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叫非法收入
非法收入是指通過不正當的途徑獲得的收入或者是從事違法行為所獲得的收入。
B. 信託資產會不會成為企業非法轉移資產的工具
惡意破產,意味著資產清算。如果是資不抵債。這些個資產還是要先賣了還債的。
C. 違法所得進入信託有隔離功能嗎
公益信託是為了實現公益目的,可以促進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一項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公益活動。因此,國家對公益信託給予優惠。從英美兩國看,對公益信託的優惠主要表現在稅收優惠上。在委託人將財產交給受託人,成立公益信託的階段,減免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在公益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生的孽息,無論是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資所得,只要用於公益目的,免徵所得稅。
D. 購買信託的資金屬於非法來源,還具有避債避稅的效果嗎
非法的。估計買不了啊。。。現在買信託也要做資格審查的。如果買了,那是可以避稅避債的。不過也就是買的這幾年,因為信託產品一般期限也就2-3年
E. 對於非法收入所得量刑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5)非法收入轉入信託擴展閱讀
解釋
根據《民法通則》
第134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侵權非法所得
(UNLAWFUL EARNINGS BY INFRINGEMENT)
指侵權人與侵權有關的銷售總額,我國在進行行政處罰時可以根據非法經營額處以50%以下的罰款。
侵權非法所得備注
此外,在以侵權所獲利潤作為賠償依據的案件中,也需要原告提供被告的非法經營額,再由被告舉證商品的成本及其他必要的扣除額。因此,必須注意區分合法所得與非法所得之間的界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非法收入
F. 非法信託業務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依據刑法,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認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並對造成刑法有關條款中「情節嚴重」和「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葯、劣葯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葯罪,生產、銷售劣葯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G. 請問在一個集合資金信託中,如果查出其中一個受益人的財產為貪污款,這個信託還能存續嗎否則該如何處理
1、信託法確有規定以非法財產設立信託或以非法目的設立之信託為無效信託之規定。但在目前實際操作中,由受託人(信託公司)來判定該當信託財產是否為委託人真實合法擁有的財產,實際很難實現,故此實務中,都會在信託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中約定,由委託人自己承諾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從而使得受託人在確有第三方有權機構確定信託財產來源為非法時,終止信託或免除相應責任的依據。
2、國內信託相關業務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等,以期合法自有資金(或資產、權益等),信託與受託人,並簽訂信託合同等文件且真實交付信託財產後,信託關系方為生效;信託正常或非正常終止後,受託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約定的信託財產返還方式(形態),返還與委託人/受益人,隨後信託關系解除。被返還的信託財產還原為委託人/受益人的固有資產,並根據也已經不具備委託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會身份屬性及其行為後果,參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司法凍結等。但這時司法凍結的不是信託財產,而是相關責任人的固有財產。
3、集合信託計劃相關,類似你提的問題中,確認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法也沒有(沒見過)相應的司法解釋。但是,
集合信託涉及多個受益人,其信託財產運用方向上,屬於代定信託(即受託人代為確定);信託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運用方向、終止日期、信託財產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態等具有同質性;對個別受益人的不法來源的信託財產的執行,會在客觀上引致當期未到期的整體的信託財產本金的減少,進而影響整個信託計劃的運作與信託目的的實現。至少,屬於信託合同約定外的信託財產的處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開受益人大會。實際情況是,因為信託計劃到期後,「不法財產」(含本金與收益)也將會按信託約定劃付至「不法委託人/受益人」指定賬戶,屆時有權機構再對該賬戶中資產進行處置,並不實際影響公權力的實現。
故此集合信託計劃終止後,再行處理,是一個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實際操作的現實選擇。既不違反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也顧及到了一般民法項下的公允原則。
4、國內信託相關能稱為「法規」的只有「一法兩規」,完全不足以涵蓋廣泛的信託業務領域,特別是信託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發生交叉和沖突時,更不容易說清楚。只能根據屆時的具體情況,及信託公司與有權機構的溝通情況進行臨機處理。
H. 非法收入處罰標准2015
一般不叫非法收入,是叫非法所得或違法所得。
一般通過違法經營所得的叫違法所得(如無照、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但國家工作人員違法收入叫非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將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對其違法所得財物的所有權予以強制性剝奪的處罰方式。
第三百九十五條 非法所得(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14條修正)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I. 非法收入能否信託給他人
不可以。我國《信託法》規定,信託財產的來源必須是合法的!
J. 信託資產會不會成為企業非法轉移資產的工具
沒那麼容易。一般企業購買信託都是有明確的信息記錄在案的。屬於公司財產。提供資金的合法來源等等操作
要說個人投資者通過信託來轉移資產可能性和機會要比企業多得多、畢竟企業屬於機構資金。和個人投資者還是有許多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