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樣的產權交易要經過產權交易中心
國務院國資委3號令是總綱。
簡單來說,國有企業的資產項下的資產都要進產權交易場所交易,各省名字不一樣。如果是屬於存貨的,不用進場交易。
進產權交易的一般分為:實物資產,即屬於固定資產的設備,房產,企業車輛等
股權,股改的話股權減少是要進產權交易的。
具體都是國資委來定,可以先咨詢當地國資委。
②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一定要在產權交易所轉讓嗎能否像有限責任公司那樣不通過產權交易所交易
各地工商對此要求不一,有的要求進產權市場做鑒定後才工商才認可,有的則不要求,
但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工商也不一樣,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有的規定雙方簽協議就算完事,工商不進行備案,工商只備案發起人,之後再轉讓,工商就不管了;
③ 什麼產權交易需要走產權交易中心
國有產權轉讓
須在
產權交易所
公開進行,特殊情況的經批准可不公開交易。
④ 國有股權轉讓必須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嗎協議轉讓是不是也要通過產權交易機構
國有產權轉讓只有三種方式,股權劃轉、產權交易、協議轉讓。
股權劃轉必須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才能進行。
產權交易是國有股權轉讓的一般形式,沒有特別情況必須通過產權交易機構掛牌競價,然後簽訂轉讓協議。
協議轉讓是國有股權轉讓的特殊形式,無需掛牌競價,但限制很嚴,央企必須是國資委批准,地方國企必須由省國資委以上批准,批准很難拿到。
所以,如果沒有特別情況,要轉讓國有股權必須通過產權交易所掛牌。
(4)產權交易必須在產權交易所擴展閱讀:
產權交易行為的特徵:
(1)轉讓企業產權的交易主體,應是被交易企業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
(2)產權交易是以企業的產權,包括所有權和經營權這一特定的企業財產權利和經營權利為標的物而進行的一種交易行為。
(3)產權交易一般是有償的,轉讓方要收回企業產權的資產價值。
(4)產權交易行為最終導致被交易企業產權結構的改變。
1、產權交易是一種遵循等價交換原則的商品經營活動。
2、產權交易屬於產權經營活動,其經營主體是企業財產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者。
3、產權交易在內容上可以分為兩個不同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企業財產所有權的轉讓;第二個層次是在保持企業財產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企業財產經營權的轉讓。
⑤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必須進產權交易所嗎
您好,有例外情形。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
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⑥ 國有企業轉讓是否必須進產權交易所
國有企業轉讓必須進產權交易所。
1、國有股與國有企業
根據1994年11月3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有限責任公司參照適用此規定),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向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機構或部門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佔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於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國有企業或事業及其他單位持有的股份。 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統稱為國有股權。根據國務院2003年5月27日公布實施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由作為其出資人的國務院、省級或設區的市級、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
2、國有股轉讓的要求
根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國資委、財政部頒布並於2004年2月1日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有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可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
②交易股權權屬清楚;
③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④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方式;
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投資主體已經同意(全部國有股轉讓或部分轉讓股權使國家喪失控股的,已經取得同級政府批准)
3.國有股轉讓程序
①內部審議。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②出資人審批。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③清產核資與審計。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目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④資產評估。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沒有進行評估的,不影響股份轉讓協議的效力。有關權利人主張補充評估並補足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因為須補足的差價款過高而主張撤銷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⑤信息披露、徵集受讓方。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披露的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a.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b.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c.股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d.目標公司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e.目標公司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f.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g.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⑥簽署轉讓協議
A.協議方式: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也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股權轉讓合同,並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
B.拍賣/招標方式: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股權交易。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轉讓企業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⑦履行轉讓協議
受讓方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股權轉讓價款。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並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⑦ 請問什麼類型的企業必須到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
主要是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服務的。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25號)
《關於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8〕171號)
《關於建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聯合發布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8〕32號)
《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5]78號)
《關於做好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資廳產權[2004]189號)
《關於開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檢查工作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261號)
《關於做好產權交易機構選擇確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產權[2004]252號)
《關於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及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國資紀發[2004]2號)
《關於中央企業加強產權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資發產權[2004]180號)
《關於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176號)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3]96號)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8號)
《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
⑧ 產權交易所是做什麼的
產權交易所作為產權交易的中介服務機構,它本身並不參與產權交易,只是為產權交易雙方提供必要的場所與設施及交易規則,保證產權交易過程順利進行。
產權交易所的職能一般包括:
(1)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
(2)組織產權交易活動;
(3)審查產權交易出讓方和受讓方的資格及轉讓行為的合法性;
(4)為產權交易雙方提供信息等中介服務;
(5)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對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管。
產權交易所的業務不僅僅包括股權交易,還包括國有產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等,不同產權交易所或有自己的特有業務設置。
⑨ 國有資產沒有經過產權交易所交易的是否有效
國家規定從2004年2月1日以後,原則上所有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應當經過產權交易所,不經過產權交易所的不得轉讓,而不管國有企業的級別。但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沒有經過產權交易所就轉讓的情況,如果因此而產生債務糾紛時,一般應認定國有產權轉讓無效,這對交易雙方都是存在風險的。來源於:濟南律師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省級以上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適用本規則。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是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以下統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准程序後,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掛牌競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活動。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組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自覺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產權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來源於:長春律師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五條 產權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承擔。實行會員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會員的名單,供轉讓方自主選擇,建立委託代理關系。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產權轉讓公告所需相關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進行產權轉讓信息內容備案的轉讓項目,由轉讓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第七條 轉讓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接收登記。第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的審核制度,對涉及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和完整性,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進行規范性審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受理,並向轉讓方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書面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第九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第十條 產權轉讓公告應當對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一)轉讓方、轉讓標的及受託會員的名稱;(二)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注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注冊資本、職工人數;(三)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其在轉讓標的企業的出資比例;(四)轉讓標的企業前十名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比例;(五)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所有者權益、負債、營業收入、凈利潤等;(六)轉讓標的(或者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的備案或者核准情況,資產評估報告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的評估值和相對應的審計後賬面值;(七)產權轉讓行為的相關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第十一條 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一)轉讓標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二)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三)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四)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第十二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產權交易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准提供書面解釋或者具體說明,並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充分披露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一)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有無保留意見或者重要提示;(二)管理層及其關聯方擬參與受讓的,應當披露其目前持有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比例、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者公司名單、擬受讓比例等;(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 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在徵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採用何種公開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准。第十五條 轉讓方可以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要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明示交易保證金的處置方式。
第三章 發布轉讓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和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上進行公告。來源於:沈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