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的一般禁止行為是什麼
(一)從事內幕交易或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活動,泄露利用工作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或其他未公開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活動。
(二)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信息優勢,單獨或者合謀串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和干擾市場。
(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擾亂證券市場。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五)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如接受或贈送禮物、回扣、補償或報酬等,或從事可能導致與投資者或所在機構之間產生利益沖突的活動。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輸送利益,損害客戶和所在機構利益。
(九)違規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十)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B.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規定是什麼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是防止金融證券人員內幕交易,利用自身的優勢資源炒股,獲取非正當利益。
C. 哪些行為在證券交易中是禁止的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製造虛假信息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③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④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⑤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⑦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操縱市場行為
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虛假陳述行為
①發行人、上市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在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②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製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③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或其他證券自律性組織作出的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④前述機構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⑤其他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4、欺詐客戶行為
①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④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⑦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
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③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④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證券法》還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D. 證券交易所有哪些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所主要職能: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
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4)證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的事項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營利性法人和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於後一種。
目前,大陸有兩家證券交易所,即1990 年11 月26日成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1990年12月1日成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 。在我國有四個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及台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的功能:
1、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2、形成與公告價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公開進行的。
採用雙邊競價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價格在理論水平上是近似公平與合理的,這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被作為各種相關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3、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隨著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為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4、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交易所為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5、制定交易規則。有規矩才能成方圓,公平的交易規則才能達成公平的交易結果。交易規則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規則、報價競價規則、信息披露規則以及交割結算規則等。
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區別關鍵在於交易規則的差異,同一交易所也可能採用多種交易規則,從而形成細分市場,如納斯達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條件細分為全球精選市場、全球市場和資本市場。
6、維護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規則都不可能十分完善,並且交易規則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執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監管各種違反公平原則及交易規則的行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進行。
7、提供交易信息。證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證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負有督促和適當審查的責任,對交易行情負即時公布的義務。
8、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股票的流動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經濟組織或者有組織的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者之間就必須相互接觸以確定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以完成證券交易。
這樣的交易方式由於需要尋找交易對象,並且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違約等因素會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場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機會、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對稱、增強交易信用,從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E. 證券市場按其職能可分為
證券交易所的基本職能是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可根據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證券集中競價交易的具體規則,制定證交所的會員管理制度、證交所的從業人員業務規則,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為此,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職能范圍內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包括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其他與證券交易活動有關部門的規則 。可見 ,證券交易所的基本職能主要體現在監管交易活動、監管會員、監管上市公司等方面,以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
一、證券交易所的職能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的具體職能主要包括:
(1)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2)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3)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4)組織、監督證券交易;(5)對會員進行監管 ;(6)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7)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8)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9)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為了保證證券交易所切實履行職能,《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證券交易所禁止從事的業務 。即證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下列業務:
以營利為目的的業務;新聞出版業;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為他人提供擔保;未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它業務等。
二、監管證券交易活動
(一)確立證券交易的原則
根據《證券法》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2修訂本)的規定,證券交易必須遵循以下基本規則:
(1) 間接交易原則。具有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才可以派出場上經紀人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競價交易,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在證券公司開立帳戶,以書面、電話及其他方式,委託為其開戶的證券公司代理其買賣證券。投資者本人不能直接參與證券的交易。
(2) 集中競價交易原則。即若干證券買方和若干證券賣方,依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確定價格,進行證券交易的方式。這是證券交易所的特殊交易規則,區別於場外的當面交易。
(3) 清算差額原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結果,清算出各證券公司應收和應付價款,針對二者相抵後的差額在各證券公司的帳戶上劃撥交割,辦理證券的登記過戶手續。
(4) 行情公開原則。為了保障集中競價交易的公平,證券交易所應當公布證券交易行情,按日製作行情表並當日進行公布。
(二)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其內容包括:
(1) 證券上市的條件、申請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2)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3)交易證券的種類和期限 ;(4)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5)交易糾紛的解決;(6)交易保證金的交存;(7)上市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 ;(8)休市與關閉;(9)上市費用、交易手續費的收取;(10)交易所證券市場信息的提供與管理 ;(11)對違反證交所業務規則的行為的處理;(12)其它事項。
(三) 公布即時行情與成交情況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公布即時行情,並按日製作證券行情表,以適當方式公布。證券行情表記載的內容包括:
(1)上市證券名稱;(2)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3)與前一交易日收市價比較後的漲跌情況;(4)成交量、值的分計與合計情況;(5)股價指數及其漲跌情況;(6)證監會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其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 監管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投資者平等的獲得交易行情和公開披露的信息,並保證平等的交易機會。為此,
F. 證券交易場所的證券交易場所分類
證券交易場所分為證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場所兩大類。 證券交易所是有組織的市場,又稱「場內交易市場」,是指在一定的場所、一定的時間,按一定的規則集中買賣已發行證券而形成的市場。在我國,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證券交易所作為進行證券交易的場所,其本身不持有證券,也不進行證券的買賣,當然更不能決定證券交易的價格。證券交易所應當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為此,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了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和不得從事的事項。
證券交易所的職能有:
(1)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2)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3)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
(4)組織、監督證券交易。
(5)對會員進行監管。
(6)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7)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8)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9)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證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的事項有:
(1)以營利為目的的業務。
(2)新聞出版業。
(3)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
(4)為他人提供擔保。
(5)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有會員制和公司制兩種。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採用會員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理事會下面可以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負責日常事務。總經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其他交易場所是指證券交易所以外的證券交易市場,也稱為「場外交易市場」,包括分散的櫃台市場和一些集中性市場。
在證券交易市場發展的早期,櫃台市場(又稱「店頭市場」)是一種重要的形式,許多有價證券的買賣是在銀行或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櫃台上進行的。這種交易活動呈現分散性,其買賣方式與集中交易市場採取的委託買賣有很大不同。通常,在櫃台上交易的證券,其買賣價格由開設櫃台的金融機構報出,投資者根據金融機構櫃台所報的買入價或賣出價進行櫃台交易,即證券出售者將證券直接賣給櫃台,證券購入者直接從櫃台買人證券。所以,金融機構的櫃台既是證券交易的組織者,也是證券交易的直接參加者。由於這種交易是一對一的方式,就不會出現投資者買方內部或賣方內部直接的出價、要價競爭,而是由金融機構櫃台根據投資者的接受程度調整報價。我國在2002年6月開始運作的商業銀行記賬式國債櫃台市場就採用這樣的交易方式。
隨著證券交易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其他交易場所也出現了一些集中性的交易市場。從我國情況看,銀行間債券市場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債券集中性交易市場。l997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通知,決定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開辦銀行間債券交易業務。由此,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建立起來。在隨後的幾年裡,這一市場有了較快發展。在現階段,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參與者有境內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等。主要交易方式包括債券現貨交易和債券回購。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參與者的債券報價、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務。債券交易實行雙邊談判成交,逐筆結算。
另外,我國現行開展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也屬於其他交易場所。該轉讓系統以具有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為核心,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規范的股份轉讓平台。
G. 企業、證券公司、交易所之間的關系。
企業,即上市公司,提供產品,即股票
交易所負責將各個股票匯總到一起,即股票交易平台
證券公司,股民與交易所之間的橋梁~~股民股票的買賣信息通過證券公司傳遞給交易所,交易所完成交易!!
H. 證券交易模擬試題
紅色為重點,藍色次之,棕色一般掌握(考前沖刺可不看)
第一章 證券交易概述
知識點101(P1-3):證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則。
證券交易是指已發行的證券在證券市場上買賣的活動。(□證券發行與交易的相互關系在基礎復習中已有)。
□證券交易的三特徵:證券的流動性、收益性和風險性。(不包括期限性)。證券之所以能夠流動,是因為它可能帶來一定得收益。
新中國證券交易市場的建立始於1986年。1988年我國開放了國庫券轉讓市場。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後正式開業。1992年B股在上交所上市。1999年7月1日,《證券法》開始實施。2005年4月啟動股權分置試點改革。2006年1月1日,新修訂《證券法》開始實施。
□證券交易遵循三公原則:
1、公開原則。信息公開,其核心要求是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確定。
2、公平原則。□(公平與公正的區別)指參與交易的各方獲得平等的機會。交易主體的資金數量、交易能力可能不同,但不能因此而給予不公平的待遇或歧視。
3、公正原則。指公正地對待交易的參與各方。(注意同公平原則的區別,公正原則一般會後公正兩字,公平原則一般有公平或平等的字眼)
知識點102(P3-6):證券交易的種類及方式。
□按照證券交易對象的品種劃分,證券交易包括(具體內容包含在基礎學習中):
1、股票交易。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稱為上市交易;在場外交易市場進行,常見形式是櫃台交易。
2、債券交易。
3、基金交易。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包括:權證交易、金融期貨交易、金融期權交易、可轉換債券交易等。
□根據交易合約的簽訂與實際交割之間的關系,證券交易方式有現貨交易、遠期交易和期貨交易。其他有回購交易和信用交易。
1、現貨交易。現款買現貨。
2、遠期交易和期貨交易。
3、回購交易。具有短期融資的屬性。
4、信用交易。是投資者通過交付保證金取得經紀商信用而進行的交易。主要特徵是投資者買賣證券的資金或證券有一部分是從經紀商借入的。我國過去禁止信用交易,但現在可以合法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知識點103(P7-12):證券交易參與人。
1、證券投資者。分為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基本途徑:一是直接自行買賣。如櫃台市場。二是經紀商代理。□(可出成多選題)我國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一般的境外投資者可以投資B股;
□(可出多選題)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則可以在批准額度內交易除B股以外的其他品種。
2、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設立條件:(1)公司章程;(2)主要股東3年無違法,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3)高管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從業資格;(其它顯而易見)。
□(必考題)證券公司七大業務:
(1)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有關的財務顧問
(2)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
前三項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5000萬元;後四大業務一項的為1億元;後四大業務2項以上的為5億元。為實繳資本。可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調整(向上)。
3、證券交易所。□作用在於:一是,為證券提供交易條件;二是,提供公開、公平、充分的價格競爭,以發現合理的交易價格;三是,實施公開、公正和及時的信息披露;四是提供迅捷的交易與服務。□分為證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所:
(1)證券交易所。
□又稱「場內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其本身不持有證券,也不進行證券的買賣,不能決定證券交易的價格。
□證券交易所的職能有:①提供場所和設施;②制定業務規則;③接受安排證券上市;④組織監督證券交易;⑤對會員進行監管;⑥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⑦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⑧公布市場信息。(除第七項外,答案一目瞭然)。
□證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的事項有:①以營利為目的的業務;②新聞出版業;③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④為他人提供擔保等。
我國證交所採用會員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理事會下面可設其他專門委員會。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由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任免。
(2)其他交易所。證券交易所以外的證券交易市場,包括分散的櫃台市場和一些集中性市場。櫃台交易又稱點頭市場,交易是一對一的方式,轉讓價格一般由證券公司報
I. 證券從業人員的一般禁止行為有哪些
禁止性行為:
1、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買賣活動。證券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獲取投機利益從事證券買賣活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規定,而且會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助長證券市場投機風氣,可能會引發證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動。
2、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證券行情變幻莫測,證券業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有關價格變化的肯定性意見,一旦因預測失誤給客戶帶來損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在影響客戶利益的同時,也影響從業人員和證券行業的聲譽。
3、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之間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約定。這種約定不僅違反「三公」原則,也違反國家法律。由這種約定而獲取的收益為不法收益,將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投資,未來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投資者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後果具備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參與證券交易,應由客戶獨立作出抉擇。證券業從業人員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一種對客戶很不負責的行為,這實際上是為了證券公司的小團體利益而損害客戶利益,不僅敗壞證券業的信譽,甚至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糾紛。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託。接受客戶委託,應按規定的標准收取各項費用,若在接受客戶委託的同時分享收益,性質上屬於參與客戶投資,不僅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且也違背了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證券買賣的有關規定。
6、不得向客戶保證收益。證券投資的風險就是證券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任何人都難以保證證券投資的預期收益水平。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會影響客戶的投資決策,並可能導致實際收益水平與預期收益背離。顯然,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有違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
7、不得接受客戶對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的全權委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參NiY_券投資的客戶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能獨立承擔投資活動的法律責任,對其賬戶或以其名義進行的證券買賣負全部責任。證券業從業人員接受全權委託,性質上屬於代客戶投資決策,違背了上述規定。
8、不得為達到排除競爭的目的,不正當地運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優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戶的業務活動。為在競爭中保持領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優越條件限制某客戶的業務活動,這種做法有違「三公」原則。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對所有客戶一視同仁,不論是大客戶還是小客戶,也不論是競爭夥伴還是競爭對手。
(9)證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的事項擴展閱讀
保證性行為
1、熱愛本職工作,准確執行客戶指令,為客戶保密。客戶是證券業的職業對象,客戶的指令代表著客戶的投資決策,關繫到客戶的投資利益。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准確、及時、完整地執行客戶的指令。
客戶的資金和證券是他們的合法財產,證券經營機構依法受客戶委託代為保管這些財產,除非涉及違法行為,除有關法律特別規定外,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就客戶的投資、資金、持有證券的情況嚴守秘密,不得隨意泄露給他人。
2、努力鑽研業務,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證券業務有很強的專業性特點,又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要求,同時又不斷地開拓創新,推出新品種,發展新業務。
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較扎實的專業知識功底和較寬的知識面,要不斷地學習,鑽研業務,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和知識水平,以適應證券市場對從業人員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為客戶服務的同時,提高自己的競爭能力。
3、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證券業務的各項制度。證券業是一個與國家利益、投資者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業,國家的有關法律及證券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各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證和制度保證,也是證券業務運作的依據。證券業從業人員應該自覺遵紀守法,以此來約束和規范自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