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1月,經股東增資,華寶信託注冊資本由10億元增加至20億元(含1500萬美元)。
1月,華寶信託與中小企業之「張江聚惠」榮獲2010年寶鋼集團首屆社會責任案例發布會三等獎。
3月7日,華寶信託第一隻自主管理的陽光私募產品「寶晟」1期成立。
4月1日,華寶信託推出國內首個結構化TOT資金池產品「時節·好雨」1號,為信託產品基金化、長期化的創新之作。
4月,華寶信託研發並推出市場上首款保證收益型薪酬福利信託計劃——樂享人生,該產品能夠吸引更多有保本需求的客戶,鞏固並擴大公司在薪酬福利信託計劃領域的品牌優勢。11月,華寶信託憑借該產品中標豐田(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儲蓄計劃。
4月,華寶信託信息技術部啟動公司2011年重點信息化建設項目核心業務系統的建設。
6月17日,華寶信託在《上海證券報》主辦的第五屆「誠信託」獎評選中榮獲「誠信託」卓越公司獎,並憑借響應政府民生政策的長興島配套商品房項目公司投資資金信託榮獲價值信託產品獎。
8月1日,華寶信託推出面向高端個人客戶及機構客戶的《華寶財富》雙月刊,電子版同步上線。
8月26日,華寶信託在《證券時報》主辦的「第四屆中國優秀信託公司頒獎典禮」上榮獲最重頭的「中國優秀信託公司」獎。
8月,華寶信託制定了《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011-2015戰略發展規劃》,明確了公司的戰略定位,為公司未來五年發展指明了方向。
l 9月,華寶信託在行業內率先推出具有綜合財富管理功能的創新型信託產品「寶幡」系列傘型資金信託計劃。
l 11月5日,華寶信託舉辦「風雨同舟·相攜六年——華寶信託2011私募基金精英座談會」。
l 11月10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華寶信託成為國內首家獲得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的信託公司,公司股指期貨信託產品第一單也同時獲批。
l 11月18日-20日,華寶信託參加由《理財周刊》社主辦的第九屆上海理財博覽會,並獲得承辦方頒發的最受歡迎理財產品獎。
l 1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批准華寶信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l 12月,在中國人民銀行2011年度上海市中資金融機構金融統計工作考核評比中,華寶信託榮獲中資法人金融機構統計工作一等獎。
2010年
2月,長興島配套商品房信託項目啟動,積極為保障房建設提供資金支持,嘗試配套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項目的投資。
5月,公益信託取得重大進展,為中國青年創業基金會設立的信託運作平穩,「撿回珍珠」計劃穩步推進,得到監管部門、行業及社會的認可。5月,公司全新的司標、英文名稱、平面廣告等視覺識別系統正式啟用。
6月,在《上海證券報》主辦的第四屆「誠信託」評選中,榮獲「2009年度誠信託·卓越公司獎」。
7月,公司管理信託資產規模突破千億元大關。
8月,由《證券時報》社主辦的「第三屆中國優秀信託公司評選」中,公司榮獲「中國優秀信託公司」稱號,信託投資銀行部高級項目經理韓立慧榮獲「中國優秀信託經理」稱號,「寶盈穩健組合投資資金信託」產品獲評為「最佳組合投資信託產品」,「張江聚惠1號/2號擔保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被評為「最佳信託貸款產品」,「華寶信託企業年金計劃」被評為「最具影響力品牌(產品)」。
12月,因華寶投資有限公司對華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增資,公司對華寶證券持股比例由99.922%降至40.559%,我司對華寶證券由控股轉為參股。
12月,與農業銀行簽訂《戰略合作協議》,與農業銀行的合作關系進一步密切。
12月,業內首創的員工福利投資產品——利得寶集合資金信託的設計開發順利完成,並通過監管部門創新產品報批。
公司受託管理的寶鋼年金在2010年上證指數全年下跌14.31%的市場環境下,仍然取得了6.81%的投資收益率,遠高於年金市場平均水平。
貫徹產融結合的精神,先後完成湛江龍騰物流貸款、寶鋼金屬信託貸款、寧波鋼鐵信託貸款,籌集資金約人民幣12億元,寶鋼集團羅涇項目應收賬款3期發行成功,募集資金約25億。挖掘與寶鋼建築設計工程研究院的業務特點及運作優勢,探索房地產金融業務和鋼結構EPC業務產融結合模式,打造綠色地產基金概念。
2009年
與工商銀行合作發行「精贏」系列證券投資產品,募集信託資金3.54億元,全年募集主動管理類信託投資資金41.87億元。
l 向鐵道部、寶鋼集團等優質企業提供信託融資業務264億元,截至到2009年末公司管理的資產規模達462億元,為歷史最高。
l 主動管理高費率信託融資業務取得突破,完成新湖中寶、廣匯股份、榮盛發展、上海綠城等多個優質資產抵質押信託融資項目,其中廣匯二期的投資者年化收益率達20%。
l 與多家知名中介機構一起,依託國內知名地產集團,積極參與推進我國首批REITs產品創新試點工作。
l 與中國銀行合作推出樂逸人生員工福利管理信託計劃產品。
l 正式運作寶鋼集團有限公司10萬職工的企業年金計劃。
l 在第三屆「誠信託」評選中,獲得主辦方設置的唯一一項級別最高的綜合類獎項——「誠信託—TOP大獎」。
l 《利潤中心激勵方案的構建與實施》榮獲「2009年上海市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評選二等獎。
2008年
l 再次與四大行合作推出「2008年本利豐第十期基金精選產品」。
l 分別與招商銀行、東亞銀行、農業銀行合作發行了銀行理財產品對接上汽金融信貸資產的單一資金信託項目。與東亞銀行的合作為國內首單外資銀行銀信合作信託型理財產品業務。
l 發行「通元2008年第一期個人汽車抵押貸款證券化信託」 、「招元2008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
l 與交通銀行合作推出「得利寶--天藍」新股隨心打產品,獲得2007年度「十大銀行理財產品」獎項。
l 與深圳發展銀行合作推出「聚財寶」騰越計劃新股隨新打產品。
l 獲得中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法國阿海琺輸配電(中國)、雅培(中國)等公司的員工福利項目。
l 作為受託人發起設立了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太平洋盛世華寶企業年金計劃。
l 獲得「大宗交易系統合格投資者」資格證書,在上海本地信託公司中,僅兩家信託公司獲得首批資格。
l 獲得第二屆「誠信託」中國最佳信託公司評選之「最佳創新獎」和「最佳信託經理」等稱號。
l 公司為汶川地震災區捐款500,000元,連續二次組織員工共捐款434,320元,另外廣大共產黨員踴躍交納「特殊黨費」92,600元。
l 舉辦「華寶公司首屆職工運動會」和舉行華寶一家親「公司日」暨十周年慶活動。
2007年
l 與工商銀行推出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發行的第一支基金優選(FOF)產品,獲得2007年度「十大銀行理財產品」獎項,並在「首屆中國最佳銀行理財產品」評選中獲得「最佳銀行理財產品獎」。
l 與興業銀行合作發行適合低風險偏好投資者的保本策略股票投資型信託產品。
l 與交通銀行合作在全國范圍發行「得利寶天藍--新股隨心打」人民幣理財新品。
l 發行工商銀行、浦發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信託」。
l 成為興業銀行企業年金計劃的賬戶管理人及澳大利亞必和必拓(BHP Billiton)中國公司企業年金項目的賬戶管理人和受託人。
l 通過競標獲得一批外資企業、國有大型企業的信託型員工福利計劃管理項目。
l 完成福建省龍岩、莆田、漳州三市社保經辦機構管理的原有企業年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整體移交項目。
l 「中華企業債權信託優先受益權轉讓及回購信託產品」、「華寶-聚金證券投資資金信託產品第一號」進入2006年度創新力排名榜前十名。l 分別榮獲「第二屆優秀信託公司」、「誠信託―2006年中國最佳信託公司」評選之「最優秀信託公司」、「中國最佳信託公司」、「最佳證券信託計劃」、「最佳公益信託計劃」、「最值得尊敬的信託業領袖」(占興華)和「最佳信託經理」(蔣高峰、白洋)等稱號。
l 首家通過重新登記,更名為「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l 富成證券經紀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寶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
2006年
l 與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簽署信託貸款合同。
l 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計劃資產規模大幅增張,市場份額領先。
l 完成外資在國內最大的啤酒並購案――雪津啤酒股權信託項目。
l 獲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
l 做成國內首家外商獨資企業(艾利)企業年金計劃。
l 在「首屆優秀信託公司評選」中,榮獲「最佳知名品牌」、「最佳證券信託計劃」和「最佳信託經理」(蔣高峰)三項大獎。
2005年
l 發行公司首個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計劃,並形成華寶「點金」產品系列。
l 發行寶鋼新日鐵1800冷軋項目貸款信託計劃。
l 獲得企業年金「法人受託機構」和「賬戶管理人」兩項業務資格。
2004年
l 發行首隻基金優選套利投資(FOF)資金信託計劃。
l 繼招商銀行法人股投資信託計劃後,再次推出皖能電力、長電科技法人股投資信託產品。
l 發行民生銀行股權質押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003年
l 完成公司首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發行,並推出「安心寶」系列信託計劃,標志公司正式涉足高端個人理財領域。
l 首次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南方希望)。
l 與上海市企業年金中心合作,首次參與社會企業年金管理工作。
l 首家由中資信託公司和外方資產管理公司聯合發起設立的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華寶興業基金管理公司正式開業。
2002年
l 成為2002年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記帳式國債承銷團成員。
l 公司參股36.82%的富成證券經紀有限公司正式開業。
2001年
l 第一批獲得中國人民銀行核准「重新登記」,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10億元(其中美元1500萬)。
l 獲得中國證監會「籌建經紀公司方案的批復」。
2000年
l 完成了寶鋼債券的銷售工作。
l 首次被上海市稅務局評為「A」級納稅單位。
1999年
l 承擔梅山債券、東風汽車債券和浦東建設債券承銷、分銷工作。
l 擔任寶鋼鋼管股份公司和三家上市公司的財務顧問。
1998年
l 華寶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經過增資、更名、遷址,正式成立並開始營業。
Ⅱ 什麼是信託公司公司相關業務是什麼
信託公司,在中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是以獲取信託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進行信託投資的一類企業法人,其主要功能體現在資產管理、資金融通等方面。信託公司資產管理模式的多樣性與廣泛性成為了其不同於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特點。信託業務主要包括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內容。前者是指財產的所有者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託給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經營;後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辦理的一定經濟事項。
其實從分類來講,信託產品依據不同的分類標准有很多種分類方法。金融狗在這里介紹的分類方法主要是按照信託資產的投向來分類。除了按照投向分類之外還有其他不同的分類方法。
比如
①按信託關系建立的方式可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②按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性質不同分為: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
③按受益對象的目的不同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
④按受益對象是否是委託人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⑤按信託事項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
⑥按信託目的不同可分為:擔保信託和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與處理信託;
⑦按信託涉及的地域可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
⑧按信託財產的不同可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其他財產信託等;
⑨按委託人數量不同可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
按照信託資產投向不同可分為:工商企業信託、基礎設施信託、房地產信託、公益信託、證券投資信託、銀信理財合作、家族信託。
工商企業類信託
顧名思義,信託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募集資金用於向從事產品生產和提供服務的企業提供流動資金、項目建設資金、並購資金需求。為委託人獲取收益。工商企業信託可採用股權投資、權益投資、證券投資、組合投資、信託貸款等多種投資方式。(一句話:工商企業類信託的錢最後流入企業,幫助企業發展壯大和度過難關)
基礎設施類信託
基礎設施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以受託人的身份,通過信託形式,接受委託人的信託資金,以自己的名義,將信託資金運用於交通、通訊、能源、市政、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項目,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經營行為。(一句話:基礎設施類信託的錢最後投向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修路、架橋、建公園),有我黨的信用背書)
房地產類信託
房地產類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以委託人的身份,通過信託形式,接受委託人的信託財產,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房地產項目或其經營企業為主要運用表弟,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經營行為。(一句話:房地產信託信託的錢最後投向房地產企業建房、修房、賣房)
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也被稱為慈善信託。是指出於對公共利益的目的,為使全體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受益而設立的信託。公益信託通常由委託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並將其作為信託拆產委託給受託人管理。將信託財產用於信託穩健規定的公益目的。(一句話:公益類信託的錢由信託公司打理投向需要關注和關愛的普羅大眾)
證券投資信託
證券投資信託是指將信託計劃或者單獨管理的信託產品項下的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並符合法律規定的交易場所公開交易的證券經營行為(一句話:證投資信託的錢最後投向股票、債券、期貨等證券市場)
銀信理財合作(現在被限制的厲害)
銀信理財合作是將銀行通過發行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與信託產品對接,具體方式是指銀行通過設立理財計劃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然後將理財資金交付信託公司或者投資購買信託產品。(一句話:銀行賣理財產品的錢最後拿來買信託產品(這也是信託民工們常常和投資人講的:買銀行理財不如買信託,因為你買銀行理財的錢有一大部分也是過來買信託的))
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結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客戶的理財規劃及傳承為目標。(一句話:把家產過戶給信託基金,由信託基金幫你打理,按照你和信託公司一起擬定的信託文件所設定的處置方式分配收益或者傳承家產)
Ⅲ 銀證信合作模式為什麼要通過信託
一、引言
在監管政策對信貸資產轉讓、同業代付相繼收緊之後,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逐漸成為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熱點。銀信、銀證、銀保之間的資產管理合作越來越深入,跨機構、跨市場、跨境交易更加頻繁,資金在市場間的橫向流動大大提高了金融風險的識別和防範難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數據和信息、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立完善以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的宏觀審慎管理,應成為應對商業銀行資管業務不斷變換的必由之路。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相關研究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信託受益人將其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轉讓給受讓人持有。信託受益權轉讓後,轉讓人不再享有受益權,受讓人享有該受益權並成為新的信託受益人。《信託法》第48 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在我國經濟領域的實踐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曾在國內以信託受益權轉讓模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但其快速發展卻是因為2010—2012年銀行資金的大量介入。銀行投資信託受益權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間業務的創新,其產生和發展均可以在約束誘導、規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創新理論中得到解釋。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某商業銀行地礦集團融資案例
(一)業務流程
某地礦集團為當地城市商業銀行(簡稱A 銀行)的授信客戶,2012 年12 月向該行申請28 億元人民幣貸款用於投資和開採煤礦資源。該企業為省國資委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和擔保能力較強,屬於A 銀行的高端客戶,A 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對該筆信貸投放存在種種顧慮,一是A 銀行貸款總量不足300 億元,28 億元的信貸投放將會觸及銀監會關於最大單一客戶貸款比例不超過10%的監管紅線;二是貸款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貸款將大幅降低資本充足率。A 銀行要穩固客戶資源和追求資金收益,就必須繞過上述制約。A銀行採用的方法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平台,由信託公司、券商和其他銀行(簡稱B 銀行)在出資方和融資方之間搭建融資通道。該交易主要涉及A銀行、B 銀行、券商、信託公司和地礦集團五個主體,在提前對交易具體內容、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五方
進行下列交易:
1.簽約券商資產管理。B 銀行作為委託人與券商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約定對該計劃投資28 億元,並要求券商根據B 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2.成立信託計劃。券商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管理人,按照B 銀行的指令與信託公司簽訂《××國投·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投資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委託給信託公司28 億元資金。信託合同生效後,信託公司與地質勘查局簽訂《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以全額信託資金受讓其持有的地礦集團100%股權的收益權,期限兩年,合同存續期內,信託公司憑其受讓的股權收益權參與地礦集團的利潤分配。該信託為自益信託,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獲得信託受益權。
3.成立理財產品。B 銀行根據A 銀行委託,發行單一機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並從A 銀行募集資金28 億元。理財產品成立後,B 銀行將理財資金投資於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由於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標的是自益信託產品,因此B 銀行的理財產品實際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至此,28 億元的A 銀行資金經過層層流轉後進入地礦集團的公司賬戶,融資過程結束。從具體交易過程看,該業務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指令均在同一天簽訂和下達,A 銀行、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也在同一天進行,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均未動用其自有資金,具體交易環節如圖1示。
(二)各交易主體的角色
盡管上述交易鏈條中涉及主體多,交易環節復雜,但交易實質仍是地礦集團以股權質押方式獲得A 銀行信貸資金。交易鏈條的拉長和交易結構的安排掩蓋了真實交易目的,導致各交易主體的實際角色錯位。
1.A 銀行:形式上投資,實際上貸款。A 銀行是交易的起始環節和實際出資方,通過與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合作曲線滿足地礦集團的融資需求,實現一舉三得:一是鞏固與地礦集團的合作關系,二是騰挪出信貸額度用於給其他企業放貸,三是將該筆資產業務的風險系數由發放貸款的100%下調至對金融機構債權的20%,避免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客戶和項目由A 銀行自行選擇,B 銀行在與A 銀行簽訂的《理財產品協議》中明確指出,B 銀行不對理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證,A 銀行應充分調查和了解地礦集團的還款能力以及經營現狀,並要求A 銀行對信託項目出具風險自擔回執函,因此A 銀行最終承擔了地礦集團的融資風險。從收益看,A 銀行表面獲得的是預期收益率為6.15%的投資理財產品的收益,但這種收益方式僅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獲得的是地礦集團使用A 銀行資金產生的股權質押貸款利息收入。
2.B 銀行:形式上理財,實際上過橋。B 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募集理財資金、選擇投資標的均是在A 銀行的授意和委託下進行,B 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形式上是投資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實際真正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雖然券商、B 銀行和A 銀行未在信託公司進行受益權轉讓登記,但通過B 銀行的理財產品對接信託受益權,A 銀行實際成為信託計劃的真正受益人。B 銀行作為交易鏈條中的過橋方,其收益主要來源於0.12%的理財產品銷售手續費。
3.券商:形式上資產管理,實際上過橋。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信託計劃,其收益表面上來源於信託公司的資金運用,實際上來源於通過信託受益權的隱形轉讓從B 銀行獲得的轉讓價款。該轉讓價款包括兩部分,一是信託計劃的本金,即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委託給信託公司的資金28 億元;二是高出信託計劃本金的溢價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因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標的由B 銀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風險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實則為過橋費。
4.信託公司:形式上信託,實際上過橋。信託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信託計劃的設立將A 銀行、B 銀行、券商和地礦集團聯系起來,A 銀行藉助信託公司之手控制地礦集團的股權作為抵押。因信託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託設立信託計劃,同樣不需要承擔信託資金運用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僅收取0.15%的信託費用作為過橋費。
5.地礦集團:形式上使用信託資金,實際上使用銀行資金。地礦集團最終獲得的資金以信託資金的形式出現,但透過環環相扣的交易環節,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經過層層過橋後,地礦集團的資金成本為6.15%+0.12%+0.08%+0.15%=6.5%,基本相當於A 銀行兩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風險承擔、收益的情況具體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銀行金融統計體系中的反映情況
上述各交易主體中,納入人民銀行全科目金融統計指標體系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和信託公司。其中,A 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投資」項下反映;B 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代理金融機構投資」和「金融機構委託投資基金」項下反映;信託公司受讓股權受益權在信託資產項下的權益類指標「股票和其他股權」反映。從統計指標的填報可以看出,地礦集團28 億元的資金融通既未計入商業銀行各項貸款,也未作為信託公司信託貸款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口徑。
四、信託受益權轉讓的主要模式
信託受益權轉讓主要分為買入返售模式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其中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操作更為靈活,上述案例就是銀行理財計劃投資信託受益權模式的演變。在現實操作中,信託公司除了以權益投資的方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外,最常見的資產運用方式是信託貸款。兩種投資模式分別如圖2、3、4 所示。
(一)買入返售模式
買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同時過橋企業與銀行A、銀行B 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B 以買入返售方式買入銀行A 的信託受益權,銀行A承諾在信託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
(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
1. 銀行理財計劃對接過橋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然後過橋企業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A 與銀行B 簽訂《資產管理協議》,銀行B 購買銀行A 發行的基於信託受益權的保本理財產品。在該模式下,銀行B 是信託貸款的實際出資方,銀行A 則相當於過橋方。
2. 銀行理財計劃對接融資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財產權信託計劃,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融資企業的信託受益權。
五、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對金融監管及宏觀調控的影響
經過對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作為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打破了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甚至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界限,在為交易各方帶來經濟效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協同效應的同時,也給監管和宏觀經濟調控帶來了不利影響。
(一)信託受益權轉讓是商業銀行繞避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傳統銀信合作是銀行將理財資金直接投資於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信託公司將資金以信託貸款的形式發放給融資企業,或用於購買商業銀行的表內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為避免商業銀行藉助銀信合作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內,隱藏貸款規模,自2009 年開始,銀監會下發了一系列規范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 號、銀監發[2010]72 號和銀監發[2011]7 號),銀信合作業務逐漸被叫停。
但融資需求旺盛的實體經濟以及商業銀行考核體制促使各商業銀行不斷創新產品,以規避監管,銀信合作新規中的漏洞為銀行藉助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機會。首先,新規中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界定為「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即信託計劃委託人僅限定為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為主體發起設立信託計劃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資管)則不在新規監管范圍之內;其次,新規要求將理財資金通過信託計劃發放信託貸款、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三類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而銀行受讓信託受益權並不在上述要求轉表的資產范圍之內。在傳統銀信合作產品中引入更多的過橋方和改變理財計劃投資標的設計形成了銀行對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加大宏觀調控難度
一是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信託受益權實際是採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製造出一個異化的信貸部,並通過證券公司、企業、信託公司甚至包括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機構形成的資金通道,以非信貸方式向各類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這個過程為表內貸款移至表外、以風險系數較低的資產運用方式計量貸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間,導致監管標准降低和監管指標優化。二是交易鏈條的延長使部分過橋方與融資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客觀上存在發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優勢損害過橋方利益的行為。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易導致風險在不同機構和市場的交叉傳染。三是資金流向難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對信託受益權交易規模和資金流向的控制,會導致銀行資金變相流入房地產、政府融資平台等信貸政策限制的領域,影響宏觀調控。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
當前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包括本外幣貸款、委託貸款、信託貸款、債券、股票融資等10 項指標。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不同,會對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有重要影響。若以信託貸款的方式融通資金,雖不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但會改變社會融資規模的結構,使得原本以銀行貸款反映的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出現;銀行以自營資金直接購買或以理財資金間接投資信託受益權,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內的「投資」、「買入返售資產」等指標反映,均不計入本外幣貸款,若信託公司也未反映在信託貸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權」中),則會造成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虛減。2011年以來,信託資產特別是信託貸款的快速增長,與銀行資金介入信託受益權交易密不可分。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不斷上升,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信託貸款增加1.28 萬億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為8.1%,比2011 年提高6.5 個百分點。
Ⅳ 第三方公司(非在冊金融機構)推薦信託集合產品,有沒有可能觸犯刑法非法經營罪
目前三方可以說是出於灰色地帶,沒有說犯法,也沒說合法,實際上是打了一個擦邊球,信託公司和銀監會採取了一個知道但是默許的態度
Ⅳ 用益信託網的主營業務
利用這兩大品牌,南昌用益投資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打造了兩大優勢業務,分別是信託研究和信託理財。用益信託工作室主要負責信託研究業務;用益信託網主要負責信託理財業務。
在信託理財方面,南昌用益投資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與國內大部分信託公司都簽訂了合作協議。通過用益信託網購買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不僅能夠享受到更低的折扣優惠,而且可以免費獲得用益信託網的專業咨詢服務。用益信託網匯聚了各大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投資者可以方便地進行對比研究。擁有信託行業最資深的研究機構,用益信託網能夠給投資者提供最專業的建議。作為專業的獨立第三方理財機構,用益信託網能夠給投資者提供最公正的建議。
在信託研究方面,南昌用益投資理財顧問有限公司的多名股東都是資深的信託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信託業的發展有著深入了解。公司旗下的專業研究機構用益信託工作室長期以來專注於信託研究,積累了大量的信託行業數據和研究經驗。用益信託工作室提供的咨詢服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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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製信息
我們將根據客戶的需求撰寫行業及相關內容的研究及分析報告。
Ⅵ 信託產品,保險與信託是否能合作的顧慮,下一步怎麼走
一、引言
在監管政策對信貸資產轉讓、同業代付相繼收緊之後,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逐漸成為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熱點。銀信、銀證、銀保之間的資產管理合作越來越深入,跨機構、跨市場、跨境交易更加頻繁,資金在市場間的橫向流動大大提高了金融風險的識別和防範難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數據和信息、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立完善以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的宏觀審慎管理,應成為應對商業銀行資管業務不斷變換的必由之路。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相關研究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信託受益人將其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轉讓給受讓人持有。信託受益權轉讓後,轉讓人不再享有受益權,受讓人享有該受益權並成為新的信託受益人。《信託法》第48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在我國經濟領域的實踐早已存在,如2003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曾在國內以信託受益權轉讓模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但其快速發展卻是因為2010—2012年銀行資金的大量介入。銀行投資信託受益權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間業務的創新,其產生和發展均可以在約束誘導、規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創新理論中得到解釋。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某商業銀行地礦集團融資案例
(一)業務流程
某地礦集團為當地城市商業銀行(簡稱A銀行)的授信客戶,2012年12月向該行申請28億元人民幣貸款用於投資和開採煤礦資源。該企業為省國資委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和擔保能力較強,屬於A銀行的高端客戶,A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對該筆信貸投放存在種種顧慮,一是A銀行貸款總量不足300億元,28億元的信貸投放將會觸及銀監會關於最大單一客戶貸款比例不超過10%的監管紅線;二是貸款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貸款將大幅降低資本充足率。A銀行要穩固客戶資源和追求資金收益,就必須繞過上述制約。A銀行採用的方法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平台,由信託公司、券商和其他銀行(簡稱B銀行)在出資方和融資方之間搭建融資通道。該交易主要涉及A銀行、B銀行、券商、信託公司和地礦集團五個主體,在提前對交易具體內容、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五方
進行下列交易:
1.簽約券商資產管理。B銀行作為委託人與券商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約定對該計劃投資28億元,並要求券商根據B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2.成立信託計劃。券商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管理人,按照B銀行的指令與信託公司簽訂《××國投·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投資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委託給信託公司28億元資金。信託合同生效後,信託公司與地質勘查局簽訂《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以全額信託資金受讓其持有的地礦集團100%股權的收益權,期限兩年,合同存續期內,信託公司憑其受讓的股權收益權參與地礦集團的利潤分配。該信託為自益信託,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獲得信託受益權。
3.成立理財產品。B銀行根據A銀行委託,發行單一機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並從A銀行募集資金28億元。理財產品成立後,B銀行將理財資金投資於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由於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標的是自益信託產品,因此B銀行的理財產品實際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至此,28億元的A銀行資金經過層層流轉後進入地礦集團的公司賬戶,融資過程結束。從具體交易過程看,該業務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指令均在同一天簽訂和下達,A銀行、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也在同一天進行,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均未動用其自有資金,具體交易環節如圖1示。
(二)各交易主體的角色
盡管上述交易鏈條中涉及主體多,交易環節復雜,但交易實質仍是地礦集團以股權質押方式獲得A銀行信貸資金。交易鏈條的拉長和交易結構的安排掩蓋了真實交易目的,導致各交易主體的實際角色錯位。
1.A銀行:形式上投資,實際上貸款。A銀行是交易的起始環節和實際出資方,通過與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合作曲線滿足地礦集團的融資需求,實現一舉三得:一是鞏固與地礦集團的合作關系,二是騰挪出信貸額度用於給其他企業放貸,三是將該筆資產業務的風險系數由發放貸款的100%下調至對金融機構債權的20%,避免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客戶和項目由A銀行自行選擇,B銀行在與A銀行簽訂的《理財產品協議》中明確指出,B銀行不對理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證,A銀行應充分調查和了解地礦集團的還款能力以及經營現狀,並要求A銀行對信託項目出具風險自擔回執函,因此A銀行最終承擔了地礦集團的融資風險。從收益看,A銀行表面獲得的是預期收益率為6.15%的投資理財產品的收益,但這種收益方式僅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獲得的是地礦集團使用A銀行資金產生的股權質押貸款利息收入。
2.B銀行:形式上理財,實際上過橋。B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募集理財資金、選擇投資標的均是在A銀行的授意和委託下進行,B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形式上是投資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實際真正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雖然券商、B銀行和A銀行未在信託公司進行受益權轉讓登記,但通過B銀行的理財產品對接信託受益權,A銀行實際成為信託計劃的真正受益人。B銀行作為交易鏈條中的過橋方,其收益主要來源於0.12%的理財產品銷售手續費。
3.券商:形式上資產管理,實際上過橋。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信託計劃,其收益表面上來源於信託公司的資金運用,實際上來源於通過信託受益權的隱形轉讓從B銀行獲得的轉讓價款。該轉讓價款包括兩部分,一是信託計劃的本金,即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委託給信託公司的資金28億元;二是高出信託計劃本金的溢價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因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標的由B銀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風險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實則為過橋費。
4.信託公司:形式上信託,實際上過橋。信託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信託計劃的設立將A銀行、B銀行、券商和地礦集團聯系起來,A銀行藉助信託公司之手控制地礦集團的股權作為抵押。因信託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託設立信託計劃,同樣不需要承擔信託資金運用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僅收取0.15%的信託費用作為過橋費。
5.地礦集團:形式上使用信託資金,實際上使用銀行資金。地礦集團最終獲得的資金以信託資金的形式出現,但透過環環相扣的交易環節,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經過層層過橋後,地礦集團的資金成本為6.15%+0.12%+0.08%+0.15%=6.5%,基本相當於A銀行兩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風險承擔、收益的情況具體如表1所示。
(三)在中央銀行金融統計體系中的反映情況
上述各交易主體中,納入人民銀行全科目金融統計指標體系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和信託公司。其中,A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投資」項下反映;B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代理金融機構投資」和「金融機構委託投資基金」項下反映;信託公司受讓股權受益權在信託資產項下的權益類指標「股票和其他股權」反映。從統計指標的填報可以看出,地礦集團28億元的資金融通既未計入商業銀行各項貸款,也未作為信託公司信託貸款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口徑。
四、信託受益權轉讓的主要模式
信託受益權轉讓主要分為買入返售模式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其中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操作更為靈活,上述案例就是銀行理財計劃投資信託受益權模式的演變。在現實操作中,信託公司除了以權益投資的方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外,最常見的資產運用方式是信託貸款。兩種投資模式分別如圖2、3、4所示。
(一)買入返售模式
買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同時過橋企業與銀行A、銀行B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B以買入返售方式買入銀行A的信託受益權,銀行A承諾在信託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
(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
1.銀行理財計劃對接過橋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然後過橋企業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A與銀行B簽訂《資產管理協議》,銀行B購買銀行A發行的基於信託受益權的保本理財產品。在該模式下,銀行B是信託貸款的實際出資方,銀行A則相當於過橋方。
2.銀行理財計劃對接融資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財產權信託計劃,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融資企業的信託受益權。
五、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對金融監管及宏觀調控的影響
經過對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作為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打破了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甚至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界限,在為交易各方帶來經濟效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協同效應的同時,也給監管和宏觀經濟調控帶來了不利影響。
(一)信託受益權轉讓是商業銀行繞避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傳統銀信合作是銀行將理財資金直接投資於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信託公司將資金以信託貸款的形式發放給融資企業,或用於購買商業銀行的表內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為避免商業銀行藉助銀信合作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內,隱藏貸款規模,自2009年開始,銀監會下發了一系列規范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號、銀監發[2010]72號和銀監發[2011]7號),銀信合作業務逐漸被叫停。
但融資需求旺盛的實體經濟以及商業銀行考核體制促使各商業銀行不斷創新產品,以規避監管,銀信合作新規中的漏洞為銀行藉助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機會。首先,新規中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界定為「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即信託計劃委託人僅限定為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為主體發起設立信託計劃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資管)則不在新規監管范圍之內;其次,新規要求將理財資金通過信託計劃發放信託貸款、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三類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而銀行受讓信託受益權並不在上述要求轉表的資產范圍之內。在傳統銀信合作產品中引入更多的過橋方和改變理財計劃投資標的設計形成了銀行對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加大宏觀調控難度
一是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信託受益權實際是採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製造出一個異化的信貸部,並通過證券公司、企業、信託公司甚至包括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機構形成的資金通道,以非信貸方式向各類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這個過程為表內貸款移至表外、以風險系數較低的資產運用方式計量貸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間,導致監管標准降低和監管指標優化。二是交易鏈條的延長使部分過橋方與融資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客觀上存在發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優勢損害過橋方利益的行為。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易導致風險在不同機構和市場的交叉傳染。三是資金流向難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對信託受益權交易規模和資金流向的控制,會導致銀行資金變相流入房地產、政府融資平台等信貸政策限制的領域,影響宏觀調控。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
當前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包括本外幣貸款、委託貸款、信託貸款、債券、股票融資等10項指標。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不同,會對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有重要影響。若以信託貸款的方式融通資金,雖不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但會改變社會融資規模的結構,使得原本以銀行貸款反映的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出現;銀行以自營資金直接購買或以理財資金間接投資信託受益權,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內的「投資」、「買入返售資產」等指標反映,均不計入本外幣貸款,若信託公司也未反映在信託貸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權」中),則會造成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虛減。2011年以來,信託資產特別是信託貸款的快速增長,與銀行資金介入信託受益權交易密不可分。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不斷上升,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信託貸款增加1.28萬億元,增量是2011年的6倍之多,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為8.1%,比2011年提高6.5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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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信託公司與企業的合作方式
看了你的情況,我覺得現在要入股是不可能的,你無資金也無資產(包括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無法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所以你現在最合適的方式就是用合作經營方式,你與企業簽定合作協議,規定:用你的企業策劃來經營公司,年利潤按比例給你分紅,這個紅利可作為你入股資金,如果企業經營效果好,約定2年內追加公司注冊資金給你入股權,也就是說從你的業績中提成為你入股。這樣就可實現你的願望,入股後如果其他股東也信任你,再修改章程,選舉你為企業法定代表人。
需要說明了的幾個事情:
1、你個人與企業合作,合作協議最好經過公證,這樣更可靠;
2、合作期間,要規定你享受高級員工工資,這個工資與年終分紅無關;
3、最重要的一點是這種合作,必須有你的獨立操作規定:就同承包一樣,你全權負責一個團隊操作,以半年為一個考核期,上交利潤多少為考核目標;半年如果有特別情況完不成任務的可年度考核中彌補,以年度考核來決定是否繼續留用你,這樣你的餘地就大,不能半年來決定;
4、最後要特別提醒:違約責任一定要明確,防止經營好了把你排擠。你可以把違約條款規定為賠償金多少萬(相當公司的注冊金),這是公司最大的負債責任,到時可通過訴訟獲得公司100%股權。
Ⅷ 私募和創投所需的領導人品質有什麼不同
有限合夥制基金在國內發展較晚,但後來居上,逐漸成為國內私募股權基金主流模式,表明這一模式可能存在相對於其他模式的比較優勢。我們從法律的角度對有限合夥制模式和公司制、信託制、中外合作制等其他模式進行了深入的比較研究,試圖發現和闡明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比較優勢,並澄清了一些常見的有關私募股權基金組織模式的模糊認識。
全文共分五個部分:一、定義;二、私募股權基金組織模式的分類;三、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組織模式的發展;四、私募股權基金組織模式比較;五、總結。
一、定義
私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私募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對其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通過所投資的企業未來公開發行上市、被收購兼並或者回購股份等出售所持股份獲利的投資方式。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涵蓋了企業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PO)前各階段的權益投資,包括私募股權投資、風險投資和創業投資等。
私募股權基金是指通過私募股權投資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集合資金投資計劃。廣義的私募股權基金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等。私募股權基金主要通過私募方式向少數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投資者或者富有的家庭或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也有個別的私募股權基金是通過公開發行上市方式募集資金的,例如在紐交所上市的黑石集團。
私募股權基金組織模式是指私募股權基金的(企業)組織形式及其治理結構,以及與(企業)組織形式相關的影響私募股權基金運行效率和投資者權益的稅收待遇、行政監管、商業習慣等各類要素。
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模式對其運行效率和投資效率有深刻的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的發展歷程同時也是其基金組織模式不斷優化的過程。符合私募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規律和習慣的基金組織模式能改善和提高投資效率,刺激和促進風險投資和股權投資活動的發展,資金和資本也總是傾向於流入那些組織模式更優、效率更高的基金。
二、 私募股權基金組織模式的分類
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模式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信託制。在中國,由於特殊的外資准入和外匯核准制度,還存在一類以中外合作制基金為代表的,以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形式存在的基金。
1. 公司制基金
公司制基金是指依據《公司法》設立,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運作的私募股權基金。在公司制基金中,投資人為股東,管理人為董事、經理或者與公司制基金訂立投資管理協議、行使投資管理職能的投資管理顧問公司。
2. 有限合夥制基金
有限合夥制基金是指依據《合夥企業法》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設立,以有限合夥企業形式運作的私募股權基金。在有限合夥制基金中,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對基金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管理人為普通合夥人,對基金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基金由普通合夥人管理,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基金管理;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之間通過合夥協議來規范雙方的關系和合夥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
3. 信託制基金
信託制基金是指依據《信託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及《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設立的私人股權投資信託計劃。在信託制基金中,投資人為信託計劃的委託人和/或受益人,不參與基金管理;信託公司為基金的法定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的各項權利及信託計劃項下被投資企業的相關股東權利,不受委託人和受益人干預。信託公司通常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並不能取代信託公司的管理職能。
4. 中外合作制基金
中外合作制基金是指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由外國投資者與中國投資者[1]共同設立,並經商務部(原外經貿部)審批、科技部同意,以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形式運作的私募股權基金。中外合作制基金一般採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由必備投資者和非必備投資者組成。必備投資者應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並符合管理的創業投資資本達到一定規模等資質要求,一般擔任基金的管理人,並對基金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類似於有限合夥中的普通合夥人;非必備投資者一般不參與基金管理,對基金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類似於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必備投資者和非必備投資者之間通過創投企業合同來規范雙方的關系和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創投企業合同類似於合夥協議,雙方通常通過創投企業合同建立類似於有限合夥的治理結構。在本文「私募股權基金組織模式比較」一節中有關有限合夥制基金治理結構的闡述一般也適用於中外合作制基金。
根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設立的從事私募股權投資的外商投資有限合夥企業,不屬於《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所定義的以中外合作制基金為代表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無需按傳統的外商投資審批制度由商務主管部門審批,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征詢有關部門[2]意見後直接核准設立,因此本文直接將其歸入有限合夥制基金。
三、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組織模式的發展
由於國內早期私募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法律體系不完善,可供選擇的組織模式有限,以及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以政府資金、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的資金為主,較早成立的私募股權基金均採用單一的公司制。如1999年8月成立的深圳市創新科技投資有限公司,2000年4月成立的深圳達晨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等。外資基金則採取募資和上市退出「兩頭在外」、離岸運作的模式。
1. 中外合作制模式的發展
2001年8月原外經貿部發布了《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後又於2003年1月正式發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為在國內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作制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外資基金沒有因此而改變當時兩頭在外、離岸運作的模式而登陸國內。
由於2006年8月頒布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10號文」)等紅籌政策導致外資基金兩頭在外及紅籌上市之路受阻,外資創投管理機構開始尋求在國內募集人民幣基金並在國內上市退出,採用中外合作制等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形式設立了一批人民幣基金,主要落戶於蘇州工業園區。
2. 信託制模式的發展
中國銀監會2007年1月發布了《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其中第26條規定,信託公司可以運用股權方式運用信託資金,為設立信託制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據,一些信託公司爭相推出信託制股權投資基金產品,如中信信託於2007年4月率先推出了「中信錦綉1號股權投資基金信託」,湖南信託隨後推出了「創業投資一號」,由深圳市達晨財信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擔任投資管理顧問。
根據用益信託網統計,從2007年7月開始,股權投資產品成為各類信託產品中增長最快的品種,2007年8月最高時在全部信託產品中佔比達28%。但由於證監會不支持信託持股的公司上市,信託制基金只得在所投資的企業發行上市前將所持的股份轉讓。例如,2007年12月中國太保上市前夕,華寶信託、北京國際信託和上海國際信託三家信託公司按照監管層的要求將各自股權信託計劃持有的中國太保股份轉讓或者轉由自有資金持有。信託制基金的發展空間因此而受到極大的限制,未能成為私募股權基金的主流模式。在沒有類似政策瓶頸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領域,信託制陽光私募產品則長期占據主流位置。
3. 有限合夥制模式的發展
有限合夥制模式是私募股權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的典型模式和美國、英國等風險投資發達國家的主流模式。但國內的《合夥企業法》長期以來只規定了普通合夥,沒有規定有限合夥。2007年6月1日生效的新《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有限合夥一章,確立了有限合夥企業的法律地位,使國內引入美英流行的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成為可能。原信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鄭偉鶴等人創立了國內第一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深圳南海成長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
但有限合夥制基金的發展不如預期。原因是新《合夥企業法》生效後的一段時間內,很多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限合夥企業還不熟悉,以各種理由拒絕受理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申請。另外,當時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限制合夥企業開立證券賬戶並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導致有限合夥制基金投資的企業無法上市。2009年3月,南海成長一期基金將所投的兩個項目分別通過轉讓和回購方式曲線退出,另有一些有限合夥制基金則改弦更張,變更為公司制。
清科研究中心的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和2009年由外資創投管理機構設立並完成募集的18隻人民幣基金中只有8隻採用了有限合夥的形式,佔比僅為44.44%,其餘10隻中有6隻採用公司制的形式,還有4隻採用了中外合作非法人制形式。在這一期間出現了公司制和有限合夥制孰優的爭論,國家發改委和深圳創投公會的一些權威人士認為有限合夥制不適合國內當前的法律制度環境,呼籲發展公司制。
2008年11月,天津市率先出台政策改善有限合夥制基金的工商登記注冊環境,吸引到紅杉等一大批有限合夥制基金在天津注冊落戶。2009年12月底,證監會發布了新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打破了此前合夥企業不能開設證券賬戶的限制,打開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空間。2010年3月,《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開始實施,簡化了外資合夥企業的核准設立程序,改變了傳統的由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外商投資審批後方可設立的做法,改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征詢有關部門意見後直接核准設立。凱雷、黑石等相繼成立了自己的合夥制人民幣基金。根據清科的統計數據,2010年上半年由外資創投管理機構設立並完成募集的8隻人民幣基金全部採用了有限合夥形式,表明有限合夥制已經成為外資創投管理機構在國內募集和管理人民幣基金的主流模式。
根據我們從實務層面的觀察,隨著國內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對有限合夥制熟悉和了解程度的加深,越來越多的本土創投機構開始選擇有限合夥制,保守、穩健的政府引導基金也越來越多地選擇參與有限合夥制基金。另外,與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盛行相呼應的是有限合夥制的證券投資基金也開始大量出現,改變了信託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枝獨秀的局面。
四、私募股權基金組織模式比較
有限合夥制基金在國內發展較晚,但後來居上,逐漸成為國內私募股權基金主流模式,表明這一模式可能存在相對於其他模式的比較優勢。以下我們從法律的角度對有限合夥制模式和公司制、信託制、中外合作制等其他模式進行比較,試圖發現和闡明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比較優勢。
1. 出資制度
出資制度包括投資人出資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出資方式反映不同類型資本間的價值關系,出資的期限和程序影響風險投資資金的流動性和資金的使用效率。
(1)出資方式
公司制、信託制和中外合作制基金的投資人均應以貨幣或其他資產出資,不得以勞務出資。但《合夥企業法》第16條、64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合夥企業法》規定的這一出資方式的差異,明確地承認和體現了風險投資家的人力和智力資本的價值,契合了私募股權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有錢出錢、有力出力」、人力資本與貨幣資金相結合的特點。
(2)出資的期限和程序
合夥企業取得合夥人的出資承諾即可成立(《合夥企業法》第14條)。有限合夥制基金設立時,合夥人可以只認繳出資而不實際出資,當普通合夥人或者管理公司確定合適的投資機會和所需資金數量時,投資人再根據普通合夥人或者管理公司的要求實際出資。
公司制基金成立時股東必須實際出資且首期出資不得低於20%,其餘出資可以在2至5年內分期繳付(《公司法》第23條、27條)。另外,股東每次出資均需驗資、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並換發營業執照。
中外合作制基金的投資者可以根據基金的投資進度分期出資,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出資後應進行驗資、向登記機關辦理出資備案手續並換發營業執照。超過5年仍未繳付或繳清出資的,登記機關可根據有關出資規定予以處罰(《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13條、15條)。
在信託制模式下,委託人需要在信託計劃成立前的推介階段(募資階段)全額出資認購信託單位,出資一般通過商業銀行代理收付,並須託管於銀行。
通過比較可見,信託制基金的出資模式僵化,需一次繳足全部出資。公司制和中外合作制可以分期出資,但仍有出資期限和出資程序的限制,不夠靈活和簡便。有限合夥制承諾出資、按需出資的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資金閑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對私募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的適應性最好。
當然,承諾出資制也孕育著一定的風險。如果投資人信用不佳,或者因經濟或金融危機而財務狀況惡化,可能出現不兌現出資承諾的情況,從而引發基金及擬投資企業的系列連鎖反應,並導致基金和風險投資家的聲譽受損。
2. 管理結構
一般認為,基金治理結構的內容包括:基金的管理結構,即如何配置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的權力與責任;基金的分配和激勵機制,即基金收益如何在管理人和投資人之間分配及實現對基金管理人的激勵;投資人利益的保護機制,包括信息披露機制和對管理人的監督和約束機制。治理結構是影響基金組織效率和投資效率的核心要素。本節先討論管理結構,以下各節再分別討論分配和激勵制度、信息披露和監督約束機制等。
(1)公司制基金的管理結構
公司的權力來源於股東。由於國內的公司法沒有規定優先股,所有的股份都是普通股,因此股東既是出資人又是最終的決策者。股東之間按出資份額或比例來分配管理權,其基礎是同股同權,保護主要股東在重大事項上的決定權,體現出「誰出錢多,誰聲音就大」的特點。
公司的管理結構體現為從股東(大)會、董事會到經理(層)的層級結構,經理(層)與公司主要體現為僱傭關系。盡管公司的管理結構已對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有所分離,但出資比例較高的投資人仍然可以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機制來干預經理(層)的經營管理和投資決策。
在公司制模式下,經理(層)受到的制度性約束較多,其投資決策的獨立性不足。但一些公司制基金通過專門的創投管理機構來管理,並通過管理顧問協議來規范雙方的關系。在此情況下,公司的管理職能被分離出去,由專門的創投管理機構獨立行使,其投資決策可以不受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約束。
(2)有限合夥制基金的管理結構
有限合夥企業的管理結構建立在區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完全分離經營權和所有權的基礎上,並通過合夥協議的約定來規范雙方之間的關系。合夥協議的開放性,為有限合夥制模式進行自我完善和調整,建立更加符合私募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特質並適應其發展趨勢的治理結構創造了制度空間。
在有限合夥制基金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負責投資決策,「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第68條)。有限合夥人將資金交給普通合夥人後,無權干涉普通合夥人的投資決策,普通合夥人獲得全部管理權,投資人和管理人之間的關系清晰,保障了基金管理的專業性。
(3)信託制基金的管理結構
在信託制基金中,委託人將資金託付給受託人管理,是被動的投資者。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客理財」,是專業的管理者。信託制基金中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這一關系完美地體現了基金管理的本質,生動地詮釋了理想的基金管理結構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事實上,在歐洲國家中私募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最發達的國家英國,大量的私募股權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仍是以證券化的信託方式存在的。
在國內的信託體制下,信託制基金只能通過信託公司設立,信託公司是基金的法定管理人,但多數信託制基金實際委託第三方創投管理機構管理,第三方創投管理機構是實際管理人,因此國內的信託制基金事實上是一種雙重管理的結構。這種雙重管理結構,以及信託公司作為一類金融機構、信託制基金作為一類金融產品所受到的監管,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信託制基金的管理效率。
3. 分配和激勵制度
(1)公司制基金的分配和激勵制度
公司制基金的分配製度是同股同利,按出資比例在股東之間分配收益;風險投資家的收入主要體現為工資、獎金等勞動報酬收入,較少或者不參與基金的收益分配。這一分配製度體現了資本稀缺年代以貨幣等硬資本為核心的價值觀,難以准確反映和合理體現資本富餘和知識經濟年代風險投資家的投資和管理技能等智力資本所創造的特殊價值,因此也難以激勵風險投資家的績效。為克服這一缺陷,一些公司通過實施股權激勵,或者在由專門的創投管理機構管理的情況下,通過在管理顧問協議中約定符合行業慣例的分配和激勵條款實現對風險投資家的激勵。
另外,商業公司有按年度考核業績和分配利潤的傳統,公司的股東有追求短期回報的傾向,公司法甚至規定公司具備分紅條件但連續五年不分紅的,股東可以退出公司,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回購其股權(《公司法》第75條),與創業投資和風險投資高風險和長期性的特點不相符,不利於公司設定中長期的投資目標和堅持中長期的投資策略。
以及,公司具有資合性和永續經營的傾向,為了維持公司的資本,滿足公司擴大生產經營和鞏固公司財務基礎的需要,公司法規定公司須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以後才能分配利潤,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方可不再提取(《公司法》第167條)。這一規定製約了公司制基金的分紅能力和實施業績激勵的能力。
(2)有限合夥制基金的分配和激勵制度
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收益分配和業績激勵通過合夥協議的約定來確定。合夥協議具有開放性,不受出資比例的束縛,便於投資人和管理人自主、理性設計既能合理體現投資人的貨幣資本價值,又能合理體現管理人的人力資本價值,投資人和管理人各得其所的分配和激勵制度。
按照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慣例,普通合夥人通過1%的出資就能支配100%的資本,並享有20%的基金收益,這不僅形成了資本放大的杠桿效應,也構成了對風險投資家強大的內在激勵,公司制基金即使通過股權激勵也很難達到如此直接和高額的回報。美英等風險投資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這一激勵機制為風險投資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動力,是刺激風險投資發展的利器。
另外,有限合夥制基金一般沒有短期分紅的壓力,便於風險投資家為基金的長遠利益而投資;以及,有限合夥制基金不需要留存利潤,其投資收益可以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隨時向投資人分配。
(3)信託制基金的分配和激勵制度
信託制基金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的方式和比例由信託文件事先約定(《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0條),信託雙方可以通過信託文件約定符合行業慣例的分配和激勵條款。在由第三方為基金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情況下,雙方通常在投資顧問協議中約定與有限合夥制類似的分配和激勵條款。
4.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資人的知情權,建立管理人約束機制和保護投資人權益的基礎和重要方面。
(1)信託制基金的信息披露
法律對信託制基金有強制的信息披露要求。《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36、37條規定,信託公司應按季製作信託資金管理報告、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向受益人披露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及信託資金運用的重大變動說明等。
(2)公司制基金的信息披露
《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知情權,包括股東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和董事會決議的權利(《公司法》第34條),以及公司向股東披露財務會計報告的義務(《公司法》第166條),但沒有也不可能規定公司向股東披露具體的投資組合及投資損益的義務。一般商業公司對股東的信息披露限於簡式財務報告或者是資產負債表式的披露,難以與私募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專業性匹配。
(3)有限合夥制基金的信息披露
有限合夥制基金通常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合夥企業應定期披露投資組合和合夥人賬戶的損益情況,在至少每年一次的合夥人會議上向投資人報告基金具體的投資項目、所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基金的當期回報,可以與私募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專業性匹配。
5. 監督和約束機制
(1)二八定律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有限合夥制基金的管理人通過1%的出資和基金管理行為(勞務),可以享有基金投資收益20%的分成,這一放大的杠桿效應產生的激勵作用可以對管理人產生強大的內在約束——「這個有神秘色彩的『二八定律』將管理人控制者與所有者的地位精妙地統一,消除了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的張力,減少了管理人的道德風險,是有限合夥制最有吸引力的制度」(肖宇,《股權投資基金治理機制研究——以有限合夥制基金為中心》)。
(2)監督、監管和信託義務
公司通過從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到經理(層)的管理和監督體制,以及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勤勉義務(《公司法》第148條)來約束管理人。在這一約束機制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勤勉盡責,不侵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信託制基金通過受託人法定的信託義務,及金融監管機構對信託公司和信託計劃的監管來實現對管理人的約束。所謂信託義務,是指受託人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信託法》第25條)。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的監督、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和信託義務,是一種起點較低的消極約束機制,相較於二八定律強有力的激勵和約束合二為一的積極約束機制,成本較高而效率較低。
(3)聲譽機制
經濟學研究認為,聲譽機制是有限合夥制基金重要的約束和保障機制。所謂聲譽機制是指管理人過往的經驗和業績、誠信等體現為聲譽的無形資產,可以給管理人帶來未來長期的超額收益,並由此對管理人的決策和行為產生影響。在聲譽機制的作用下,只有那些有較高的專業技能、優良的投資記錄和信譽卓著的風險投資家和風險投資管理機構才能順利地募集資金和開展投資業務,而那些沒有卓著信譽的管理人將在市場上寸步難行。這一機制可以有效地約束管理人注意累積和維護自己的聲譽,誠信對待投資人。聲譽機制也是一種積極的約束機制,且約束的成本較低。應該說,聲譽機制對整個私募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行業都是適用的,在信託制基金中也有體現,但在公司制基金中由於管理人的地位不獨立,因此聲譽機制的約束作用不明顯。
(4)優先受益權和劣後受益權
優先受益權和劣後受益權本是結構化信託產品中的一對概念。所謂優先受益權,是指優先獲得信託利益的權利,只有優先受益人獲得利益後,劣後受益人才能獲得剩餘信託利益。劣後受益權則是相對於優先受益權而言,擁有劣後受益權的投資者只有在優先受益人在信託利益中優先受償後才能得到償付。一些股權投資信託計劃採用了這種結構化設計,通過使信託管理人和擔任信託計劃投資顧問的受益人[3]劣後受益,來約束管理人和投資顧問盡力維護普通投資人的利益。
在有限合夥制基金中,普通合夥人的利潤分成一般要等到有限合夥人收回投資本金並優先取得收益分配後才可以提取,即有限合夥人有優先受益權,普通合夥人劣後受益,處於分紅鏈的末端。但在公司制基金內部,由於股東和管理人的關系主要體現為僱傭關系,管理人的勞動報酬收入往往優於股東的收益,處於公司收益分配的前端。
Ⅸ 信託條款中的差額補足和回購哪個效力更強
1 引言
由於現階段我國農業生產成本較高、農業效益比較低下以及農民進城務工增多等原因,土地拋荒現象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存在,而拋荒會危及糧食生產安全和造成社會緊缺的耕地資源閑置浪費等問題。在此情況下,土地信託順勢而生,同時,土地信託也激活了農地流轉。因此,土地流轉信託作為土地流轉中的一項制度創新,是深化農村土地經營機制的必然需求,也是促進土地使用權規范有序流轉的必經之路。
自從2013年10月10日,中信信託與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政府合作,正式成立國內第一個土地流轉信託計劃以來,土地流轉信託計劃如雨後春筍,獲得了極大的發展。本文在此基礎上,來分析和探討我國土地流轉信託的模式和面臨的風險問題,這對於今後我國土地流轉信託計劃的進一步開展具有重要的應用價值和借鑒意義。
2 土地流轉信託的基本原理
所謂的土地信託,就是在公有制為基礎的前提下,利用信託共有制多層產權結構的特點,將土地分解為價值資產和實體資產,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受益權和經營權進一步分開,農民享有受益權和最終處置權,而信託公司則享有經營權,實行土地的統一規劃和開發利用,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就目前國內市場上中信信託和北京信託發行的兩單產品來看,土地流轉信託主要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託,是一種財產權利的信託。
一方面,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信託法》中禁止和限制流通的信託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成為信託財產。另一方面,《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集體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可以將信託模式列入到"其他方式"中,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信託模式流轉符合有關規定。通過設立財產權信託,符合土地公有制以及禁止土地所有權流轉的規定。
3 土地流轉信託的現有模式分析
3.1 美國模式
美國土地信託模式是開發者(委託人)購買一塊生地,再將該土地所有權信託給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受託人發行土地信託受益憑證,而由委託人銷售該受益憑證給市場上的投資人,受益憑證代表對信託財產(土地所有權)的受益權,銷售受益憑證所得資金用來改良土地,然後將土地出租給由該開發者組成的公司。受託人收取租金,承擔給受益憑證持有人固定報酬的義務,並將剩餘租金用來買回受益憑證。
該模式具有以下特點:通過資金的"集合",解決了開發土地尤其是生地所需的巨額資金;為投資者提供了投資於利潤豐厚的土地產業的機會,同時也降低了個體投資風險;投資人所擁有的受益憑證可以流動,具有較強的變現性。
3.2 日本模式
1984年,日本開展了對有效利用土地起積極作用的土地信託[3]。1986年,《國有財產法》、《地方自治法》的修改以及同年《稅法》的實施,大大加速了土地信託的發展。日本的土地信託是土地所有者將土地信託給受託人(信託銀行),並從受託人治理和使用該土地的收益中獲取信託紅利。土地信託包括出售型和租賃型,前者指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信託業者出售,受託人將出售所得,在扣除受託人的報酬及其他手續費用後,交付給委託人;後者指受託人無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期間信託業者應定期給付委託人信託收益,信託終了時,委託人仍保有原土地的所有權。
該模式具有以下特點:替代性,即通過土地信託方式解決了土地所有者具有土地開發的積極性但無能力開發的現象;穩定性,即土地所有者將土地信託給信託銀行,在信託期內如租賃信託可獲取穩定的信託紅利;高效性與多樣性,即吸取民間土地信託制度能夠高效配置利用土地的特點,使國有土地的治理與處置手段多樣化。
3.3 國內模式
3.3.1 國內土地流轉信託業務總結
1、農村土地流轉信託
2013年10月10日,中信信託與安徽宿州埇橋區政府合作,正式成立國內第一個土地流轉信託計劃"中信信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合信託計劃1301期" 。
2013年11月7日,北京信託在江蘇無錫推出土地流轉信託"北京信託.無錫陽山鎮桃園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合信託計劃",這是國內成立的第二個土地流轉信託計劃。
隨後,又有一些新的土地流轉信託計劃陸續成立。2013年12月20日,中信信託在山東省青州市成立土地經營權流轉信託計劃,項目一期流轉何官鎮南小王村晟豐土地股份合作社的1850畝土地。2014年1月23日,中信信託在貴州省開陽縣成立土地流轉信託計劃,首期合作開展1000畝土地信託流轉試點工作。2014年2月24日,中信信託在安徽省馬鞍山市成立土地流轉信託計劃,標志著馬鞍山市首單2.66萬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託計劃項目即將落地。2014年3月7日,中信信託與湖北省黃岡市人民政府正式簽署龍感湖土地信託化改革試驗區戰略合作協議。龍感湖土地信託化改革試驗區擬劃定面積100平方公里,此次的土地流轉信託面積達6萬畝,信託時間為10年。2014年4月1日,中信信託與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政府,就濟源地區規劃面積約20000畝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共同探索農業發展新路徑,農業產業升級新理念。據有關媒體報道,目前,中信信託已在安徽、山東、貴州、河南等地推出了土地流轉信託項目,現正在與廣東惠州、吉林、雲南、貴州等地接洽合作事項,今後還將繼續在河北、內蒙古、新疆、吉林和四川等省份進行推廣。
在北京信託第一單土地流轉項目後僅一周有餘,北京信託在江蘇省句容市後白鎮又成立了"北京信託·金色田野土地信託1-5號五隻土地信託",受託土地規模達9928.46畝。2014年2月27日,北京信託在密雲縣穆家峪鎮簽約成立"北京信託·金色田野2014008號土地信託(密雲水漳村)" 項目,受託管理土地規模約1700畝。
中建投信託作為第三家正式開展土地流轉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近日(2014年7月28日中國證券報報道),中建投信託與江蘇省鎮江新區丁崗鎮集體資產經營管理中心、浙江森禾種業簽署三方框架協議,標志著中建投信託首單土地流轉信託--"中建投·鎮江新區·森禾一期土地流轉財產權信託"正式落地。此次土地流轉信託計劃涉及1750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具體交易結構是:農戶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成立合作社,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化成合作社股份,再由合作社將集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給丁崗鎮政府成立的集體資產經營管理中心,該集體資產經營管理中心將其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設立財產權信託的方式委託給中建投信託,中建投信託作為受託人將上述農地經營權出租給鎮江森禾花卉園藝有限公司用於花卉種植。
興業信託是第四家正式開展土地流轉信託計劃的信託公司,於2014年9月19日與河南省新鄉市達成戰略合作協議。興業信託此項土地流轉信託項目落地在新鄉市延津縣石婆固鎮。興業信託一手托兩家,一方面代表農戶利益,一方面支持農業生產企業發展。該項目合作方大豫大美現代農業公司是一家集高效農業種植、生態觀光度假旅遊、家庭示範農場、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為一體的現代化農業開發公司。此次流轉流轉總規模為1000畝,首期流轉300畝土地用於開發特色果園,並已完成土地流轉和租賃等工作。消費者可通過"果樹認養"和"農場認養"獲得休閑農業的消費權。興業信託與大豫大美將根據企業發展,採取多種金融服務方式合作,打造安全、綠色的農業產業鏈。
另外,據《財經》媒體不完全統計,除上述四家信託公司之外,目前安信信託、中融信託、中糧信託、國元信託、上海信託、華寶信託、平安信託等諸多信託公司,均已開始針對土地信託進行研究准備和實地調研,並將會積極推動相關項目的開展。
2、新型城鎮化建設
作為土地流轉信託計劃的延伸,中信信託在新型城鎮化建設方面也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5]。2014年5月13日,中信信託與四川宜賓市政府、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合作,共同推動新型城鎮化的長期建設。2014年6月5日,中信信託與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正式簽署戰略合作協議,聯手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這是中信信託在新型城鎮化建設方面的又一重大探索。根據協議,雙方將密切合作,整合土地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推進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民眾生活質量,全面推進成都市武侯區新型城鎮化建設。雙方將重點引進現代化金融服務、打造總部經濟、發展能源與機電貿易、推動信息技術研發、促進文化旅遊投資等。中信信託致力於成為"綜合金融解決方案的提供商和多種金融功能的集成者",將充分發揮信託制度優勢,積極整合各方資源優勢,創新金融服務模式,全方位支持地方建設。
本文分別以中信信託成立的第一單土地流轉信託計劃"中信信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合信託計劃1301期"和北京信託成立的第一單土地流轉信託計劃"北京信託.無錫陽山鎮桃園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合信託計劃"作為案例,來進行後續的模式分析和風險研究。
3.3.2 中信信託第一單土地流轉信託產品模式分析
2013年10月10日,中信信託與安徽宿州埇橋區政府合作,正式成立國內第一個土地流轉信託計劃"中信信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合信託計劃1301期"。此項目期限為12年,信託收益權採用結構化設計,涉及流轉的土地面積達5400畝。流轉後的土地擬建設現代農業循環經濟產業示範園,由安徽帝元現代農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安徽帝元)作為服務商提供服務。
參與到信託計劃的農民收益分為三部分:常規收益以每年每畝1000斤國標三等小麥價錢計算(不低於1000元);浮動收益為信託公司與合作方對土地整理、運作後,土地增值凈收益的70%;農民作為產業工人的打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