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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集合信託計劃託管行資格

發布時間: 2021-05-11 16:37:47

A. 券商如果取得基金託管資格,可否託管信託產品

不可以託管,現在信託託管只能是銀行

B. 為什麼單一信託不用開設保管行,而集合信託就要開

銀監會發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集合信託資金要交保管銀行保管,單一信託沒有要求。

C. 信託產品中託管行和監管行的區別

資金監管較常見於商品房交易中,尤其是預售房和二手房資金監管,銀行是賣方(開發商、房產中介等)和買方(購房者)之外的第三者,對於資金用途存在「監督「職責,賣方使用資金需符合資金監管合同所約束的條件以及房管部門的政策。一般接洽的部門為零售銀行部(個人金融部)。該類業務不需要監管部門特批。

而資產託管則主要是根據委託,對受託資產履行資產保管、資金清算、資產估值、會計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的職責,受託資產包括企業年金、投資基金、社保基金、理財產品、信託資產、保險資金、QFII資產等,一般委託人為甲方,受託人(銀行)為乙方。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不少股份制商業銀行都設置了資產託管部專門負責此類業務,但也需要業務部門(對公、同業)的配合。該類業務需要銀監、證監等部門批准。

另外,提一下還有一個類似的:第三方存管。主要是和證券公司的合作,證券公司保管投資者的投資證券,銀行保管投資者的結算資金,這筆資金屬於投資者,券商無法動用,萬一券商破產,銀行也能保障這筆資金。該業務涉及到同業部門,並且需要證監部門批准。

D. 信託計劃當事人為什麼沒有託管人

託管人只負有託管業務。說白了一個信託計劃,只有三方。投資人一方,信託公司一方,融資人一方。
其他的託管人,律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所,都不是核心。當然他們也只需要為分內的責任負責。

E. 信託產品中託管銀行所起的主要作用和承擔的責任主要有什麼求詳解

託管行的引入更利於銀行監督資金的流向,監督項目方是否按規定使用資金,從而有效控制信託資金風險。中國國內第一隻引入託管行的信託產品是5月9日中國外貿信託發售的凱晨廣場信託計劃。該只產品中,外貿信託引入的託管行是招商銀行。但是該產品並未引起媒體太多的注意。在存在關聯方交易的情況下,託管行的引入更有利於銀行監督資金的流向,監督項目方是否按規定使用資金,從而有效控制信託資金風險。
有業內人士分析說,因為信託計劃結構相對復雜,信託資金的用途也非常廣泛,如貸款、股權、房產等,不同的信託產品對監管也有不同的監管要求,所以監管難度要比證券投資基金等高很多。託管行也只能監督信託公司是否把信託資金發放到約定的借款方。而資金貸給借款企業之後,資金如何使用,使用得怎樣,託管行就難以監管。

F. 金融機構代銷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需要什麼資質

這個並不需要什麼資質,因為在實際操作中第三方代銷機構只是作為產品合格投資者的推薦方,對產品本身的兌付不承擔任何的責任。只是作為產品的終端銷售,所有兌付,監管的義務都由信託公司來承擔
但是如果是代銷機構本身要發金融類理財產品的話,這時候就需要他們具有相關資質了

G. 什麼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合格投資者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H. 參加集合信託計劃的委託人投資金額的要求是

一般情況是100萬起,個別項目可能是50萬起投,這是信託法規定的

I. 集合資金信託的相關規定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在任何一個會計年度與任何一個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額不得超過集合信託計劃的50%,並且交易條件不得劣於非關聯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條件。此外,在達成關聯交易前,信託投資公司必須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該關聯交易條件和市場的一般交易條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權10%以上份額的受益人反對該關聯交易條件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暫停達成該關聯交易,但按信託合同約定的程序獲得有效份額的受益人認可後,可達成該關聯交易。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可與商業銀行簽訂信託資金代理收付協議。委託人以現金方式交付的信託資金,應當由商業銀行代理收付。信託投資公司委託商業銀行辦理集合信託計劃收付業務時,應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商業銀行只承擔代理資金收付責任,不承擔集合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
信託投資公司可與商業銀行建立業務合作關系,由商業銀行代為向投資者推介集合信託計劃,但不得由商業銀行代理信託投資公司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在商業銀行網點放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推介材料或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時,必須進行風險提示,在材料的顯要位置註明商業銀行不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及集合信託計劃風險由委託人和受益人承擔(有關風險提示條款應經律師審核)。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應按一個信託計劃設置一個銀行賬戶的原則,為每一個信託計劃開立一個信託財產專戶;異地推介的,應在推介地為該信託計劃開立銀行臨時賬戶,推介期滿時,將信託資金劃轉到該信託計劃的信託專用賬戶。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不得將信託財產再委託給其他人管理,但信託合同中已有明確約定並且在有關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推介材料中進行了專門風險揭示的除外。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應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314號)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託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4〕90號)向委託人、受益人和監管部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若集合信託計劃完全向機構委託人推介的,經委託人同意,信託投資公司可以適當減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託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披露內容,但被減少的信息披露內容必須在信託合同中逐一列明。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出現集合信託計劃到期結束後無法按信託合同的約定向信託受益人交付信託財產情形的,如果是由於信託投資公司違背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導致的,信託投資公司必須以其固有財產承擔損失。