡單地因為其無金融監管機構頒發的金融專營許可證而從法律認定其所簽的受託資產管理合同是無效的。事實上,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此類合同不僅量大,而且還會不斷增加,故無論從承認現實還是面向發展也都應將這類主體納入其中。投資公司主要以自有資金直接對外進行金融證券與實業的投資,其最低注冊資本3000萬元,投資管理公司主要從事投資管理或投資委託管理,最低注冊資本100萬元,但其對外直接投資的不能超過凈資產的50%6。投資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有經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在設立時均無須前置審批條件,其投資或投資委託管理只是一種商業行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是資金與信息、能力和服務的合作,分成方式是雙方基於《合同法》產生的自願有償的意思表示及利益、風險的認定,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隨著境內居民合法財產數量的增加和工商登記中民營企業經營范圍的多樣化,這類投資行為應進一步得到鼓勵。

(2)作為受託人的機構和個人,都應當具有有關政府部門(不只是金融監管機構)頒發的獲得投資委託管理的資質,如同海外的立法規定與慣例,未經登記核准,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從事投資委託管理業務,對於任何非法設立的投資委託管理機構應依法制裁。

(3)目前理財工作室的管理人性質具有多樣性。有的是券商的分支機構或券商工作人員開設的,這時,管理人應是券商;有的是投資咨詢(顧問)公司或個人租房開設的,管理人則應是有關機構或個人;若聯合設立或借名設立或名義管理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時,問題就比較復雜。有人提出,在委託理財真正管理人不明時,應由各方當事人共同舉證證明真正的管理人。在此,我認為,舉證責任主要應當由名義管理人承擔。

有人提出,委託理財法律關系中存在第三方(監管人)時,客戶將管理人和監管人一並起訴的,法院將管理人和監管人列為共同被告;客戶以管理人為被告而未將監管人列為第三人起訴的,或以監管人為被告而未將管理人列為第三人的,法院應追加監管人或管理人為第三人。

二、合同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委託理財業務是資產管理業務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委託人資本增值和受託人獲得高額回報的有機統一和有效組合。我國委託理財業務發端於1993年,當時主要服務對象是個人,至1996-1997年間,機構投資者特別是上市公司開始大量介入,到1999-2001年上半年走向高潮。其間,《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使之成為券商的一項重要資產管理業務,其他機構亦參與其中。其後行情的持續低迷使委託理財業務也走入谷底,許多簽訂保底條款的受託人遭受重創後紛紛撤銷保底條款,加上運作上的不規范,產生大量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因此,有人提出將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原則確定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委託理財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違規或違法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條件的,法院將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由受理。在這里,可以看到:(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既存在合同糾紛也存在侵權糾紛,甚至可能出現兩種責任競合,對此,原告可以行使選擇權。(2)根據客戶因委託理財合同向管理人交付的資金的所有權是否轉移(即是否在委託人賬戶名下操作),其法律關系有所不同,對此,司法解釋應當細化。我認為,無論有否保底條款,不轉移資金所有權的,客戶和管理人之間是一種委託代理法律關系,而轉移資金的所有權,客戶和管理人之間構成了事實上的信託法律關系,故在審理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時,應區分兩種法律關系。

三、保底條款效力如何區別對待

有人提出,法院不得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管理人具有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從事委託理財業務或者信託業務資格的,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在此,我認為,不應當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合法設立的投資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排除在外。

有人提出,委託理財合同只有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法院可以認定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假借委託理財合同名義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高息攬存、洗錢等金融違法、違規、犯罪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並不影響委託理財過程中進行的相關證券、期貨等系統交易行為的效力。

有人提出,客戶與管理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管理人無論盈虧均按雙方約定的保底比率保證客戶的收益,超出保底收益的盈利則全部歸管理人所有或由雙方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紅的,法院應認定該保底條款無效。而管理人、監管人或其他第三人為保底條款提供擔保的,法院應認定該擔保無效。而客戶與管理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理財的盈利由雙方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紅的條款,法院則應認定為有效。

我認為,上述針對委託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效力的認定,在委託代理法律關系的條件下顯然是正確的。但是,如果在信託法律關系條件下,則值得研究。如果構成信託法律關系,受託人也具有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從事信託業務資格的,且由於資金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故無論有否保底條款,都應認定有效並按委託理財合同的約定辦理;反之,受託人沒有信託業務資質,卻導致委託人資金的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該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受託人為委託人資金的所有權轉移的後果恢復原狀並承擔責任。

四、民事責任過錯承擔及損失如何認定

有人提出,管理人應當對其進行資產管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受託資金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監管人應當對其是否違反監管承諾、其違約過錯與受託資金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有人提出:(1)有效合同履行中發生受託資金損失的,按合同約定處理,若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按照合同當事人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都無過錯的,客戶自行承擔其資產損失。(2)因合同無效造成受託資金損失的,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的性質和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3)對保底條款提供的擔保被認定無效的,擔保人的責任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擔保法》的司法解釋處理。(4)監管人違反承諾造成受託資金損失的,監管人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5)管理人、監管人挪用受託資金或存在欺詐行為造成客戶利益損失的,管理人、監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為准確認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有人提出專門羅列客戶、管理人和監管人過錯的數條判定標准。

對此判定標准,我覺得值得商榷。由於客觀實際千變萬化,法條難以概括所有現象,確定具體的判定標准還不如抽象出判定原則。我認為,考慮民事責任的承擔和過錯判定標准時,首先應當考慮主體地位是否是管理人和監管人、是否具有專業的投資委託管理資質、是否轉移了客戶資金的所有權、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有否保底條款等,這些都是適當加重過錯責任承擔的考慮因素。

有人提出,客戶受託資金的損失范圍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其中,合同有效時,實際損失以委託資金差額損失為准;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實際損失范圍包括委託資金差額損失、委託資金損失部分的交易手續費、傭金,稅金以及利息(自委託交付日,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所謂委託資金差額損失,是客戶實際交付的委託資金數額與管理人最後一次理財行為發生後委託資金余額之差。另外,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委託理財期間客戶獲取的收益可以沖抵管理人或監管人的賠償額。

(本報投資者維權志願團成員,上海市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

Ⅵ 請問湖北郵政筆試考的什麼題型,什麼內容

法律類筆試

簡答題共四道,分別是簡述交叉違約制度;簡述訴訟時效與取得時效之間的區分;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的作用;列舉我國法律上可以質押的收費權。論述題兩道。第一道題目先介紹了一下讓與型銀團貸款的概念,大概就是牽頭行把已經發
放部分的部分貸款轉讓給參與行,問題是讓簡述讓與型銀團貸款的法律性質並且指出簽訂
該類合同時應該注意的問題。第二道題目先列出了物權法關於人保和物保關系的法條,題目是讓結合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闡述物保和人保之間的關系。
案例分析三道題,三選二回答即可。第一道題題目就有一頁長,看了一下大概是大概是資產託管引起的法律糾紛,可能涉及到信託法的問題,掃了一眼之後直接Pass了。第二道題主要問的是銀行破產時儲戶存款的清償順序問題。第三道題感覺有點詭異。大概是一家公司分別欠兩個銀行的錢,後來公司和一家銀行約定以土地使用權抵償其欠這兩家銀行的債務,再後來沒拿到錢的這家銀行就起訴拿到錢的銀行。問題主要涉及到該案涉及的法律關系、銀行是否是適格被告、被告是否可以答辯債務轉移合同無效等

經濟類筆試

試題內容是行測+英語翻譯。
行測和公務員考試差不多,但是題量小的多,言語理解10個,計算題10個,言語判斷吧10個,資料分析2個,好像就這么多,知道的補充吧;題目也比國考簡單,有些就是原題,也有可能很多都是原題,因為我國考題做得不多
翻譯,就是英翻中,我們翻譯的關於流動性的衡量的一篇文章,具體記不清了,相對還是比較專業的。再說專業, 有選擇題,基礎經濟學知識,10個
名詞解釋,科斯定理、馬歇爾-勒納條件、5個簡答,兩個,比較新古典經濟增長理論和哈羅德多馬模型;拉弗定理
計算,一個 算IS LM曲線和均衡值的
論述,三選二,貨幣主義及分析、利率平價及應用、三元悖論等的應用 就記得這么多了,大家補充吧。

財會類筆試
時間:9:15-10:15 行政能力測試+英文測試
行政能力測試很簡單,初中語文吧,選擇題
英文測試:一篇翻譯,英文翻譯成中文 關於本次金融危機的時間:10:15-12:15 專業能力測試 大部分是CPA考試的題,有些是復習資料上的原題選擇題:單項和多項 有關於長期股權投資、資本公積、金融資產、資產減值等計算:第一道是關於非同一控制下的長期股權投資 寫會計分錄,計算合並成本
第二道是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或者非調整事項, 判斷並寫出會計分錄
論述:商業銀行經營中存在哪些風險?商業銀行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措施來實施風險管理。
就這些吧,專業部分主要是CPA考試的會計知識,供以後的同學參考吧

Ⅶ 法人信託業務的多少與社會經濟發展關系

第一,盡快制定《信託業法》。按照《信託法》的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為受託人。無論那一種主體作為受託人,在開展同類業務時,其受到的監督和應遵循的規則應是一致的。統一的監管才能夠帶來統一的市場。監管的不統一,使信託公司在市場競爭中從起步時就處於劣勢,在同類業務中處於弱勢地位,不利於信託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因此,在信託觀念逐漸深入人心,對信託這種特殊的財產轉移和管理的工具的社會需求日益增大的情況下,制定《信託業法》,以對信託行業實行統一的管理,不僅使信託業有法可依,也是完善我國法制建設的需要。另外,在《信託業法》不能盡快出台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暫時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統一信託業的監管規則,在條件具備時再以《信託業法》代替行政法規。第二,完善信託業務發展的配套政策。如前所述,目前信託投資公司在產品開發方面碰到很多困難,除市場方面的問題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信託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致使很多信託業務無法開展。信託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登記制度和稅收制度。信託登記制度的缺失,使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需要登記的財產信託業務,對信託投資公司來說,成為"鏡中月、水中花"。稅收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信託當事人的重復納稅,無法充分發揮信託的功能。信託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信託公司不得不將的精力用於開展資金信託業務上,而忽略了可以發揮信託公司管理財產功能的財產信託,客觀上也增大了信託公司的風險。因此,應在《信託法》的基礎上,制定關於信託財產登記、過戶等的實施細則。盡快制定我國信託稅收制度,建立以信託受益人為納稅主體的稅收制度。對於非交易性的財產轉移或處分,應該免予征稅。此外,對公益信託制定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第三,在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政策的基礎上,鼓勵優秀信託公司優先發展。對於經營管理良好、運作規范的信託公司,在集合信託200份合同限制、異地開設分支機構及異地業務等方面逐步放開。鼓勵信託公司之間的兼並收購,支持信託公司做大做強。對於出現問題的信託公司,可以採取由經營較好的信託公司託管的做法。第四,逐步放開信託產品對機構投資者的限制,深化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合作。一方面,應盡快放開保險公司、社保基金、財務公司、租賃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商業銀行等機構投資者購買信託產品的限制,促進信託產品的規模化發展。另一方面,信託公司應加強與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在產品設計開發、客戶資源等方面實現優勢互補和共同發展。第五,出台《信託法》的司法解釋。信託是從英美法系國家移植到大陸法系國家的一種財產轉移和管理制度,其雙重所有權觀念與大陸法系的一物一權的傳統所有權概念相去甚遠,如何正確理解《信託法》並使之得到有效運用,是每一個信託從業者都面臨的問題。由於我國實行成文立法,因此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通常需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信託法》實施已經近五年了(《信託法》於2001年10月1日起實施),但還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這不利於信託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第六,培育信託文化。沒有成熟的消費者就沒有成熟的金融市場。在我國信託的土壤還不夠肥沃,需要大力培養社會信託意識和信託文化。信託文化的培育,不僅有助於信託公司的業務發展,使信託服務於社會,而且有助於人們正確認識信託的功能,適度把握信託的風險,適當的分配責任,形成篤守誠信為基本理念的環境氛圍。當前,金融市場全面開放和混業經營趨勢不斷增強,信託公司正處於重要的戰略機遇期。因此,我們需要用全新的視角來看待信託公司的發展,充分認識信託的獨特價值,正確理解信託公司的業務范圍,為之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完善信託的配套制度,將有助於信託公司開發出更加符合社會需要、滿足市場需求的信託產品,這也是分散金融風險,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

Ⅷ 比較狹義民法解釋方法與民法漏洞填補方法

(一)目的性擴張填補方法
法律漏洞實即立法時由於法律語言本身的局限或者立法者的疏漏而導致的規則缺失,在設計一種規則的同時遺漏需要規定的相關聯的其他規則,此種情形為法律漏洞的最常見情形,需要運用目的性擴張的漏洞填補方法,即根據已有的相關條款的立法目的而推導出遺漏的規則的應有內涵,擴大相關條款的適用范圍,進而擴大法律涵蓋社會生活的范圍,彌補制定法的局限性。所以,目的性擴張的填補方法在司法實務中運用最為廣泛。例如,《合同法》第74條規定了合同保全的撤銷權,其關於撤銷權的對象包括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和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三種情形,在此三種情形下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是有很多與此三種情形類似的行為同樣會導致債務人責任財產的不當減少、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該條卻未予規定,如放棄未到期債權、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財產、以自己的財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擔保等,對這些行為若債權人發現後請求法院撤銷,盡管撤銷權的法律條文即《合同法》第74條對此未有規定,但應擴張該條的適用范圍,將此三種行為納入該條的適用情形。又如,《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為有效合同,但未規定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依目的性擴張的填補方法,該條應當適用於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情形。
(二)目的性限縮填補方法
法律漏洞以遺漏規則居多,但也有法律條文之文義失於寬泛之情形,並致違背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等終極價值,此時需運用目的性限縮之填補方法,即限製法律條文的適用范圍或適用條件,使其不能被一般性地加以適用。例如,《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若以文義解釋,如不以營利為目的則可不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此顯與立法精神不合,對自然人肖像權的保護殊為不利,故應將此條文之含義通過目的性限縮方法予以限制,即該條文不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可以不經同意使用公民肖像」之含義。又如《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若依文義解釋,此時應由受害人向第三人追償,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反失其責,可以對抗受害人的索賠,此顯屬不當,應採用目的性限縮的方法將此條文限縮解釋為第三人承擔終極責任,但非指受害人只能向第三人追償。再如《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在承擔保證責任」,若依文義解釋,凡是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一律免除保證責任,但此種解釋的結論是:即使主合同變更後減輕了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亦免除保證責任。此顯然違背立法目的,故應將其限縮適用於由於主合同變更而導致保證人責任加重的情形,若未加重保證人的責任,則主合同變更後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三)類推適用的填補方法
類推適用是指具體

案件在適用法律時發現無法律明文之直接規定,但有與該案件性質相關的類似的規定,則可依照此最相類似的規則予以適用,解決爭議。類推適用與目的性擴張的填補方法不同,目的性擴張適用的前提是有法律條文之規定,只是法律條文之含義或規范之對象過於狹窄而將其擴張適用,類推適用則是在沒有法律條文的直接規定的前提下尋找最相類似的規定,然後參照此最相類似的規定處理事件。例如,《民法通則》第81條第2款規定了對國家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但未規定捕魚權、狩獵權、放牧權、取水權等類似的特許物權(准物權),而此等特許物權與采礦權頗相類似,故其權力取得、權力內容、權力效力、權力行使方法等可參照采礦權的相關規定處理。又如,《民法通則》第五章第四節規定了自然人享有的諸種人格權,但未規定隱私權,在處理隱私權糾紛中可以參照與隱私權最相類似的名譽權的有關規定處理。我國《合同法》對類推適用有明文規定,其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例如,《合同法》沒有規定旅遊合同,可以類推適用其關於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合同法》沒有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可以類推適用其關於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合同法》沒有規定僱傭合同,可以類推適用《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等等。
類推適用的方法在刑法上屬於臨事而制刑的事後法,與近現代刑法發展起來的罪刑法定和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基本原則相悖,故刑法不能適用類推。但民法與之不同,民法主要是關於民事主體權利的法律,推定權利的享有符合民法權利至上的理念權利受保護的原則。
(四)法律規范空白情形下的法律解釋方法
法律規范空白是指對發生的糾紛法律無有任何規定,既不能根據相關條款進行目的性擴張或限縮,也無法依據最相類似的規范類推適用,此時需狹義上的法律漏洞填補。此種情形主要依據前述解釋方法中的學理解釋方法、比較解釋方法等,參酌相關學理、慣例等,帶有法律創制性質地適用法律,而不能認為法律無有規定便不予受理糾紛或不予處理糾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廣東省輕工業品進出口集團公司與香港TMT貿易有限公司商標權屬糾紛上訴案,主要是適用了民商法中的信託法原理,而當時我國尚未頒布《信託法》,法院根據學理關於信託法的基本原理認定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商標權財產信託法律關系,並基於此認定廣東省輕工業品進出口集團公司在國內注冊的TMT、TMC、SMT文字及文字與圖形組合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歸TMT貿易有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